qq三国js五虎:1991汽车运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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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 发布时间: 2004-09-18 浏览次数: 700 字体:大 中 小

法规名称: 汽车运价规则
法规类别: 道路运输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91-2-22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四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量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第五条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路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和管部门核定;市区内营运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由承、托双方临时协商或共同测定,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
  1、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进入城市运输,起运时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的,可采用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整车运输多点装卸,计费里程按全程实际运输里程计算。
  2、装卸里程:是指车辆则所在站(库)至装货地点和卸货地点至附近车站或返回原站(库)没有载货行驶的空驶里程。计程运价或计时运价的装卸里程的计算规定如下:
  (1)按每运次实际装卸里程的50%计算;
  (2)卸货后返回原站(库)时,按车辆空驶里程和减载货里程后的50%计算;
  (3)大、中、小城市装卸里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分别制定平均装卸里程。
  第六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公里或元/吨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
  (三)运费以元为单位。起码计费为1.00元。每张运单运费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条货物基本运价
  货物运输的基本运价是指中型吨位的普通车辆,整车装载一等货物,在平原干线等级公路上长途运输和每吨公里运价。
  第八条运价计算
  (一)整车货物运输,同时适用两种及其以上价目时,应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将各不同价目运价基本运价的比差累加计算。
  (二)一次货物运输,跨越不同区域或不同运价路线时,应按不同运价区域或路线分等的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计算。
  (三)按一批办理的整车的货物运输,装运两个运价等级及其以上货物时,按该批货物中最高等级的运价率计算。
  (四)整车货物运输,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加成或减成条件时,应将不同加成或减成相加(减)计算,累计加成或减成率不得超过30%。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率时,应将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

第二节 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九条长途运价
  一般指运距在25公里以上的运价。长途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照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地区,因自然或地理条件特殊,需要改变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时,应报交通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短途运价
  一般指运距在25公里及其以下的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采用里程分段或按基本运价加吨次费计价。按里程分段计价时,为消除长短途临界里程的运价反差,可实行同费区间里程计价。
  第十一条整车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在3吨及其以上的运价。整车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第十二条零担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或应托运人要求由零担班车运输整车货物的运价,零担运价分:
  (一)省内零担运价:普遍货物零担运价,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50%;特种货物零担运价,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80%-100%。
  (二)省际零担运价执行交通部制定的全国统一运价。
  (三)城乡或市区短途的零担运价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80%-100%。
  (四)零担快件运价:当日16时前托运次日就起运的零担货物可在省际或省内零担货物运价的基础上,按基本运价加成20%。省际、省内零担快件线路分别需经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普通货物运价
  以一等货物为基数,二等货物为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10%,三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20%。
  第十四条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分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四类,实行分类分级计价。按《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附表二),其运价以货物基本运价为基数,按下列规定加成计价:
  (一)长大笨重货物分为三级:
  一级加成40%-50%;
  二级加成50%-60%;
  三级加成60%-70%。
  (二)危险货物分为二级:
  一级危险品加成60%-70%;
  二级危险品加成40%-50%。
  (三)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加成40%-50%。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运价
  (一)使用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他专用车(配有专用设备装置)运输专项货物时,在货物等级运价基础上,按基本运价加成20%-30%;
  (二)20-40吨以下的大型汽车和挂车,一般按计程运价计费,也可按计时运价计费。
  第十六条3吨以下汽车运价
  应托运人要求和道路、装卸条件限制,使用3吨以下汽车运输货物时,按3吨以下汽车按车辆标记载重量分档计价。1-3吨以下汽车,其运价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70%-100%。一吨以下的汽车,运价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七条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和大中城市运输的特点。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
  第十八条货运路线分等运价
  根据不道路条件,可以制定路线分等运价。对山区、支线和非等级公路的货物运输,实行运价加成。凡符合其中加成条件之一的,按基本运价加成10%;同时具备三种加成条件的,其运价累计加成不得超过25%。
  第十九条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率或按毗邻省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计算。

第三节 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条计时运价适用范围
  凡不易计算货物重量、运距;或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或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或由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货物运输;40吨及其以上的大型汽车及挂车,均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一条计费时间
  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驾驶员用餐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应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包车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运价按实际包用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包用车型的吨位小时运价率计算。
  吨位小时运价率是指以每车吨小时按15-20公里和不同吨位型一等普通货物长途计程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应按第五条规定计算。

第四节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价的加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凡矿区、森林区、甘蔗(甜菜)区、蔬菜区、基建(包括公路基建)工地的专项物资的运输以及非营运路线的单程货物运输。
  2、托运人要求当时要车、立即起运或日夜兼程有时限的运输。
  3、计程运输应托运人要求,或货物原因车辆行车速度限制在20公里及其以下的运输。
  4、由托运人要求从当日20时至次日凌晨5时的全程运输。
  5、货物单件重量在0.3-4吨的运输。
  第二十四条货物运价的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货源。
  2、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包装物、容器、捆扎材料。
  3、货物运输批量较大,运输持续时间较长。运输路线相对稳定,且道路条件较好,经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运输。
  第二十五条货物运价的加、减成幅度
  货物运价的加、减成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制定。最高不能超过基本运价的20%;也可以规定一定幅度,由运输企业具体确定加、减成率。

第三章 货物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运行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调车费
  (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应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运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跨省支援性的调车,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汽车在装船,装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间,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计时运价的40%收调车延滞费。
  调车全过程中,汽车的运杂费由托运人负担。随车人员差旅费以及调车后新驻地食宿安排和住宿费用,由承、托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延滞费
  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时间;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起计,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车辆必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以半小时为单位递时计收,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整日计时包车计费。
  执行合同运输时,由于承运人责任引起的货物延误运输期限,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装货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卸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基本运价的50%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九条道路阻塞停运费
  货物运输过程中, 如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运程运费照收;未完运程运费不收;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免收;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全程运费按实际行程核收。由于上述原因,货物在受阻站承运人仓库可免费保管10天。
  第三十条车辆、货物处置费
  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或专用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时的工料费用;货物商检、防疫、检疫、报关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

第二节 货运其他费收

  第三十一条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由承运人办理装卸者,应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装卸费率计收。
  第三十二条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以及货物过渡倒装等发生的费收,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三条货物运输杂费
  (一)货物保管费
  凡在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提的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单后的第三天起(以邮戳为准)至货物提离车站(货场)的当天止,核收货物保管费。
  (二)运输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要求办理变更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变更手续费。因变更运输,承运人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费用,应由托运人负担。

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三十四条旅客运输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公里,进为一公里。
  (二)里程确定
  旅客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如距后(前)方站超过5公里时,按实际里程计算。
  (四)出租车客运或计程包车客运的起码计费里程:小型客车不超过5公里,中型客车不超过10公里,大型客车不超过15公里,超过起码计费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五)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卸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卸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三十五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以元/人公里为单位,出租车以元/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座位小时为单位,出租车以元/车小时为单位。
  (三)旅客票价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票价的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十六条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购买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购买儿童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儿童票和革命军人优等票均为半票按全票的半价计费。
  第三十七条旅客运输基本运价
  旅客运输基本运价是指普通大型客运班车在平原干线等级公路上运输旅客的每人公里运价。

第二节 旅客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三十八条旅客运价按不同客运种类、不同客车类型、不同营运方式和不同道路条件,实行差别运价。
  第三十九条客运车型分类
  客运车型计费等级分为普遍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每类按其座位总数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实进分类分型计价。
  大型客车座位在31座及其以上;
  中型客车座位在16-30座;
  小型客车座位在15座及其以下。
  (一)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性装备的客车。普通大型客车座椅横排列形式2+3,座位前后间距大于或等于670毫米。
  (二)中级客车是指比普通客车舒适性提高,备有宽、软座椅。中级大客车认椅横排列形式2+2或2+2+1(加座),座位前后间距680-720毫米,高靠背软座椅,寒冷地区装有暖气设备,比功率大于或等于8千瓦/小时。中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应具有单空调和音响设备。
  (三)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装有空调、音响等设备。高级大客车座椅横排列形式2+2,座位前后间距应大于720毫米,可调式高级软座椅,装有双空调、高级音响设备,比功率大于或等于10千瓦/小时。高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均具有双空调和音响设备。
  第四十条普通客车票价
  普通大型客车的客运班车票价,按旅客运输基本运价计价。普通中型客车的标价,在旅客基本运价的基础是加价30%-40%。
  第四十一条中级客车票价
  中级大型客车票价可高于基本运价20%-40%。中级中型客车票价可高于基本运价60%-100%。
  第四十二条高级客车票价
  高级大型客车票价,可高于基本运价80%-100%。高级中型客车可高于基本运价170%-210%。
  第四十三条小型客车票价
  小型客车票价应根据车型分类、车辆座位数和舒适性分类分级计价。6-15座位的普通小型客车的票价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100%-150,中级小客车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200%-250%,高级小客车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300%-350%。5座及其以下的小轿车票价,按车型分类和排气量2000毫升及其以上、2000毫升以下以及无空调设备的各类小轿车分等计价,各类小轿车运价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代客车票价
  代客车票价是指在货运汽车上设有临时载客设施的客运票价,其票价应低于旅客基本运价的10%-20%。
  第四十五条货车捎客运价
  货物运输中,因运送某种货物托运人需要多人押运或要求多人随货同行(在驾驶室乘坐,除1人免费乘坐外,其余人员应按旅客基本运价计收。
  客货两用车,载货部分按货物运价计算。载客部分,按旅客基本运价计算。
  第四十七条客运线路分等运价
  根据不同道路条件,可以制定客运线路分等运价。对山区、支线和非等级公路的旅客运输,实行运价加成。凡符合其中加成条件之一的,按旅客基本运价加成10%;同时具备三种加成条件的,其运价累计加成不得超过25%。
  第四十条客运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差异,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客运区域运价一般不得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20%。跨越几个运价区域的票价,可按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
  第四十九条城乡客班车票价
  城乡客班车票价是指县(市)乡、城乡、乡乡之间的短途定线、定班、随车发售的定额客票价。一般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10%-20%。
  第五十条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旅客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起讫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
  第五十一条旅游客票价
  旅游客票价是以旅游为目的,线路一端位于旅游点的客运票价。其票价提高幅度不得高于同类车辆客运班车票价的20%。如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其票价报告会同类车型客运班车票价。
  第五十二条出租车客票价 
  出租车客票价是以15座及其以下的小型客车为主,按用户临时租用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运行、停靠的客运票价。按实际行驶的,也可采用计时运价。出租车运价可高于同类车型运价的20%-30%。
  第五十三条旅客包车运价
  (一)计程包车
  计程包车运价,按计费里程、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人公里运价率计算。
  单程包车回程空驶时,回程收费不得超过单程运费的50%。
  (二)计时包车
  计时包车运价,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包用完毕的实际包用计费时间、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计算。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1小时。计费时间超过1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时为半小时。
  整日包车每日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费,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计费时间应扣除驾驶员用餐、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承运人延误的时间。
  包用的客车由站(库)至约定载客地点和包用完毕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按50%作为计费里程。以旅客基本运价计费。

第三节 旅客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五十四条旅客运价加成
  (一)客运班车始发和到达时间在晚上20时至次日5时以内的,可按旅客基本运价加成10%-20%; 
  (二)出租车在晚上23时至次日5时以内(不含5时)租用的,每车公里运价可加成10%;
  (三)客运包车在晚上20时至次日5时(不含5时)以内包用的,计程包车运价或计时包用运价可加成10%;
  (四)在规定的春节运输期间,客运班车可以在旅客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五十五条旅客运价减成
  (一)计程包车:往返包车按全程运费减成10%。
  (二)出租车双程租用减成10%。

第五章 旅客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包车运输其他费收

  第五十六条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未造成车辆空驶者,用户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予定包用车型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预定车型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费。
  承运人或用户变更原预定客车类型,应按原预定包用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3%向对方支付包车变更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取消包车造成客车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计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五十七条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应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20公里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滞费;
  日计费里程在120公里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码率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小型客车的停歇延滞和延误时间的计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处行规定。

第二节 出租车运输其他费收

  第五十八条空驶费和调空费
  (一)空驶费
  临时租用小型客车单程载客行驶20公里以上,超出20公里以外部分,每车公里运价加收50%空驶费。
  临时租用中型、大型客车单程载客行驶,不超过起码计费里程不收空驶费。超出起码计费里程部分,每车公里运价加收50%空驶费。
  (二)调空费
  临时租用中型、大型客车往返载客行驶,可按客车由车站(库或停车场)到用户接客点的单程空驶调车里程和每车公里运价的50%计收调空费。
  第五十九条租车等候费
  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小客车每等候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的等候费,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算;中型、大型客车每等候10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的等候费,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

第三节旅客运输杂费

  第六十条补票费
  旅客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者,均应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的票价。主动补票者,加收补票手续费0.30元;经查出补票者,除加收手续费外,还应课以票面金额50-100%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退票费
  (一)旅客在当次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输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30元按0.30元计算;班车开车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班车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退费,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班车开车1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二)旅客客车退票费
  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开车前24小时之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00元计算。
  旅游客车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第六十二条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费收,均由旅客负担。其费收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六十三条小件物品寄存费
  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的客票寄存的小件物品,以当天按件计费。
  第六十四条送票费
  办理旅客电话订票并实行送票的,应向订票者收取送票费。

第六章行包运价
第一节行包计价标准

  第六十五条行包分类
  (一)普通行包:是指每千克体积不超过0.003立方米。
  (二)轻泡行包:是指每千克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的行包。
  (三)计件行包:是指按规定以物品件数为单位托运的行包。计件行包种类和每件折算重量,见本规附表三。
  第六十六条行包运输计费重量
  普通行包以实际重量为计费重量;轻泡行包以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确定计费重量;计件行包以附表三规定的折算重量作为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第六十七条行包运价单位
  行包运价以元/千克公里为单位。
  行包运杂费以元为单位,运杂费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二节行包运价

  第六十八条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公里运价率应相当于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的1.5倍。
  第六十九条行包占座费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和物品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节 行包运输杂费

  第七十条行包变更手续费
  行包在起运前取消或普更托运地点时,每票次应核收手续费0.30元;因特殊原因要求中途停车时,核收手续费0.50元,退还未运区段行包运费,行包装卸费不予退还。
  第七十一条行包装卸费
  行包装卸费按件每装或卸各计费1次。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以上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以上,行包装卸费各加50%计收。
  第七十二条行包保管费
  行包运达后,到达站从发出行包提取通知或公告次日起负责免费保管2天,从第3天开始核收行包保管费。每件以每天10千克为计算单位,尾数不足10千克的进为10千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按《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的价格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汽车客货基本运价,各价目、费目的运价率、费率,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发布施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十四条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按《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和《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执行。
  第七十五条农用拖拉机和其他小型机动车参加营业性货物运输、其他小型客运机动车和吉普车、微型小客车参加营业性旅客运输,其运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则相应制定具体运价率。
  第七十六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旅客运价,制定本地区出租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四年二月六日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同时废止。交通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规则》、《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有关客、货运杂费部分与本规则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表一 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略)
  附表二 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略)
  附表三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略)
  附录:关于发布《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附件:《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略)
 

备注:
[91]交运字134号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