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楼盘价格:审核程序与学术、司法独立互为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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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程序与学术、司法独立互为表里

2011年10月28日 12:58:38分类:未分类

  酝酿了20多年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本周初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卫生部部长陈竺就草案内容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实施住院治疗措施,必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这意味着,社会上不少专业人士要求将精神障碍患者是否需要强制住院治疗的问题纳入完全司法化程序的努力未被确认。不过,正如许多观察人士注意到的,这次向人大正式提交的“草案”,比之今年6月上旬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那一稿,是有显著改进步的。最突出地表现在,“草案”听取一些公益组织的意见,删除了将“扰乱公共秩序”这一主观判断意味很浓的模糊定义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
   按照陈竺的说法,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和“两次鉴定”制度——复诊结论或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外,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这三种行为,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的确,这一原本应当局限于医学卫生专业领域的法律之所以受到全社会如此广泛关注,是与近年来媒体屡屡曝光的“被精神病”事件密切相关的。正因为缺乏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保护,在一些地方,“精神病”成了基层地方政府及其他公权力对因利益纠纷和意见不同而上诉、举报、或以其他方式维权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工具。
   也正因为如此,非自愿的强制收治程序便成了精神卫生立法的聚焦点和难点。换一句大白话来说,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和应当被强制住院治疗?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如何治疗和能否出院由谁说了算?……有关这些问题的争论,并未因“草案”的提交而稍有平歇。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制收治究其性质属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这种权力只有法院才拥有,这也是相当一部分人士——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坚决主张强制收治应当归属司法程序的理据。按照他们的主张,中国应当像一些欧美国家的法律看齐,规定将每一个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送进精神病院都要经过法庭批准,就像逮捕一个罪犯必须有检察院出具的逮捕令一样。但从提交的“草案”文本来看,起草者显然不认为这种做法在当今的中国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既然对强制收治的执行主体无法作出刚性限制,作为一个折中,本“草案”的重心便自然而然只能落在了于程序上设置更多、更高的门槛以及加重对违反这种程序的惩处上面。草案因而对“强制收治”的各个环节,如送诊、诊断、住院治疗、复诊和鉴定、监督和评估等都作出相当细致的规定,概括起来,也就是陈竺所说的“两种复诊”“两次鉴定”,以及对故意制造“被精神病”的人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草案”中规定的有权强制将精神病人送入医院的行为主体,如“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和“患者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时下的社会舆论争论最多,我就此不再赘述。但我想指出互为关联的两点:首先,对程序的字斟句酌、斤斤计较显示了我们社会中权利和法治观念的巨大进步。有一句话值得一再重复——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实质正义。事实上,我们甚至还可以说,所谓“正义”,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程序性的。但第二,程序是有层次的,不能希望用某一层次中的程序去塑造不属于它这一层次中的正义。
   就精神病人强制收治问题,我们假设“草案”采纳了人权人士的意见,规定只有在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将某人“绑”去住院。然而,法官在签署批准命令的时候又是依据哪些标准呢?说到底,主要还是精神病专业医生的诊断书,因为我们不能指望法官自己会拥有判断一个人是否患有必须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病的专业知识。当然,法官还可能听取一些其他人(如家属、街坊邻居、公安民警)的意见作为做决定的参考,这是我们可以指望的。
   因此,相比“草案”中写着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医学专业化”,理想中的“司法化”若真的执行起来,只是多了一道法官询问医生的程序而已。请不要误解,我绝非意指这道程序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道程序在权利救济上能够发挥多大的价值,主要还是取决于当事法官的道德操守和行事风格,而非程序本身的力量。
   于是兜了一大圈,又变成了医院(医学鉴定机构)和法院的独立性这个老问题——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能否对一个人作出科学可信的精神病强制收治决定,并不在于做决定的人是医生还是法官,而在于医院和法院是不是能够顶住来自政府的压力,依据自身的逻辑和规则来行事。事实上,在当前许多地方一再发生的非法强迁等恶性侵权事件中,地方法院往往扮演了政府“急先锋”的角色。因此,如果一位一手遮天的地方一把手能够假医院鉴定书之手将一个异议分子送进精神病院,那么他多半也能够假法院批准书做成同样的事。至于具体某一个医生或法官的职业水准和操守,那是另外一回事。我们在这里讨论是制度性问题,而非制度以外的偶发事件。
   最后我想说,医院的学术独立地方及法院的司法独立地位也是由一组正义的程序得以保障的,但这个重任超出了一部《精神卫生法》能够背负的范围。
   

   写于2011年10月27日,发表于2011年10月28日《南方都市报》专栏。见报标题:杜绝“被精神病”需要学术和审判独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