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拾万圆整:死者权益如何保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4:00:39
——析非法利用尸体的侵权行为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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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前,某地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因盗开汽车,被收容审查,其间患肺炎,在保外就医期间未能治愈而死亡。死者亲属提出进行法医检验。公安机关遂委托某医学院进行解剖检验。在检验过程中,主检法医学教授组织学生观摩,并在检验之后,提取有关脏器制作标本作为教学用。死者家属认为,医学院非法利用尸体的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因而诉至法院。与此案相似的,还有北京的一位眼科医生,未经死者亲属同意,擅自摘除停放在太平间的一位死者的两个角膜,为两个病人带来了光明。该医生先被以“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罪名逮捕,后被宣告无罪。
这种非法利用死者器官的行为,就是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对此应当以民事手段进行调整,不构成犯罪。因此,对后一个案件,以刑事犯罪追究其责任,是不正确的。
非法利用尸体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本人生前同意,或者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利用,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例如摘除死者脏器、骨架制作标本,摘除死者器官进行移植等,都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死胎的非法利用,亦构成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研究非法利用尸体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最重要的是说明对死者尸体保护的法律依据。究竟法律依据什么样的理由保护尸体,法学界有不同的主张。一是“所有权说”,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身体就变为尸体,尸体属于物的属性,死者的近亲属就取得尸体的所有权,对死者尸体的保护就是保护尸体的所有权。二是“管理权说”,认为人的身体不是物,其死后的尸体也不是物,所以不能成为所有权的标的,保护死者的尸体,就是保护近亲属对死者尸体的管理权。三是“非身体权说”,同样认为死者的尸体不是物,而是死者某种人格利益的载体,而非身体权的客体。
笔者认为,对死者尸体的保护,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人在生前,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死后,尸体不再是身体,因此,对尸体的保护,是对人的身体的延伸保护。这个主张被称之为“延伸保护说”。即指人死后,对其身体利益再延伸保护一定时期。其保护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只要其近亲属存在,就有权追究侵害尸体的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构成非法利用尸体的侵权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有对尸体的利用行为。例如,非法移植死者器官,非法利用尸体进行教学活动,非法对尸体加工制作器官、骨骼或者整尸标本,等等。第二,对尸体利用行为须违反法律。判断违法的主要依据,是未经死者生前同意或者未经其近亲属的同意,以及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须有尸体受到损害的事实。第四,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过错,或者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则不构成对尸体的非法利用。
保护死者尸体的人格利益,由其保护人进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就是死者的近亲属,包括第一顺序的保护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的保护人是其他近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一顺序的保护人有权起诉,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尸体的利益。如果第一顺序的保护人不在了,或者行使保护权利有障碍,则由第二顺序的保护人行使保护的权利。
承担侵害死者尸体的侵权责任方式,笔者认为,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对于因尸体被非法利用而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非法利用死者尸体的侵权行为人,还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20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