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控刀片收购:社会转型和社会失范——谁来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1: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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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平
一.失范:转型社会的一个突出现象
当代中国的社会开放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增加了社会活力。人们的发展空间扩大,选择机会增加,社会流动性增强,这些都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与此同时,人们可以从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现在社会秩序变得不稳定了,社会规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无视规则、冲击规则、亵渎规则、曲解规则、甚至自立规则屡见不鲜,“失范”成为转型社会的一种突出社会现象。
失范,也叫违规、越轨,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主要是指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有负面作用的破坏性越轨行为。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失范表现为各种类型:
一是个人行为层次的失范。个人行为层次的失范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不可能完全杜绝,但现在的问题是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成员中都相当普遍地表现出来。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和非市场领域,从盗版光盘到伪造名牌大学毕业证。掺杂使假、偷工减料,坑害消费者;垄断货源,欺行霸市,扰乱市场,扰乱流通秩序,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造假币扰乱金融,造假酒喝出人命,性骚扰成为职业场所一个游荡的幽灵,有些地方重新出现“纳妾”现象。社会失范也创造着新的需求,带动了生产,如安装防盗门,从企业统计看增加了国民生产总值和创造了就业机会,但从国民生产总福利增长看是增加了社会成本,是一笔额外的、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本来可以节省的投入。制止这类现象的法规有,队伍有,责任有,但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是法人层次的失范。法人层次的失范与社会制度建设有直接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行为失范的母本是法人失范。典型表现是:信用领域的三角债;生产领域和销售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如冒用商标非法生产;违法经营,流通领域里的混乱状态尚未根本好转。即使在北京西客站这样的重点工程也在劫难逃,在施工材料和监督验收上作手脚,以致玻璃砸伤旅客,釉砖脱落,热力阀门是不合格产品,1998年审计发现,是二百多条“蛀虫”造成这样的内伤。还有更胆大的,九江修筑长江大堤竟然用竹筋代替钢筋作为混凝土框架,自以为人不知,殊不知天知,1998年7、8月间的长江洪峰一冲就垮,被朱总理怒斥为“豆腐渣工程,王八蛋工程!”以部门、企业和小群体存在的法人失范现象成为当代社会的一道诡异风景。
三是规则之间的冲突。突出表现是部门和条块的规则之间相互冲突,对于失范的认定出现多种解释和异议,甲部门根据a法规b条c款认为是违规,乙部门则根据x文件y条z款认为没有失范,条文依据打架。在检验市场出售的药品合格证方面,在市场工商检查方面,在城市清理违章建筑方面,这类情况屡有发生。农村土地依法归村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是指村委会,还是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双方直至各自最高行政主管部门都发生过激烈争论,从学理解释、行政解释一直追溯到立法解释。但是当立法解释也一时说不清时,问题就简单了:实力乃至武力解决。1998年山东和江苏对某海岛一片海域的管辖权争执不下,在规则竞争几个回合不分胜负之后,已经发展到看谁横了。
规则之间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和分管部门自行制定“土政策”,解构和重组上级政策和规则。地方保护主义就是此类失范的标本,其一是明知故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不让砍树我偏砍,不让围湖我偏围,文件在你手里,资源在我手里,合法性在你手里,使用权在我手里,你奈我何?其二就是“变通”。转型社会时期“变通”这个词太值得研究了。在今天的日常生活领域起决定作用的地方性知识中,“变通”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成为测量社会资本、解释行动能力的一个重要参数。刘世定教授将“变通”定义为:在制度实施中,执行者在未得到制度决定者的正式准许、未通过改变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况下,自行作出改变原制度中的某些部分的决策,从而推行一套经过改变的制度安排。变通后的制度与原制度保持着形式上的一致,“形式上的一致”是指,有时包含明确的操作性内容,有时则仅采用和原制度相同的话语系统,并受与这套话语相联系的意识形态等因素的约束[1]。为了社区利益,乡镇政府可能变相对抗上级政府的指令,认认真真地糊弄,扎扎实实地扯皮。保护江河流域防止环境污染,中央明令流域地方关停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地方利税收入,化零为整,将若干小厂合并为大厂,“变通”变非法为合法。社区利益还表现在地方政府和当地企业在税收问题的共识上。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家雇佣一些会计作帐逃税是常事,但是有的乡镇政府允许乡镇企业具有两本帐来少交税,则可以说是转型时期的中国特色[2]。据统计,中国当前每年逃漏税收1000亿元,约为当年税收的1/4。这与地方政府默认这种做法的合法性有关,因为逃国税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私营企业发展也存在权钱交易中的逃漏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目前私营企业发展迅速,统计的经济效益也比较好,其中有产权明确的激励,也有质量水平参差不齐和偷漏税的不平等竞争因素。
四是执法机构的违规。即规范实体、规范程序与实施主体操作之间的冲突,大白话就是“执法犯法”。严格讲这不属于“失范”,只有外部行为才有资格构成失范,内部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全部形式象征,内部违规属于合法性的内部冲突,属于僭越和“割据”。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有的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仍然自恃特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循私枉法。有的个人说了算,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决议;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常工作横加干涉,强行更改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任意调离秉公办事的司法干部;有的无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意决定拘留或搜查公民,或者强令公安、司法机关做出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事,甚至把政法干警作为他们搞强迫命令和以权谋私的工具。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本来规定是绿化的地区,转眼间盖成了停车场。山西交警在公路上任意罚款,随意定额;储户在山西某地银行的存款不见了,行长翻脸不认帐。执法人员刑讯逼供,直至闹出人命;1998年9月1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导,江西抚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反过来贪污,作假帐通过了集体研究并得到了市院检察长的默许。以至有说法,“执法犯法”是最大的失范。这些很容易引人们的不满和对社会规范的失望情绪。
失范的破坏性和后果的程度,相对更取决于违规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领导者的违规、执法者的失范,比一般社会成员的失范其影响要大得多。当代中国的社会失范往往和官员表现有关。在农村,有的基层干部无法无天,横行乡里,有的人在振兴当地经济作出了突出贡献,就以此为资本,欺压百姓,他们的个体行为性质,类同于旧社会陕西关中地区利用超经济手段剥削的农村恶霸和四川的庄园主。国家规定农民交粮户交户结,他偏偏户交村结,以对着干为能事,其乐无穷。陕西一位寇副县长因为不同意女儿与农家小伙谈恋爱,在小两口领取结婚证出走后,授意县公安局抓来男方父母,将农家老汉殴打致死。山东泰安的胡建学会上反腐败,会下搞腐败。北京陈希同、王宝森大官搞腐败的例子影响更恶劣,起诉他们的诉词为“奢糜”,即“奢侈”和“糜烂”,和此类“失范”相比,偷窃和抢劫就太不够意思了。
五是职业角色失范。现代社会的特点之一是职业分化明显,在现代社会的常规发展时期,职业是维持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基本保证。从统计意义而言,失范者往往是没有职业者,即社会的边缘人。但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今天,职业威望等级有大众认可的等级排序,但并不能保证上层职业者的普遍恪守意识,双重人格成为常见现象。医护人员工作时漫不经心,作错手术打错针,深圳一个医院配制的消毒液比规定标准稀释10倍,造成众多患者伤口感染;有的客运部门与社会闲散人员联手倒票,面对摄象镜头睁眼说瞎话。国务院明文规定不许乱批用地,有的地方土地部门就化整为零,一个项目多文批复;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利用行业垄断搞行业不正之风;等等。职业失范的最大危害在于损害职业形象,破坏了社会管理的合法性基础。
在社会转型时期,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应该成为社会规范的护花使者,但是现实中意识形态文化的传统神圣领域正在崛起一种解构势力,以“痞子文学”“痞子学术”为标志,一批精英型混混儿应运而生,他们以对规范的挑战为能事,以亵渎一切神圣价值为快感,活脱脱的“我是流氓我怕谁”,将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简单称这为“码字”,这种将意识形态职业等同于“拆字卜卦”的表述已经不是个人谦虚,而是在贬低知识分子的职业尊严,消解知识分子的自律精神。知识分子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先富起来的阶层,在市场经济中和计划经济中获益都不是最大的,因此知识分子能够从现实地位上体现社会公正和终极关怀,历来社会声望都较高,“知识分子的墨水应该象血一样受到人们的尊敬”,拿破仑在行军时就让学者和驴子走在中间,体现着对知识分子的保护和重视。现在在意识形态上与社会行为中失范相呼应,文化和学术部门也有“蝼蚁”行溃堤之举。知名学者以剽窃煌煌大词典而真正知名,上海一位大学教授、博导的博士论文竟是抄袭的,这对这位学者,对他的导师,对他的博士论文评议会各位委员都是一个讽刺。
学者的研究对象固然并不必然表现学者的品格,正如描写和研究流氓不等于作者就是流氓,但学者与他们研究对象的角色和社会功能的价值认同、欣赏关系就直接表现着作者的品格,这里拒绝价值中立,否则就无法解释作家和学者自己对于描述和研究对象的关注旨趣。现在的知识分子中,感觉至上主义者宣称,“一切都可以触摸!”,如同阿Q嚷嚷要摸小尼姑“伊那青青的头皮”。连传统农村的农民都懂得,有的东西属于行业图腾或者文化禁忌是不能触摸的,摸了是要遭报应的,“木匠的斧头瓦匠的刀,乞儿的食袋大姑娘的腰”,倘若村里无知顽童在村庙里菩萨像后偷偷滋尿,是要被大人打板子的。对于社会规范没有敬畏心理,快感至上,亵渎神圣,这样的文化表述有意无意地为行为失范提供了“理性”的心理铺垫,软化着理性堤坝,加重了社会行为的失范危机。
在事例枚举之后,我们看一下统计数字:
(一)在经济领域中,违规现象相当普遍。1.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中,违法行为大量存在。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不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有的在合同中订立违法条款,有的在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据估计,我国每年签订的经济合同在7亿份以上,而合同履约率仅有70%左右,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案件(其中主要是经济合同案件)持续上升,由1986年的32.2万件增加到1990年的60多万件,1996年达到137万余件。2.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偷税、漏税、抗税现象普遍存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国有、集体企业偷漏税面约占50%,个体户偷漏税面约占80%。3.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的行为普遍存在。如挤占挪用国家专项经费,乱报成本,虚报亏损,截留利润,隐瞒财政收入,越权违纪减免税收,转移或侵占国家投资,滥发实物奖金,请客送礼,公费旅游,乱购专控商品等等。1990年1一l1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了20多万个单位,在查出的违法违纪金额中已上缴国家财政的就达27亿多元。
(二)《森林法》实施以来,哄抢盗伐、滥伐林木现象屡禁不止,林业公安机关受理的各类森林案件连年上升,无证采伐、不按规定采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致使全国用材林的蓄积平均每年出现近一亿立方米的资源赤字。
(三)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已持续多年,它一直是经济犯罪和腐败堕落的热点部位。一些建筑单位不遵守工程建设程序,不履行项目立项、报建手续,变相提高工程建设标准,随意扩大建设规模,不按规定招标发包,私招滥雇,索贿受贿,压级压价,强行让企业垫资承包。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承包,层层转包,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等。据1996年几个省的统计表明,建筑工程中流入小团体和个人手中的回扣款一般占工程款的1-5%,多者可达10%。吉林、湖北等省建筑领域违法案件占到同期经济犯罪案件的37%以上,襄樊市近几年中查处的严重违纪索贿案中有70%与工程建设有关。
(四)1996年查处大案要案的工作有新进展。1995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63953件,询私舞弊、玩忽职守案19732件,查办犯罪人员12835人,挽回经济损失49亿多元。
列举统计数字之后,我们再看一下大众是用什么语言来评价的。现在的大众意识似乎已将失范这种“偏离状态”作为一种常态来认识,不仅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而且已经在民谣和故事上反映出来。“管理就是开会,服务就是收费”。河北农村有这样的故事:一位农民进城,将毛驴拴在路边树上,毛驴将树皮啃了,市容管理人员过来罚款,农民没钱,就用手扇驴脸,“你以为你是干部,走哪吃哪!”。听了这个故事我很担忧,农民归纳的这个现象是真的,但归纳的理论路径却是错的。当农民依据日常生活知识将干部吃喝由“违规的习性”归结为“畜牲的本能”时,就将个人的人格行为归结职业的结构化特征,这种总结性“知识”为以后农民抵御社会制度的规范化管理埋下了伏笔。当执行规则低效甚至没有效率时,老百姓常用的一句话就是“托人”。在这样的大众意识中,所有的东西都成为骡马市上的牲口,可以捉袖子掰指头讨价儿了。面对这样的大众意识,失范的普遍化、制止违规的监督管理成本急剧上升就太自然了。
二.规则:社会文明与秩序之源
失范是对规范的违反。规范是什么,人为什么要遵守规范。在详细描述规范作用的过程之前,首先需要对规范给以定义。
一、什么是社会规范
规范是人们以交换为目的的行为准则。规范是人类为了满足需要而建立或自然形成的,是价值观念的具体化。有约定俗成的风俗,也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群体组织的规章制度。各种规范之间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为补充,共同调整着人们和各种社会关系。规范规定了人们活动的方向、方法和式样、规定了语言和符号使用的对象和方法。规范体系具有外显性,了解一个社会式群体以及社会的文化,往往是从认识规范开始[3]。
社会规范是人们在改造社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适应性行为模式。它一方面是对人们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普遍规律的反映、是一定社会人们行为和相互间关系基本要求的概括,另一方面,它是通过某种习俗、传统方式固定下来或由国家及社会组织认可,构成一定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
规范的含义、位序及有效程度和社会文化价值观密切相关。即使有人告诉调查者他所处的社会、社区和群体的等级序列,但是观念上各种规范的有效和重要程度与现实中的状况常常并不一致。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往往是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帕森斯等功能学派学者义为人们遵守规范是源于道德感,是合意。国外已有学者指出,在权力和实力并不均衡的现实社会中,帕森斯等学者的观点低估了人们对违反规范所要受到的社会惩罚的恐惧。规范并不是源于个人人格,而是在社会互动中相互妥协表现出来的一种合约[4]。人们之间在生产和生活中要发生各种联系,规则将人们联系起来,使人们知道自己的行动会引起别人和社会公众的何种反应,自己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而采取理性的行为,这种规范是由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所积淀形成的,形成一种文化,成为公共意识。不同的民族文化有不同的规范特征,它为自己社会成员的行为大体上确定了座标和位置,无论人们愿意与否,都得在既存的文化环境中生活,都受到规范的约束。社会规范系统是文化系统中发挥规定协调人的行为、组织有秩序的人类群体生活功能的部分。
规范的分类包括世代相传的习俗(folkways),认可或反对某种行为的奖惩戒律(sanctions)、认为某种行为具有必要性形成的惯例(mores),对社会全体成员都适用的规则就构成制度规范,如法律(laws)。社会规范系统就有多要素多层次的内部结构。为了分析复杂的社会现象,可以根据社会规范的控制手段和产生的历史顺序,可以划分为习俗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5]。
习俗规范是社会规范系统中最原始最悠久的部分,它不是来源于个人习性,而是反映着人类社会发展初期由血缘群体和地缘群体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发展的最初阶段,人们在共同生活和劳动中的行为总要引起各种社会后果,这些行为经过无数次重复后,人们开始认识到一些行为的合理性,希望在现实生活中再现它、巩固它,同时人们也认识到另一些行为的危害性,要求防止它、纠正它。人们的这些要求和愿望逐渐在世世代代的社会历史经验中凝结、积淀、巩固下来,形成一些在原始群体肉相互关系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的习俗规范。村落和民族在一定的地理环境和社会条件下,在长期适应和改造环境过程中,历代沿续形成了习俗规范,与人们衣食住行方面的行为联系密切,主要协调婚丧嫁娶、节日盛典、人情往来礼节等方面的行为。习俗规范往往以心理、习惯等稳定的内控制形式起作用,没有明显的外部强制力。
道德规范是对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道德关系的概括和反映。道德规范从一部分习俗规范演化而来,以信念、习惯和内心情感等内在因素为基础,以善与恶、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作为评价尺度,在舆论和教育等强制力下发挥作用。人们遵行道德规范往往基于基本价值观的认同,从而表现出是自觉行为。
宗教规范是一种与神圣象征相联系的信仰和规范体系。宗教规范以特定教仪和教规调整相应的宗教团体中人际关系。在传统社会,宗教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的神灵,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歪曲、虚幻的反映,但同时也承担着在人类社会尚没有完全认识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时,对整合社会行动和价值观提供意识形态基础的正功能。在科技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宗教在神圣仪式下承担着对于日益分化的现代社会进行教化和整合的功能。宗教规范往往是对民族的道德规范和习俗规范提炼的象征,对教会成员既有拜物或信仰神灵等较强的内控制力,又有舆论、体罚、除名等较强的外在压力。宗教规范只对宗教团体中的教徒和信仰它的人起作用,调节以内在信仰和服从神明为特征的宗教关系。
纪律规范是现化社会适应社会组织分化和职业分工的精细化而出现的行业规范。纪律规范指一定团体和部门制定的,要求其成员遵守业已确立的秩序、执行命令和执行职责的一种社会规范。与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同步,人类社会演化出了各种调节不同类社会关系的规范,它们为稳定社会秩序服务,逐步发展和完善,形成了复杂的社会规范体系,在日常生活中主要起作用的就是纪律规范。它随着社会组织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各种社会团体日渐增加而迅速发展起来。各社会,团体、企业和单位都有其独特的纪律规范,并且是以与团体成员利益相关的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奖罚来维持实施,对人的行为有较强的外控制力。
法律规范是行为规范的最高等级,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体现统治阶级意志、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自从私有制产生以后,人类社会关系中就逐渐产生了阶级关系,原有的氏族社会规范在这时已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出现了。在各类社会规范中,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具有最强的外在控制力,规范以成文法形式表现且条理清楚、逻辑性强,造用范围广。法律规范体系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文明发达程度的标志。
社会规范实施和作用的范围有区别,但都具有共同的特征:
第一,标准性。社会规范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哪些行为是可取的、必不可少的和应予以鼓励的,哪些行为是不可取的、有害的和应予以禁止的界限,它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模式和标准。
第二,普适性。社会规范概括了能使社会秩序保持相对稳定的人类行为的共同特征,因此,社会规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具有普适性,而不是特定人,它的内容不表明人们在特定环境下如何行为的具体程序,只规定人们行为的界限和模式,其效力不是偶然适用,而是在同样条件下反复适用。
第三,导向性。人们在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过程中,都会以他人遵守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后果作为自己行动的参照,从与他人行为的比较中,估计自己行为与社会要求行为的偏离,并预见社会和团体对自己行为的评价和态度,预见到对自己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由于人们总是不断地将与自己有关的社会规范内化,因而人们运用规范时,常常根据积累的关于规范的奖惩知识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变通的导向性,可以使人类在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发挥出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强制性。社会规范实施机制是社会压力机制,具有强迫人们遵守的约束力,在社会化过程中,社会或团体会把既定的社会规范传授给每一位社会成员,并且根据他们履行这些规范的表现来执行奖励和制裁。社会和团体可以通过给予或拒绝个人所企求的认可来控制它的成员,从而强迫人们接受和遵守这些规范。社会规范的性质不同,其强迫的性质、范围、程度也会不同。各种规范都相应地实行各种裁判,以期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或付出代价。
第五,权变性。社会规范是统一人们行为的社会预期,约束个人和群体的行动。但是社会是发展的,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背景不同,社会规范被不同人内化的程度各异,不同群体和个人的行动能力和选择空间存在差异,人们对同一社会规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由规范规定的一致的奖惩标准对于不同的群体和成员的约束效果是不一样的。而且人们的目标往往是根据社会进程和自己的能力而动态修正的,受个体和团体的偏爱、价值认识、习惯、思想与知识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使人们的行动在规范约束下有权变的可能。
社会价值观是行为的内在依据。价值规范隐含于社会规范系统中,是决定显性规范的本质性规范。社会规范的有效执行需要外部约束和内在约束。既使是外在控制力很强的纪律和法律规范,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养成的途径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方能起到调节约束人的行为的应有作用。没有内在价值认同的遵守只是迫于外部压力,因而监督成本很高;得到内在认同的规范的执行是于人们的自觉认识,更容易被执行,社会评价也会形成生活圈的压力。没有价值规范,行为规范的内部控制力就不可能存在。价值规范虽不易被觉察,但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即反映了人们对一定价值关系的认识,又为人们处理这种关系进行协调和指导。
不恰当的分工和社会不平等导致了社会失范;价值观多元化导致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受到挑战,其整合能力下降。当社会地位和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呈现目标与手段之间出现不确定、非单一对应的状况时,人们为达到同样的目标可以选择的手段就不是唯一的,而可能是各种各样甚至互相矛盾的,这种情况就容易引致社会失范。当一个社会的所有规范不是一个完整、和谐的统一体系而是彼此冲突时,规范的明确性、遵守的确定性就成为问题,对社会中个人行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就减弱了,人们遵从规范行事的困难增大,社会在价值整合方面就处于“失范”状态,表现在社会行为上就是各行其是,整个社会呈现混乱无序。
二、对守范和失范的理性解释
社会规范的运行通过奖惩机制发生作用。社会规范通过控制手段要求人们遵循,人们又通过自己对规范的认识和理解,通过行为表现出遵守和违反,这样的个体行为在整体上构成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必须以控制手段为中介作用于社会秩序。控制就是对于行为的奖励或者惩罚,守范和失范行为就是对其的预期和反应。由此构成有意义积累的社会互动过程。
对于守范和失范都可以用经济理性来解释,规则即相当于经济研究的契约,规则体系就是经济学研究中的制度。主流经济学的重点在于对交换的研究,其核心是市场研究和价格理论。“新制度学派”的贡献则在于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服从某种最大化行为的人的行动选择受着交易成本的影响。这样,关于规范的研究就成为关于资源通过某种执行和违反制度下的生产行为转换成更有价值的形态这一过程的研究。遵守规范可以认为是人为减低生产的交易成本所作的努力。
规则的功能可以这样来表述:(1)界定两人在分工中的“责任”。用市场的例子来说明,就是约定哪些商品由哪些人生产。用新古典经济学的语言,就是给出行动目标。(2)界定每个人可以干什么和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因为每个人可以干什么和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因为每个人追求的最小的努力换取约定的好处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他人的利益。用新古典学派的话,就是为人们定出“选择空间”的边界。(3)明确界定对违规的惩罚。即约定对(2)中规则的违反要付什么样的代价。相当于把新古典理论中关于约束的描述加以推广,从而新古典的约束成为把罚数定为无穷大时(3)的一个特例。(4)平等规则。在此基础上方可能确定交换的价值量[6]。
在正式规则没有定义的地方,非正式的规则起着约束人们相互间关系的作用。因此需要引入契约关系的第二类因素:即习惯,非正式的规则。习惯与该社会所由以生长的文化有密切关系。“习惯”就是某种被当作标准的行为,而“标准行为”,在规则没有定交的场合,通常只能表现为前人或长者的榜样行为。习惯于是被理解为由文化过程或个人在某时刻以前所积累的经验所决定的标准行为。
将上述理论引伸到对失范的研究,只是希望说明:社会成员的守范和失范行为正如哈耶克所说是“互动的秩序”,规范被理解成关于如何协调分工的人们的知识的载体。由于接受这种知识的每个人事先都能知道其他人对他的行为会作出的反应,这就大大减少了个人决策中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规范的作用在于它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如果环境中含有大量不确定性因素,建立习俗就会很因难,就不得于社会的有效协调的行动。
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没有绝对的权利,所以规则总有变通余地。规则是固定的,而“余地”是灵活的,所谓的“边际”即指权变性。规则的边际存在,是由于有执行规则的成本。执行规则的成本越高,规则的边际就越大。在规则的边际上是习惯在起协调分工作用,习惯之所以取代规则,是由于习惯的操作成本要小得多。习惯之所以能够操作于规则的边际上,是因为行为在边际以内的区域受着规则的约束。诺斯称正是制度规范在边际上的连续演变造成了制度中正式的也是可见的规则的变迁。边际的演变实质上就是习惯的演化,文化作为习惯的背景在演化中也发生作用。
上述理论为研究规范的构造与创新提供了可以参照的理论框架和逻辑。对于失范分析的基本观点可以归纳如下:(1)规范需要认可遵守和处罚违反的双重界定;(2)规则和习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3)规则的形成源于分工责任,源于个人利益在社会情境中的界定,规则的执行则受到执行成本的限制。也就是说,确定某人犯规,但其时其地的条件使惩罚成为不可能,或执行惩罚的成本高昂,从而使惩罚不可能执行,规则就会失去意义,就会被社会遗忘。第三条的引伸含义是指,规则的价值不是由规则的内涵赋予的,而是由违反规则所受的惩罚的有效程度界定。当一个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效果长期不能符合规则所标示的目标和价值解释时,社会或者调节自身的需求,并进而改变制度的概念系统,使其符合既定的效果;或者依据需求重新进行规则建设。规则实施程序和过程定义了规则效率,关键在于行动者的选择能力和监督成本。从法学角度看,规则的制定是根本,规则条文决定了行动的合法性;在社会学看来,执行规则的过程更重要,行动本身在诠释、检测和重新构造着规则。
举例说明:
例一:禁止吸烟的规则。在某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此规则不可能构成绝对命令,(1)如果罚款数额对吸烟者难以承受,则规则有效;如果吸烟者不在乎罚款,则规则不能杜绝吸烟。(2)如果监督成本小于吸烟者吸烟的偏好收益,大于监督者的支持能力,则不可能禁止吸烟。这表明守规与规则的合法性有关,也与执行者的能力和违规者的能力有相互制约的权变关系,还与监督成本有关。
例二:男女谈话的规则,假设有一男一女开始谈话,前提1.双方认为谈话具有重要意义;前提2.男的希望近点,女的希望远点,男的说,2米以外我就不谈了,女的说,1米以内我就不谈了;此时社会学家眯着眼听,不动声色;法学家开始介入,在征得男女同意后建立规则,确定1.45米至1.55米为合法(也可以说是合意)区间,于是男女双方开始谈话。此时法学家埋头疾书“依法治谈”案例报告,社会学家瞪大眼睛才开始了真正的观察。社会学家发现,在全部谈话T时间内,有个t区间段(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