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玉环步与鸳鸯脚:律师谋略:原告的诉讼策略与技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0:51:43

律师谋略:原告的诉讼策略与技巧

第一章原告应对争讼的计策
  
  1812年6月24日,拿破仑率领50万大军渡过了涅曼河,法俄战争爆发。由于法军能征善战,装备精良,俄军节节败退,拿破仑直逼莫斯科城。临危受命的俄国将军库图佐夫分析敌我双方的军事实力后,认为过早与来势凶猛的法军正面交战必败无疑,遂变盲目的后撤为主动“诱敌深入”——避其锋芒,攻其疲惫。漫长的战线分散了法军占优势的兵力,同时也给正常的后勤补给带来困难,双方的力量对比在悄然逆转。当法军进入莫斯科郊外的波迪诺村,库图佐夫下令与法军开战,法军伤亡惨重。库图佐夫随即又主动撤退,放弃莫斯科。等法军踏进克里姆林宫时,俄国首都已是一座空城——俄国人留给拿破仑的只有成堆成堆的瓦砾。严寒的冬天来临,面对拒不屈服的俄国人,拿破仑不得不自动撤出莫斯科。库图佐夫则乘机发动反攻,并截断了法军南撤的退路,迫使法军步入人烟稀少、异常寒冷的俄罗斯荒原,许多饥饿难忍的士兵被风雪掩埋,50万大军最后仅有3万人渡过涅曼河……“知天知地,胜乃不穷”。争讼的解决如同打仗一样,如果方法得当,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题迎刃而解。否则,就会激化矛盾,还可能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原告及其律师只有从解决争讼手段的利弊长短入手,对争讼的起因、性质、复杂程度、利害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才能选择最佳的应对争讼的计策。第一节争讼解决方案的对比分析任何争讼的发生都有一定原因,而对于争讼的解决——既可以从原因上寻求解决的办法,也可以从可能出现的后果上筛选优化解决的方案,但绝大多数争讼都是通过协商、调解、行政手段、仲裁、诉讼、申诉、控告等方式解决。律师谋略:原告的诉讼策略与技巧第一章原告应对争讼的计策协商-协商是争讼双方当事人本着求同存异、互谅互让原则,通过情感交流、自行商讨,谈判解决分歧与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争讼的起因、各自的责任以及可能出现的后果有正确的认识和评判,协商也可以解决一些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且双方都不失“体面”,更不会给彼此造成伤害。协商的弊端是:协商容易旧“病”复发,一旦一方当事人对已协商解决的争讼反悔,将使争讼的解决更为困难和复杂。调解-调解是争讼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单位、个人以中间调停者的身份,在对双方当事人对立的主张或者诉求进行综合评判的基础上,寻求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折中”方案,并以此化解纷争。调解的优点是,双方当事人以共同信任的某一单位或个人为中间人,通过中间人进行“情感”与“理性”的交流,“化干戈为玉帛”。最常见的调解方式有四种:一是民间调解,即由非权力性法人组织、个人参与的调解,该调解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二是行政调解,即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参与的调解。行政调解的效力不一,有的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则不然。如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提起诉讼。三是仲裁调解,即仲裁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组织双方当事人以互谅互让的方式平息争端。四是诉讼调解,即在受诉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该调解贯穿诉讼的始终。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内部的行政组织依据政策法规和职权,确定、处理下属单位或个人的内部事务,如同一个单位所属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合并、收购以及内部人员职务任免、晋职晋级、奖惩等。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解决争议、纠纷相对简单易行,但往往容易引起行政复议或申诉程序,进而转化为诉讼。仲裁-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并裁决的活动。仲裁的最大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对仲裁庭、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进行选择,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仲裁法律适用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人身有关的非讼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不能进行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属于仲裁的范围。诉讼-诉讼俗称“打官司”,就是纠纷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向法院起诉,由受诉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诉讼解决纠纷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是一种最有效、最彻底、最权威的争讼解决方法。诉讼的使用范围较广,尤其适用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跨行业、跨地区等难以用其他方法解决的纠纷。虽然争讼形形色色,“官司”各式各样,但根据争讼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最终都可以将其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刑事诉讼,即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严格的刑事法律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的活动。形事诉讼主要解决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有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可以根据不同的侵害后果,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向司法机关控告,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即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或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受理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在诉讼实践中,人们习惯于将合同纠纷称为经济诉讼,经济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的细化。由于经济案件一般较独特,我国各级法院曾一度单设经济审判庭。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申诉-就是当事人投书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社会生活中的不平事或违法乱纪现象,或不服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司法机关的裁判,并请求予以解决的活动。申诉既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一种手段。申诉分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申诉的适用范围极广泛。如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解决;治安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可在5日内向上一极公安机关申诉;当事人不服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申诉,也可以向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单位呼吁,请求依法予以纠正和监督等。控告-即控诉和告发,就是当事人(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控诉和告发,并要求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活动。控告是引起诉讼的重要途径,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如果不向法院提出告诉,法院就不会受理;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控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能就不会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的是,控告可能导致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控告应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但控告人只要不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事由与实际有出入乃至“错告”,也不应被追究责任。了解解决争讼的途径和手段后,当事人及其律师还应对争讼的起因、性质、因果关系、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只有这样,才能选择一种解决争讼的最有效方案。第二节客观审视争讼的起因任何争讼都不会无缘无故地发生,都是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或背景。在纠纷尚未转化成诉讼之前,无论采用协商、调解抑或行政干预手段,当事人及其律师都应沉着冷静,首先分析纠纷的起因、性质,找出问题的症结和关键所在。只有将解决争讼的手段同争讼的起因、性质、疑难复杂程度乃至社会后果等联结起来,并进行战略性的分析评估——针对争讼双方当事人立场的差异、优劣势,制定能够预测并应付各种诉讼态势的方案,才能在争讼的解决中做到得心应手、应对有方。兵以计为本,故多算胜少算。争讼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前是否进行了详尽周密的运筹——当事人及其律师准备得越充分,所担当的不利风险就越小,就越有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不同性质的争讼,其法律关系、疑难复杂程度、社会影响不同,从而导致解决途径和方式的差异。一般情况下,任何争讼从性质上都可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类。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直接受理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检察院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受理除法院、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合同纠纷或民事侵权,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且属于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若属重伤害或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经济犯罪,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则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举报。选择解决争讼的手段并不难,难的是选择一种既符合个案客观实际,又行之有效的方式。为了让争讼的解决尽善尽美、“万无一失”,当事人及其律师必须胸怀全局,进行理性的审视与评判,必要时甚至可以开列一份详尽的提纲挈领式的“清单”。实践证明,这份“清单”对拓展解决争讼思维的视野极为有效:判断争讼是何性质?性质不同,解决争讼的途径和手段迥异。比如,争讼一方当事人将另一方当事人致伤,此时则应以“伤”的轻重程度判断争讼的性质:若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构成“重伤”,则属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应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若构成“轻伤”,则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除了可以同致害人协商和解外,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若构成“轻微伤”,则属普通民事侵权纠纷,受害人既可以采用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解决。分析引起争讼的真实原因是什么?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只有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争讼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背景如何?包括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品质资信、人际关系乃至社会影响力等。争讼的不当解决会带来哪些负面影响?是否在政治、经济以及人际关系等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是否会危及自身眼前抑或长远利益?争讼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如何界定?当事人自身对争讼的发生有无过错、应承担多少责任等,对选择解决的方式尤为重要。如果当事人没有责任,则可以直接选择仲裁、诉讼等较为强硬的解决方式;如果自身应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则最好选择协商、调解的方式“化干戈为玉帛”,以避免牵扯、浪费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争讼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及力量对比如何?双方当事人的立场是相对对立抑或绝对对立?己方的弱点和劣势是什么?对方的长处和优势在哪里……通过对双方实力的对比分析,尽可能地将解决争讼的不利风险降到最低。现行政策法规对争讼的解决是否有特殊要求?比如,法律对一些争讼的解决作出了明确规定,诸如重伤害等刑事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纠纷须以劳动仲裁机关的仲裁为诉讼前置,并且诉讼的提起必须在法定时效之内;等等。解决争讼的方式是否穷尽所有的可能,并建立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之上……当然,有关“清单”的事项和内容,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个案”的实际或增或减,但不管如何,均应以争讼的圆满解决为根本。有的当事人由于对争讼的起因、性质、因果关系等缺乏基本的预测和判断,甚至以偏概全,是非不明,使争讼的解决更为复杂。面对突如其来的纷争,正确的做法是进行换位“思考”,即站在对方当事人的立场,以对方当事人的“思维”剖析自身在争讼中的主张、要求、过错责任以及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并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以期选择一种最佳的争讼解决办法。比如,爱嘉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因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拖欠张氏工人5000元工资而引发纠纷。张氏工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公司则坚持待日后经营形势好转后一并补发。显然,张氏工人的要求合情合理,公司经营困难似乎也情有可原,公司为此求助于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后,采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就拖欠5000元工资事宜拟定了下列法律分析意见:若继续拖欠工资而不予支付,势必导致张氏工人生活困难,使其无法安心工作,将给企业、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若张氏工人申请仲裁,公司将被责令全额补发拖欠的工资,加发拖欠工资总额20%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并可能被裁判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倍至5倍的赔偿金6000元至30000元;若张氏工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还将引起行政处罚,甚至因此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既耗费时间、精力,又容易给企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鉴于可能引起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顾问建议公司与其“被动挨打”,还不如变被动为主动,妥善化解纠纷。公司认识到纠纷的复杂性,一改自己的初衷,主动补发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了张氏工人的谅解,双方皆大欢喜。就正常情况而言,任何争讼的产生都必然牵涉一定的利害关系。解决争讼时趋利避害,不仅能变被动为主动,有时还会使问题的解决发生质的变化,带来戏剧性的效果。例如,王氏夫妇,收养一张姓之子为养子,起名王川。王川婚后因婆媳关系不和,一气之下搬家另过,并将姓氏改生父张姓。王氏夫妇遂以王川不赡养养父母为由,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同王川解除收养关系。王川经人介绍找到律师,律师在肯定原告诉权的同时,帮王川进行了如下分析:王氏夫妇将王川抚育成人,已尽到抚养的责任。王川在养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有“养老送终”的义务;姓氏仅仅代表一种符号,并无其他特别的意义,无论姓王姓张,人的个性、面貌等都不会因姓氏而发生改变;倘若王氏夫妇与王川对簿公堂,法院将判决王川履行赡养义务或一次性支付扶养费用,甚至可能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律师继而推断出诉讼的可能结局:王川将既输“官司”又输钱,王氏夫妇还可能因王川的“绝情”而将房产等财产转赠他人。王川不仅输了“官司”赔了钱,还会受到邻里乡亲及道德舆论的谴责。律师建议王川当面向养父母赔礼道歉,首先取得老人的谅解,然后邀请邻里乡亲和亲朋好友见证,恢复养父姓氏,搬回家共同居住生活。王川认为律师的分析入情入理,遂采纳了律师的建议。没过几天,王氏夫妇主动撤回了起诉,王川与养父母和好如初。第三节正确预测诉讼的利弊得失如同任何事物有利必有弊一样,诉讼也不例外。当事人及其律师只有了解了打官司的利弊得失,才能正确权衡诉讼的价值和意义,继而作出正确的抉择。 
  
  一、诉讼有哪些特点每一起纠纷的发生、发展各不相同,因而其解决办法也应有所区别。当纠纷通过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或者一方当事人寄希望于“讼断”时,那么,当事人就只能选择上法院打官司。与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相比,诉讼具有三大优点:
  (一)诉讼时间的法定性上法院打官司,具有严格的诉讼时间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列出一张民事诉讼的“时间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或接受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受诉法院决定立案的,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受诉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原告;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30日内完成举证(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除外);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在3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等提出的回避请求,法院应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经一审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须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须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须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法院对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送达裁判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书。行政诉讼法以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制定,诉讼时间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有三点:一是行政诉讼对原告起诉的时间要求更严,一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就丧失了诉权。如公民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为5日。二是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的举证期限为10日。“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三是行政诉讼的审结时间较短。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为2个月。法律之所以对诉讼时间作出严格的界定,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审结案件、化解纷争,避免和防止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二)诉讼过程的严肃性从原告到法院起诉之日起,便进入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必须按照受诉法院的诉讼规则行事。即使原告与被告对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仍须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须经法院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准许。原告申请撤诉而被裁定不予准许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反诉的,也可以缺席判决。原告一旦撤诉,若想再次起诉,有的还需要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开庭审理前,法庭首先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案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由主审法官或审判长按法定程序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和宣告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按诉讼程序参与诉讼,或妨碍诉讼,受诉法院除有权依法裁判外,还可以对当事人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除刑事、行政案件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民事诉讼外,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举证不能或逾期举证,均将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三)裁判的强制性判决和裁定由法院代表国家依法作出,非经法定程序,即使裁判确有错误,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撤销。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拒绝履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相对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裁判生效后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二、诉讼有哪些弊端尽管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有诸多好处,但与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相比,打官司也有不少弊端。
  (一)耗费时间原告的起诉被受理后,就要严格遵循受诉法院确立的诉讼规则,全力以赴地参与诉讼。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原、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且由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从立案到作出一审裁判的法定审理期限为6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须经上级法院批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法定审理期限为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与协商、调解、申诉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所需的时间长、程序复杂,原告及其律师必须遵守、服从法官的诉讼时间安排,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而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几乎不受时间、地点及人员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谈判,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因而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
  
  (二)牵扯精力当事人一旦选择上法院打官司,就需要了解相关的诉讼法律知识,接受法庭的传唤或质询,按期举证,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进行证据交换,出庭参加案件审理,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所有这些,都需要事先做好详尽充分的诉讼准备。即使聘请律师代理,原告也不可能当“甩手掌柜”,将案件全部推给律师。此外,原告聘请律师需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缴纳律师费用。律师根据案情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没有原告的支持和配合,不可能顺利进行。如果是诸如离婚等涉及人身权的案件,即使聘请了律师,原告也需要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仍然会牵扯一定的精力。如果不是原则性的纠纷、争议,尤其是一些事实清楚、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求大同存小异,通过非诉讼手段解决,既可以减少诉累,又可以节省精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大有裨益。
  
  (三)花费钱财除刑事案件外,上法院打民事、行政官司绝大多数都要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向起诉人收取诉讼费用的主要用意有三:一是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使国家在诉讼中的支出得到合理补偿;二是促使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实现抑制滥诉和防止无理缠诉的目的;三是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人给予经济制裁。尽管诉讼费用实行“谁起诉、谁预交”,“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案件诉讼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这并不表明胜诉方不负担任何费用。有人认为,反正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先预交的费用最后还可以收回来。其实,打官司不仅要支付案件受理费,还需要支付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以及鉴定费、证人出庭的误工费等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并非完全由败诉方承担,有些费用则由权利主张人自行负担——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原、被告应分担的份额。因此,原告及其律师在准备上法庭打官司之前,应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如果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哪怕经济上损失一点、政治上“吃点亏”,也未尝不可。切不可盲目选择诉讼,更不可随意打毫无价值的“气”官司,以避免过大的经济支出,抑或“赢了官司输了钱”。
  
  (四)影响感情在普通百姓眼里,上法院打官司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如果因为一点小事闹上法庭,问题虽然可以得到彻底解决,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四目怒视,针锋相对,既伤感情,又耗钱财精力,往往还会为日后工作、生活埋下隐患和心理阴影。因此,对于一些有经常性业务往来,或者今后需与之共处的当事人来说,纠纷发生后应尽量采用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手段解决为宜。 
  
  三、正确预测诉讼的利弊得失无论采用协商、调解,还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讼,目的只有一个:消除分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争讼的双方当事人总希望找到一个有利于自己的解决办法,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及其律师一旦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就应分析案件本身的利弊,同时还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评判与案件密不可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
  (一)政治因素在实践中,打官司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较为普遍,因一场诉讼而断送一个人“前程”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比如,劳动者因劳资纠纷将所在单位推上被告席,便常常出现案件尚无结果,用人单位却利用所谓的企业用工自主权、人事任免权等“特权”,故意给劳动者“小鞋”穿,使其甚至因一点琐事、小事而丢了工作。所以,对于处于劣势、被动地位的当事人来说,上法庭之前应首先考虑诉讼是否会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是否会波及个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是否会给家庭、亲朋好友等带来不利的消极后果。在完全排除、穷尽了上述“可能”之后,最后再决定是否选择打官司。
  (二)经济因素 诉讼是为了实现某种权利或利益。如前所述,上法院打官司不仅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还需要支付律师费及实际支出费用。在正式递交起诉状之前,原告及其律师最好将诉讼请求的预期实现目标与诉讼支出成本进行概算,看经济上是否划算,能否以较小的诉讼投入获得较大的诉讼收益。对诉讼成本进行概算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据此列出客观合理的诉讼请求,避免随意加大标的数额而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支出负担(法院没有支持的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权利主张人自行承担);二是通过诉讼成本概算,可以避免未经事先筹划而盲目选择诉讼(同时也为一审败诉的当事人是否上诉提供经济上的选择),防止、避免“劳民伤财”。
  (三)社会因素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或多或少要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制约和影响,诸如业务关系、同事关系、邻里关系、亲戚关系等。在正式诉诸法律之前,考虑、研究上述因素将大有裨益。比如,邻居男因琐事将邻居女打成面部“轻伤”,邻居男自知理亏,主动登门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邻居女却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执意要给邻居男一点“颜色”看看,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拒不接受法院主持的调解,法院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邻居男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案是一起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属于“民不告官不纠”的刑事自诉案件,案件内部矛盾的性质决定了可以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邻居男当面道歉,并赔偿了有关费用,说明其悔过的诚恳态度。倘若此时,邻居女高风亮节,坦然接受道歉,有理、有利、有节,一定会赢得邻里乡亲的支持和敬重。然而,邻居女却赌气将邻居男送上被告席,虽然邻居男受到刑事追究,但邻居女并未在民事实体上得到任何实惠和好处,也未因受到伤害得到人们的同情,反而却给人留下“得理不饶人”的不良印象,失道寡助,留下诸多缺憾。
  (四)时间因素对于一些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纠纷,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彼此距离较远、住所偏僻时,一般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较为适宜。一旦选择了诉讼程序,耗费财力不说,还要隔三差五地应付各种诉讼活动,需要牵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即使赢了官司也得不偿失。一般来说,选择诉讼对时间的要求是:就近、方便、快捷,不影响基本的工作和正常的生活起居。如果纠纷必须采用诉讼途径解决,当事人却又无法把握诉讼的利弊得失,或者对打官司的程序一筹莫展时,最好聘请一位专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第四节诉讼成本的评估与概算诉讼总是以追求一定的价值为目的,而实现价值又总是以付出一定的成本为“对价”。当事人及其律师在选择诉讼之前,除了对影响和制约诉讼的因素进行客观评估外,还应全面衡量诉讼价值实现的可能——诉讼的预期价值与为诉讼而耗费的时间、精力、财力等是否相“匹配”、相对应。经验丰富的律师在接案前总是先对案件的诉讼成本进行评估与概算,然后给出一个建议,再让当事人从中抉择。
  
   一、打官司要交哪些钱上法院打官司,法院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不现实,国家也负担不起。根据“谁起诉、谁预交”,“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案件诉讼费用由起诉人预交,败诉人负担——起诉人打官司本身就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天经地义。除了诉讼费用外,当事人如果聘请律师参与诉讼,还需要支付律师费等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上法院打官司需要交纳的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两种。所谓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当依法向法院交纳的费用;所谓其他诉讼费,是指受诉法院及其诉讼参与人等为案件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之前,最好先预测案件胜诉的概率,然后再决定是否打官司,以避免盲目行事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不过,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当事人则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费〉补充规定》等规定,刑事案件不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列。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经申请也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 
  
  二、打官司要交多少钱除了刑事、国家赔偿、部分再审以及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外,当事人上法院打官司,都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依当事人诉讼争议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性案件和非财产性案件两类,受理费也由此分为两种。
  (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对因民事权利义务与相对人的人格、身份不分离的争议提起诉讼而应交纳的费用。非财产案件主要包括离婚案件,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由于非财产案件大多涉及公民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基本人权,一般不包括或者体现财产价值,基于此,我国法院对非财产权益争议案件的受理费采取按件计收为原则,对其中涉及财产价值的部分则按一定比例计收受理费用。其标准是: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行政案件: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二)财产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债务、损害赔偿等财产权利争议提起诉讼而应交纳的费用。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计收,其标准是: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争议金额大小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准,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收费。如果诉讼请求的金额与实际不符,案件受理费按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
  (三)其他诉讼费其他诉讼费是当事人上法院打官司,受诉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案件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及实际支出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费;等等。申请支付令,每件收取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申请扣押海事海商案件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得少于500元。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费用的交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当事人复制庭审笔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交纳费用。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由法院根据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
  
   三、当事人怎样分担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费等诉讼费,实行“谁起诉(反诉)、谁预交”,“谁败诉、谁负担”原则。双方当事人对纠纷都负有责任,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由双方按比例负担。原告撤诉的,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由原告负担。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由男方负担,也可以决定由女方负担,还可以决定由双方分担。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负担。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责任大小和经济承受能力分担。当事人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法律义务,因债务人(异议人)异议而终结督促程序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费和公告费均由申请人承担。当事人在起诉时预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证明,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司法实践,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法院审理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案件;申请破产还债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自诉案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以及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等。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二是除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和一审裁判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等情形外,对当事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情形申请再审的,一律免交诉讼费用。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与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基本一致,即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预交,上诉成立的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被驳回的,由上诉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上诉的,由双方按全案诉讼费分别预交。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由上诉人负担。与一审不同的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的,一、二审诉讼费由二审法院重新确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回,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重新确定原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原审法院重审裁判作出后,原上诉人再次提出上诉的,免交上诉费(原审被上诉人上诉的,应按裁判文书全额预交上诉费)。原告及其律师对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用负担有异议,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提出上诉,但可以申请法院复核后以裁定书的形式予以纠正。
  
  第二章律师诉讼战略的确立与选择
  
  何为律师?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相当多的人对律师的了解恐怕仅限于侦探小说、影视片、报纸网络等传媒的报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人”的观念在人们心中占有相当重的分量。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密不可分。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随着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律师身份回归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人们对律师的认识正在悄然“逆转”——在追求社会正义的道路上,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存在,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基本价值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就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保护自身基本权利的资格和能力,与剥夺其权利的人进行理性的对抗。在这场“对抗”中,公民仅靠自身的力量无法与处于命令、指挥和管理绝对优势地位的司法机关抗衡——只有借助掌握丰富法律知识的律师对国家的追诉行为进行抗辩、制约和监督,才能将自己摆在与国家“平起平坐”的“位置”上。在民事、行政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律师正是运用诉讼和非诉讼代理的专业法律技能,保障公民等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一言以蔽之,律师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使经济秩序得以维护,使法律制度得以完善,使人权价值得以实现,使社会正义得以伸张。因此,有人干脆称律师是“在野法曹”,即民间的司法机关。
  
  第一节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律师制度作为一定的社会历史现象,是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后,为适应统治阶级依法治国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早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城里就出现了一批维护奴隶制度的“法律家”和从事解答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出庭辩护的能言善辩的“保护人”,由此逐渐形成了律师制度的雏形。律师谋略:原告的诉讼策略与技巧第二章律师诉讼战略的确立与选择罗马奴隶制国家实行的是辩论式的诉讼模式,律师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律师,在法庭上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法官根据辩论的结果作出裁判。但随着君权、神权合一的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封建统治者又创建了由法官单方审讯当事人的“纠问式”、“审问式”审判方式。与之相伴的是野蛮逼供、屈打成招等刑讯逼供,强迫被告人认罪,不准被告人抗辩,律师制度在很长一段时期无法得到发展。直到进入中世纪,在神权与王权的权力争斗中,王权逐渐占据了上风,一些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经过宣誓、登记入册的律师取代了僧俗的辩护人地位,以合法的身份从事律师活动,律师这才有了长足的发展。16世纪,英国律师开始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形成了英国律师的等级制度。17世纪,法国成立了律师工会。现代律师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并将律师制度作为标榜资本主义政治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以强制手段取得对本人有利的证据,并受法庭律师辩护之协助。法国宪法规定,从预审开始“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之援助”。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律师制度,律师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在英国高级司法部门中,大多数职务由王室律师担任,要想成为一名法官,必须先从律师做起。在美国,取得律师资格后做律师通常是许多公职候选人的必经之路。美国有2亿多人口,从业律师达70万人,平均360多人中就有一名律师。在纽约等大城市,每200人左右就有一名律师。到克林顿总统为止的42届总统中,有24名总统出身律师或者曾经干过律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议员中60%以上的人曾从事律师职业,50个州和联邦的法官都是律师出身,政府各部门有10000多名律师,军队有5000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中国自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后的2000年时间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取代了“百家争鸣”,司法形式上的最高机关为刑部、大理寺和监察院的“三堂会审”。地方审判机构是各级官吏衙门的大堂,行政长官同时兼任司法长官,独手操办司法,奉行专横武断、刑讯逼供的野蛮刑事诉讼制度。被告人尤其是钦犯,人们连躲都躲不及,谁还有胆量在“公堂”上为之辩护。一直到清朝末年,社会上也仅仅只有代人书写诉状文书的“讼师”或“刀笔先生”。在号称清朝“四大冤狱”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中,杨乃武的姐姐含冤告状,在滚过布满尖钉的铁板,不被扎死才取得诉说冤情、进京告状的资格。在这种充满血腥的恶劣诉讼环境下,还有谁愿意去当像杨乃武姐姐那样的出庭辩护律师呢?旧中国早期的律师,如同牧师、神父和洋枪洋炮一样,是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的副产品。这些洋人律师凭借政府武力,在租界法庭里频频活动,甚至将执业范围扩展到中国法庭。一些有识之士窥见了律师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作用,从思想上慢慢接受了“律师”。清朝末年,修律大臣沈家本第一次将律师制度纳入1906年开始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但辛亥革命使该法典尚未来得及颁布,便胎死腹中。孙中山执政临时革命政府后,曾仿效英美资本主义国家起草了一个《律师法案》,也因政权的更迭而未能公布于世。袁世凯窃取政权后,北洋政府迫于旧民主主义运动的压力,在1912年9月先后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等法典。1927年蒋介石建立资产阶级新军阀政府后,也曾公布并修正了几部法规,但律师制度受封建礼教的约束和领事裁判权的限制极为明显,尤其是律师的数量少得可怜,普通百姓不仅难以见到律师,更因昂贵的收费而请不起律师。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人民法院组织通则》中,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被告人有辩护权”和“被告人有请人辩护的权利”。随后,又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写进1954年宪法,把“辩护权”提升到宪法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首次将律师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956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司法部据此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性质、律师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和律师的资格条件等。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建立了817个法律顾问处,拥有律师2800人。但在1957年“反右”和极“左”思潮的冲击下,律师制度被视为“资产阶级专有的东西”惨遭摧残,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幼芽仅仅历经一年多时间,便很快夭折。直到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才又恢复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从此,中国律师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强大,踏上了一条布满荆棘又充满希望的辉煌之路。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律师真正拥有了一部自己的法典,律师从一个空洞的名词正逐渐被普通百姓所认识、接受。迄今为止,全国建立律师事务所已超过一万多家,执业律师已发展成洋洋十几万之众。第二节律师的业务范围有哪些当事人聘请律师无外乎有两个目的:解决棘手的法律争讼,抑或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律师与普通人有什么不同,律师享有哪些权利,是否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优秀的专业品质,能否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一言以蔽之,律师能给“我”带来什么?
  
   一、律师的执业要求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律师作为职业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具有严格的执业资格和条件限制。根据现行法律,要想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培训,然后才能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当然,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后若想成为一名注册执业律师,还有品性条件、执业限制以及实习期限等诸多要求。
  
   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律师执行职务时享有下列权利: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不受侵犯;律师有权了解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涉嫌的罪名,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进行调查访问;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有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律师有出庭时间受到保障的权利,如果因案情复杂或准备时间不足,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有权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律师有权对当庭出示或宣读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异议,有权提出新的证据;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律师提出的书面证据、辩护词、代理词等诉讼文书,必须归入审判案卷;律师有获取本案的起诉书、抗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副本的权利。律师执行职务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也可以与律师约定某些特别的义务)。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执行职务时负有以下义务:律师执业时,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执业应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从事其他干扰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律师应当严守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或者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案和私自收取财物、报酬;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不得采用贬损和诋毁其他律师、压低收费或不收费、给回扣或馈赠金钱、实物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如果发现律师有上述违反法律、律师执业纪律等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向该律师所在县、市、省级的律师协会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地级或省级律师主管部门、律师协会根据不同情况将给予违法违纪律师训诫、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6个月至2年,直至取消律师资格等惩戒。
  
   三、律师的业务范围我国现行律师法给律师业务拓展了广阔的领域和空间——凡涉及法律问题、法律关系的领域,非法律所明确禁止,几乎都是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的存在就是打官司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律师非诉讼业务实际上早已远远超过了诉讼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就是接受当事人的聘请,暂时或常年为当事人提供系统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律师成为立于风头浪尖的弄潮儿,哪里需要法律服务,哪里就有律师的身影——律师已介入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律师担任各级国家权力机构、政府机关、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顾问不再是新闻,个体经营者、企业家、作家、艺术家等聘请律师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律师已走进了千家万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主要有三:一是为聘请方就合同签订、项目谈判、宏观决策等涉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对策,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发生。二是代理聘请方解决法律争讼,如代理解决内部的劳资纠纷,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聘请方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以及其他纠纷,把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害降到最低程度。三是根据聘请方的请求,律师可以协助聘请方建立法律顾问室,通过“传、帮、带”培养法律人才,为聘请方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聘请方的法律意识。
  (二)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就是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律师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当事人承受因律师诉讼行为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但律师超越授权范围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主要包括: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担任自诉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担任原告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担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各类涉外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等等。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运用熟练的诉讼技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权是国家赋予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人被指控涉嫌犯罪,但未经合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被告人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责,就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法院受理自诉之日起,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控诉的不当、错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和重视的是,律师虽然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是被告人值得信赖的人,但这并不意味律师就是被告人的代言人。律师不论接受被告人的委托,还是受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都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尊重事实,服从法律,独立地提出辩护意见,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律师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律师辩护。被告人或其他人委托的事项违法、隐瞒事实或者严重侮辱律师人格,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但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当事人如果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严重违法,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既可以委托律师在2年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提出申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也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
  (五)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从中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主持人、调解方式和调解协议效力的不同,律师参与调解有三种形式:一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民间调解,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可以更好地把握调解的“度”,帮助当事人消除种种顾忌和担心。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主持的行政调解,由于遵循一定的程序,律师参与调解可以依据事实与法律,据理力争,帮助委托人消除恐惧心理,实现最佳的调解目标。三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直接就相关纠纷,与对方交涉、协调、谈判,代理和解。在调解协商的过程中,律师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等深入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圆满化解纠纷。由于仲裁遵循申请、答辩、开庭审理、辩论等严格的程序,当事人对其中繁琐的事项,特别是对仲裁程序的每一细节不可能完全熟悉和了解。律师作为通晓仲裁程序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可以帮助委托人熟练运用仲裁手段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对外贸易争端等,从而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时处理纷争。
  (六)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在日常生活中,对一些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虽已发生争议,但没有必要或不便于运用诉讼手段解决的其他法律事务,当事人往往心里没底,不知如何处理。倘若此时,当事人将这些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直接委托律师办理,问题就变得简单明了,还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日趋扩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解决纠纷途径和方式的不同,可将律师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划分为三类:确定权利归属或明确法律关系等法律事务,如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商标注册、公司上市、债转股、纳税申报、分家析产、资信调查以及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类事务的特点是,不存在相互对立的当事人,不能用诉讼手段解决。代理一方当事人与相对人协商解决尚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法律事务。如对有关债务、侵权、合同、工伤事故、劳动保险等纠纷,律师代理委托人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磋商、谈判,化解纷争,使双方摆脱诉讼和仲裁之累。如果当事人已将争端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当事人仍可以委托律师通过非诉讼手段解决。如双方当事人都不愿冒败诉、诉累以及“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风险,通过律师的周旋调和,原告可以主动申请撤诉或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动履行义务,或者原告、被告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处于领导、指挥、命令的优势地位。律师接受被裁决一方的委托,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平衡”这种不对等的地位,纠正错误、不当的行政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当事人对质量、土地、卫生、环保、劳动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申诉。另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立案,控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复议。
  (七)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碰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就是对咨询者提出的这样那样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研究,通过口头解惑、书面答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应邀在洽谈会、论证会演讲等方式,帮助被咨询人找出问题的症结和合理的解决途径。像起诉状、答辩状、可行性报告、遗嘱、分单、协议书、申请书等引起法律后果的文书,表面上看似简单,实际上却蕴涵较深的哲理和学问,甚至一字之差就适得其反。要真正写好这些法律文书,除了需要掌握一定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外,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如叙述事实既要全面具体,又要简洁明了,让人一看就懂。如果叙事不清,说理不明,内容含糊,拖泥带水,抑或毫无节制地“袒露心扉”,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倘若律师代写上述法律文书,则常常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律师并不是什么都可以代书,如决心书、入党申请书、具结悔过书、检讨书等就不属代书的范畴。
  
  第三节律师诉讼战略的确立与选择当人们尚未完全了解律师、知晓律师时,将律师比做法庭上的“花瓶”;当人们看到律师凭着“巧舌如簧”的三寸之舌,过着潇洒自在的白领生活时,将律师看做是乘人之危诈取钱财的“奸商”;当一个又一个无辜的百姓饱受非法关押并遭受不当指控,当一个个显赫高官深陷囹圄……在人们真正需要律师时,却又将律师神化为仗义执言、申冤昭雪的“清道夫”!我国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就从立法上将非律师人员排除在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之外。律师作为法治社会的一支独立的力量存在,通过对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乃至立法程序的调控、监督,维系整个社会在既定的规则中运行,最终实现公平、公正和正义。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逐渐提高,诉讼愈来愈向高、深、精的专业化方向发展,普通百姓已越来越难以应付各种纷繁复杂的诉讼情势。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虽然不能“包赢”官司,但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通过对整个诉讼局势的运筹和调控,最终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除简单的民商事争端外,选择律师参与诉讼不仅能把握正确的诉讼方向,律师还会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法律赋予的种种“特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游戏规则日趋复杂的今天,远离了律师的帮助,当事人往往寸步难行。律师不同于一般人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他总是能够确立、选择恰当的诉讼战略,并以此应对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当然,这也是当事人衡量与挑选最佳律师的一条重要标准。 
  
  一、给案件以准确的诠释对于当事人给予的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或“信息”,熟练掌握法律分析工具和方法的执业律师们,通常从案件的法律分析入手,寻找和运用与之相吻合的法律——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总是能够从当事人陈述或披露的细节中获取可利用的一切信息,试图完整“再现”案件发生的过程,继而给予准确的诠释:案件如何定性、诉讼主体怎样确立、适用什么法律以及怎样应对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等等。基于委托人利益至上原则,受委托的律师在试图尽可能多地获取案件信息的同时,总是竭力寻觅或从已掌握的“素材”中,判断是否存在有利于委托人的一切潜在的情节和信息。事实上,案件事实包括瞬间的情节都异常复杂,站在不同的立场、采取不同的视角抑或不同的价值取向,都可能会重现不同的“事实”版本……由于事后再获得和精确再现案件事实的全部细节已不尽可能,律师在诉讼中的首要职责和任务,就是运用已获得的一个个有效“情节”,辅之以重新挖掘的有利“信息”,构建一个可靠、准确和完整的真实场景,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促进并改善法官的思维和判断。如,一辆正在行驶的汽车轧伤了一位行人,包括现场目击证人、汽车的性能状况、行人行走的路线、事故的场景等,都可能构成“再现”事故过程的重要情节或线索。在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律师看来,行人的位置、驾驶员的精神状况、车辆撞击的擦痕、刹车印迹乃至道路状况、车辆的轴距等貌似无关的细节,可能都能“再现”事故的起因和各自的责任。对行人一方来说,律师完全可以通过路面状况、刹车印迹、车辆轴距等情节,测算出车辆行驶的速度,并以此判断驾驶员是否有超速行驶的违章情节。而对于驾驶员一方来说,律师则可以通过行人行走的路线、车辆撞击的擦痕等情节,推断行人是否横穿公路抑或自行碰撞车辆……诉讼技术娴熟的律师正是通过运用一切合法的手段和技巧,挖掘支持委托人论点的一切事实材料,然后再以那些能够带给委托人有利法律后果的情节为中心,“还原”案件的全貌。
  
  二、驾驭整个诉讼局势诉讼实质上就是“重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在抗辩式诉讼中,当事人对此常常表现得力不从心,而律师们则表现得相当专业:将当事人给予的相关细节和信息同自己的专业知识、诉讼经验相结合,试图就案件的发生、发展及现状向法庭提供“事实”的真实影像。在这一过程中,如何进行案情陈述、选择庭前举证,怎样把握法庭调查、辩论乃至调解的节奏——何时沉着冷静,何时强硬如铁,律师都烂熟于胸,并以此把握诉讼的基调和方向。事实上,律师对诉讼局势的驾驭建立在精心运筹之上,包括对证据交换、举证时机的分析与把握,争议焦点的提炼与反驳论点的构建,直接发问、交叉询问等发问的选择与缜密设防,诉讼请求增加、减少等诉讼情势变更的调控与应对,案情陈述或辩驳措辞的优化与救济,等等。律师虽不是委托人的代言人,但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却要求律师必须在合法范围内为委托人的诉讼“导航”,在委托人尤其是其代理或辩护的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法律一无所知时更应如此。尽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被询(讯)问“发生了什么”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自己的律师到场,听取律师的意见或建议,但律师接受委托后,职业道德和道义却要求律师必须忠实于委托人,不得将不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或“信息”透露给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任何第三者。在委托人对案情的发展缺乏预见或对可能出现的诉讼结局无法判断时,律师甚至可以完全抛开案件发生的缘由,直接根据案情及其发展态势,对案件作出一种或数种“可能性”的推断——诸如此类的咨询,似乎有鼓励委托人为“防患于未然”而杜撰、编造某些事实情节之嫌,但这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法律鼓励律师提供正当的法律咨询。抗辩式诉讼使得律师们如鱼得水,更加欢畅活跃——在一定意义上,律师既是案件的“编剧”,又是案件的“导演”,委托人在诉讼中怎么说、说什么,无一不经过律师事先的周密酝酿和精心策划。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好处在于,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设计,还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特别是收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并对不利的诉讼情势采取相应的提前补救措施。如,原告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制定明确的诉讼目标,准确界定被告和第三人,选择恰当的受诉法院。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律师将建议或在授权的范围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相对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这样就可以未雨绸缪,避免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予以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参与诉讼活动,通过诉讼程序与规则监督、制约不当诉讼和枉法裁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个体经营户杨某与赵某有多年的经营业务往来,后二人因故反目为仇,杨某遂以一盘录音带为证据状告赵某,要求偿还借款50000元,赵某则辩称借款早已归还。苦于没有还款证据,自感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赵某,情急之中找律师求助。赵某的律师在开庭对录音带质证时,当庭对原告进行了发问:律师:“你与被告何时开始合作?”原告:“去年10月开始合伙做生意。”律师:“合伙做生意的盈利如何分成?”原告:“五五分成。”律师:“合伙资金怎样筹措?”原告:“谁联系谁负责,另一方协调关系。”被告律师“漫无边际”的发问,原告一一轻松作答。见原告放松了心理设防,被告律师话锋一转,直奔主题:律师:“50000元不是一笔小数目,被告借钱时说过用途吗?”原告:“……(沉默片刻)……不知道他干什么用。”发问完毕,律师当即对原告的起诉提出质疑:“从原告对发问内容的回答可以清楚地看出,本案所谓的借款建立在原、被告合伙经营的基础之上,50000元借款实际上是原告对合伙经营的投入。根据合伙经营‘共享盈利、共担亏损’的原则,即使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合伙投入及盈利的事实客观存在,也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的债权之诉依法不能成立。尽管原告有录音为证,但该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最后,合议庭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律师的参与和帮助,赵某赢得这场官司可能会异常艰难。 
  
  三、激起法官的感情共鸣人人都想支配、控制别人,但没有人愿意受支配。虽然当事人主义控辩式的诉讼削弱了法官的职权,但职权主义诉讼思维的惯性,导致极个别法官打心底里不甘于充当居间中立的仲裁者角色,更习惯于受“尊敬”和树立独一无二的“权威”——法庭上所有的诉讼参与者,无论地位多么显赫,多么能言善辩,都必须遵照法庭的“游戏规则”,听命于法官的“调遣”和“指挥”。最了解法官的人莫过于律师,这不仅仅因为律师整天同法官打交道,更因为为了实现预期的诉讼目标,律师时刻都不放松分析案情、寻觅证据,乃至研究法官的司法素养和审判风格。有诉讼经验的律师总是在不伤害法官感情和自尊的前提下,尽可能设计、修正法庭的审判格局,调控审理的节奏和方向。正如音乐指挥通过挥舞指挥棒发号施令、调配各种乐器,达到浑然一体的和谐乐章一样,律师在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的同时,通过激起法官的感情共鸣,对法庭的各种诉讼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并使之为自己服务。但激起法官的感情共鸣并非“投其所好”就能奏效,也绝非与法官“拉拉扯扯”抑或进行“幕后交易”那么简单……赢得具有独立人格法官的支持的关键,往往在于律师能否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以及是否真正尊重法官的权力。“在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实际上通常并不需要法官去发现真理,”著名法学教授张卫平先生说,“在双方的交锋中,法官的智慧在于选择,律师的智慧在于发现——发现权利、义务。”在诉讼中,律师并非通过对法官乃至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指手画脚”,置整个法庭于其控制之下,而是通过对法庭这一特殊的舞台的灵活把握、良好的视觉与肢体语言以及恰到好处的礼貌礼节等职业化手段和技巧,影响、感染法官,启迪法官的智慧,让法官顺从地接受“操纵”。比如,律师向法官提出“让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解开头上的绷带,看一看伤口”的请求,通常以一种类似若无其事但又十分真诚的口吻提出:“审判长,我无法用语言描述原告的伤势和痛苦,还是让原告自己解开绷带,看一看他受伤的头部吧。”这种以陈述方式提出的不像问题的“问题”,一般都会得到准许,法官往往很难予以拒绝。与此相反,倘若改用类似下级向上级请示抑或采用疑惑不定的语气提出,则势必人为地拉大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距离”,基于法庭“主宰”的法官可能由此滋生地位上的“优越感”,无论事先是否“沟通”抑或与之达成某种“默契”,法官均有可能对律师的正当要求说“不”。针对独任审判与合议庭审判方式的不同,律师诉讼工作的“重心”一般应有所侧重。对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如果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专业的法官,律师通常会采用诸如“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等诉诸理性的诉讼方式;如果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与案件业务不相干的“外行”陪审员,律师则可能采用诸如“情感渲染”等诉诸感性的诉讼计策。相比之下,对于独任审判或貌似合议庭的“独裁”审判,律师面临的风险要大得多——面对“决策者”唯一的性格禀性、伦理标准以及司法价值取向,尤其在其对案件抱有某种个人倾向或“偏见”时,律师无法像合议庭审判那样,通过合议庭成员相互校正不当的认识,给持不同意见的法官施以积极的影响。尽管如此,无论何种审判方式,律师都会针对不同的倾诉对象,调整自己乃至委托人的心态,力图赢得尽可能多的倾诉对象并时刻不忘抓住核心,在讲授、劝说或构建案件“真实”影像的过程中,告知何时、何地发生的法律事实,使倾诉对象——法官抑或陪审员基于明确、可靠、科学的推论,迅速作出有利的判断。 
  
  四、对证人施以积极的影响除了物证、书证等可以用物质载体表现的实物证据外,在诉讼中最难以把握和控制的便是形形色色、心态各异的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人们都希望证人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陈述,但往往难遂心愿。如何对证人施加影响,并在诉讼中牢牢控制证人?在受过良好训练的律师们看来,对不同的证人应有不同的计策,关键是“对症下药”。对于本方或立场“不偏不倚”的证人,一般应采取目光接触、言词鼓励以及语言导入等手段加以“调控”。当证人的陈述产生所期望的效果时,受委托的律师会及时地予以鼓励,并适时给证人一些线索或提示,以引起法官的注意和重视,巩固作证的效果。比如,在证人作出某一有利的陈述时,律师常常会抢在进行下一轮询问前快速传递给证人以鼓励的“信息”:“你能否声音大一点,以便法庭都能听到你的陈述?”当证人对涉案现场进行陈述时,为了增强作证的感染力,律师一般会主动提示证人现场作视觉演示:“你能否以现在的位置,指出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同行人的距离有多远?”当证人不得要领时,受委托的律师则会积极运用“引言”、“批注”等语言导入的方式传递“信息”,并且将询问设计成一种看似没有任何指示或“诱导”,证人却又只能用“是”或“不是”作答的问题,以拓展证人的思维。对于对方或“非中立”的证人,律师在进行发问或交叉询问时,一般通过采用改进证人证言、非正常性评论等手段予以“驯服”,削弱直至瓦解证人的作证。表面上看,似乎绝大多数发问或交叉询问的问题都是随机提出的,实际上这些问题无一不是律师经过事先精心的论证,法官又亟须了解的案件事实的“核心”——此时,掌控发问大权的律师是法庭的“中心”,吸引法庭注意的已不再是证人。事实上,律师对相对方证人的质证常常以“改进”证人证言为切入点——通过淡化、嫁接乃至“篡改”等技巧,模糊、否定证人已作出的证言。如,在直接性发问中,律师往往先“诱敌深入”:律师:“你刚才陈述时说,被告拿到欠据后放进口中,是吗?”证人:“是的。”律师:“被告直接将那张纸吃进肚里,是吗?”证人:“是的。”律师发问时已悄悄将“欠据”替换为“纸”,并加入“直接”一词,有意提升被告吃的“速度”,以此淡化证人对欠据内容的记忆。继而,律师“瓮中捉鳖”:律师:“被告吃‘欠据’的速度很快,你没看清‘欠据’上的内容,是吗?”证人:“是的。”在改进证人证言的方法不奏效时,律师则往往通过对证人证言进行合理的推测、解释或评论等办法拓展发问的思维,迫使证人自己改变证言或者不能“自圆其说”,以便法官对证人的回答产生疑问抑或认为证人缺乏诚信。如,为了印证证人不可能听到原告同被告的“谈话”,律师对证人采用了下列发问方式:律师:“原告与被告说话时没有大声叫喊,是吗?”证人:“是的。”律师:“你当时同原告有二十几米远,是吗?”证人:“……不,我想大概有十几米远吧。”律师将自己的“合理”推测和想象转化成符合“情理”的问题,并预先设置“笼套”。一旦证人被束缚,律师便以“推论”的方式直接置证人于“死地”:律师:“既然站在十几米远,你怎听得清原、被告低声细语的谈话?”证人:“……他们谈话的内容是听别人说的。”有时,证人油嘴滑舌、老于世故,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容易对付。对于此类证人,如果不能进行有效控制,发问或交叉询问不但收不到预期的效果,弄不好还会给证人巩固先前的证词提供一个机会。此时,受委托的律师必须小心谨慎地采用引导式的询问方式,对证人的提问、回答乃至证人本身实施更加严格的控制。为了营造一种貌似客观公允的诉讼情势,有经验的律师常常根据案情需要和证人各自不同的特点,将所有引导性的问题设计成“开放式”或“闭合式”两种。开放式引导旨在“先放后收”——先放任证人自由地回答或解释,一步一步地将网撒开后再慢慢“收网”:律师:“你能讲一讲两名原告与被告撕扯的情况吗?”证人:“……被告将第一原告推倒后,第二原告便冲上去抱住被告的腰……后来听说两原告都受伤了。”闭合式引导将证人的问题限定在预先精心设置的回答范围之中,证人除了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以外,几乎没有其他选择和发挥的余地。例如:问:“八月十五‘中秋节’晚上,天在下雨,是吗?”问:“被告在你家喝了半斤白酒、两瓶啤酒,是吗?”问:“你肯定看清并认准了被告,是吗?”对于上述问题,证人若作出肯定的回答,则无疑实现了发问的主旨;若作出否定的回答,一旦律师举出相反的证据,法庭便会认为证人是在撒谎,证言的效力因此就会大打折扣。律师参与诉讼不仅能帮助当事人选择正确的诉讼行为,而且还可以借助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所有这些权利,当事人自己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都不享有,更无从实现。当事人只有借助律师的帮助,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如何挑选最佳的律师人们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讼时,就想聘请一位专业执业律师。人们最大的苦恼和担忧是,法律服务市场除了律师事务所外,“法律服务所”、“法律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公司”等机构林立,其中不乏以“律师”名义执业——法律服务市场的“鱼目混珠”,直接导致普通民众无法识别哪些是真律师,哪些是冒牌的“黑律师”、“假律师”,更分辨不出哪一位律师的执业素养好,哪一位的专业技术水平高。尽管执业律师大多都经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但由于律师彼此间的自身素质、法律素养、社会阅历等各不相同,因而办案能力和水平也各有差异。 
  
  一、如何识别律师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目的不外乎帮自己出谋划策抑或摆脱困境,因而都希望挑选一位业务精湛而又富于正义的执业律师。如何识别律师?判断好律师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一)通过社会、传媒了解律师一家律师事务所或一名律师从业务生疏到“成名成家”,非“一朝一夕”之功,两三年光景就发展成“名所”或“名律师”绝非易事。在这一过程中,律师要靠办案生存,要靠办案发展,不可能碌碌无为,“杳无音信”。在某一范围、某一区域,社会公众对律师事务所的信誉资质、社会知名度乃至律师的执业状态水平等,一般都有基本的了解和评价。在聘请律师之前,当事人应先考察拟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某一区域、领域的相关信息,如果公众知之甚少,尤其是业内人士对此毫不知情,最好另请高明。聘请律师的最大忌讳是,人云亦云,以讹传讹,别人怎么说自己就怎么做。识别律师的最有效办法是,上网查或亲自验律师的执业证件,没有执业证就不是律师。按照律师管理的惯例,每年全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要进行年检注册,年检注册登记完毕,合格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以及执业律师的姓名都要在全国性报刊或网络上登录公布。没有登录,说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未通过年检,或执业违纪,或已散伙解散,等等。没有通过年检登录的律师,有的虽然也持有律师执业证,但其证件未加盖年检注册印章,执业不受法律保护,聘请律师时要坚决避开这些人。此外,一家有名望的律师事务所或一个有影响的执业律师,经常是报纸有名,电台有声,电视有影。如果做个有心人,浏览一下网络、传媒,深入走访,也会从中了解、发现一些有名望的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不过,由于一些刚“入道”的律师急于“成名成家”,“拉大旗,作虎皮”,在网络、传媒上做虚假宣传或刊登不实“广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当事人对此也要做到“心中有数”。
  (二)通过调查访问认识律师执业律师都有固定的执业机构,不存在没有执业机构的自由律师。聘律师最好到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跑到家里是聘不到好律师的,聘的也大多是“假律师”和冒牌货。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的好处是,通过走一走,看一看,增强自己的感性认识,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及律师的实力。一家合法的律师事务所,都持有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的律师事务所还备有执业律师学历、技术职称、执业专长等名录。通过查看这些资料,可以了解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是否合法开业,有哪些执业专长,承办了什么“大案”、“要案”、“难案”等。此外,从律师的学历、经历、执业专长等资料中也可以了解、识别律师。
  (三)通过直接接触识别律师当事人一旦决定聘请律师,不要急于办理聘用手续。在签订正式的委托聘用手续之前,最好与聘请的律师见面后通过实地考察再作最后的定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后,当事人还不能完全肯定哪一位律师将是自己的受委托人,更不知悉拟聘请律师的执业水平如何。但是,倘若当事人以叙述案情的形式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接触,通过律师的待人接物、言谈举止,可以了解拟聘请律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专业法律知识以及诉讼实战技巧与谋略。当事人致命的弱点是,当被纠纷折腾得疲惫不堪时,“不找律师找市长”、“有病乱求医”——只要能赢官司,管他是真律师还是“冒牌货”。此时,当事人将“律师”当做“救命稻草”,而忽视甚至完全排除了其他的选择,把官司胜败的“赌注”全押在所谓的“律师”身上。其实,即使是大名鼎鼎的资深律师,也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圣人神仙。与律师打交道时,当事人应克服、避免这些不切实际的想法和心理,要善于从律师的言谈举止中了解其是否具有深厚的法律涵养,从对法律的诠释中发现其思维是否敏捷、是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等等。倘若拟聘请的律师对自己所提出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含糊其辞,或者在尚未真正了解案情时便对官司的输赢作出某项承诺,或者教授曲解事实、规避法律之“道”,当事人最好请求律师事务所重新调换律师。原因很简单,如同医生治病没有百分之百的成功把握一样,没有百分之百包赢官司的律师。为迎合当事人的口味而故意曲解法律、规避法律的律师,必然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一旦对方当事人抛出大“绣球”,这种律师便极有可能“见风使舵”,随时会出卖自己的道德和良心。需要重视的是,依照有关规定,签订聘请律师的委托手续后,当事人单方解除聘用关系的,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一般不予退还。因此,在聘用律师合同上正式签字之前,当事人一定要把律师选准选好,聘好律师后更不要轻易解除聘用合同。
  
   二、妥善办理聘请律师的手续律师事务所一般都设有接待室,当事人应如实向接待人员陈述拟解决问题的起因、过程、结果以及自己的真实意愿,接待律师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制作接待(会谈)笔录。律师事务所经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案条件的,便会指派专职律师洽谈办理。如果对指派的律师不持异议,当事人就可以同律师事务所办理包括聘用律师合同、委托书等在内的具体聘用手续。聘用律师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代理的审限(是代理一审诉讼,还是代理二审诉讼抑或执行代理);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保证条款(如收集有关证据、保证准时出庭等);委托方保证条款(如委托人应如实叙述案情,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律师费用条款(如支付多少代理费、辩护费以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的结算办法等);聘用合同的有效期限(如仅代理一审,还是一审、二审一并代理);等等。当事人除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以及自己的时间、精力等情况,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制定其他特别条款。委托书的授权应当明确具体,如果当事人本人因公务繁忙不能参加诉讼,可以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委托律师全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应列明具体的授权事项,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一般应写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被告方的特别授权代理一般应写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在诉讼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图省事,在委托事项中仅写为“全权代理”、“全权处理”等,实际上这种代理因特别授权事项不明,依法只能视为一般代理。 
  
  三、聘请律师要交多少钱当事人聘请律师要交纳律师费。律师费包括辩护费、代理费、法律顾问费、解答法律咨询费、制作法律文书费以及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费等。我国1980年恢复重建律师制度,1981年11月颁布了《律师收费试行办法》。1990年2月,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制定《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时,律师的身份还是国家干部,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经费都由政府财政拨款。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今除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律师事务所已整体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不再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也不再拿国家的“薪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文废止了1990年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该办法虽未规定新的具体的律师收费标准,却鼓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如今,我国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正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按政府指导价格收费;二是当事人与律师协商收费;三是计时收费。总的来说,律师收费根据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担任法律顾问等不同的业务范围,采取计时、计件或按争议标的金额比例收费等办法计收。如,《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仲裁案件”等五大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代理刑事案件采用分段收费的标准: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取500元至5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取500元至5000元;担任一审辩护人,每件收取600元至8000元。代理民事(行政)案件则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关系而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600元至8000元(行政案件为每件400元至8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每件收取600元至8000元(行政案件为每件400元至8000元)外,还应按比例另行分段累进式收费:其中,100000元以下的部分免收;100001元至1000000元的按1%至5%收取;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按05%至3%收取;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按03%至2%收取……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每件收取400元至6000元;代理仲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500元至8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每件收取500元至8000元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标准收费。湖北省同时还规定律师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可适当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收费,是在全面衡量个案的繁简、难易程度、标的金额大小以及律师的实际工作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双方以协商的形式确定律师费用。这种收费形式基于当事人与律师自愿协商,因而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收费时,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考虑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当事人与律师采用协商收费,既可以协商按件支付律师费用,也可以采取计时的方法支付。湖北省计时收费的政府指导价为每小时50元至1000元,计费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手续等时间。聘请律师除需要支付律师费外,当事人还需要支付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以及应当由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等。 
  
  四、请不起律师怎么办当事人想聘请律师,却又付不起律师费;或者当事人对争讼的解决无能为力,又不得不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时,怎么办?根据现行法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辩护人、代理人。
  (一)由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直接由有监护资格的父母或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所谓法定代理人,是指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由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刑事责任除外),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妻子(丈夫)因精神障碍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丈夫(妻子)是监护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监护人,诉讼又不得不进行,可以申请其父母、原监护人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由法院指定代理人、辩护人。虽然法律没有对指定代理人、辩护人的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提出申请时可列举一些较熟悉、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人的名单,由单位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指定代理人只能按照指定行使代理权、辩护权。倘若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成年,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已恢复正常,可以要求解除指定的代理、辩护关系,由其亲自行使代理权、辩护权。
  
  (二)选择亲友、社会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参与诉讼亲友往往与自己、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感情易“同一”,接受委托后一般都会倾心尽力。同时,依照法律规定,除了差旅费、文印费等必需的支出费用外,亲友担任辩护人、代理人不得谋取经济效益,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因此,当事人在请不起律师时,可以选择亲友、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选择亲友或非律师等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缺点是,这些人不具备律师身份、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欠缺,诉讼权利亦受到诸多限制,不利于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各地现已普遍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并且规定执业律师每年度必须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以及申请援助事项的相关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会统一调配给律师事务所指派专职律师承办。对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调配给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支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需要澄清的一个误区是:法律援助相对于申请人是无偿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援助的经费由国家在财政预算中列支或者用法律援助基金支付。因此,当事人绝不可滥用法律援助,而应珍惜法律援助经费及国家给予的有限救济机会。
  
  第三章精心拟写诉讼法律文书
  
  上法院打官司,一般要求当事人采用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诉讼文书提出自己起诉的真实目的和要求——这种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书写的书面文字材料,就是诉讼法律文书。狭义的诉讼文书仅包括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文书,广义的诉讼文书则包括起诉直至执行的所有文书。当事人在诉讼中涉及的诉讼文书主要有四类:一是控告类文书,如控告状、申诉状、举报信(检举信)等;二是诉状类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等;三是演说类文书,如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聘请律师的代理词,刑事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词等;四是申请类文书,如先予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申请书、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书、再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执行书等。一份内容严谨、形式规范的诉讼文书,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意义非凡。诉讼文书本身质量的高低,不仅反映当事人诉讼的精神状态是否饱满,而且还直接关系其自由意志的表达是否恰如其分、准确完整——是否给对手以“可乘之机”。如,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当庭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法院无须查证便可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无须相对一方当事人另行举证。第一节控告类文书的写作与评析控告类文书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为了追究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被害人及犯罪行为人的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控诉和告发的书面材料。控告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立案来源。由于控告直接关系到被控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受刑罚处罚以及受何种刑罚处罚等问题,当事人在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控告时,应把握四点:一是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二是叙述事实重证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靠“道听途说”;三是适用法律要准确,若是交通肇事罪,就不能适用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文;四是控告类文书的书写应规范,且事实清楚,言简意赅,符合规定的形式。本节以控告状为例,介绍控告类文书的基本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控告状的基本格式控告状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尾部及附项五部分组成。控告状的结构和基本格式如下:律师谋略:原告的诉讼策略与技巧第三章精心拟写诉讼法律文书控告状案由: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罪名。控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情况)。被控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要求追究被控告人何种刑事责任或达到何种目的。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过程、情节、危害后果、行为的性质以及触犯的刑事法律依据等内容。此致
  ×××公安局(检察院)控告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1本状副本×份;2书证×件。 
  
  二、控告状的写作要求控告状的书写顺序和内容如下:首部:A标题,即写明“控告状”;B案由,即被告人犯何罪,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C控告人的基本情况。在控告人项目里,应写明控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D被控告人的基本情况。在被控告人项目里,应写明被控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有多名被控告人的,应分别写明。请求事项:请求事项应明确具体,合情、合理、合法。如被控告人甲涉嫌强奸妇女并致控告人(被害人)重伤,请求事项可书写为:①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犯强奸罪之刑事责任;②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被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元。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是控告状的核心,司法机关能否立案受理,能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控告状叙述的事实是否清楚,说理是否透彻。事实部分一般应写明被控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等犯罪的事实要素。写事实要抓住主要矛盾,把主要事实和情节叙述清楚即可,与案件关系不大的枝节应尽量少写或不写。对于事实要素具体的写作要求是:时间应力图准确,不能笼统含糊;地点应确切规范,不能简化混淆;动机应贴切恰当,能够直接证明被控告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目的应清晰明了,能够证明被控告人犯罪内心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手段应详尽得体,恰如其分地反映被控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的大小;情节应简洁明了,直截了当地叙述被控告人在犯罪的预备、犯罪的实施、犯罪后的态度等犯罪各阶段的状况;结果应一目了然,实事求是地再现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如,谭某控告柯某涉嫌行贿、贪污犯罪的控告状对事实的叙述,条理清楚,言之有物:“3月26日,被控告人柯某从历下镇副镇长调任市农科所所长。被控告人柯某在就职演说中,说:“……共产党坚持一元化领导,我们绝不允许存在第二种‘声音’,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凌驾于领导之上,不听指挥和‘招呼’!”会后不久,被控告人柯某以走访慰问退休干部之名,授意马某从财务科职工住房公积预备资金中取出15000元,柯某将其中10000元放进花篮,送给正在医院住院的农业局局长冯某。同年4月23日,被控告人柯某以走访业务单位需要用钱为由,让办公室主任罗某从财务科借出20000元,据为己有。随后,被控告人柯某让小车司机杨某从汽修厂虚开一张18000元的车辆发票,连同2000元就餐费条据,一并交罗某到财务科冲账报销……”这份控告状避繁就简,“就事论事”,将笔墨着重放在“主要事实”和“主要情节”上。寥寥数语,被控告人柯某用公款行贿、大肆贪污的丑恶嘴脸便昭然若揭。控告状的理由部分应重点列举证据,分析说明证据的证明力,援引相应的法律条款,论证被控告人犯罪的性质以及具有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等内容。叙述理由应突出主罪,证据客观确实,理由充分有力,逻辑推理严密,援引法律条文准确恰当。在上述控告状中,谭某对控告状理由采用了“照镜子”的写作手法,前后呼应,句句中“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行贿论处。’被控告人柯某为博得领导的‘欢心’,公然用公款行贿,已构成行贿罪。我国刑法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而被控告人柯某无视国法,上任不到一个月,便疯狂贪污敛财,社会危害性极大,触犯了刑法第382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为此,特具状向贵院提出控告,请求依据刑法第389条第一款、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追究被控告人柯某涉嫌行贿、贪污犯罪的刑事责任。”尾部:尾部应写明下列项目:A控告状提交单位名称,即向公安部门还是检察机关提交,或者向此公安部门,还是向彼公安部门提交;B控告人签字盖章,即控告人亲笔签名,或加盖控告人印章;C写明控告的时间,即某年某月某日拟写的控告状。附项:包括与被控告事项有关的文件、物证、书证等。如,A本状副本份数;B物证件数;C书证件数。与其他诉讼文书相比,控告类文书只是引起刑事诉讼的前奏,能否引起刑事诉讼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且被控告人和其他无关人员一般不能获得控告状。因此,控告类文书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应越详细越好,力求具体准确,让接受控告的单位“一目了然”,感到被控告的事实真实可靠,理由确实充分。控告人切不可因怕别人“说三道四”,在主要事实上遮遮掩掩,避重就轻或匿名控告,以免贻误控告的良机。
  
  第二节诉状类文书的写作与评析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应当向法院(仲裁机构)递交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状类文书就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有关权利义务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书状。本节以民事起诉状为例,介绍、分析诉状类文书的基本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起诉状的基本格式起诉状是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基础和依据。对于原告来说,起诉状内容是否完整、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决定法院能否立案审理的关键。起诉状与控告状的格式基本一致,由首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尾部及附项五部分组成。起诉状的结构和基本格式如下: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情况)。被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情况)。诉讼请求:要求实现的权利或达到的目的。事实与理由:
  1纠纷的由来、发生、发展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与分歧;
  2纠纷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此致
  ×××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1本状副本×份;2书证×件。
  
   二、起诉状的写作要求
  (一)首部首先写标题,即诉讼文书的特定名称,民事案件写民事起诉状,行政案件写行政起诉状。然后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书写的顺序为先原告、后被告、再第三人,有几个列几个,有代理人的也可在当事人概况下另起一行列明。需要注意的是,对原、被告姓名、名称要以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为准,不能使用谐音或非正式“称呼”,力求准确无误;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厂长、经理等主要行政负责人,在起诉状中应列明行政职务,不要写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非行政职务;对当事人的年龄,用出生年月日表示更为贴切;当事人应按主次顺序列明,不要漏列当事人。对当事人的称谓也应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属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用语,“原告”、“被告”则属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用语,切不可混淆等同。
  (二)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由于诉讼请求决定案件的性质(案由),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请求什么法院就审理什么,诉讼请求直接决定案件适用的法律和原告实体权利的实现。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豁达精练,而不能闪烁其词、拖泥带水。如果原告有多项诉讼请求,应单独列明,不能以一项请求代替其他几项请求,让人摸不着边际。如,某甲借某乙现金10000元未还,某乙起诉某甲,诉讼请求就可分列为三条:①责令被告偿还10000元借款及利息×××元;②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索债之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元;③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实践中,有的原告对诉讼请求故意不写具体,而在写完事实和理由后再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在一开始就将诉讼请求写得太具体,势必与诉状后面提出的请求重复,尤其在未叙述事实和理由之前提出具体的请求,会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产生一种“错觉”——他们会觉得原告“得理不让人”或“漫天要价”。当然,只要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这种写法也未尝不可。不过,“文无定法”,具体采用何种写法,应因案而异,一切应以方便实用为标准。
  
  (三)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是起诉状的核心。通俗地说,就是原告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
  1事实部分起诉状的事实主要指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原因、结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分歧。对事实的写作既可以按纠纷发生、发展的时间顺序写,也可以以诉讼请求为主线,采用“倒叙”的写作方法。按纠纷发生、发展的时间顺序拟写起诉状较为简单,但易陷入繁琐的“事实”陈述之中,常常将有利的、不利的细节和盘托出,文字冗长,让人不得要领,甚至可能将重要“情节”淹没在与案情关系不大的大量枝节之中。基于此,原告按纠纷的时序叙述事实时,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这一中心,重点突出主要情节,写明因果关系,对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或一笔带过或直接绕开。如,张某诉王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事实部分的写法,就简洁清晰、一目了然:“前年冬天,我利用一个星期的业余时间,写出散文《向往大海》,外投后先后被《三亚晨报》等多家报刊采用。今年5月30日下午,我发现当日的《××日报》刊登被告王某的散文《大海你好》一文的谋篇布局,甚至有多处词语、标点、风格都抄袭、剽窃我的散文《向往大海》。《大海你好》全文共分4个自然段、618字,其中第2自然段中‘循着浪花望去,蔚蓝色的大海浩瀚无边,在目光所及的地方同蔚蓝的天空相互交融,浑然一体……心旷神怡’,有46字系《向往大海》第5段中的词句。据分析,《大海你好》全文618字,其中抄袭、剽窃《向往大海》的词句达213字,占全文比例高达345%。”这份起诉状运用对比的手段,将原告、被告散文写作、发表的时间以及侵权的主要事实等情况,按时间的先后顺序,交代得一清二楚。原告采用数字对比的方式,以无可辩驳的事实指出被告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如同“倒金字塔”式新闻的写作手法一样,采用倒叙的方法拟写起诉状,就是先写争议的结果,然后写争议的起因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这种写法的最大特点是,可以突出重点,不易偏离主题。如在一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中,原告写事实时可以先写被告欠多少货款,然后再写买卖的经过和被告拖欠货款的原因。又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这样叙述起诉的事实:我在被告处工作长达20年时间,近两年来被告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拖欠、克扣我的工资、医疗费、养老保险金共计为1553838元:第一,拖欠2004年6月至8月3个月工资5208元;第二,克扣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3个月的工资3200元;第三,2004年10月我因病住院费用5646元,被告核销后久拖不付;第四,被告未给我缴纳2004年10月至今的养老保险金148428元。
  2理由部分起诉状的理由就是原告“讲道理”,通过列举证据,对被告侵权或违约等行为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的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等予以诠释和论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起诉状的理由从性质上可划分为三类:一是事实理由,即论证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证据;二是情感理由,即通过剖析案件的性质,论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论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恰当合理;三是法律理由,即原告起诉有法律上的依据。倘若原告的起诉缺乏上述三类“理由”,就说明起诉的理由不充分,诉讼请求将难以实现。在阐述起诉理由时,原告应根据案情,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有力,援引何部法律,适用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都有根有据。如,张某诉王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其理由就充分有力:“……今年5月31日上午8时许,我就此事专程打电话找《大海你好》的作者——被告王某质询,他不仅不承认抄袭、剽窃,而且还强词夺理,百般抵赖,态度极为恶劣(纠纷焦点)。我的劳动成果就这样被肢解窃取了,还得不到哪怕是一丝丝的道歉(侵权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一款‘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王某明知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却采用剽窃、抄袭的手段予以发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律根据)……”这份起诉状按照纠纷的焦点、侵权性质、侵权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等顺序,阐明起诉的理由,说理较为透彻。
  (四)尾部在“事实与理由”之后,紧挨着分两行写明“此致”和受诉的法院“×××人民法院”。“此致”前空两格,“×××人民法院”则应顶格写,然后另起一行写具状人,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具状的年、月、日。最后在“附项”写明起诉状副本份数和书证件数。 
  
  三、起诉状的写作评析衡量一份起诉状质量好坏与否的标准,不在于篇幅长短,也不在于对事实叙述得是否细致得体,而在于法院能否接受起诉状,顺利立案受理,并作出有利的裁判。一般来说,起诉状叙述事实应详略得当,该详尽具体的一定要详尽具体,该模糊的一定要模糊,至于其他有关的事实,原告可在庭审调查中补充、质证。起诉状是公开的诉讼法律文书,虽然只是原告初步说明或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但仍有可能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且原告的这种“事实自认”,已为诉讼证据规则所认可,法院可直接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且,法院立案后必须依法将起诉状送达被告,由被告针对起诉的内容进行答辩和进行应诉准备工作。因此,原告拟写起诉状时要三思而后行,切不可感情冲动,对一些事实写得太详尽、太具体,将对自己有利无利的事实都毫无保留地抛出——表面上看,原告是想“实事求是”,一旦上法庭,被告可能会完全抛开原告的“坦诚”,直至抛开自己的良心和道德,揪住起诉状中不利于原告的疏漏和“把柄”,利用一切机会组织“反扑”。在诉讼实践中,因为起诉状过分的“裸露”和“自认”,输掉本该胜诉的案例屡见不鲜。
  
  第三节演说类文书的写作与评析演说类文书是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陈述或即兴演讲的书面呈辞,如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和提出的主张(如代理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时发表的辩护词等。由于演说类文书不是正式的公文,因而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写作也相对灵活,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演说类文书写成提纲式,在法庭辩论时即兴临场发挥,也可以事先拟好书面的演讲呈辞蓝本。 
  
  一、演说类文书的基本格式虽然演说类文书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但在诉讼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演说类文书由首部、事实与理由、请求与目的及尾部四部分组成。演说类文书的结构和基本格式如下:
  (一)代理词(意见)的基本格式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原告×××诉被告×××·×××(案由)一案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仔细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调查取证,尤其是通过法庭刚才组织的法庭调查,本代理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和有关法律适用。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点代理意见:……(详细阐明代理的观点和意见)综上所述,根据《×××法》第×条第×款之规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年××月××日
  (二)辩护词(意见)的基本格式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被告人×××的委托(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指定),由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研究了×××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或×××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走访,并先后×次会见了被告人×××,从而获得了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本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与客观不符(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点辩护意见:……(详细阐述辩护观点和意见)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并不存在(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或遗漏了有利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年××月××日
  
  二、演说类文书的写作要求
  (一)首部首先写标题,即演说类文书的名称,如“辩护词”、“代理词”等;其次写演说对象,即陈述对象的称呼,一般写:“审判长、审判员”或“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再次写由头,即说明自己的合法身份、责任以及授权权限等“开头语”。如刑事案件辩护人可以这样写“由头”:“根据法律规定,我接受×××(主要被告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被告人×××(委托人)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人则简要交待自己的合法身份,享有哪些代理权利,事前为诉讼进行哪些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专题论证等诉讼准备工作等。
  (二)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同样是演说类文书的核心。由于通过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举证、质证和交叉辩论,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们已对案件的起因、是非责任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因而演说类文书的事实与理由只需突出重点、画龙点睛,作简明扼要的阐述即可。演说类文书的事实与理由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证案件事实客观清楚或反驳被诉(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代理词、辩护词等演说类文书在简要阐述案情之后,重点应放在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上,通过对证据的分析、甄别,论证己方证据客观清楚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反诉、辩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原告及其代理人来说,在当庭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时,既可以列举证据论证其起诉理由的充分,又可以提出反证,否定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的全部或部分事实。而被告及其代理人一般则会通过举证反驳或剖析原告起诉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手段,论证原告的起诉不成立。联结或割裂行为人的行为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按照因果关系理论,行为人的行为与案件事实有因果关系的,就应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就不应承担责任。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通过运用法庭调查所确认的事实,联结或割裂行为人的行为与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如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原因抑或间接原因——如果将被告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割裂开来,就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此相反,如果控方将被告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机地联结起来,那么被告人就应受到刑事追究。论证法律适用正确或法律适用不当、错误。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不同的法律关系又决定案件适用法律的不同。适用法律不当,必然导致案件定性(案由)错误。对于原告来说,重点应论证案件定性准确、起诉适用法律正确、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等情况。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一般会论证原告对案件定性错误、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以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或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况。如本属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却当成普通债务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论证行为人违约或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违约、过错的程度直接决定其应否承担以及承担多少民事责任。一般来说,行为人违约、过错程度越严重,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就越重,反之亦然。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处罚情节,常常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及时提出。倘若控方企图否认这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被告人尤其是辩护人要深入分析、论证,据理雄辩,就可以实现预期的辩护目的。
  (三)请求与目的请求与目的实际上是演说类文书的结论,即在阐明事实、证据和论证理由的基础上,请求确认民事、行政诉讼的被告侵权、违约的事实客观存在,且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明确、具体的要求。
  (四)尾部演说类文书的最后,由当事人聘请的律师署名,写明年月日。
  
  第四节申请类文书的写作与评析申请类文书是申请人为了实现诉讼实体、程序权利,而向受诉(执行)法院提出请求的文书,如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延期审理申请书等。本节重点介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申请书的写作方法。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原告上法院打官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原告发现被告对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存款或其他标的物有出卖、转移、隐匿、损毁的可能,为了保证裁判生效后能够顺利予以执行,就有必要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或相对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强制性保全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根据诉讼是否发生,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案件起诉前对被申请人有关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一是必须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四项条件:一是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二是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如出卖、转移、隐匿、毁损争议标的物等行为)或其他行为(主要指与标的物本身性质有关的客观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三是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四是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时,申请人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财产保全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即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一致),或者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即本案的标的物或与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法院对财产保全一般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有时也采用其他方法。如法院对债务人(被申请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冻结、划拨的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债务人(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债务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法院对房屋等不动产和特定的车辆、船舶等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法院冻结财产后,应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依法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此外,法院也可对抵押物、留置物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运作程序申请——财产保全的开始。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原则上由诉讼当事人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提出申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程序审查——财产保全的裁定。受诉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形式审查(一般不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实体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财产保全,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受诉法院可酌定延长);对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其申请。交付执行——财产保全的实施。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当立即将裁定书交付执行员执行,无须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当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和原因发生变化,法院经审查后,应及时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以申请人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为条件。15日的期限届满,申请人不起诉的,法院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将直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在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提供保证人或者实物、现金、有价证券担保,并履行出具证明担保金额的保证书等担保手续后,就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风险,财产保全措施已成为多余,因而应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与救济
  1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1)对时间的效力。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间效力,一般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即什么时候执行完毕什么时候失效。如果利害关系人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定15日内不起诉,或者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时,财产保全的裁定失效。但冻结单位财产的保全裁定较为特殊,裁定的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可办理继续查封、冻结手续。逾期则视为自动撤销冻结,财产保全裁定丧失效力。
  (2)对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效力。对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都不得提起上诉。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收到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必须依照裁定的内容执行。
  (3)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该项财产;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采取限制支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及时按裁定书指定的保全措施协助执行。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财产保全裁定未丧失效力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法院自行解除或由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的除外)。
  2.财产保全裁定的救济
  (1)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目的就在于一旦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就用其提供的担保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慎之又慎,谨防滥用财产保全,或将第三人的财产误认为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或对与本案不相关的财物予以保全。
  (2)对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救济根据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等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被保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法院已发现或明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或者被申请人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措施错误,而法院故意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被保全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赔偿。
  
  (六)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扣押相应财产。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承蒙你院立案受理。由于被申请人长年在外做生意,有可能变卖、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使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特请你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储蓄所的户名(账号)为××的存款×××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价值×××元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愿提供自己的价值×××元的资产(名称)作为担保(担保条款也可不写)。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二、证据保全申请书打官司要用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就得不到法庭的支持。就一般情况而言,原告上法院打官司应收集、准备充分的证据:在起诉时要提供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在诉讼中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承担举证之责。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无法收集的证据,原告在诉前可以申请公证机关予以收集、保全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申请证据保全有两项条件:一是必须是证据有可能灭失。如证人因年老、疾病,有丧失记忆或死亡的可能,应及时取证;对于拟作为证据的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对其数量、质量、特征、现状等采用制成笔录、摄录(像)的方式予以保存。二是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如证人将要出国、调往边远地区等较远的地方工作,应在证人出国、调走之前及时用询问、录音等形式予以取证。法院若发现上述情况,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方法和步骤证据保全,一般由起诉人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诉讼开始后,法院若认为必要,依法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决定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应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个证据,在什么时间、地点、以何种方式实施保全。对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法院将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并说明理由。法院对不同的证据,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对书证的保全,可以采取复印、照相、誊影等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采取制作勘验笔录、录像等方法;对证人证言,则可以让证人自书、录音或采用调查询问笔录等方法。
  (三)证据保全申请书的格式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处的×××会计账册予以保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承蒙贵院立案受理。因被申请人将原存放在申请人手中的欠条收回记账,该账目有可能被涂改、隐匿或灭失,特依法申请你院对被申请人处的×××会计账册,予以查封、扣押或复制。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三、先予执行申请书受诉法院受理、审理案件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一件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判决,再到判决生效执行,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有的人正是因为相对人的侵权或其他不法行为使自己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迫于无奈才诉诸法律。在这段时间里,原告生活困难,被告一般也不会主动履行义务。如果等法院作出裁判后再强制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就必然给原告造成更大的生活和工作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便可根据权利主张人的申请,以裁定的形式责令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或某些特定的物品。这种由法院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就叫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具有给付内容的案件;追索拖欠、克扣工资等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先予执行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三是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正常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先予执行,必须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写明请求的理由和根据。法院在接到先予执行申请后,可以根据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的,可驳回先予执行申请。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如果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但案件审理终结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并赔偿因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先予执行申请书的格式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返还扣押的车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返还车辆一案,承蒙贵院立案受理。因申请人要求返还的汽车,系申请人家庭唯一的经济和生活来源,自车辆被被申请人非法扣押后,给申请人一家带来较大的生活困难,而且有关车辆的税、费等费用仍须申请人支付,使申请人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申请准予裁定被申请人返还非法扣押的车辆,并自裁定之日起先予执行。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