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三国之我是兀突骨:关于印发宝鸡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9:34:23

关于印发宝鸡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宝政发[200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建立和推行这项制度,对于深化我市综合配套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抓紧抓好此项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选配专业人员,深入调查摸底,搞好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紧做好改革起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基本生活保障体制,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公平效率相结合,体现事业单位自身特点,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形式多层次,管理法制化、运作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原则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储备基金制度。
  二、改革的内容
  改革的内容是:改变过去由国家、单位统包统支现收现付的养老模式为部分积累模式;改变过去实行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为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工作人员缴费制度,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改革的范围和对象
  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市级经费属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经费属于全额事业单位编制内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陕政办发[2001]85号文件规定已经参加了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保持不变。驻宝部、省属及经费不属于市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视其情况参加保险。
  四、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市本级事业单位筹集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8%(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下同),筹集比例可根据支付情况逐年提高。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国家根据养老保险费支付情况实行定额补贴;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统筹比例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由单位按月直接划拨给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8%,由单位按比例从本人当月工资中代扣,按月定期统一向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对本方案实施前的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金。
  (三)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费,在单位自有经费中列支。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由本人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每人每月适当发给养老补贴。
  五、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工作人员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账户储存额的利息,为实际储存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三)工作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算。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离退休(职)后的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在职工作人员死亡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后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储存余额的,可以继承。
  六、养老金的计发
  (一)养老金的计发,按现行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新的办法执行。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列入统筹项目的离退休费由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
  (三)国家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时,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在积累的资金中,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积累资金不足时,财政给予补贴。
  (四)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从国家和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账户计发的养老金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七、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月全额缴纳和发放。基金收缴由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委托专业银行收款或转账的方式收取。对完成基金缴纳的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由专业银行进行同期发放;因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基金无法及时缴纳的,逾期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或投入其它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年度基金结余部分,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商财政,可有计划地安排定期专储或购买国家债券,并按同期城乡的实际收益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增加积累。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免征税金。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余额随同转进移出。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由本人起薪之月,列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六)原参加劳动部门企业养老保险的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本方案批准实施之日起,改为参加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其原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含利息)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转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八、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基金
为了避免退休高峰期出现养老保险金支付大于统筹收入的情况,可在本制度实施后,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当风险基金低于一定额度后,可采取适当提高保险费征缴比例或由财政拨付风险基金的方式予以补充。
  九、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一)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宝鸡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策,研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宝鸡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是具体负责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和营运;负责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本方案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市人事局、财政局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新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重新修订和完善。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方案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