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游戏厅iphone版:HR的法律必修课之培训成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2:35:51

HR的法律必修课之培训成本

热度 4已有 150 次阅读 2011-7-19 18:06 |系统分类::员工关系

       近些年中国企业的培训之风刮遍中国大地,从南到北、从基层管理人员到高管都在提及培训,很多都参与到培训中来,此时作为企业的核心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的HR如何应用好培训及其培训协议等等,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企业成本被白白浪费掉,这是作为一个合格的HR必须具备的,在本文中提出一些个人的浅见,希望对HR同仁有帮助。
       案列一、永华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于是通过网络招聘小徐和小巩两位名牌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小徐和小巩于2011年3月3日进入公司并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开始上班后公司安排小徐和小巩两人与其他同时进入公司的新员工进行了七天脱产培训,使其更好的融入公司文化及掌握必备技术,并与二人签订了培训协议以及要求顺延劳动合同1年,约定违约金2000元;培训期结束后到5月初鉴于两人的优异表现,公司再次决定对两人各出资3000元送出去15天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了增加服务期1年的培训协议及合同期限顺延至2016年3月2日,培训结束后,小巩因父母安排其出国留学,于是小巩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经过再三挽留,但小巩去意已决,于是公司要求小巩支付培训违约金5000元,后于2011年7月3日小徐也提出辞职,公司迫于无赖同意离职同时要求小徐支付培训违约金5000元,后双方将此事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经过仲裁裁定小巩无须支付公司诉求的违约金5000元,小徐需支付公司违约金2928元;
       案列二、黄佳于2005年3月29日入职某纺织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书到2008年3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2007年6月公司鉴于黄佳优秀的表现决定将黄佳送到北京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为2年、约定违约金2万元,但经过培训后黄佳表现不尽人意,于是公司决定在黄佳合同到期(2008年3月28日)时终止劳动合同,但是黄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培训协议已经将合同期限顺延至2009年6月,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后经过仲裁认定公司不得解除劳动。
       在案列一中为什么进公司后的一周脱产培训而约定的违约金都未被支持?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什么是“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我认为培训应分为福利性和必备性培训,必备性的培训就是说为了员工适应岗位而必须开展的通用性培训,比如说上岗培训、安全培训等等,不应该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所以公司对小巩的诉求未得到支持,但是另一种福利性的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一般比如送出去外培,或是学历学位的教育等等;
        或许读者会问那小巩的另为3000元,为什么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了?这主要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在试用期内辞职无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样也是小徐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原因,可见我们的公司为了安全起见不要在员工试用期时进行福利性培训;
        案列二中主要是涉及到一个如果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这与案例一中约定是不一样的,此种情形下培训协议与劳动合同有同等效力,劳动合同期自动延续至服务期结束,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无关,如果公司在2008年3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将需向黄佳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对比两个案列的时候我们发现他们约定的违约金似乎不对等,那么在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需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双方出于自愿原则进行约定即有效,和约定服务期开始时间差不多,但是服务器的开始时间一般是从培训结束后次日开始。
       就劳动者个人利益来看,我们发现小巩似乎很划算,既被送出去培训又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这恰恰就是我们做HR的需要注意的事情,另外还有两种情形劳动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一是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时,公司降低待遇的劳动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二是服务期短于合同期,服务期到之后劳动者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