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军东征手机版:关注银行柜面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0:07:18
关注银行柜面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作者:曹敏燕 罗…    文章来源: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    点击数: 10    更新时间:2011-11-4     

银行是与“钱”打交道的单位,法律与银行日常工作息息相关。特别是临柜交易过程中,从客户进入营业场所直至离开,将发生一系列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进入营业场所到办理业务前是先合同义务关系、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合同法律关系、办理业务结束后是附随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与客户发生的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这一关系产生的。

一、交易前的先合同义务

客户进入营业场所没有发生交易前,虽尚未成立合同关系,但双方基于缔约接触而产生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双方也因此负有相应的义务。此时若客户发生伤害,银行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磋商的过程中一方过错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判断银行是否需要在此过程中对客户的伤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银行是否对客户负有先合同义务(即受害对象是否为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二是银行是否在此次侵害事故中存在过错。判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损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因为银行设施自身瑕疵所致并且是否达到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此基础上银行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以及银行在客户发生损害时是否采取了将损害程度降到最低的措施。如银行未执行好上述判断标准,则应认定银行有过错。举一个实际操作中的例子,下雨天地面湿滑,银行应在营业场所醒目的地方放置类似“小心地滑”的标志,如果放了客户还是摔倒,那么银行已经尽到了义务,将不对客户的伤害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责任,反之将对客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有一个经常发生的情况--客户撞到柜台上的防弹玻璃,安装防弹玻璃是银行工作特殊性的需要,但是对客户进行提醒也非常必要,因为万一发生伤害事故,银行又将落下“缔约过失”之责,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二、交易中的合同关系

客户办理业务等活动是一个主要的法律关系,客户有出示存折、存单、支票等凭证的义务,必要时附有出示身份证明的义务。比如银行定期存单背面均标明“未到期支取需出示身份证”的条款,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客户需要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未带身份证,遇到这种情况银行有权不支付对价款项。同时在此过程中,客户签章是重要的环节,一经客户核对签章就表明对合同的确认,合同即告成立,临柜人员尤其要慎重检查。

三、交易后的附随义务

交易是在银行场所内进行,银行还负有保护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保护义务,因发生在合同关系结束后,也称之为后合同义务。所以在合同关系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维护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协助其妥善处理之后的相关事宜。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在现金交易过程中银行在交付款项后,虽然交易已经结束,交易风险也随着标的物款项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基于后合同义务,银行仍负有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而判断银行是否恰当履行这一义务的标准应以同行业的普遍做法为标准,如果该银行的做法明显低于同行业的做法或公认的防范标准,那么应认定银行主观上存在过错。例如客户有大额取款,临柜人员应提醒客户注意安全并提供信封或者其他保护钱款的措施,同时应替该客户保密。

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主体,它和客户一样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银行作为货币直接交易的场所,风险相对较高,保护客户及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是银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对在临柜过程中的各法律关系有清醒的认识,才能从本质上提升银行服务质量,满足客户全方面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