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到希拉穆仁大草原: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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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现状
发布日期:2011-04-13  来源:  作者:  查看:433  返回 一、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
  在中国目前的税制中,流转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三个税种。其中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的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中,将融资租赁划归金融保险业,定义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因此,融资租赁业按照金融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税基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从2003年1月1日起适用5%的税率 。而经营租赁作为传统租赁则归属于服务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收。”经营租赁以出租方向成承租方收取的租赁费,不扣除其他成本,并且一直适用5%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即对有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对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区分两种情况,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租赁行为,以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
这种规定是与中国现行税制实行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行模式密切相关的。这种模式是由中国的国情和部分商品劳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为从理论上看,增值税应对一切商品和劳务实行普遍征收,才最符合税收中性的原则,最有利于发挥增值税的作用。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行征收税制很容易导致对同一应税交易的重复征税。
二、融资租赁的所得税政策
中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也不相同。
目前内资的租赁企业适用的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则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所得税,同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税收抵免。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进行国产设备投资,只要符合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包括融资租赁方式,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对租赁公司购买的用于出租的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等的设备,经批准可以实行。
2.加速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前提取折旧,仍需报总局批准。加速折旧的方法还不能成为我国企业普遍自主采用的财税政策。
3.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2002] 84号第39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他为经营租赁。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而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赁支出不得扣除,只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4.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是对在一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得的来源于该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征税办法的统称。中国的预提所得税并非是独立于外资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另一税种,而只是为适应上述跨国权益所得的特点,所采取的一种源泉征收办法。当这类所得在中国境内发生时,即以这类所得的取得者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固定机构、场所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的租金按10%的比例税率计征。
三、融资租赁的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早在1982年海关总署关税处在给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如果承租企业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租赁设备经进口审批部门证明确属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先进适用的生产设备,承租单位可提供租赁合同和经批准的进口订货卡片影印本,向我署申请减免关税。”最近几年,海关总署也就几个国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融资进口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国外设备的减免税申请做过类似的批复。
1.一般进口贸易。
如果出租人在境内,不论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进口货物的选择,还是依据自己的对进口货物选择与境外卖方签订了有效进口购买合同,出租人以购买方式进口,则该设备的进口应视为一般货物进口贸易。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关税交纳义务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是收货人,应依法缴纳关税。
2.跨境租赁
跨境租赁是指境内承租人(包括转租人又称第一承租人,第二出租人)依据与境外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申请以租赁方式进口的业务。修订后的有关关税的法律法规对一般货物的进口和租赁方式的进口关税纳税义务人、关税减免税、关税的完税价格的认定均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如果承租人对租赁进口的设备只是要求境外出租人提供一种短期的租赁服务,租赁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结束时有留购租赁物或享有留购租赁物的选择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9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四、融资租赁的其他税收政策
1、印花税
根据1988年8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共包括13个税目。其中借款合同按借款总额的十万分之五缴纳,设备购销合同,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
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按租金总额的十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经营租赁按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这也是根据税法中将融资租赁业务看作金融业务的定义制定的。
2、房产税
如果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房屋时,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费用等,与一般的房屋出租的“租金”的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之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产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间的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交纳人是在征收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在每一笔融资租赁的业务中,租赁方应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目前税率是根据纳税人所在的不同地区进行区分的。对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7% 、5%或1%计算。
4、契税
在融资租赁中,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在房屋的融资租赁中,在最后一般都发生产权的转移,因此,就可能涉及到契税的交纳。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因此,有可能发生契税的缴纳。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