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裕 杀 司马氏: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4:06:34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办学体制趋于多元化,学校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普遍出现,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教育劳务范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文对教育劳务的征免税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切实把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09年以来,临清地税局对辖区内部分学校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认为学校教育劳务税收征管亟待加强。
        一、教育劳务税收征收管理现状 
        1、纳税意识淡薄,税收职能认识有偏差。由于长期以来学校都是享受着国家的税收减免政策,从而对应税教育劳务收入纳税认识上存在误区。税务机关基于自身所处环境考虑,加上税务人员业务水平不同,无法分清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进而造成税收管理流于表面形式。 
        2、认定困难,征收管理操作难度大。由于学校收费项目多,审批收费标准又政出多门,不同地区之间相同收费项目征税与否也存在操作上的不平衡,所以很难在宏观上对这些学校收费情况进行控管,导致不能及时对其收入进行应税确认,造成税款征收工作难度加大。 
        3、多部门控管,税收管理难以到位。财政、税务部门两家规定不协调,收费票据管理不规范。目前学校收费普遍使用财政专用收费收据,而财税[2006]3号明确规定,应税收费项目按规定使用发票,但财政部门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一律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纳入预算管理。学校的财务管理归财政部门,所以税务发票管理办法在学校难以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教育劳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 都能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收管理程序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但是在教育劳务核算及纳税申报上还存在以下问题: 
        1、混淆教育劳务征免税界限。认为凡是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都不征税,其主要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2、收费票据的使用不规范。非应税收入未全部使用由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而是使用自制收据,应税收入部分也未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收费。 
        3、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未单独核算。部分学校以其行业规定,收费名目繁多,其中既有应税收入,又有免税收入,各项收入未实行单独核算,因而不利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学校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针对以上现状,临清地税局组织有关税务人员对5所学校收取的择校费、托管费、赞助费等应税项目进行了专项清理检查,涉及应税收费金额945万元,应缴营业税等各项税款近33万元,涉税问题主要为: 
        1、除规定收费项目外另有其他收费项目。如班费、微机使用费、自行车费、电教费、取暖费、床上用品费、磁卡费、择校费及代收的校服费、保险费等。对照财税[2006]3号文件之规定,检查人员认定,学校收取的班费、网点承包费、微机使用费、自行车费、电教费、资料费、择校费等均应列入应税收入范围。 
        2、部分学校存在出租学校餐厅行为。为便于管理,部分学校的餐厅和校办工厂出租给个体经营,其应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等都未申报缴纳。 
        3、各类合同未申报缴纳税款。学校达标过程中,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基础建筑合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加强教育劳务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为深入挖掘这项重要税源,促使教育劳务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临清地税局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提出如下管理建议: 
        1、做到税法宣传到位,服务辅导到位。针对当前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在教育劳务征税问题上的一些不理解,要在加强沟通和宣传解释上下功夫,力求取得地方政府支持,使教育部门明确纳税义务,提高其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广泛利用宣传栏、新闻媒介等形式开展相关政策宣传,邀请学校负责人、财务人员、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做到征纳双方面对面交流、谈政策,达成共识。同时税管员也要加强与各类学校的联系,辅导财务人员健全帐务,将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帮助学校办理领取发票手续,协助领购税务局监制的统一发票,切实做到服务辅导到位。 
        2、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健全征管台帐。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每年展开一次全面调查,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了解辖区内所有教育机构的办学模式、办学性质、投资组成、收费方式及票据使用情况,同时到教育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协查各类学校的规模及收费情况,然后将两种调查所得的数据进行比对核实,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进而按照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建立健全教育机构征管台账,全面掌握教育机构征管底数。 
        3、不断强化征免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减免税审核认定关,对教育机构免税实行资格审定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教育机构及提供应税教育劳务的单位一律纳入正常征税管理;对账务健全,有账可查的实行查帐征收(主要是公办教育机构),对账务不健全或无账可查的实行核定征收(主要是民办非学历教育)。 
        4、重视加强巡查巡管,实行以票控税。一是将每学期开学前后的两个月作为教育机构重点巡查巡管月,要求税管员不仅要做好巡查巡管工作,且要重点跟踪教育机构征管变动情况及票证使用情况,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和以票控税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大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力度,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对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如择校费、赞助费等)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对于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即免税项目,仍使用财政机关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收据)的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达到以罚促管的目的。 
        5、不断加大稽查力度,体现“以查促管”。一是针对目前驾驶员培训学校税收管理参差不齐的局面,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有所作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介加以大力宣传。二是及时将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管理环节,协助和配合征管部门整顿规范该行业的税收秩序,真正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 
        6、建立长效机制,制定落实行业管理办法。税务部门要结合教育劳务收费情况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建立起强化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这样就能从源头上遏制管理无序的局面,让征纳双方做到有章可循。

(文章来源:临清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