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神话产生时代:景凯旋:人民需要娱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20:15:40

景凯旋:人民需要娱乐

发布时间:2011-11-07 11:34 作者:景凯旋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89次

  广电总局发布“限娱令”,要求各地方卫视在黄金时段,娱乐节目每周播出不得超过三次。并称“不少观众”对全国卫视周播126档娱乐节目的现状很不满,这些节目主要包括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等。据称“限娱令”便是针对其过度娱乐化、格调低俗、形态雷同等倾向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但这个理由实在有点牵强。因为观众不满娱乐节目现状,所以要对收视率高的娱乐节目加以限制,这里只能有一个逻辑推理,那就是一部分观众满意娱乐节目,一部分观众不满意娱乐节目,而管理部门于是代表了其中一部分观众,要出面限制另一部分观众。


  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懂得维护个人权利的今天,即使“限娱令”的确符合大多数人的愿望,但喜欢这些娱乐节目的另一部分观众却明白,他们的权利遭到了剥夺。事实上,不是许多观众不满意娱乐节目,而是某些官员不满意娱乐节目,他们总是觉得有责任维护每一个公民的道德水平,并且只有他们才知道这个道德标准在哪里。


  喜欢娱乐是人的天性,尤其是年轻人的天性。据《汉语大词典》对“娱乐”的释义:“①欢娱快乐;使欢乐。②快乐有趣的活动。”在艺术发生学理论中,斯宾塞和席勒的艺术起源于游戏是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认为人的审美活动与娱乐游戏一样,是一种生命精力过剩的发泄。由于娱乐游戏没有任何功利目,可以在追求快乐中暂时摆脱生存压力,故有利于个体和种群的生物性延续,因而娱乐本身是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的。只有在现代总体性制度下,为了实现目标社会的管理,大众的娱乐活动包括娱乐节目才会受到管制。


  今天当然不会再有人要限制全民的娱乐活动了,广电总局极力声明,“限娱令”也只是限制“过度娱乐”。姑且认为这是事实吧,可“过度娱乐”又算什么罪名呢?现代社会学研究表明,人对娱乐的追求是和经济宽裕而非经济匮乏密切相关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越好,对娱乐的需求性就越高。所谓“过度娱乐”,不正是人们物质生活提高的表现吗?更重要的是,“过度娱乐”既不涉及违背法律,也不涉及道德败坏,除非将娱乐本身定义为道德低下的表现。显然,个别官员在骨子里是这样认为的。


  受众观看娱乐节目,是冲着娱乐本身的性质来的,目的是放松身心,并不想投入更多的道德或智力活动。就使人娱乐的性质而言,凡设计来使观众快乐的项目、表演或活动,诸如传统的说书、相声、曲艺和当今的小品等等,都可称为娱乐节目。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具有娱乐性、通俗性和商品性。相比之下,广电总局所限制的上星频道电视节目除了这些特点之外,更多的是现场即时性和交流互动性节目,在演员、嘉宾或主持人与受众的交流互动中还原人最初始的娱乐状态,并在这种人际亲密的放松状态中释放出人的天性。


  也许娱乐节目的“低俗”才是官员们最忧心的问题吧,但这从来又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比如,“能够振奋精神、愉悦身心”与“以吸引眼球和提高收视率为主要目的,追求浅层次情感宣泄和快感满足”之间,就很难有客观标准。结果往往因时代而异,甚至因人而异。在我看来,这些电视娱乐节目就并不比姜昆的相声、赵本山的小品要更“低俗”。


  至于这些娱乐节目“形态雷同”,造成电视资源浪费,不利于节目创新,这理由就更令人不解了。创新是各电视台自己的事,只要节目收视率高,就说明这是受众所喜闻乐见的,形式雷同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按照接受理论,形式雷同会造成受众的腻味,使收视率下降,那时候各电视台必然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也就是说,这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事,而不是由行政部门来决定的事。


  娱乐节目本来就属于市场,它的存在自然应当由观众的收视率来决定,由市场规律来决定,任何代表观众作出的行政命令,其实都是不尊重观众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