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多少年:5、推行法治就能强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5:19:22

5、推行法治就能强国

【原文】当魏之方明《立辟》1、从宪2令行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3天下,威行四邻;及法慢,妄予,而国日削矣。当赵之方明《国律》4、从大军之时,大众兵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慢,用者弱,而国日削矣。当燕之方明《奉法》5、审官断之时,东县齐国,南尽中山6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断不用,左右交争,论从其下,则兵弱而地削,国制于邻敌矣。故曰: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强弱如是其明矣,而世主弗为,国亡宜矣。语曰:“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夫舍常法而从私意,则臣下饰于智能;臣下饰于智能,则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道行,治国之道废也。治国之道,去害法者,则不惑于智能,不矫于名誉矣。昔者舜使吏决鸿7水,先令有功而舜杀之;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8之君后至而禹斩之。以此观之,先令者杀,后令者斩,则古者先贵如令矣。故镜执清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凡智能明通,有以9则行,无以则止。故智能单道,不可传于人。而道法万全,智能多失。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明主使民饰于道之故,故佚10而有功。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乱主使民饰于智,不知道之故,故劳而无功。释法禁而听请谒,群臣卖官于上,取赏于下,是以利在私家而威在群臣。故民无尽力事主之心,而务为交于上。民好上交,则货财上流而巧说者用。若是,则有功者愈少。奸臣愈进而材臣退,则主惑而不知所行,民聚而不知所道。此废法禁、后功劳、举名誉、听请谒之失也。凡败法之人,必设诈托物以来亲,又好言天下之所希有,此君乱主之所以惑也,人臣贤佐之所以侵也。故人臣称伊尹、管仲之功,则背法饰智有资、称比干、子胥之忠而见杀,则疾强谏有辞。夫上称贤明,下称暴乱,不可以取类,若是者禁。君之立法,以为是也。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为非者,是邪以智,过法立志。如是者禁,主之道也。

【译文】当魏国正在彰明《立辟》、从事法令推行的时候,有功劳的必然奖赏,有罪的必然诛杀,它的强大可以匡正天下,它的军威横行四邻邦国;等到法治懈怠,胡乱地给予奖赏,国土便一天天被割削了。当赵国正在彰明《国律》、从事扩大军队的时候,人口众多兵力强大,开辟土地到了齐国、燕国境内;等到《国律》的实行懈怠了,执政者软弱无能,而国土便一天天被割削了。当燕国正在彰明《奉法》、重视官方决策的时候,向东把齐国的领土作为自己的郡县,向南攻取了中山国的领土;等到《奉法》推行衰减,官方决策不被采用,左右亲信互相争权夺利,赏罚决断听从臣下,那么就兵力衰弱而土地被割削,国家就被邻近敌国控制了。所以说:彰明法制就能强盛,懈怠法制就会衰弱。强盛和衰弱是这样的明显,而世上的君主还不搞法治,国家很容易就会灭亡了。俗话说:“家庭有了固定的产业,虽然碰到荒年也不会挨饿;国家有了固定的法则,虽然危险但不会灭亡。”如果舍弃固定的法则而依照个人意志来治国,那么臣下就会粉饰自己的智慧和才能;臣下粉饰自己的智慧和才能,那么法律禁令也就立不起来了。这样就是随心所欲的道路通行,治理国家的道路被废弃了。治理国家的道路,就是去除妨害法制的做法,那么就不会再被智巧和技能所迷惑,也不会被虚假的名誉所欺骗了。从前舜派官吏去排除洪水,在命令下达之前立功的,舜就把他们杀了,禹让各国诸侯到会稽山上去见他,防风部落的君主迟到而禹就把他斩首了。这样看来,在命令下达之前行动的要被杀,在命令下达之后落后的要斩首,那么古代的人已经率先重视按照法令来办事了。所以镜子保持清亮就会无事,美和丑在镜子里就会有比较;度量衡保持中正就会无事,轻和重在度量衡自会衡量出来。如果摇动镜子就不能使它保持明亮,摇动度量衡就不能使它保持中正,这就是法的意思。所以先王以道路为常规,以法治为根本。根本性的东西得到治理的名位就尊贵,根本性的东西混乱了名位也就丧失了。凡是智慧能明白通达者,有用的就行为,无用的就停止。所以智慧是单方面的小道,不可以传给别人。而坚守道路的办法才是万全的,智慧和才能大多会失误。所以挂起度量衡就能知道平正,设置圆规就可以知道圆,这就是万全之道。明白的君主使民众走在法治道路上的缘故,所以又安逸又有功劳。放弃规矩而任凭技巧,放弃法治而任凭智慧,就是迷惑混乱的道路。昏乱的君主使民众在智巧方面修饰自己,所以辛劳而无功绩、放弃法律禁令而听从私人的请求,群臣就会在上面出卖官爵,从下面取得报酬,因此利益归于私家豪门而威势就转移到群臣身上了。所以民众就没有尽心竭力侍奉君主的心意,而是致力于和上面的大臣搞交结。民众喜好与上面大臣结交,那么货物财利就向上流到大臣手中而花言巧语的人就被录用了。如果象这样,那么有功之臣就会越来越少,奸臣越来越多得到进取提拔而有才能的臣子被斥退,那么君主就会迷惑而不知道如何行为,民众聚集而不知道走什么道路。这就是废除法律禁令、把功劳放在次要地位、根据名誉来提拔人、听从私人请求说情来任用人的失误。凡是败坏法度的人,必然要设置骗局假托于事来亲近君主,又喜欢说谈天下罕有之物,这就是残暴昏乱的君主被迷惑的原因,也是贤能的大臣被侵害的缘故。所以臣下称颂伊尹、管仲的功绩,那么他们违背法治粉饰智巧也就有了根据;称颂比干、伍子胥的忠诚而被杀,那么他们激烈而强硬地向君主进谏就有了借口。如果上级称颂贤明,下级称颂暴乱,这就不可以类比,象这样的就要禁止。君主立法,是认为它正确。如今臣子中有很多标榜他们个人的智巧而认为法治是错误的人,他们用智巧来肯定邪恶的行为,是超越法治使智巧树立。象这样的行为要禁止,这就是君主的道路。

【说明】在讨论了由什么人来掌管法律之后,韩非又举了几个例子来说明推行法治就能强国,放弃法治就会弱国的道理。这无疑是正确的,作为任何一级组织,都必须要有法度、法规,没有法度、法规的组织,都是松散结构的,没有凝聚力的。但人们的凝聚力并不完全是靠法度、法规的制定与执行,这一点一定要弄清楚。

——————————————————

【注释】1.《立辟》:指春秋战国时期魏国的刑书。当时是魏文侯、武侯变法改革之时,约于公元445~370前年。辟:(bì毕)《诗·邶风·柏舟》:“静言思之,寤擗有摽。”《诗·小雅·雨无正》:“辟言不信。”《诗·小雅·桑扈》:“之屏之翰,百辟为宪。”《诗·周颂·清庙》:“不显维德,百辟其刑之。”《论语·八佾》:“‘相维辟公,天子穆穆’,奚取於三家之堂?”《荀子·荣辱》:“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说文》:“辟,法也。从卩、从辛,节制其罪也。从口,用法者也。”这里用为法律、法度之意。

2.宪:《书·益稷》:“慎乃宪。”《诗·小雅·六月》:“万邦为宪。”《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此君之宪令。”《管子·立政》:“布宪于国。”《尔雅》:“宪,法也。”《礼记·学记》:“发虑宪。”《荀子·王制》:“修宪命,审诗商,禁淫声。”这里用为法令之意。

3.匡:《书·伊训》:“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诗·小雅·楚茨》:“既齐既稷,既匡既敕。”《左传·襄公十四年》:“善则赏之,过则匡之。”《国语·晋语九》:“今范中行氏之臣,不能匡相其君。”《韩非子·十过》:“昔者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史记·货殖列传》:“一匡天下。”这里用为纠正、匡正之意。

4.《国律》:指战国时期赵国的刑书。当时是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变法强兵时期,约于公元前325~300年。

5.《奉法》:指春秋战国时期燕国的刑书。当时是燕昭王变法图强时期,约于公元前311~279年。

6.中山:地名。春秋时期诸侯国名。公元前296年被赵国所灭。《韩非子·初见秦第一》:“东阳、河外不战而毕反为齐矣,中山、呼沲以北不战而毕为燕矣。”

7.鸿:通“洪”。《荀子·成相》:“禹有功,抑下鸿。”《楚辞·屈原·天问》:“不任汨鸿,师何以尚之?”《史记·夏本纪》:“当帝尧之时,鸿水滔天。”《史记·河渠书》:“禹抑洪水。”《汉石经·尚书·洪范》:“鲧陻鸿水,汨陈其五行。”这里用为洪水之意。

8.防风:古狄族名。《说文》:“鄋,北方长狄国也。在夏为防风氏,在殷为汪芒氏。”《鲁语》作“禹致群神”。《竹书纪年》:“帝禹八年春,会诸侯于会稽,杀防风氏。”在今山东省博兴县西南。

9.以:《书·尧典》:“日中,星鸟,以殷仲春。”《诗·召南·江有汜》:“江有汜,之子归,不我以。”《诗·周颂·潜》:“以享以祀,以介景福。”《左传·僖公二十六年》:“凡师能左右之曰以。”《易·兑·象》:“丽泽,兑;君子以朋友讲习。”《小尔雅》:“以,用也。”《孟子·梁惠王下》:“暴见于王,王语暴以好乐,暴未有以对也。”《说文》:“以,用也。”《玉篇·人部》:“以,用也。”这里用为“用”之意。

10.佚:(yi役)通“逸”。《管子·牧民》:“民恶忧劳,我佚乐之。”《论语·季氏》:“乐佚游。”《孟子·尽心上》:“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荀子·仲尼》:“乡方略,审劳佚,畜积修斗而能颠倒其敌者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今身使佚,且寄载,有德于人者。”《广雅》:“佚,乐也。”这里用为安逸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