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华大学宿舍: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4:07:30
2011-05-17 16:08:24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1]6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尽快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切实提高对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未参保退休人员,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解决这一问题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应充分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这项工作明确为今年的重点工作,集中时间和力量,确保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 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协调机构,积极稳妥推进。要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使政策深入人心,让符合条件的对象充分了解和掌握《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未参保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做好职工参保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 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切实提供及时便捷的经办服务
各地要认真做好超龄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安排业务骨干,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附件:1.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适用人员范围
(一)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它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参保人员”)。
(二)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三)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未参保人员”)。
(四)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以下简称“中断缴费人员”)。
二、 “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一)缴费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
“超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
(二)待遇计发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统一采纳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采纳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
“超龄参保人员”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1;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6;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4。
办理参保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项参数统一为56个月,每超过1周岁,基本养老金增加20元。
“超龄参保人员”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所依据的政策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超龄参保人员”的其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参保经办管辖及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标准
“超龄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
“超龄参保人员”的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四、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10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费基数、比例及记账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相应年度分摊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选择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其相应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选择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的,其相应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6。
五、 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 [2010]107 号)
2010 年 12 月 24 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于由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各地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 2011 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 全面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严格界定未参保人员范围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各地工作的基础不同,解决这一问题进度有快有慢。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科学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准确掌握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数量;在政策落实中,要明确具体标准,避免引起相互攀比;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三、 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执行现行制度和政策,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 15 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以缴费至满 15 年。
四、 坚持参保缴费的制度和机制,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各地要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参保时的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55]38 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并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各地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好未参保人员参保后的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五、 认真细致地做好经办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
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使用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六、 加强基金调剂使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加大基本调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统筹考虑。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抓紧制定或完善实施办法,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0 年 12 月 24 日
编辑:朱学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