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三国志魏国用水神:西藏妇女及婚姻家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2:59:36


西藏解放以前,广大妇女,尤其是劳动妇女,身受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四重压迫,处在社会的最低层,无论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上,根本没有妇女的地位。
在封建农奴制度下的旧西藏,妇女统称为“吉麦”,被看成最低贱的人。旧西藏地方政府的法典中,明文规定:“勿予妇女议论国事之权”,“奴隶与妇女不许参与军政事宜”。女人甚至不能摸男人的身符和腰刀。更荒谬的,男人强奸妇女,女方得罚款。这是什么道理?因为被污辱的人是女的。落后的政治制度,使人们的社会意识也变得不可思议,人们把妇女诬为“妖魔”,“一半是人,一半是鬼”,“不祥之物”,“灾难的化身”。夏天,妇女在地里劳动,不能大声说话和嬉戏,不然,冰雹、霜冻等自然灾害出现,帐便要算在妇女身上,等等。旧西藏,还流传着许多诬蔑妇女的谚语,象“狗与妇幼乃纠纷之祸根”,“若信女人言,房顶杂草满”,“妇女说的话,如同母马奔”(母马是跑不好的,妇女说不出好话来), “女人不能办社交,姑娘射箭太奇怪”。仅从这些流传久远的民谣,也可以看出在漫长的封建农奴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是何等的低下。
西藏自古就有“信守男尊女卑之礼”的规矩,而且从小孩起,男女就有根本区别。比如,男孩子长到八岁,家庭较为富裕的,要想法让他们读书、学文化。哪怕是穷人,也要去当僧徒,在寺庙中学点文化。但是,女孩子便不行了,因为人们认为女子学文化是多余的。所以在旧西藏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妇女是文盲,至今,农牧区的许多老太太还弄不清自己的岁数。哪怕是贵族、大商人家,女孩子也只允许学会简单的写信、记帐,无须学习经典。
男孩长到十八岁,便要掌管家权,学会打官司和做生意。女孩到了十五岁,只允许学会挤奶、酿酒、服侍人。西藏俗语说: “男可放肆到不疯为止,女得顺从到当会说话的工具。”社会上要求和培养男女青年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无形的法律规定,使姑娘嫁到别人家,等于男人家增加了一个奴隶。俗语说:“女人出门三年当奴”,就是这个意思。女孩出嫁以后,不能掌握男方家的财产,女孩子也没有继承权。相反,男子入赘女家,可当女家之主,一切财产由男子继承。
在寺庙里,某些经堂是禁止妇女进入的,只能在门口叩头;贵族的经堂、书房里,也不准女人进入。在官场打官司,家中没男人,也得雇一男人去帮办。在家庭中,妇女也受歧视,不被当人看待。有些地方,人们还把对妇女的约束归纳为十不准,甚至在登记乌拉差役的名册上,妇女不准有自己的名字;家中会客,妇女不准在显眼的地方待着。
西藏妇女在旧社会的地位是如此低下,但她们的负担却是极为繁重。在农区,除了扶犁耕地、浇水和修房三项由男人负担,其余从耙地、撒种、除草、收割、踩场、入仓、炒青稞、磨糌粑、上山打柴等,都是妇女的事;在牧区,妇女的劳动量也是大得惊人的,春天接羔育幼,夏天挤奶、打奶、剪羊毛、晒奶渣、打酥油、割草、储草,忙得夜里皮袍都脱不下。到了冬天,又得忙着纺线、织“帮典”(围裙)和氆氇。
勤劳智慧的藏族妇女,在劳动上的确能顶“半边天”,难怪藏族人民有这样的谚语:“单一个男人立不起一个帐篷”(成不了一个家的意思)。“权力在阿爸手里,‘唐古’(糌粑口袋)阿妈掌着。” 说明妇女是一支伟大的力量,男人也离不开妇女。
旧西藏妇女的地位低下,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上面也可以找到证据。
由于封建农奴制度中人身依附的关系,农奴和奴隶的婚姻,首先是受领主的包办。然后才轮得上父母的包办。农奴要结婚,必须征得主人同意,并向主人送礼,札品有时多至二十只羊。假如男女双方属于两个领主、那么麻烦事更多,女农奴要嫁到另一家领主的男农奴那里,就必须想办法贿赂男方的主人,使男方主人拨一个农奴抵偿给女方主人,这样才能成婚。奴隶更不用说有婚姻自由了,他们没有恋爱结婚的自由权利。或者是领主一辈子都不同意奴隶结婚;或者是强迫配婚,领主可以任意将自己的女奴隶赏赐给别人作妻妾,十八九岁的女奴隶,有时只能陪伴六七十岁的老头。
西藏一般平民的婚姻,过去许多是父母包办,遇鸡嫁鸡,嫁狗随狗。包办婚姻的结果,便出现抢婚、骗婚的情况。一个姑娘的父母,与男方父母说好,事先不让女儿知道,骗女儿到男方村庄走亲戚、办事或串门。男方便劫持成婚。这种情况,在林芝、日喀则等地较为普遍,夏尔巴人的抢婚习惯一直继续到现在。买卖婚姻也是过去一种不良的习惯,在藏北牧区,一个妇女可卖二十头牦牛,还美其名曰“喂奶费”。
旧西藏的婚姻、家庭形式,大部分是一夫一妻制,但还保留着相当多的原始痕迹----群婚制度的残余。群婚残余表现在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和不定配偶。据有关单位在一些地方的调查,过去一妻多夫占百分之二十四,一夫多妻约占百分之五。
一妻多夫的家庭,最普通的是兄弟共妻,多数是同胞兄弟共妻,这样的家庭一般有二三兄弟共妻。一妻多夫的家庭,对贫苦人民来说,是为了减轻乌拉差役、避免顾了支差,顾不了耕种或放牧的情况。作为父母,也希望这样的家庭能够兄弟和睦。要是一个妻子能调和几个兄弟和睦过日,这个妇女是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和尊敬的。在贵族、富有的人家中,一妻多夫,为的是使财产不致分散。
一夫多妻主要在达官贵人中流行,这和其他地方地主、资本家三妻四妾的性质相似,是一种荒淫无耻的腐朽生活的反映。另一种考虑是,贵族官僚家中,前一二个老婆不生男孩,为地位及财产继承,也得娶三妻四妾。在贫苦人民中,也偶有一夫多妻情况,这主要表现在几个姐妹招赘一个丈夫进门,大家共有。还有母女共夫的,多数情况是母亲死了前夫,女儿还未成人,母亲招个年青的男子来支撑家庭,女儿长大了,也嫁给继父。
西藏的男女比例。大约是四十八比五十二;加上过去宗教盛行,男人中僧人甚多,许多僧人又不准结婚;又因为实行一妻多夫制度、因此,造成无对偶妇女过剩,这在客观上便给不定对偶婚姻造成了方便。在农牧区,存在未婚妇女有二三个小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得承担抚育子女的义务,而男方不负任何责任。这也是妇女地位不合理的一种表现。
旧西藏群婚制的残余,在一九五九年进行民主改革以后,已基本上不存在。现在遗留下来的,多数是旧社会婚姻情况的继续。目前的现状是,基本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也逐步实现自由恋爱婚姻。发展的方向是城镇比乡村好些;交通沿线比偏僻地区好些;家庭有人在外地参加工作比全家都从事农牧业的好些。当然,由于旧的婚姻制度的影响根深蒂固,在一些乡村和牧区中,落后的一妻多夫、不定配偶等婚姻家庭形式还存在。
和平解放以后,尤其是经过一九五九年的民主改革以后,西藏人民得到翻身解放,妇女的地位也发生根本的变化。
首先,妇女有了自己的组织。一九五三年三月八日,拉萨市成立了妇女联谊筹备委员会,这是西藏历史上第一个这样的组织,它团结了各阶层妇女,为保护妇女的权益,争取男女平等而开展积极的工作。妇女组织的出现,在西藏历史上是破天荒的。以往,西藏妇女是无权参加政治活动的,哪怕是上层达官贵族的夫人,也只是在社交活动场合上起陪伴作用,对社会和政治上的事,仍然是无权过问。一九五九年八月,西藏地方有了爱国妇女联谊会组织。一九六零年六月,西藏召开了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爱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妇联的成立,动员了占西藏人口一半以上的妇女投入推翻封建农奴制度的统治,以及反对 “四权”压迫的斗争,广大妇女在西藏革命中觉醒了,也得到了锻炼,她们在争取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解放运动中,赢得了本身的解放。目前,全自治区有专职妇女工作干部四百三十余人,妇女干部一万三千四百九十多名,占全区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九点八,还有一大批半脱产的农牧区基层干部,她们中许多人独立领导一个公社,一个生产队,指挥着成百上千人的生产和生活。现在,参加管理国家大事的妇女越来越多,象农奴出身的巴桑,已经成为自治区党委书记;门巴族妇女措姆,成了山南专署的副专员。据全区七十五个县的统计,有县一级妇女干部七十八人,占同级干部的百分之十七。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西藏代表中,百分之三十七是妇女。这些事实证明,西藏妇女有出色的组织和管理才能,不但能参议政事,而且能管理国家大事。
西藏妇女又是劳动的能手。现在、在万里高原,农业、牧业、工业、交通、地质、水电等各条战线上,都有过去被称为“半个人身”的妇女在战斗着,她们在生产劳动中,充分显示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乃东县结巴公社的次仁拉姆,从前是领主的“朗生” (奴隶),解放后,她带领原先的几户奴隶和农奴,组织了“朗生”互助组,以后又转为人民公社、在改造自然、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受到广大农民的爱戴。一九七九年,次仁拉姆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随着西藏建设事业的发展,像次仁拉姆这样的妇女先进人物便越来越多。去年,西藏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的有八十二名,自治区的“三八红旗手”有三百九十一名。
同时,获得解放的西藏妇女,还投身到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文艺创作等活动中去,也作出了显著的成绩。像全国 “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登山协会副主席、藏族女登山运动员潘多,不久前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登上珠穆朗玛峰的妇女;著名的藏族歌唱家才旦卓玛,已为国内外人们所熟知。在医疗战线上,如拉萨市人民医院院长向秋卓玛,中国戏剧家协会西藏分会理事、自治区话剧团藏族女演员次仁卓嘎。都是解放以后培养起来的女医生、女技术人员和女艺术家。据不完全统计,全自治区目前藏族女医务工作者有五千零二十七人,大、中、小学女教师七千三百四十五人,据水电、工业、气象三个部门不完全统计,女科技人员一百七十二人。西藏工业厅拉萨水泥厂有一个女子车队,全队共有二十一位姑娘,她们驾驶着“解放牌”载重汽车,英姿飒爽地奋战在漫长的青藏公路上,运载煤炭和水泥。她们的事迹在西藏人民中广为传播。大量的事实证明,获得解放的劳动妇女,许多人在为社会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妇女在文化教育、劳动保护、妇幼卫生方面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和照顾。
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男女平等的实现,西藏妇女不仅在政治地位上提高了,经济待遇上男女同工同酬,而且在文化教育上,也有了空前的长进。女孩子和男孩子一样,有入学的机会。解放以来,一批批藏族、门巴、珞巴族女青年,进入中央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西北民院、西藏民院、西藏医学院、西藏师院、农牧学院。现在在各级领导岗位担负领导工作和业务技术工作的女干部,绝大部分都是从这些学校中培养出来的。目前,全区还有二十二所中等专业学校和五十五所中学,全自治区还有小学六千二百六十多所,藏族女少年儿童入学学习的机会越来越多。新一代的藏族妇女,再不是愚昧的女性,而将是有文化、能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知识的妇女,她们和男同志一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一支伟大力量。
为了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保护妇幼的身心健康,党和人民政府还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妇女的特殊需要。妇女在产期、经期和哺乳期,政府和人民公社都作出规定,属于国家职工和集体企事业的工作人员,产假七十五天,工资照发;属于农牧区人民公社的女社员,产假一个月,公社给予酥油、奶渣等一定的物质照顾;对家庭困难的产妇,也补贴一定的劳动工分,使产妇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营养。现在,农牧区人民公社普遍规定,照顾妇女特点,妇女在孕期、经期,应安排轻的,干的劳动项目,确保妇女健康。妇女有婴孩哺乳,劳动间歇,给予定时的哺乳时间,劳动地点也安排在离家比较近的地方。
解放以后,西藏的妇幼保健工作发展较快,妇幼健康得到政府的保障。现在县以上的医院,都设有妇产科;一些地区的卫生部门,还定期普查妇女妇科病状况,以便及时治疗;区以下有卫生所、赤脚医生和接生员,采用新法接生,使婴儿成活率大大提高,产妇生命安全也有保证。民主改革以来的二十年中,西藏人口增加了近六十万人,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为百分之十一点二五,这与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是有密切关系的。
为了进一步解放妇女,使妇女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自治区各县、区、人民公社,先后办起了五千八百多所日托和季节性托儿所、幼儿园、入托的儿童达七万三千六百多人,占儿童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有了托幼机构,不仅使儿童的抚育和健康得到保证,而且因此把广大妇女从家务劳动中彻底解放出来。为了进一步做好托幼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还成立了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这一工作。
大量的事实证明,随着社会的变革,在社会主义新西藏,婚姻和家庭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女解放”已经成为现实,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也充实了许多新的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