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群英传7 妖骸:以钱买刑:富人豁免,穷人活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1:19:22

 以钱买刑:富人豁免,穷人活该?

    37岁的龙某在广东江门市江海区驾车撞死人,在一次性赔偿46万元之后,因死者家属和龙某单位“求情”,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名为“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有一个更直白的民间说法:以钱买刑。不过,这究竟是一种案发后的积极赔偿,还是对富人“法外开恩”的豁免权呢?【详细】【网友评论】

“以钱买刑”是一种误读?

    让肇事者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不仅能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及时获得赔偿,也对化解社会矛盾有重要意义。真的吗?

“从宽处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事故发生后,龙某留在现场,并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龙某家属希望能与死者陈某家属私了,专门为从家乡赶来江门处理陈某后事的家属安排了吃住,并对其赔礼道歉,还积极进行赔偿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次性赔偿46万元的协议。此外,龙某还是两家公司的骨干,为了不影响两家公司的正常发展,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江海区检察院最终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称本案是轻微交通肇事案件。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表示,让肇事者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不仅能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及时获得赔偿,也对化解社会矛盾有重要意义。

刑罚对受害人而言是报复性正义

    本案中死者家境清贫,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让司机入狱服刑的话,打了不罚,必然会减少民事赔偿的数目。与此同时,龙某的生活也会遭受灭顶之灾。一起车祸毁掉两个家庭,而对于社会整体正义并没有加以提升。
    历史上有很多情况是可以用钱赎罪的,除了犯下十恶不赦的大罪之外,很多时候是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钱物而免刑。进入现代的法治国家之后,这种情况就少见了,平等观念深入人心,而用钱赎罪的方式明显带有不平等的色彩。但实践当中发现,有很多情况下完全用刑罚来体现法律公正,对于受害人来说只是虚拟地伸张了报复性的正义。【详细】

富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普通老百姓将陷入无钱买刑的境地。

因赔偿而免诉,伤害了法律公平

    如果“以钱买刑”能成为现实,那么相对富人来说,是否可以花钱购买自由,最终不受法律的制裁?

检察机关不能因“求情”而免诉

    整个事件似乎平息下来,死者家属不予追究,检察院不起诉,肇事者也受到了巨款赔偿的惩罚,似乎该划上圆满句号了。然而仔细一想,这样做却是对死者的最大不公,也是对具有知情权的公众不公。
    公众的疑问是:既然肇事者能够支付46万巨额赔款,对于操办案件的相关部门是否也进行了某些“打点”?否则,按照《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使龙某“以钱买刑”,检察机关就应该坐视不理吗?对于重大事故的肇事者,即使受害人家属因为种种原因“求情”,检察机关也应该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可以“花钱免刑”,是全免还是部分免。

如果给不了那么多钱还起诉吗

    龙某交通肇事并致人死亡是客观事实,按理承担刑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龙某在事故发生后的态度,诚恳又积极无可指责,这些都应该给予肯定,也可以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但就因为态度积极,并有死者家属“求情”,法律就能网开一面,就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来说,多少都是有害的。否则,如果肇事者求爷爷告奶奶都筹不到那么多钱赔偿呢?检察机关还起诉不起诉呢?【详细】

富人更有实力被法律豁免

    尽管“以钱买刑”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必须引起高度警惕的是,在我们这个传统上的“人情社会”之中,“以钱买刑”极有可能被扭曲为“富人豁免权”,那将严重危害司法公正。而且“刑事和解”的口子一开,自然就会有人千方百计“钻窟窿打眼”。或许,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会导致这类现象:通过“关系”或“背景”的撑腰,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将提出只有在“刑事和解”的前提下才肯赔偿,否则就让受害者一方落个“人财两空”,以此威胁对方接受所谓的“刑事和解”。

人情社会中,“以钱买刑”极有可能被扭曲为“富人豁免权”。

“以钱买刑”保护不了弱势群体

    刑事犯罪所造成的伤害,往往不是金钱所能补偿的。难道没钱就活该?“一赔了之”对其他获刑者也不公平。

法律有既定的刑法对照执行

    作为司法制度的规范化,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理”明确到量刑构件中,对完善量刑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是非常必要的。然而,法律的惩戒力度是法律威慑力的体现,有既定的刑法对照执行。
    每一个成年公民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自己的行为,哪怕涉足犯罪也应该对应负的法律责任有一个基本的估量。说穿了社会就是在这样的规则下保持平安稳定。否则弱肉强食,仗势欺人,平民百姓还怎么能正常生活?如果在犯罪以后有足够的能力弥补犯罪造成的后果而减轻惩罚,那么法律的威慑力会大大降低。【详细】

“宽严相济”保护不了弱势群体

    如果要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减少社会的消极因素,维护社会安定,那么经济补偿对减轻刑罚的“宽严相济”政策还是无法落实到弱势群体身上。这些人当中出于生活甚至出于活命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要说他们的犯罪根源真的非常简单,并不令人深恶痛绝,对这些人的惩罚按情理是可以适当减轻的。但如果用经济补偿作为减轻惩罚的条件,那么,法律人性化的“恩泽”还是普惠不到真正需要宽大的人身上。【详细】

完善赔偿制度更利于司法公正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恰恰由于“法律白条”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受害者一方虽然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一些基层法院才逐渐开始尝试“刑事和解”,以激励犯罪嫌疑人一方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而其得到的“实惠”则是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
    然而,这种带有“以钱买刑”嫌疑的“刑事和解”绝不能滥用。从长远来看,通过完善财产冻结、终身追偿、国家赔偿等制度,并切实增强各级基层法院的执行力建设,都远比“刑事和解”更有利于司法公正。毕竟,我们不该让那些受害者流着泪去签署一份带血的“城下之盟”,更不能去承受一种实质上的“富人豁免权”对社会造成永久伤害。

赔偿制度不完善给“以钱买刑”式“刑事和解”带来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