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维汉 日本经济:警衔、关衔附法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7:03:46
人民警察警衔
行政
人民警察警衔——警员(行政)

一级警员(上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人民警察警衔——警司(行政)

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司(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司(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人民警察警衔——警督(行政)

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督(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督(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督(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人民警察警衔——警监(行政)

一级警监(上图):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中图):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下图): 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人民警察警衔——总警监、副总警监(行政)

总警监(上图):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
副总警监(下图):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技术
人民警察警衔——警员(技术)

一级警员(下图)二级警员(上图)
人民警察警衔——警司(技术)
一级警司(上图)
二级警司(中图)
三级警司(下图)
人民警察警衔——警督(技术)

一级警督(上图)
二级警督(中图)
三级警督(下图)
人民警察警衔——警监(技术)

一级警监(上图)
二级警监(中图)
三级警监(下图)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警衔与行政职务的对应关系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种的设置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依据职责分工设有以下警种: 一:治安警察。依法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不 受侵犯,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管理群众集会、游行、示威秩序,查处 治安案件,进行治安巡逻。承担治安巡逻任务的,又称巡警。除此以 外还负责魂治安管理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二:户籍警察。依法管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掌握辖区的人口情况, 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 安和公共秩序等。 三:刑事警察。依法对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方 面带有暴力性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包括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 强制措施以及在侦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 四: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处理交通事故和查处交通违章行为,并负责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等。 五:外事警察。管理国籍,管理外国人在我国定居、居留、旅行,管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等。 六:边防警察。公安机关目前实行现役制的警种之一,依法维护国 (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并负责对妨害国(边)境管理方面的犯罪案件的侦查。 七:消防警察。公安机关实行现役制的警种之一,依法组织、实行消防监督和进行消防工作,并负责对消防责任事故等方面犯罪案件的侦查。 八:警卫警察。公安机关实行现役制的警种之一,依法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此外,还有一些专业警种如: 铁路警察、缉私警察、航运警察、民航警察、森林警察等。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一)警衔制度的建立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警衔等级的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三)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人民警察换发"九九"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项献者; 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 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驰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晋升。有立功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 非因公致伤致残或者长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升期限的,应暂缓晋升警衔。连续病休不超过12个月的,从恢复工作之日晋升警衔;连续病休超过12个月的,待恢复工作后重新计算晋升期限(病休前衔级时间加恢复工作后衔级时间加12个月),达到后再晋升警衔。 三、警衔的降级 (一)人民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二)人民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四、警衔的保留 (一)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离体、退休后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带警衔标志。 五、警衔的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六、警衔晋级培训 人民警察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需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晋升。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对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部署;警督晋升警监以及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公安部统一部署。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规定。 七、警衔的更换 (一)从其他政法部门调入的已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现衔级在其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新的警衔标志手续;现衔级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更换警衔标志。 (二)已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从行政职务调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专业技术职务调任行政职务的,现衔级在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警衔标志手续;现衔级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更换警衔标志。 八、警衔的审批工作 (一)批准权限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衔降低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审批程序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警衔晋升、降级、更改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4、警衔正常晋升的部分衔级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三)办理时间 1、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极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地应将截至3月底和9月底的拟评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副厅级以上职务人员的警衔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九、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政法各部门政工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级人民警察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警衔标志的佩带办法和管理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制作、仿造、买卖、使用警衔标志和扩大发放警衔标范围的行为。各级人民警察被装部门应当根据批准机关的授予警衔命令文件,发放警衔标志。人民警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间佩带学员警衔标志。 (三)认真做好警衔的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应将上一年度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衔年报表》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送公安部汇总。 (四)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8月18日 (199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4号发布根据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 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 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 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务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 衔
海关关衔——关务员

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一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 一级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
海关关衔——关务督办
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二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海关关衔——关务督察
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三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 一级关务督察关衔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海关关衔——关务监督

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海关关衔——海关总监、副总监

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关衔标志由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五角星下衬五边型的星花组成。
· 关衔常识
中国海关制度里程碑:9月12日海关正式实行关衔制度
9月12日国务院举行授予海关关衔仪式,中国海关正式实行关衔制度。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位海关总监,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向人民日报表示,海关关衔制度的全面实施,是推进海关干部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措施,是现代海关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牟新生表示,我们一定要以实行关衔制度为契机,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忠实履行应尽职责,全面建设现代化海关,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绝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重托和期望。 牟新生透露,这次海关系统授衔人员为32236人。按现评定标准进行模拟评定,授高级关衔,也就是关务监督以上的655人,占授衔人员的2.03%;授中级关衔也就是指关务督察的11080人、占授衔人员的34.37%;授初级关衔,也就是指关务督办、关务员的20369人、占授衔人员的63.19%。首次海关关衔的授予将在这个月内完成,10月1日全国海关将统一佩带关衔出现在大家面前。 牟新生还称,实行关衔制度,是海关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海关系统广大关员盼望已久的一件好事,对于促进海关更好地履行把关、服务职能,更加自觉地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推动海关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 实行关衔制度是海关履行职责的客观要求,是海关工作的性质、任务和要求所决定的。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具有很强的统一性和涉外性,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实行关衔制度,建立一支准军事化纪律队伍,有利于强化海关垂直领导体制和监督管理职能,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国家法律赋予海关的各项任务。海关人员的职务级别及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权限范围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海关监管现场,时效性强,许多问题必须由现场海关人员按照所授权限当场解决,实行关衔制有利于体现权责一致,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是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执法机关,面向企业、服务社会,各环节都必须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实行关衔制有利于规范执法和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促使每一个海关工作人员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更加自觉地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推动海关廉政建设。 实行关衔制度也是提高海关队伍素质的现实需要。通过建立行政职务和关衔衔级双轨激励晋升机制,激发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热情,推动建立“学习型海关”,促使海关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不断增强队伍战斗力。 同时,实行关衔制度还是增强海关工作人员责任感、使命感的重要措施。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海关都实行了衔级制度。我国海关实行关衔制度后,将进一步提高我国海关的国际地位,为扩大海关的国际和地区交往提供了有利条件。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2003年7月8日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15日国务院第384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的关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关衔相符。 第三条 海关关衔标志: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关衔标志由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五角星下衬五边型的星花组成;关务监督关衔标志由橄榄叶、星花和海关关徽组成;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关衔标志由横杠、星花和海关关徽组成。海关关衔标志为金色。 第四条 关衔标志缀钉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版面为黑色,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 海关工作人员着制式上衣、制式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制式短袖衫、制式长袖衫、查验服时,佩带软肩章。 第五条 海关总监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三枚星花;海关副总监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二枚星花。 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三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 一级关务督察关衔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二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一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 一级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晋升或者降低关衔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关衔标志;取消或者不予保留关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关衔标志。 第七条 海关关衔标志由海关总署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关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关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全文)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关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队伍建设,增强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关实行关衔制度。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     海关缉私警察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第三条 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表明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海关工作人员的荣誉。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第五条 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关衔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海关总署主管关衔工作。     第二章 关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五)关务员:一级、二级。     第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     (二)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     (三)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     (四)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     (五)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     (六)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     (七)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       (八)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     (九)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     (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第九条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条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二条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二级关务员至一级关务督办,每三年晋升一级;     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经批准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四条 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其关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     第十六条 关务员晋升关务督办,关务督办晋升关务督察,关务督察晋升关务监督,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七条 关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退休后,其关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海关工作人员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其关衔不予保留。     第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关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的,应当降级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受到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关衔降级后,其关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关衔等级重新计算。     关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关务员。     第二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关衔相应取消,并且不再履行批准手续。     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