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哪儿有月供房:中国社会的权力格局及其演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6:18:46

中国社会的权力格局及其演变(冼岩)      近几年来,不断能听到这样的报道:某人含冤负屈多年,不断上访上告无济于事。向党、政、人大、纪检等部门的状告投诉,总是被发回原单位“查处”。最后由于某媒体或人大代表的介入,才使得真相大白,沉冤得雪。具体情节或有不同,但发展轨迹大同小异。
 
    这种反复发生的故事,既见证了当代社会无权无势者面对权势时的屈辱艰辛,也见证了中国正在发生的权力分配格局的演变。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中国也存在三种并非分庭抗礼的权力,即党、政与司法(主要指公、检、法系统)权力。这三种权力既以党权力为中心,又在具体运用上各有其特殊性。虽然说不上相互制衡,却也各有一定的独立性,只有通过利益交换才能联结畅通。     被视为权力顽症的腐败,其实是一种高风险性的操作。它之所以能够普遍弥漫,是因为腐败者一开始就意识到了风险,一出手就是两手抓:既致力于增强以权攫利能力的关系网,又着手编织预防风险的保护网。这两种网络往往是交织重叠的。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今天腐败的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证明了腐败网络已经无孔不入,已经覆盖了党、政、司法三种权力体系。在不同位置上执掌不同权力而又相互能够发生作用的人,因为相互需要、“合则互利”,已经通过利益交换联结成了一张张大网。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已经形成一个个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个个的利益分肥机制。掌握不同权力的人,分别处于分肥机制中的不同位置。      这种共同体兼有以权攫利和自我保护两大功能,具有顽强生命力和反治理能力。以权攫利在大多数时候都必然要损害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当受损者起而反抗时,他只能求助于体制本身提供的“合法途径”。而这些途径都掌握在权力者手中,往往早已被纳为腐败关系网的一部分,成为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即使当时没有被纳入,事件发生后也很快会被纳入。保护网是不允许出现致命缺口的,这样的缺口一旦被发现,保护网的所有触须都会向此处延伸,直至将其包裹在网中。抗拒纳入者将要面对整个关系网的压力和排斥,不可能持久。      历时多年,这已经沉淀成了官场潜规则,甚至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默守的潜规则。谁都知道循正常途径公道难求,只有与关系网攀上关系才好“办事”,而且办事只能通过利益交换,必须付出代价。你首先必须承认对你实施利益侵害的人的不正当利益也具有某种正当性,然后才能通过关系网在支付代价后讨回部分利益,并且还不能对关系网造成伤害,这就是在中国“办事”的潜规则。因此,无论是纪检、监察还是检察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其实都很高兴:又有生意上门了,而且必定是赚钱买卖—如果被告者是自己关系网中人,此投诉即可作为自己在共同体内要求增加分肥的筹码;如果被告者不在自己关系网中,要么他会通过其它关系网婉转绕过来,这样就可以扩大增强自己的关系网;要么他只是个“无能之辈”,可以“从严惩处”,既可正面邀功,又可背面立威。      在这种权力格局下,无权无势者几无自保之力,只能任人宰割。但是,本文开篇所列举的事例说明,事情似乎正在发生变化:由于有新的权力出现,官场关系网出现了缺口。     所谓新的权力,指的是部分新闻媒体及人大代表个人,它可以对应于西方社会的第四种权力“舆论”及第五种权力“非政府组织”。      媒体在中国具有权力是近几年的事,它是随着媒体的市场化取向而逐渐形成的。传统媒体只是官方工具,它完全依附于党政权力。但是,当媒体被推向市场,其生存依赖于市场时,市场就成了媒体的衣食父母,媒体对党政权力的依附就大为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又使其拥有了一定的独立干预社会的能力。
 
    党政权力当然不愿见媒体摆脱其控制,但是,媒体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市场经济社会也不可能没有服务于社会的媒体。党政权力既无力在严格控制媒体的同时保证其满足社会的多种需要,又无力供养庞大的传媒系统,于是只能让其走向市场,给予其一定的自由度,这就是媒体有限权力的来源。另外,在不伤及自身的情况下,党政权力尤其是中央政权有时也会利用媒体的监督功能。在这种长期互动下,在媒体这一新兴权力与传统的党政权力之间也形成了潜规则:只要不损及主管部门及其党政领导,媒体对下及对外地都拥有一定的自由报道权。      作为部门,人大本身也是在“党领导下”、完全依附于党权力的机关。但是,法律在纸面上赋予了人大极高的权力地位,这种权力地位由于党的制约在实践上无法落实。但是,党的约束到不了代表个人,尤其是非党员代表。从法律名义地位到实际权力运作的落差,使代表个人权力具有了某种弹性,具体情况因人而异。代表一旦当选,对他的制约就只能来自两个方面,即他本身所在的单位(代表一般为兼职)与人大机关。如果是已经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原单位的利益制约就很有限。对于代表个人正常行使权力的行为,人大机关也只能一方面强调“集体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主动协调,将其纳入人大本身“有组织”的活动范畴。当然,人大机关也可以对代表个人行为进行消极的冷处理,但这样做有引发激烈行为甚至导致对抗的风险。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受制约较少而又热心公共事务的代表拥有了一定的干预权力运作的权力。另一方面,人大本身也是一个利益部门,它在权力利益分配机制中的地位取决于它对其它权力部门发生作用的大小,换言之,取决于它合法“制造麻烦”的能力。因此,人大的领导人往往也乐于在人大内部物色、保留少量的“敢言人士”,以强化自己居中协调的地位。种种因素促使部分人大代表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权力载体。      无论是媒体还是人大代表个人,其权力都不能与传统的三种权力相比。它们都不直接拥有可支配利益资源的权力,只能通过影响其它权力来发挥作用。但是,新兴权力虽小却确实存在,它们在特殊的条件配合下有可能在特殊的结点上撕开传统权力所精心构筑的关系网。总之,原来的关系网已出现漏洞,不再能够覆盖一切与己有关的有利因素。降低腐败风险的要求必然促使利益共同体注重这一新趋势,在新兴权力确有根基、已经无法扼杀的情况下,唯有设法将其纳入网中。      但是,曾经无往不胜的关系网扩张在此处遇到了困难。这并不是由于新兴权力的拥有者与传统官员具有截然不同的道德情操,而是由于新兴权力具有某些新的特征,难以被纳入固定关系网。      在传统权力运作中,除非上下级关系,否则权力很难跨地域发挥作用。因此,关系网一般是按地域分别建构的。建立关系网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超额利益,关系网越庞大,参与分配的人越多,个体须支付的维持成本也就越高昂。所以,关系网的扩张同样要遵循对成本与收益的核算。媒体可以跨地域报道的流动性使得将其纳入固定关系网难以实现,一个地方官吏不可能同时结交全国媒体,他手中没有那么多可用于利益交换的筹码。当平常并不发生利害关系的某一媒体突然介入某事件时,与此事相关的关系网尽管可以延伸其触角试图迂回发生作用,但一则在时间上未必来得及,二则在成本代价上也不易达成一致。更重要的是,即便你笼络了此一媒体,另一媒体又照样可以同一理由与你为难,使你烦不胜烦、得不偿失。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力腐败所赖以维持的关系网模式,是与权力系统本身的科层式特征相适应的,而与多头竞争的市场规律颇不相容。      人大代表这一新兴权力也使腐败要付出更高代价,关系网更难维持。这不仅是由于共同体因此必须增加新的分肥者,更是由于人大代表的权力运用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双重流动性。在时间上,人大代表五年一换,届时又有新的“扎手人物”出现,必须笼络;在空间上,居住在甲地的全国代表可作用于全国各地,省、市代表的作用范围也具有类似的跨地域性。凡此种种,都增加了权力腐败自我保护的难度与成本。      近二十多年来,权力腐败一直是在不断与时俱进,在各种治理腐败的压力下不断自我进化。事实证明,不管在原有体制内出台什么样的治理方案,都只能奏效于一时,最终都会被腐败势力所消化,各种反腐败的力量,总是被不断包纳进权力腐败所构筑的关系网中。或许,只有在政治体制之外社会本身的发展变化,才是腐败机制无力消化的,才会真正导致腐败与反腐败的力量消长,改变社会力量对比的基本格局。      上述新兴权力的出现,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了政治权力格局的变化。媒体由于走向市场拥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力;由于不再受制于“单位”,部分人大代表开始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力,经济市场化是上述变化的根源。虽然现在政治层面的变化还很缓慢,新兴权力还很有限,但它确实已表现出一种腐败机制难以消化的特质,确实有利于改善弱势群体无力自保的局面。这是在现行体制条件下,改变“弱者为鱼肉,强者剔白骨”的极度不公、实现社会有限均衡的可行途径。它也让全社会切实感受到了未来“和谐社会”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