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国演义许攸扮演者:企业所得税税务检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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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对象:对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原则上不得重复进行;对重点税源大户和上市股份公司,可每个纳税年度检查一次;对其他纳税人每三个纳税年度至少检查一次。(国税发[1999]155号)

  (二)检查时间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函[1998]63号)

  企业所得税检查原则上应该在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结束之后进行。

  《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55号

  (三)预缴所得税检查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第0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第593号

  (四)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

  (1)虚报亏损的界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2)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停止执行。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

  (五)税率使用

  1、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国税发[1994]第132号)

  2、关于对被查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征所得税问题 (苏国税发[1995]第432号 )

  对被查年度为盈利的纳税人,应将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被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然后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减去已缴所得税款后的部分为应补征所得税额。

  计算公式:应补征企业所得税额= (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适用税率-被查年度已缴所得税额;

  (六)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1、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罚款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

  4、 国税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七)特殊处理

  1、企业纳税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财税字[1996]079号)

  注:“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以前年度少计的费用只是不能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是完全可以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参看国税函[2003]847

  因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847号

  2、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企业时,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查补税额,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金库。(国税发[1995]198号)

  成员企业按规定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即可进行监管检查,凡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一律就地补征入库。

    (国税发[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