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11 190 马腾:部队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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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等级制度是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制度化管理、调整军  内各种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从1952年全军统一评定“军队级别”开始,到目前实行的新军衔制度,先后在军内设置过的等级形式有11种,其中有的等
   级形式是军队专用的,有的是沿用了地方干部的级别。。等级存在时间最长的为24年,寿命最短的  只有2年。这些等级有的是在不同人员中设置,有的是在同类人员中重叠。目前人民解放军仍然有 6种等级,即军衔等级、军官职务等级、文职级别、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等级,是世界上等级最多的军队之一。
     
    
  等级制度是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制度化管理、调整军内各种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战争年代,人民军队就曾部署并局部评定过等级。1939年和1946年,两次在全军统一部署实行军衔制度,并给八路军驻蒋管区各地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及1946年派往“调处执行部”的我军代表授了衔,但全军的授衔工作因故未能按原计划实行。有的部队为合理区分新老干部战士的津贴待遇,曾自行进行等级的评定。从1945年到建国,各部队先后评定了等级的有:冀鲁豫军区、东北军区、华北军区、华东军区供给部和晋绥军区等。
  1952年全军统一评定了级别,建立起军队正式的等级制度。此后军队的等级制度几度变革,前后实行过和目前仍在实行着的等级形式达10种之多,现将其发展沿革情况概述如下。
          一、全军首次统一评定的“军队级别”
  1950年9月,中央军委总干部管理部成立,11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军干部工作会议,罗荣桓等在向毛泽东的报告中说,“干部评级是此次会议程序中最主要的问题”,并附上《干部评级工作指示》草案。总干部管理部遵照毛泽东和刘少奇的意见,将草案修改后,于1951年2月15日,以中央军委的名义发出《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部署了全军的评级工作。
  (  (二)各级领导人员的级别评定标准
  排、连、营三级,一般按所任正、副现职评定。但因每个人德、才、资具体条件不同,可酌情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团、师、军三级按正、副、准评定,各级正副参谋长、正副主任,一般应为准级;各级之副职军、政主官,一般应为副级;各级之正职军、政主官,一般应为正级。但因每个人的德、才、资具体条件不同,亦可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兵团及相当于兵团之二级军区司令员、政委,一般应为正兵团级;副司令员、副政委,一般应为副兵团级;参谋长、主任、后勤部长、干部部部长,一般应为正军级至准兵团级;司令员、政委、后勤部长、干部部部长副职一般应在准军级至正军级范围内评定。如个别不适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者,应酌情降低。


中央军委2月的指示规定,“凡人民解放军所属陆、海、空军各兵种,所有部队、机关、学校,由军级至排级全体干部均进行评级”。“任职三年的班长,及具有五年军龄之警卫员、通信员、电话员、侦察员、卫生员、驾驶员、老战士等均可参加评级”。该指示设置了正级以下的15个级别,要求各部队1951年上半年选择各种类型单位有重点地进行试评,取得经验后再行普评。1952年3月14日,中央军委再次发出《评定各级干部等级指示》,规定全军的等级设23级。6月29日,总干部部规定,班级应“明确正副”,使军队级别扩展到24级;军委主席副主席级(一等一级);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二等一级);军委委员级(二等二级);正、副、准兵团级(三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军级(四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师级(五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团级(六等一、二、三级);正、副营级
(七等一、二级);正、副连级(八等一、二级);正、副排级(九等一、二级);正班级;副班级;战士级。以上一等一级至九等二级,为政务院1952年3月颁布的《军队干部津贴费标准》中规定的排序,如按此顺延,班级和战士级即应排为十等第一、二级和第十一等。
  (二)各级领导人员的级别评定标准
  排、连、营三级,一般按所任正、副现职评定。但因每个人德、才、资具体条件不同,可酌情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团、师、军三级按正、副、准评定,各级正副参谋长、正副主任,一般应为准级;各级之副职军、政主官,一般应为副级;各级之正职军、政主官,一般应为正级。但因每个人的德、才、资具体条件不同,亦可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兵团及相当于兵团之二级军区司令员、政委,一般应为正兵团级;副司令员、副政委,一般应为副兵团级;参谋长、主任、后勤部长、干部部部长,一般应为正军级至准兵团级;司令员、政委、后勤部长、干部部部长副职一般应在准军级至正军级范围内评定。如个别不适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者,应酌情降低。   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参谋长、主任、后勤部长、干部部部长,一般应在正、副、准兵团级范围内确定;个别资深的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可评为军委委员级。司令员、政委、后勤部长、干部部部长副职,一般应在正军级至准兵团级范围内确定。个别不适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者,应酌情降低。
  (三)机关干部的评级幅度
  军事、政治干部:团的司、政股长,为正连至正营级;参谋、干事为正、副连级。师的司、政科长,为正营至正团级;参谋、干事为副连至正营级。军的司、政科长,为准团至正团级;参谋、干事、科员为副连至正营级。兵团的司、政部、处长,为准师至正师级;科长为准团至正团级;参谋、干事、科员为正连至准团级。军委各部之局、处长及一级军区之司、政部、处长,为正团至正军级;科长为副团至副师级;参谋、干事、科员为正连至正团级。
  后勤千部:团的后勤处主任为正、副营或准团级;师的后勤处长为副团或正团级;军的后勤部长为正团至副师级;兵团的后勤部长为副师至副军级;总后勤部本部之直属处长,一级军区后勤部各部部长,为准师至副军级。各级后勤部、处的政委,原则上与部、处长相等。后勤
关的参谋、干事、科员等,参照同级司、政机关干部标准与后勤干部的配备情况评定。
  (四)其他各种干部的评级规定
  电讯、机要、情报及其他机关干部,均可参照各级机关干部的评级规定,根据本人的德、才、资具体情况评定。 技术干部评级与一般干部评级标准相同,唯其才之内容,应以技术水平为主。为照顾技术干部而给予的较高物质待遇,不等于级别待遇,不可相混淆。无军籍的雇员不评级。
  新参军知识分子参加评级,应为初中毕业、参加工作一年以上者;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工作半年以上者。
  妇女干部评级与一般干部相同,但因其受生理条件限制,在评级时应给以适当照顾。因生育较多而又积极继续工作者,可适当放宽评级标准。未参加过工作的供给制随军家属不评级。
  解放军官:1949年1月以前解放,现已参加工作者,可按现职及其德才进行评级。1949年1月以后解放,虽己参加工作,因时间较短,暂不评级。
  起义部队干部:起义部队如经整编整训后,视其政治改造程度,由大军区决定是否进行评级。送学校学习的暂不评级。已分配工作者,按正常规定参加评级。
  (五)级别的晋升
  中央军委关于干部评级的两个指示中,均未涉及干部评定级别后的晋级问题。1952年6月29日,总干部部在((对正式评级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今后干部的级别,应与职务适当区分,对职务的提升主要根据德、才为主,应大胆,甚至可以破格的提拔,但级别是顺序提升的,一般规定级别可低于职务两级”。1953年4月20日,总政治部和总干部部发出《关于干部晋级问题》的电报指出,“目前在下层干部中存有职级悬殊过大现象,为此军委指示:'团级(含)以下干部有些职务与等级悬殊在两级(含)以上者,可做适当调整,予以晋级”’。但K i调“只作必要调整”,“不宜涉及过宽”。由于级别晋升与职务提升采取了不同步的政策,所以干部职级之间的距离便逐步拉大。据1955年对全军军长至排长各级主官的职级统计,级别低于职务的情况是:军长政委低2级一3级者有27.6%;师长政委低2级一5级者有60%;团长政委低2级一4级者有32.1%;营长教导员低2级一4级者有38.9%;连长指导员低1级一3级者有49.1%;排长中的副排级及班级者有13.6%。从1952年评级到1959年7年间,全军干部未晋过级的,正军以上为100;副军至正师为86.9%;副师、准师为50%;正团为67.95%;副团为39.56%;准团为54;正营为45.6%;副营为34.99%;正连为38%;副连为18%;正排为7.24%.
  (六)“军队级别”的功能
  军队级别从1952年3月1日开始生效,其主要功能是规范干部战士的津贴费标准及实行薪金制后干部的薪金标准。1955年实行军衔制时,“军队级别”是评定军衔等级的基本条件,1965年取消军衔时,“军队级别”又是干部套用“国家行政干部级”的主要依据。因此,1952年'’军队级别”的评定,是干部等级待遇发展的一个重要起点。
二、"55式,,军衔制度
  我军建国后两度实行军衔制,为了便于区分,不妨将两次军衔制分别称为“55式”和"88式”军衔制。"55式”军衔制的实行,酝酿较久。1950年秋,朱德总司令就指示应尽快实行军衔制度。1952年11月,总干部部拟定出军衔制的实施计划,报毛泽东和中央军委。1953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总干部部发出《军衔鉴定工作
指示》02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军衔实施委员会”,聂荣臻为主任。4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士以下人员(含准尉)军衔评定工作的指示》1955年1月.中央军委再次分布((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条例第二章为军官军衔的立法条款。此后,全军评定军衔的工作全面展开。
  (一)军衔等级的设置及授予
  "55式”军衔按立法文件规定,设大元帅至列兵共六等19级,实际评授了七等19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立法文件未设,实施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大元帅的授予标准,立法文件规定为:“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按此规定只有毛泽东符合条件,但他坚决不接受,故大元帅衔空缺未授。
  元帅军衔,中共中央决定可授予中央军委委员。1955年9月3日,总干部部向国务院转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人大常委履行授予11名军委委员为元帅军衔的法律手续。这11人是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邓小平、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
9月11日,周恩来给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打电话,主张授予陈毅元帅军衔。他指出:“军衔授予,对陈毅同志现在和将来的工作均无不便之处,平时可以不穿军服(必要时穿)。苏联的布尔加宁同志原也有元帅衔,现在他做部长会议主席的工作就不常用元帅头衔了。可以说是一个例子。”['〕这个电话说明,对陈毅授不授元帅有人提出了异议。9月16日,周恩来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授予朱德等1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名单中少了邓小平。9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授予10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9月27日,国家主席毛泽东将他签署的元帅授衔命令状一一授予到场的元帅本人。
  大将军衔的授予标准,未见到文字规定,但从实际授予的人员看,多数为1952年评级时的军委委员级,也有个别正兵团级的。共授10名:粟裕、徐海东、黄克诚、陈赓、谭政、萧劲光、张云逸、罗瑞卿、王树声、许光达。
  上将军衔的授予标准,主要是 1952年评定的正兵团级人员,也有部分低于正兵团级者,共授57名,其中1955年授55名,1956年和1958年补授两名。
  中将军衔的授予标准,主要是1952年评定的副兵团级和准兵团级人员,实际授予中将军衔的人员中有一名正兵团级和部分正军级者。共授177名,其中1955年授175名,1956年和1958年各补授1名。
  少将军衔的授予标准,主要是1952年评定的副军级和准军级人员,也有部分正军级和战功卓著的正师级者。共授806名,其中1955年授802名,1956, 1957, 1958年分别补授1名、2名、1名。20世纪60年代由大校晋升少将554名,其中1961年晋升218名,1962年晋升12名,1963年晋升3名,1964年晋升321名。少将总数累计达到1360名。
  大校至准尉军衔的授予,主要标准也是1952年评定的干部级别。其中大校多数是正师级,上校多数是副师和准师级,中校多数是正团级,少校多数是副团和准团级,大尉多数是正、副营级,上尉多数是正连级,中尉多数是副连级,少尉多数是正排级,准尉多数是副排级。
  此次全军的授衔工作,从1955年9月27日开始,一直延续到1956年初才结束。"55式”军衔制度实施的起始时间,通常以1955年9月27日国务院第18次会议通过的决议为标志,即从10月1日起,人民解放军开始佩带军衔肩章、军兵种和勤务符号,按照国家规定的新式制服着装算起。   (二)军衔的晋升及其功能
  军衔晋升是国家赋予军人的一种政治权利。1955年立法文件规定,平时军衔的晋升期限为:少尉、中尉各Z年,上尉、大尉、少校、中校各3年,上校4年,大校以上选升。但上述规定在1960年以前基本上没有执行,在授衔后的5年时间里,全军累计晋升军衔的人数仅占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十几,每年大约只有3%左右,绝大多数人的军衔处于冻结状态,致使干部
的职务与军衔的距离逐渐拉大。据1959年3月统计,全军师长政委职衔相当(大校)的不到1/3, 68.5%为上校,还有个别中校;团长政委的军衔,70.6%为少校和大尉,上校只有0.1%;营长教导员的军衔,90.6%为大尉,8.1%为__仁尉,还有个别中尉;连长指导员的军衔,59.2%为中尉,4.9%为少尉,还有个别准尉。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到军队建设。1959年11月,总政治部经中央军委和中共中央批准,发出《关于调整干部军衔级别的指示》,规定1960年5月1日以前,对上校以下人员军衔低于职务者进行调整。这是首次成批晋升军衔,晋升面达到44.24%。之后,每年都办理一批军衔的晋升,但晋升期限改为:少尉至L尉各级每三年晋升一次,大尉至中校各级每四年晋升一次,上校以上选升。这一晋衔期限的规定,在1963
年9月修正的《军官服役条例》中做了认可。"55式”军衔制实行的10年间,初中级军官中大都获得过一次以上的晋升机会,但初次授衔的1050名将官,没有一名得到过晋升,这在世界军衔史上是极其罕见的。"55式”军衔制实行后,主要有三个功能:一是调整军官的服役关系,《军官服役条例》对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期限,全部按军衔等级确定。二是调整军人的指挥关系,该条例明确规定,除了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以外,“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一切军人,均为上级。”三是调整军官的部分利益关系,此间除了军官薪金按军队级别确定以外,其余大部分待遇按军衔确定,包括住房面积、营具配备、乘坐车船席别、家属随军、离职休养资格、退休费标准、医疗保健、军官身份的确立、退役后的社会地位及政治荣誉等。
   {三)"55式”军衔制度的废止
  1964年11月,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出《征求咬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称:军委办公会议已讨论同意“军衔薪金改革小组”提出的《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该意见认为,“我军的军衔制度,是照搬苏联和其他国家的。过去没有这种制度,也一样打胜仗。实践证明,这种制度不符合我军的优良传统,它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等级表面化,助长了个人名位思想和等级观念。不利于我军的革命化建设,不利于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军民之间的团结。”1965年2月,国防部通知,中共中央已经批准取消军衔制度,现正办理法律手续,故授衔和晋衔工作即行停止。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度的决定》;24日,国务院公布废止军衔肩章、领章,启用新的帽徽、领章和军装式样的决定,6月1日起生效。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表明“55式”军衔作为个人荣誉至今仍然有效。
             三、国家机关行政于部级别
  这种等级从1965年6月1日至1988年9月30日,在人民解放军的干部中存在了23年零4个月。
  (一)军队改定国家行政干部级的原因
  当时取消军队级别,改定国家行政干部级,主要是为了降低解放军十部的薪金待遇,与地方干部的工资水平取齐。1965年2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确定废除现行的军官薪金制度,取消军龄补助金,与国家行政干部的级别和薪金标准基本取得一致。该决定认为“军队现行的薪金标准,是全国现行的各类工资标准中较高的一种,这是由于我军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时,搬用了外国一些不好的经验所形成的。它同我军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的优良传统不相适应,已带来一些不良影响”。
  (二)国家行政干部级别在军队设置的等级数盘
   1965年军队套用地方级别时,开始决定设23级,后因在编职员原级别最低为27级,1965年改为现役军官时级别不做调整,故军队的国家行政干部级别延伸至27级。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干部的级别长期未进行调整,基层干部的生活普遍发生困难,所以1972年5月,中央军委决定,“今后提拔基层干部,定为23级”,从此逐步取消了24级一27级。
  (三)套改国家行政干部级的原则和标准
  1965年取消军衔和军队行政级别,改定地方干部级别时,军衔的因素一概未予考虑,主要是以军队行政级别为基础,结合现任职务、德才水平和工作经历改定。1965年2月,中央军委发文对军队各级基准职务的定级幅度做了规定:
  总参谋长、总政主任,大军区级定为4级或3级,正兵团级定为5级或6级。其余干部的
改定标准大体是:
  4级:原大军区级,现任大区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5级:原正兵团和部分副兵团级,现任兵团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6级:原准兵团和有的副兵团、正军级,现任兵团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7级:原副军和有的正军、准兵团级,现任军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8级:原准军和有的副军级,现任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9级:原正师和有的准军级,现任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0级:原副师和有的正师级,现任师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11级:原准师和有的副师级,现任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2级:原正团和有的准师级,现任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3级:原副团和有的正团级,现任团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14级:原准团和有的副团级,现任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主任职务者。
  巧级:原正营和有的准团级,现任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主任职务者。
  16级:原副营和有的正营级,现任营长、教导员以上职务者。
  17级:原副营级现任副营长、副教导员以上职务者;原正连级现任营长、教导员以上职务者。
  18级:原正连和有的副营级,现任连长、指导员以上职务者;原正排级现任营长、教导
员职务者。
  19级:原副连和有的正连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以上职务者。
  20级:原副连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职务者;原正排级现任连长、指导员职务者。
  21级:原正排级现任排长以上职务者;原副排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以上职务者。
  22级:原副排级,现任排长职务者。
  23级:原副排级,现任排长职务军龄不满5年者。
               四、干部职务等级
  (一)评定职务等级的缘由
  解放军设置干部职务等级的初衷有两个,一个是解决机关干部所任职务编制等级不明确的问题;二是解决全军干部职务同级别严重脱节使生活待遇大幅度降低的间题。据1975年统计,
全军军长政委的级别,从8级一14级,跨了7个等级,其中级别低于职务两级以上的占96.7%;全军师长政委、团长政委、营长教导员、连长指导员的级别,分别跨了7个一12个等级,级别低于职务两级以上的占99%以上。当时团长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达不到地方8级工人的工资水平;机关干部不论在机关工作多久,始终是按调机关工作以前在部队所任主官的职
务等级看待,很多待遇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
  (二)职务等级的制定过程
  对于以_L问题,全军上下一致要求采取有效办法尽早予以解决。于是,1978年在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时,就在条例中写了机关干部评定职务等级的条款。1979年7月28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评定行政职务等级工作的通知》,规定了评定机关干部职务等级的实施办法。1980年2月13日,中央军委在批转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制度的请示》中,将“机关干部行政职务等级”扩展为全军的“干部职务等级”,设定了18个“基准职务”等级,它们是:军委正、副主席;军委常委;大军区正职;大军区副职;正兵团职(工资标准与大军区副职同);副兵团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正排职;副排职。1988年10月1日, 总政、总后经军委批准,在《关于现役军官薪金的规定》中,将职务等级缩减为15个,取消了正、副兵团职和副排职,“军委常委”改为“军委委员”。
   (三)职务等级确定的办法
  凡编制等级明确的职务,如部队的各级主官,机关、院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部、局、处、科、股长等,任什么职一般就自然享有该职务编制等级的待遇,特殊情况用括号加注说明其待遇高于或低于该编制职级。机关干部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在任职命令中予以明确规定,如“正师职教员”、“副师职参谋”、“正团职干事”、“副团职助理员”、“正营职秘书”等。
  职务等级的本意,与西方国家“职位分类制”中的“职等”一样,它是给“职务”规定的等级,谁担任该职务就享有该“职等”待遇的权利,不担任该职务“职等”权利随之消失。但我军的职务等级实际上已演化为个人的等级,一旦凭一纸任职令获得了职务等级,它就永远为个人所有,人离开了职务岗位,职务等级依然享有。因此,职务等级目前已成为人民解放军干部中一种重要的个人等级体系,干部的各种物质和政治待遇,主要按职务等级享受,它虽然没有像军衔那样具有明朗化的标志,但其“含金量”却远远超过军衔的价值。
              五、专业技术等级
  这种等级在军队专业技术干部中实行,1980年4月开始设置时,分为科学技术、文艺和体育三种,以后合而为一。
  (一)专业技术等级的设置
  1980年3月27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军队科学技术干部、专业文艺体育干部评定专业职称、专业技术级、文艺级、体育级的两个通知,部署了评级工作。
  科学技术干部的技术等级设巧个级别,其评定范围是:教授、研究员、主任军医、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在1级一7级范围内评定;高级工程师在1级至9级范围内评
定;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军医、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高级馆员,在4级一9级范围内评定;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军医、主管药师、主管技师、馆员,
在6级一11级范围内评定;助教、助理工程师、研究实习员、军医、技师、药师、护师、助理馆员,在9级一14级范围内评定;技术员、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技士、管理员,在11级一巧级范围内评定。
  文艺干部的文艺级设15个级别,其评定范围是:一级演员可评定为1级一5级;二级演员可评定为4级一8级;三级演员可评定为7级一13级;四级演员可评定为12级一15级。体育干部的体育级设11个级别,1级一11级比照文艺级的5级一15级待遇。
  1988年10月1日,总政、总后经军委批准,在专业技术军官《薪金标准表》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中,取消了专业技术第巧级和文艺级、体育级的种类,归并为统一的“专业技术等级”14个级别。
  (二)专业技术等级的评定原则
  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等级的评定,是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对在科学技术上有突出成就和重大发明创造的,可适当高定。教授及相当职称者定为1, 2级的,必须是国内外知名并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定为3,4, 5级的,必须是成绩卓著、并有较大贡献、在国内享有一定声誉的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
称者定为4, 5级的,必须是成绩卓著、贡献大、国内有关专家评价较高的人员。讲师及相当职称者定为6, 7级的,必须是工作成绩显著、业务技术特别突出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等级与其他等级的关系
  专业技术等级,是与行政干部的“职务等级”相对应的一种等级形式。在工资标准中,专业技术1级对应职务等级中的军委委员,14级对应排职,中间依次分别一级对应一级。评定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一旦工作性质有变化,其专业技术等级可以套改为行政干部的职务等级。反之,执行职务等级的干部改作专业技术工作后,亦可套改为专业技术等级。
六、"88式,,军衔制
  (一)经过,年的酝酿准备
  人民解放军第二次实行军衔制度,在1979年10月总政治部召开的全军干部部部长会议上就提上了议事日程0 11月,总政治部在向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间题的请示报告》中,提出“恢复军衔制度”的意见,并建议“预定1981年八一实行”。1981年,总政治部从各单位抽人组成“三个条例”起草小组,着手草拟军衔立法文件报审草案;1982年,
中央军委作出“恢复军衔制”的决定;1983年,中央军委决定成立“恢复军衔制领导小组”,余秋里、杨得志等'5人为召集人,张震、刘华清等12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贾若瑜任主任。从此,全面展开对实施军衔制度的调查研究,制定军衔制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峰改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军衔立法文件草案。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1984年底,实施军衔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准备在1985年正式实施。1985年,中共中央决定精简军队100万,为此评衔计划推迟执行。1986年秋,军衔制问题再次列人军委常务会议议题,并决定改“恢复军衔制”为“实行新的军衔制”(
经过1987年的全面准备,1988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9月士兵军衔的立法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也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通过公布。至此全部完成了“88式”军衔的立法手续,进入军衔的评定阶段。
  《二)军衔等级的设置及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规定
  1988年军官和士兵两部军衔立法文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衔设六等18级:(1)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4)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5)军士:上士,中士,下士;(6)兵:上等兵,列兵。一级上将实际上是为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设置的编制军衔,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没有明确表述,只写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其余各级职务等级的编制军衔,该条例规定:军委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为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大军区正职为上将至少将,基准军衔为中将;大军区副职为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中将;正军职为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少将;副军职为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少将;正师职为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大校;副师职为大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正团职为上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副团职为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中校;正营职为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少校;副营职为少校至上尉,基准军衔为上尉;正连职为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上尉;副连职为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中尉;排职为中尉至少尉,基准军衔为少尉。
  (三)军衔等级及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修订
  军官军衔和士兵军衔的立法文件,1994-1999年做过三次修订,目前的军衔等级设置为七等18级:(1)将官:上将,中将,少将;(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3)尉官:上414,中尉,少尉;(4)高级士官:6级士官,5级士官;(5)中级士官:4级士官,3级士官;(6)初级士官:2级士官,1级士官;(7)兵:上等兵,列兵。
  军衔三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是,取消了一级上将和军士军衔,士官由一等2类扩充为三等6级。军官职务等级的编制军衔,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由原来的一职二衔或三衔,修改为一职一衔或二衔,专业技术军官中的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的编制军衔均提高了一级,具体规定是:(1)中央军委委员:上将;(2)正大军区职:_L将、中将;(3)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4)正军职:少将、中将;(5)副军职:少将、大校;(6)正师职:大校、少将;(7)副师职:上校、大校;(8)正团职:上校、中校;(9)副团职:中校、少校;(10)正营职:少
校、中校;(I1)副营职:上尉、少校;(12)正连职:上尉、中尉;(13)副连职:中尉、上尉;(14)排职:少尉、中尉。
  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是:高级:中将至少校;中级:大校至上尉;初级:中校至少尉。
  (四)军衔的晋升
  职务等级的编制军衔,是军官军衔晋升的前提条件。军官职务晋升后的编制军衔如系一职一衔,那么无论其衔龄是否期满,均应随职务一起晋升;如所晋职务编制军衔系一职二衔,其军衔如果低于最低编制军衔,则不论衔龄多长均应随职务晋升到该职务的最低编制军衔,比如提升为师长的上校,其军衔必须同时晋升为大校。在职务等级编制范围内的军衔,则按法定期限晋升。目前规定的晋升期限是:少尉晋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2年,其他为3年;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晋级,各为4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现在掌握的条件一般是,大校衔龄满4年,任副军职务满一定期限,军龄满一定年限,或岗位重要、工作实绩显
 
著、贡献突出者,可晋升为少将。晋升上将,必须是担任正大军区以上职务的中将,由中央军委按条件选升。1988年授衔时,第一批授予上将军衔者17名,其中曾获“55式”将军衔称者12名,计上将1名(洪学智)、中将2名(秦基伟、张震)、少将9名(刘华清、徐信、郭林祥、尤太忠、王诚汉、李德生、刘振华、向守志、李耀文)。从1993年开始,至2002年,由
中将晋升上将共计7批64名,目前全军有81名高级将领获得了“88式”上将军衔称号。
  (五)"88式”军衔的内在功能
  "88式”军衔制度实行以后,士兵的军衔成为规范士兵服役期长短、服役期间的生活待遇高低和退伍时发给退役金多少的主要标准。·但军官的军衔却基本上没有赋予其什么实质性的功能。首先,它调整不了军官的服役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没有规定军衔与服役期挂钩,表明军官的服役期不受军衔等级的调整。其次,它基本调整不了部队的指挥关系。现在的军衔与军队职务的关系,上下交错,大军区正职以下都是一职两衔,一衔可跨3一4个职务等级,甚至有的职衔倒挂。加上受“职本位”观念的影响,我军军衔在调整军队指挥关系上的功能相当微弱。再次,它基本上调整不了军官的利益关系。人民解放军军官的现行待
遇制度规定,除了在工资结构中有比例很小的一部分军衔工资和将校尉的服装有所区别外,其余一切货币、物质和其他方面的众多待遇,比如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住房面积及其补贴、公勤人员及车辆配备、交通席别、医疗保健、家属随军、转业安置、军官身份的确立、退役后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誉等,都不与军衔挂钩,使其成为世界上功能最小的军队等级体系。
              七、文职干部的等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1988年实行文职干部制度后,先后为文职干部设置有三种等级体系,它们是:
  (一)文职干部职务等级
  此种等级,在人民解放军非专业技术的文职干部中实行,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共设五等9级:(1)正局级、副局级;(2)正处级、副处级;(3)正科级、副科级;(4)一级科员、二级科员;(5)办事员。它们分别对应军官正师职至排职的9个职务等级,在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物质待遇等方面全部一致。
  军队文职干部制度建立后,有一部分人原来的职级就高于正师职,文职所设等级不敷使用,便采取保留军官职务等级的办法解决。这样,在文职干部职务等级的体系中,实际上在正局之上增加了副军职、正军职、副大军区职的级别,但在正式行文中用“按副军职待遇”、“按正军职待遇”、“按副大军区职待遇”的方式表述。
  (二)文职级
  这种等级形式是1991年10月1日设置的,1993年9月30日废止,仅存在了2年,是寿命最短的一种等级制度。
  设置文职级的目的,是调整文职干部的工资结构。1988年实行军衔制度和文职干部制度后,军官工资结构由职务、军衔、军龄三部分构成;文职干部工资结构由职务、军龄两部分构成。两种不同工资结构的存在,带来某些矛盾。因此军委批准设置“文职级”,使全军干部的工资结构一致起来。
  文职级设15个等级,按照文职干部所任职务、在军队服务时间及所做贡献评定。各级职务的文职级评定幅度为:(1)按军职以上待遇:7级一1级;(2)局级职务:9级一3级;(3)处级职务:10级一3级;(4)科级以下职务:15级一4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幅度为:(1)高级,10级一1级;(2)中级,11级一3级;(3)初级,巧级一4级。军官改任文职干部时,以原军衔薪金比照文职级工资标准,就高不就低套为文职级工资等级。
  文职级晋升期限的规定是:15级一11级,每两年晋升一级;10级一7级,每三年晋升一级;6级以上,每4年晋升一级。个别德才优秀、成绩显著的可提前晋升。
  (三)文职级别
  这种等级形式是1993年10月1日军队工资改革时为取代原“文职级”而设置的。文职级别的特点是与军衔等级相对应,设特级至9级共10个级别。
  文职级别工资与军衔工资的对应标准是:特级一上将;1级一中将;2级一少将;3级一大校;4级一上校;5级一中校;6级一少校;7级一上尉;8级一中尉;9级一少尉。
  文职级别的评定,规定有详细具体的条件,比如评为特级者,必须是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或为国家及军队建设做出卓越贡献、享有盛誉者。评为一级者,应是已按大军区副职待遇,1947年以前人伍,或1948年以后人伍,参加战斗较多,任现职较长的。
  文职级别晋升年限的规定:9级晋8级为3年;8级、7级、6级、5级、4级晋级各为4年;3级晋2级、2级晋1级,在德才比较优秀、现级别满4年以上的人员中选升,如中科院学部委员(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最高标准者、国家级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1级晋特级,由总部统一衡量遴选。
               八、工资档次
  人民解放军的工资档次,设置于1988年10月!日,是军队等级体系中的一个微观层次,其功能是调节干部中级别相同但资历不同人员的利益关系,现在逐步演化为一种年增资机制。
  解放军最初的工资档次,是由“国家行政干部级别”改定的。1988年10月,军官的薪金改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军龄薪金三部分组成,取消原行政级别工资。将原来的行政级别进行归并,如军委委员,6级以上若干级并为第一档,11级以下若干级并为第四档,7级一10级并为第三四档。余类推。工资档次开始设2档一4档,1档为高,后来档次逐渐增加,并将高低秩序颠倒过来。到2001年,干部工资档次发展到20个,士官的工资档次也发展到10个。
  综上所述,建国后我军先后设置的等级,包括1998年中央军委决定新设置“航天等级”,有11种次之多,成为世界上等级形式最多的军队。目前我军的等级,除5个级别的航天等级外,仍有6种,有的是在不同类型人员中分置,有的则是在同类人员中重叠。多种等级形式的存在,是利是弊,尚待实践进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