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科铝业是上市公司吗: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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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
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有关统计工作条目的解释的通知

(国统字〔1998〕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西安统计学院、四川统计学校:
  根据《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经国家保密局同意,现将《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有关统计工作条目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中有关统计工作条目的解释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保发〔1997〕5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第七条的授权,并经国家保密局同意,现对《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有关统计工作条目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一)“1.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上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综合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以及对经济发展的预测和建议;”
  释义:
  (1)统计信息中含《规定》中所列绝密级事项之一的;
  (2)为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重大会议提供的统计报告;
  (3)为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领导专报的统计报告;
  (4)为编制国家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的宏观经济预测报告;
  (5)公开发布前的重大国情国力统计数据。
  (二)“3.国家战略物资(具体品种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表格,下同)的中长期储备计划以及国家粮油专项储备库存;”
  释义:
  (1)“国家战略物资”系指用于战备的油品、钢材、有色金属、火炸药、运输工具、建筑材料等;
  (2)“国家粮油专项储备库存”系指粮油专项储存总规模、实际储备量、分布情况及相应资金数额的统计数据;全国“506”、“甲字粮”储备粮油的数量和相应资金数额、储备分布的统计数据。
  (三)“5.全国国防军工的基建、生产、科研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及统计数据;”
  (四)“26.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国家定价的重要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以及出口商品(具体品种见价格管理目录)的人格调整方案及有关测算资料;”
  释义:
  (1)价格调整方案研究和测算工作的有关事项;
  (2)测算用的有关基础统计数据。
  (五)“29.国防军工生产所需的重要物资的运输量、吞吐量、供应量和装卸量;”
  释义:“国防军工生产所需的重要物资”系指国防军工用的有色金属、钢材、水泥和橡胶等的运输量、吞吐量、供应量和装卸量统计数据。
  (六)“30.国家战略物资的生产、消费、库存、进出口量的统计数据及分布;”
  释义:
  (1)“统计数据”系指全国战略物资生产、消费、库存、进出口总量及变动的情况;
  (2)“分布”系指战略物资生产布局、消费储备和进出口分布的情况。
  (七)“31.国家战备工程、战备通信和边海防通信设施统计资料及战备通信广播电台的数量和发射功率;”
  (八)“32.军工产品出口、援外数量、品种及流向的统计数据;”
  (九)“33.通过特殊渠道进口的用于国防、军工的新技术、新产品和用于医药、科研的毒品数量及品种;”
  释义:“特殊渠道”系指通过秘密渠道。
  二、机密级事项
  (一)“1.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领导同志的专题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以及对经济发展的预测和建议;”
  释义:
  (1)统计信息中含《保密范围规定》中所列机密级事项之一的;
  (2)为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会议提供的统计报告;
  (3)为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领导同志专报的统计报告;
  (4)公开发布前的年度统计公报中的统计数据;
  (5)对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措施有较大影响的统计报告;
  (6)反映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统计数据和统计报告;
  (7)季度、半年、全年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综合统计报告;
  (8)反映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和专题研究的统计报告;
  (9)公开发布前的重要国情国力统计数据。
  (二)“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有关经济部门向上级部门或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党委、政府上报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和重要建议;”
  释义:
  (1)统计信息中含《保密范围规定》中所列机密级事项之一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统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党委、人大、政协、政府重要会议提供的统计报告;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统计部门向本地区党、政领导同志专报的统计报告;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部门未公开发布的年度统计公报中的数据;
  (5)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党委、政府判断形势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发挥重要作用的统计报告;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统计部门,为党政领导提供的未公开发布的重要经济发展预测数据和政策建议数据;
  (7)反映重大经济、社会情况的统计报告;
  (8)统计部门管理的公开发布前的经济、社会重要统计数据;
  (9)公开发布前的省(区、市)情、省(区、市)力统计数据。
  (三)“21.尚未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国家外汇结存及银行结售汇数字及报表、国家对外负债数据及报表;”
  (四)“29.国家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退税计划、进出口商品亏损补贴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和重要商品差价、比价、成本价格资料;”
  (五)“37.黄金出口的数量、金额及去向;”
  (六)“40.铀、铍、离子型稀土和主要用于军工生产的稀有金属的产量、库存量的统计数据;”
  (七)“41.统计指标代码。”
  三、秘密级事项
  (一)“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有关经济部门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党委、政府上报的有关本区域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以及对经济发展的预测和建议;”
  释义:
  (1)统计信息中含《规定》中所列秘密级事项之一的;
  (2)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党委、政府上报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参考的统计报告;
  (3)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较大问题的统计报告和统计数据;
  (4)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统计部门公开发布前的国情国力统计数据。
  (二)“28.全国性重要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投放市场计划,市场监测、购销统计情况;”
  (三)“36.尚未公布的各项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旬报、月报,外汇收支统计报表;对外贸易统计年报,对外贸易简要统计,经贸综合分析及经济合作、劳务承包、利用外资的统计;”
  (四)“38.易引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进出口的商品和物资的品种、数量、价格变动的统计资料;”
  释义:“易引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进出口的商品和物资”系指:
  (1)我国某种商品的出口收汇额度在国家计划出口额中占5%以上的大宗商品;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某种商品出口收汇额度占全国出口收汇额10%以上的大宗商品;
  (3)某种出口商品的全国出口量占该商品全国产量的10%以上的大宗商品。
  (五)“39.易引发国内市场波动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物资供求、库存和价格变动的统计资料;”
  释义:“易引发国内市场波动商品、物资”系指同人民生活密切、直接影响人民经济利益的商品、物资,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生产、办公用品等关系密切的商品、物资。这些商品的供求关系、库存数量、价格变化的统计信息一旦泄露,容易引发国内市场波动和社会稳定。易引发国内市场波动的商品、物资品种,全国的由国家统计局确定,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计局确定。
  (六)“44、正式发布前的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数据;”
  释义:
  (1)泄露后对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统计信息;
  (2)对国家和地区党委、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有参考作用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报告;
  (3)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公开发布前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季节报、年报统计数据;
  (4)“正式发布”系指根据有关规定或授权单位已向新闻媒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社会信息实体公开提供;
  (5)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数据系指秘密级月度、季度、年度经济、社会统计数字。

 

 第二条 本《解释》是统计工作中确定统计数据、文件、资料(包括磁介质、光盘)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标准,也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保密部门开展统计保密工作和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解释》包括政府统计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统计信息;政府统计掌握和使用的政府其它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统计信息;政府统计部门和政府其它部门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统计信息。

 

 第四条 《解释》适用于我国县(市)及县(市)以上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保密事项,也适用于县(市)及县(市)以上各级政府其它部门统计业务机构的统计信息的保密事项,因此,都要结合自己的实际贯彻执行本《解释》。

 

 第五条 在统计工作中,涉及其它部门的国家秘密事项,要按照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定》及其《解释》中未列入国家秘密事项或按规定时间自行解密的,若属工作秘密事项的,仍要按内部资料进行管理,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七条 各级政府统计局综合统计机构为统计数据的管理及提供单位。
  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确需对外提供时,应依照国家有关对外提供资料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八条 《规定》中涉及统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最长保密期限为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到期可自行解密。保密部门和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解释》自1998年11月4日起实施。此前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关于〈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国统字〔199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