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篇:王柯:“汉奸”的产生和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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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柯:“汉奸”的产生和历史变迁

时间:2010-08-12 10:27 作者:王柯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786次

  在真正实现了单一民族国家形式的国度里,反而不会有类似“汉奸”这样的话语。比如,日语中就没有“日奸”或“和奸”一词。日本人用以表达出卖民族利益者之意时,用的是“卖国奴”或“里切者”(背叛者)一词。朝鲜语中也没有“朝奸”一词,原来只用卖国奴(maegugno)。到了二十世纪,韩国人才称李完用为卖国奴(maegugno)、亲日派(chin-ilpa)或者是“民族的叛逆者”(minjog-uimban-yeogja)。其中“民族的叛逆者”一词,又是他们从日语中引进“民族”一词、开始学习近代日本走“民族国家”之路,但这是韩国遭到日本侵略之后才被迫“发现”的话语。单一民族国家反而没有“汉奸”话语,是因为单一民族国家中民族与国家一致,自然没有必要强调种族主义的意义。


  换言之,只有处在现实中为多民族国家,而又不顾现实追求单一民族国家形式的民族主义思想的怪圈中,才可能出现“汉奸”式的话语,因此发生许多令人啼笑皆非之事:中国的朝鲜族,在翻译中文作品中的“汉奸”一词时,要么译为“卖国贼”,要么照葫芦画瓢音译成“朝奸”,要么生搬硬造“汉奸”(hangan),至今没有一个定例。蒙古语中也没有“蒙奸”一词。蒙古人将出卖自己民族利益的人称为“olsaan Hodaldagqi”(卖国贼)或“olbagqi”(叛徒)。1930年代,一部分蒙古人因为相信日本会帮他们实现民族自治,而与日本勾结。这些人被中国共产党称为“蒙奸”,而“国民政府则用了一个更为奇妙的称呼:“蒙古汉奸”。


  中国的民族主义思潮正在走向新的高潮。今天有人提出赶紧打“鬼子”,明天就有人喊出先要抓“汉奸”。回顾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历史,发现有一种“攘外必先安内”式的思维逻辑:“汉奸”比“鬼子”更可恨。例如,上个世纪初,“为革命捐躯第一人”的刘道一就奋笔疾书,留下了《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一文[1]:


  今日之计,救同胞而不杀酋奸,是犹抱薪救火,薪不尽而火不灭也;逐满酋而不杀汉奸,是犹隔靴搔痒,靴不启而痒不止也。汉奸乎!汉奸乎!而可任其白日横行而不杀乎?国人皆曰:“杀,杀,杀。”


  一个“奸”字,说明了国人在人格上对“汉奸”的否定。《尚书.舜典》中有“寇贼奸宄”一句。东汉郑玄注曰:“由内为姦,起外为宄。”[2]《说文解字》中,“姦”与“奸”分别是两个字,最早则只有“姦”而无“奸”。因“姦”俗写为“姧”,后竟成“奸”。清代中期以前,不仅“姦”、“奸”两字不分,而字义也只属淫、乱、邪、恶、诈、伪一类。当出现“汉奸”一词以后,不仅“姦”与“奸”两字有别,“奸”字还被加上通敌之义。


  “汉奸,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族或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奴役,出卖祖国利益的人。”[3]人们甚至忘记了成为国骂之一的“汉奸”之“奸”字,与“奸”字本义之间的距离。任何概念的诞生和普及,都有其社会学上的理由和意义。汉语里极少有字与义都发生变化的事例;“汉奸”一词的诞生、裂变和普及,其实都与中国社会政治结构发生变化直接有关。


  一 清代以前无“汉奸”?


  根据《汉语大辞典》的说法,“汉奸”一词出现在宋人王明清的《玉照新志》卷三之中:“桧既陷此,无以自存,乃日侍于汉奸戚悟室之门。”但是,查《玉照新志》以下的七种版本,就会发现该书并无“汉奸”一词:


  1、明万历十四年秦四麟抄本《玉照新志》为:“张逊于虏之左戚悟室之门。”(卷五);


  2、《宋元笔记小说大观》汪新森、朱菊如校点本《玉照新志》为:“托迹于金之左戚悟室之门。”(卷五);


  3、尚白斋镌陈眉公订正秘笈二十种四十八卷第十一册,沈士龙、沈德先、沈孚先同校本《玉照新志》为:“张逊于虏之左戚悟室之门。”(卷六);


  4、清抄本《玉照新志》为:“托迹于虏之左戚悟室之门。”(卷六);


  5、《四库笔记小说丛书》中《玉照新志》为:“张逊于金之左戚乌舍之门。”(卷六);


  6、《丛书集成初编》王云五主编、商务印书馆1936年12月初版《玉照新志》为:“托迹于金之左戚悟室之门。”(卷五);


  7、《钦定四库全书》中《玉照新志》卷六为:“张逊于金之左戚门。”(卷六)[4]。


  《汉语大辞典》所列出的内容出处也与各种版本有出入。从同样一个人名却可以使用“悟室”与“乌舍”两种文字表达的现象可以看出,“悟室”显然是一个生活在汉字圈之外金朝的女真人皇亲国戚,中国历史上根本不存在“戚悟室”此人。


  王明清,南宋人。《宋人传记资料索引》记其“庆元(1195年)间寓居嘉禾,官泰州倅,有《挥麈三录》、《玉照新志》、《投辖录》、《清林诗话》”[5]。王明清另一代表作《挥麈录》与《玉照新志》同为笔记体杂文,其中也大量地记述秦桧之丑恶。但是在汲古阁影宋抄本及《宋元笔记小说大观》内的穆公校点本《挥麈录》中,同样没有“汉奸”一词。也就是说,秦桧这个中国人心目中最大的汉奸,很可能在宋代并没有被称作“汉奸”。


  实际上,“二十四史”(中华书局版)中,从《史记》到《明史》都找不到“汉奸”一词。笔者看到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元代胡震《周易衍义》卷六之中:


  子突欲去卫朔而反遇四国之毒吝也。然志在辅正,于义何咎?李固欲去汉奸而反遭群小之毒吝也,然志在去奸,于义何咎?葛亮欲殄汉贼而反遭街亭之毒吝也,然志在殄贼,于义何咎?


  李固为东汉冲帝时的太尉,冲帝死,因不附大将军梁冀,建策立清河王被免官,桓帝即位后被捕,遂死于狱中。很明显,此处的“汉奸”是“汉朝廷奸臣”之略称,并无“出卖民族利益予外国外族”之意。换言之,这与建立在民族共同体意识上的“汉奸”并非同物。这种用法只是一个特例,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词汇。


  这种现象说明:从汉代到明代,“汉”一直没有成为民族共同体的概念。事实上,按照各种辞书给“汉奸”一词所下的定义,只有在“汉”成为一个民族集团概念和符号之后,“汉奸”之意才有可能成立。


  当然,是不是民族集团符号,并不取决于“汉”字后是否冠上“族”字。“汉人”、“汉民”、“汉儿”、“汉子”等词,都有可能成为民族集团的名称。在《史记》中可以见到“汉人”一词:“今足下戴震主之威,挟不赏之功,归楚,楚人不信;归汉,汉人震恐。”[6]此处,指韩信在归楚还是归汉上的难题。所以,《史记》中的“汉人”,并不是民族名称。


  “汉”,最初不过是王室的符号。例如:“丁,火,汉氏之德也”[7],说的是刘氏王朝的干支五行;“乌孙以千匹马聘汉女”[8],说的是汉遣宗室女江都公主与乌孙和亲一事。“汉家”一词也在《史记》与《汉书》中频频出现,前者十四次,后者五十四次。如“汉家隆盛,百姓殷富”[9]等,均指王室。


  汉王朝成立以后,“汉”发展成为一个区别于周边政治共同体的符号。例如:“单于终不肯为寇于汉边”[10]的“汉边”,说的是汉王朝政治权力所达到的极地。《汉书》中有两次出现“汉人”一词:“(匈奴)近西羌保塞,与汉人交通”[11];“贰师闻宛城中新得汉人知穿井,而其内食尚多”[12]。两者都是政治共同体──“汉王朝”属民之意。这从《汉书》在表达同样意义时也使用“汉民”一词的事例中可以得到证实:“匈奴尝有善意,所得汉民辄奉归之,未有犯于边境。”[13]


  三国以后,随着中原政权与外界接触增加,“汉”的意义开始扩大为代表地域共同体的名称。“虽宣孟之去翟归晋,颓当之出胡入汉,方之此日,曾何足云。”[14]“东西南北,如满于天。梁禽楚兽,胡木汉草之所生焉。”[15]胡、汉的接触或对立,是扩大“汉”字意义的最大契机。南宋陆游的《老学庵笔记》指出:“今人谓贱丈夫曰『汉子』,盖始于五胡乱华时。”明代陈沂的《询刍录》也提到:“汉武征匈奴二十余年,马畜孕重,堕殒疲极,闻汉兵莫不畏者,称为『汉儿』,又曰『好汉』,自后遂为男子之称。”“汉儿”与“汉子”两词发生词义转化的事例可以说明,即使在五胡十六国时期,“汉”还不具备鲜明的文化共同体意义。


  《北史》记载了这样一个有趣的例子[16]:


  (北魏孝文)帝曾与朝臣论海内姓地人物,戏谓(薛)聪曰:世人谓卿诸薛是蜀人,定是蜀人不?聪对曰:臣远祖广德,世仕汉朝,时人呼为汉。臣九世祖永,随刘备入蜀,时人呼为蜀。臣今事陛下,是虏非蜀也。


  这里的“蜀人”、“汉人”与“虏”三词,与其说是文化共同体的概念,还不如说它们具有更强烈的地域共同体或政治共同体的意义。直到唐、五代及宋,“汉”字被用来表达政治共同体和地域共同体意义的状况,一直没有发生变化。白居易《缚戎人》诗中的“没蕃被囚思汉土,归汉被劫为蕃虏”,以及《旧五代史》中的“近闻汉地兵乱”[17],《宋史》中的“会酋豪梦束畜列率数千人入汉地二百余里,成都大恐”[18]等等,都可为例。


  到了辽、金、元时,由于外来征服者在中国大地上建立王朝,政治共同体和地域共同体的概念已经无法区分征服者集团与被征服者集团。这时,“汉”字便开始具有清晰的文化共同体的意义。《辽史》记载[19]:


  太祖神册六年(921),诏正班爵。至于太宗(耶律德光),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国制简朴,汉制则沿名之风固存也。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文化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共同体意识产生的基础。辽、金、元的统治者是外来的征服者,他们具有更强烈的民族意识。元朝将属民分为蒙古、色目、汉及南人四种。但是,《元史》记载忽必烈提出以下的标准[20]:


  以河西、回回、畏吾儿等依各官品充万户府达鲁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汉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汉语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长汉地,同汉人。


  从“汉人”与“南人”之分、女直及契丹既可“同蒙古人”又可“同汉人”来看,可以知道忽必烈界定“汉人”的标准,不是种族、而是个人属于哪个文化共同体和地域共同体。


  《明史》中出现了很多“汉人”、“汉民”、“汉语”等表示文化共同体的例子,但是“汉法”、“汉制”、“汉使”、“汉边”等等政治共同体和地域共同体的用法更是层出不穷。限于篇幅,此处不一一举例。总之,到了明代,由于政权回到汉人统治者手中,“汉”字反而离民族共同体名称愈来愈远。也就是说,尽管从《汉书》开始,“汉人”一词就被用作区别周边人士的共同体,然而直到《明史》为止,“汉”字一直没有越过政治共同体、地域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的领域,而具备鲜明的民族共同体的意义。所以直到明代为止,中国社会没有流行过“汉奸”一词。


  二 清代“汉奸”之轨迹


  毫无疑问,中国与周边地区的接触,是“汉”逐渐成为一个区别于其他政治、地域和文化共同体符号的最大契机。其中历史上多次异民族王朝、尤其是征服王朝的建立,更是推动“汉”成为民族共同体符号的直接动力。因为各个异民族在中国的大地上建立政权之后,都在统治初期以不同形式实行民族等级制度,使汉人处于民族压迫之下。到清代,“汉人”的意义进一步扩展,具备了民族共同体的意义。


  努尔哈赤说过[21]:


  我国中之汉人、蒙古,并他族类杂处于此,其或逃、或叛、或为盗贼、为奸宄者,其严查之。……若群心怠慢,察之不严,奸人伺间而起,国之乱也由此。


  由此可见努尔哈赤对汉人及蒙古等民族的歧视、甚至敌视。


  顺治初年,清人越过长城,占领中国。但是清统治者对于“汉”的“非我族类”的意识并没有马上减弱。顺治十一年(1654),清廷禁止满洲八旗学习汉文:“谕宗人府:朕思习汉书,入汉俗,渐忘我满洲旧制。……着永停其习汉字,专习满书。”[22]顺治十六年七月,翰林院掌院学士折库讷上了一道密陈:“今后凡提镇等紧要员缺,请不论满洲、蒙古、汉军、汉人,但选其夙军旅,精明强干之员补授。”[23]但得到的回答却是:“俱有定例,……无庸另议。”[24]“汉”与“满”在法律面前也不平等[25]:


  究厥所由,奸民窝隐,是以立法不得不严。若谓法严则汉人苦,然法不严,则窝(藏由满人家中逃跑之奴隶)者无忌,逃者越多,驱使何人?养生何赖?满洲人独不苦乎?


  与元代在政治上、地域上和文化上都将中国内地人民分为“汉人”和“南人”两种集团不同,清代即使在组织汉军八旗时,也没有脱离“汉”字。在清朝初年的民族等级制度中,“汉”不仅被视作文化的共同体,更被视为民族的共同体。从上述努尔哈赤到顺治的言行都清楚地说明,他们是将“满”与“汉”看作两个相对的民族共同体。一个视其他民族共同体为对立利益集团的人,不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责难对立民族共同体中有人背叛了本民族的利益。这就是他们将汉人中的坏人只会称为“奸宄”、“奸人”或“奸民”,而不会称为“汉奸”的原因。


  体现出民族共同体意义的“汉奸”一词,最早出现于康熙中期。田雯在《古欢堂集.黔书》中写道[26]:


  苗盗之患,起于汉奸。或为之发纵指示于中,或为之补救弥缝于外,党援既植,心胆斯张,跋扈飞扬而不可复制。


  这句说话的意思是,在清朝建立对于贵州苗族的统治体系的过程中,遇到了苗族的抵抗,而躲在幕后指使和组织抵抗的却是汉人。


  田雯,字纶霞,山东德州人,清康熙三年(1664)进士,二十六年授贵州巡抚,三十年因丁母忧去职。其《黔书》撰写于康熙二十九年,时为贵州巡抚任上。田雯喜好标新立异,《四库全书》总纂官纪昀曾在《古欢堂集.提要》中特地指出:


  王士祯《居易录》尝称《黔书》篇不一格,有似《考工记》者,有似《公》、《谷》、《檀弓》者,有似《越绝书》者,如观偃师化人之戏。然与《长河志籍考》,实皆祖郭宪《洞冥记》、王嘉《拾遗记》之体,是亦好奇之一证。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当田雯处理贵州“苗人”问题时,他以“汉奸”一词谴责部分汉人“通敌”。这说明他认为“汉”与“满”在苗民问题上有着共同利益,反抗清朝就是损害汉人的利益。当然,这与当时田雯所处地位有关。


  清朝的对“苗”政策,首先是镇压,其次是民族隔离[27]:


  (康熙三十九年)兵部议覆:……红苗违化,参将朱绂已经剿服事竣。其善后事宜,应分设汛守,建立哨台烟墩,并严禁奸民私贩火药军械,娶苗妇女等事。


  清王朝通过“苗人”的“土官土司”,对被隔离的“苗”区进行间接统治。但是一旦条件成熟,清王朝就会在“苗”区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即派遣科举出身的官僚(流官)将“土官土司”取而代之,改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28]:


  (康熙四十五年)兵部议覆:贵州巡抚陈诜疏言,……兹土苗人民,俱愿改土归流,应如所请。


  清朝在南方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是为了集中精力处理北方的问题。康熙中期,清朝统治者依然将“汉人中的坏人”称为“奸民”,这说明他们还没有将自己定位于一个与汉人王朝完全一致的王朝。但是清朝对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主要依靠汉人官僚。尤其是在“改土归流”的政策中,有更多汉人官僚被派进苗地,“苗区”也开始推行儒学教育。尽管当时其他官僚没有说过“汉奸”一词,但可以肯定:“满洲人─汉人─苗人”这一民族等级模式的出现,开始使一部分汉人官僚有“满汉一体”的错觉,甚至以为清朝就是汉人王朝的延续。


来源:爱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