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宝玉性格怡红院:转型期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因素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9:33:46
最近读法国勒庞的《乌合之众》,里面有这样一段话给人印象很深:

 

     “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动。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联系到前段时间对群体性事件的关注,觉得当前大多数学者都是从转型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分析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原因,却很少有学者把群体社会心理的研究成果具体运用到对群体事件的观察和分析之中。事实上,如果不研究当前转型期的群体心理,是很难完整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的,这也就很难第一时间拿出有效的应对预案。于是,花了点时间去分析转型期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因素。

 

     一、借机发泄心理。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于大多数参与者来讲,并不仅是针对起因事件本身,事件至多起了一种催化或引爆的工具性作用,根本原因是人们对转型期特定社会结构或状态不满,并且认为表达意见和寻求救济的合法途径被堵死,从而转向用行动发泄不满。当前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化、利益的重新分配、社会阶层的重新划分和差距加深,社会充斥着广泛的不满情绪,很多人没有在经济发展中受益,反而感觉生活压力加大,心理上产生了相对的被剥夺感;某些地方政府长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社会秩序紊乱甚至失控,一些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司法不公平、不公正,信访长期无结果,使人感到无处说理,心理压抑;道德体系崩溃,人心迷茫。这些深层次矛盾长期累积,得不到有效的排解与疏导,碰到合适的导火索,群体性事件也就很自然地发生了。

 

     二、逆反心理。

     当某些容易引发社会危机的事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出来“辟谣”或“定性”时,因其长期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已经很难在民众中树立威望和公信力。因而无论政府如何解释,人们不仅不可能相信,反而将其视为政府推卸责任和隐瞒事实的借口。“辟谣”或 “定性”不仅无法起到安抚人心的效果,反而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在“官”、“民”二分的现实状态下,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因处于不同的地位、各有其利益,看待问题和思考的方式已经各具特点。在起因事件发生并造成一定影响后,相关部门对事件的解释与人们所期望的解释形成极大的偏差。这种解释或“托辞”在无法获得人们信任的情况下,成为人们发泄不满的借口,并挑战对公共权威的认同。或者说,在当时愤懑郁积的特定情境下,政府以一种方式对待事件,民众偏偏以与其相对的另一种方式应对。两种不同的思考和看待问题的方式使冲突成为现实。

 

     三、从众心理。

     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个人在群体中的情绪反应要比其独处时要强烈得多。在群体中,他人的表情及动作构成辅助性的社会刺激,对个体的情绪反应起到社会助长作用。个体屈从于大多数,而且容易受暗示,以及他本身就有一种发泄的倾向,这些都会增强个体在群体中的情绪反应。在群体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带头者之间由于循环的刺激反应,加强了社会助长的作用。因此,“群体的兴奋力量随群体中个体的数目呈几何级上升”(杨鑫辉主编:《西方心理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191页)。这就更有力地解释了为什么平时安分守己的民众会在群体性事件中实施打砸抢烧的行为。个体在群体中将原先不合理的行为冲动以合理化,为自己非社会性冲动的发泄找到了借口。

 

     四、自我表现心理

     个人进入群体后,大多人往往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有一种表现欲,此类人常常满足于一种强烈的自我表现欲望,渴望在别人面前显露自己,能从众人的追随、关注中得到心理满足,利用群体事件展示自己的才能。一旦有机会,他们就迫不及待的跳出来,出面组织策划,冲锋在前。自我表现过程中,在激烈气氛的作用下,情绪高度激动,其目光局限在狭窄的范围内,缺乏理性的思考,丧失判断能力和推理能力,失去自制力,可能采取本能性的行为,以爆发性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情绪和欲望。

 

     五、好奇心理与同情心理

     群体性事件除了组织者和参与者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群体,那就是旁观者,甚至有些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就是原先的旁观者,与该事件的利益方没有任何关系。这实际上是好奇心理作祟。这一类人群原本属于旁观者、看热闹的,在知道了事件的真相后又产生了同情心理,不自觉地卷入到事件中,参与的人数就越来越多,容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六、法不责众心理。

     在群体性事件中,个人之所以参与其中,法不责众心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许多参与事件的人认为只要人一多,个人混在群体之中,做着和其它千百人相同的事,往往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追究。对于这种现象,人们通常解释为当一个人在群体中时,会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个人的责任心。在人们单独时,能从伦理的角度,像往常做的那样考虑自己的行动。与此相反,群体成员们共同分担责任,他们不象单独时那样有强烈的责任感了,有时这被称作责任的扩散或无个性化,因为人们作出反应或接受反应不是作为单独的个人而是作为群体的一部分。而“群体成员越无个性特征,作为个人的差异性越小,自我特征的感觉也就越小,他们的行为方式就越无负责性”( J.L.弗里德曼、D.O.西尔斯、J.M. 卡尔史密斯:《社会心理学》,高地、高佳等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第584—585页)。群体行动中个体的去身份化现象是这种法不责众心理产生的最为主要的根源。


     七、厌诉心理。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习惯用“礼”来调整,不愿意对簿公堂。所以中国人有厌诉的传统心理,他们喜欢用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即“私了”,这也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的“调解原则”和“和解原则”的历史渊源。这种厌诉的传统心理,在现代社会仍有一定的作用。当人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时,他们宁可选择一种行政性手段来解决纷争,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是最有效的,也不愿意选择法律的途径去解决,因为他们不愿打官司,嫌打官司费时费力费财。正是由于这种厌诉的心理,才驱使他们对不得不讨一个公道的问题的解决,总是完全地寄希望于作为父母官的党政部门。更是由于基层党政部门的“小鬼”难缠,所以群众才一个劲地打造声势,召唤有地位的大领导出面解决问题。可以说,这是我国突发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