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剑]红全文: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1:35:51

美国学者塞缪尔•P•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38。也就是说,“一个社会如果变迁规模很大,且这些变迁所带来的社会变化不能被及时消化(即所谓‘制度化过程缓慢’),就很容易发生社会运动和革命”[2]76。当下我们正经历着从传统到现代、从现代化走向现代性的艰难的社会结构转型期,社会矛盾急剧增加,社会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不太稳定到稳定的过程。正确分析和处理由社会矛盾过度累积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框架设计,规范政府和社会的行为,对于从源头上治理群体性事件具有战略意义。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及其发展态势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是观察社会稳定状态的窗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集中地反映了各种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的现实状态,综合地体现了社会矛盾的多重性和利益冲突的多样性。群体性事件的频率和烈度,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机理进行研究,有必要首先湜清学者们各持己见的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及其社会功能,揭示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规律,防止治理政策上的左右摇摆和实际工作中的患得患失,提高防控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性。

1.群体性事件性质特征的界定分歧

什么是群体性事件?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学界、政界却存在很大分歧。国外把群体性事件称为“社会运动”,“集群行为”“集合行为”。它“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3]566-567。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4]176。美国芝加哥大学赵鼎新教授则认为,“所谓集体行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2]2,等等。我国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赋予不同的含义,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把群体性事件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20世纪的80年代称之为“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进入本世纪之初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还有学者采取中和态度,把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既定社会规范难以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2004年12月9日,周永康在公安部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会议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首次得到我国权威机关的认可。但是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内涵,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国勤认为,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各种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简言之,就是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5]。中国社科院单光鼐研究员认为,我国目前的群体性事件表现为“集体行为”和“集体行动”,它既不是诉求明确、组织化程度高、持续时间长的“社会运动”,也不是带有鲜明政治诉求,有党派势力从中作祟的“革命”前夜,而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体制外行为,可以从群体性事件的诉求、组织化程度、持续时间和对制度的扰乱程度等四个维度进行定义,将其排列成“集体行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谱系。[6]

笔者认为,定义群体性事件要遵循五条原则,即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属性、存在形式、构成要件、行动主体和行为目标。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可以给群体性事件下这样的定义:是由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和不特定的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耦合群体,以一定的目的为基础,带有明显的利益诉求性质的体制外活动,是以合法的或非法的规模性聚集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群体性事件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即触发机制的社会风险长期积累性;发生机理的多导源利益冲突性;基本性质的人民内部矛盾性;参与主体的弱势群体性;对象关系的官民冲突性;行为目标的直接或无直接利益诉求性。群体性事件的这些特性,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理论前提。

2.我国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

自1993年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加速而频次逐年增加,规模逐年扩大。以几个典型年代为例,实行市场经济之初的1993年,我国共发生0.87万起社会群体性事件,1994年的群体性事件增加到1万多起。从1994到1996年,增长速度在10%左右,1999年3.2万起,2003年5.85万起,2004年群体性事件高达7.4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到2008年,每年都超过9万起,2009年上升到10万起以上(比1993年增加了10.5倍)。参与人数也呈逐年增加之势,1994年的参与人次是73万,到了2004年达到376万,增加了4倍多。[7]最近几年来,我国集体性事件更加频繁,有难以遏制之虞。以2008年为例,震惊中外的标本性群体性事件接踵而至:西藏拉萨的“3•14”打砸抢烧事件、贵州瓮安“6•28”打砸抢烧事件、陕西府谷“7•3”抢尸袭警事件、云南孟连“7•19”警民暴力冲突事件、云南丽江“8•4”环保纠纷事件、川渝9-10月教师罢课事件、湖南吉首“9•3”非法集资事件、重庆巫溪“9•19”车祸事件、广东三江镇“10•8”警民冲突事件、河北“10•19”廊坊铁路征地事件、江西铜鼓“10•24”山林纠纷事件、深圳宝安“11•7”严重袭警冲击政府事件、甘肃陇南“11•17”大规模袭警事件、湖北武汉“11•18”下岗职工上访事件、重庆开县“11•21”村民煤矿冲突事件、广东东莞“11•25”劳资纠纷事件等。这些群体性事件规模之大、密度之高、影响之广,都是空前的值得我们严重关切。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宏观背景与根源

1.经济全球化使我国社会风险因素急剧增加

经济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经济全球化在使全球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使社会风险因素急剧增加。第一,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按照国际经验,人均GDP达到1000到3000美元,社会就会进入经济发展机遇期和社会发展风险高发期,这绝非耸人听闻,因为“人均GDP1000美元是道坎”[8],经济高速发展必然导致利益的不断重组,而这种利益重组难免不公正和不规范问题的出现,最容易使既得利益获得者缺少安全感、利益受损者则产生强烈的怨恨感,社会充满了浮躁情绪,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基础。第二,利益主体多元化影响了社会团结。在任何社会中,经济上的共同利益都是社会团结的基础,这种共同利益越多、越被人们普遍认识,就越能够促进人们的社会团结,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共同愿望。但是由于我国贫富分化严重,致使相当一些人感觉到相互之间已经没有多少共同利益可言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打破了原有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形成新的矛盾和冲突,导致弱势群体对社会不满情绪增加,社会底层不适应社会结构急剧变化所带来的巨大心理冲击,产生社会挫折感,形成阶层对立,导致社会出现不稳定态。第三,农村贫困问题更加严重。随着经济全球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化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大批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等基本生存问题演化成社会问题,社会性贫困难以避免。穷则思变,期盼改变现状的欲望往往成为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基础。第四,经济的高速发展极大地刺激了老百姓的生活欲望,价值追求目标由温饱走向多元,在通讯能力和组织手段不断提高的条件下,需求难以满足的人们,采取集体行动获取利益和表达情绪的能力大幅提高,稍有不慎就有发展成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第五,社会管理的有效性降低导致社会风险增加。随着流动人口转移速度的加快,城市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大批流入城市的人口面临生活资料缺乏、社会关系极为有限、上向流动机会极少的尴尬,个人难以有组织的参与社会生活,也很难接受良好教育,其归属感和社会责任感都相对薄弱。当这些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找不到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时,他们往往采取极端的、扰乱社会秩序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酿成破坏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比如近年来在上海市的涉案人员中,70%-80%为流动人口;深圳涉案人员中流动人口比例高达97%。北京、广州等地的涉案人员中,流动人口的比重也占60%以上。败坏社会风气的各种丑恶行为,也大部分出现在流动人口当中。在我国城市管理体制和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一时难以适应大规模流动人口管理需要的条件下,很难避免其负面影响的放大效应。

2.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加大了群体性事件治控的难度

截止2009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138亿人,上网普及率达25.5%。互联网或麦克风时代的到来,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向和速度,扩大了传播范围,使各种真实的和不真实的消息都有了传播的渠道。传统的传播手段往往是由权威机构发布、公众作为受众的机制,社会控制的作用力对社会秩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以往的信息传播效果受到了抑制,每个人都有了利用各种媒体谈论家长里短、褒贬时政的权利。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的“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目标很难实现,“众声喧哗”成为这个时代的舆论特征之一。以往的“意见领袖”失去了昔日的光辉,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形形色色的各类精英,都必须适应“去中心化”的信息流动大趋势,社会控制力度急剧减弱。“封闭消息”是以往一些地方政府控制群体性事件发展的手段。但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但使信息传播的方向改变,信息传播的内容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网上博客、视频和图片分享网站等,使文字和图像的自我出版成为可能,信息传播的渠道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信息的抓取、投送和聚合,都在一系列社会性工具的发明和应用之下具有了现实性,政府主导信息流向的时代一去不返。这样就导致了网络集群事件参与人数众多、集结迅速的局面,就像文革中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一样,具有覆盖面大、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强的特点。在互联网时代,封锁信息的无效性必将导致谣言四起真相难辨,“瓮安事件”就是例证。而某些地方政府管理者的钳制舆情,也必将遭致民众反感,很难避免使群体性事件进一步被激发和扩大的后果,负面影响更大。

分析我国近几年来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几乎没有一件与网络无关。网络的“动员”作用,能够使网上网下联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交织在一起,而网络的匿名性更容易使网民产生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心理。网群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使执政党的形象在数以百万计的网民中受到损害,使某些对稳定有影响的消极现象被放大。分析湖北“石首事件”,恰是互联网的“放大”效应导致了万人聚集。政府有关部门对现代通讯工具作用的盲目性和迟钝性,导致了对某些煽动性信息的敏感性的丧失。经验证明,以传统的管制方式治理现代的群体性事件,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使问题复杂化,变得更加难以解决。大多数参与者的利益诉求达成一般性共识,是群体行为发生的环境条件之一。简单粗糙甚至无根之言的传播,最容易在目标相同、诉求相近的人群中形成群体意志,在一定的舆论氛围笼罩下,就容易发生像美籍华人赵鼎新教授对重庆市万州区骚乱所概括的那样:“对一个集体行为的发生来说,重要的并不是真实而是认知。一般化信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再造了、深化了甚至是夸大了人们的怨恨、剥夺感或压迫感……但驱动大伙加入骚乱的则是一系列当时大家都信以为真的谣言,许多人正是带着一股强烈的怨恨和不公正感而卷入骚乱的。有了一般性理念,集体行为或社会运动的发生就不远了”[2]65。

3.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

美国著名学者曼瑟尔•奥尔森在《国家的兴起和衰落》一书中指出,一个有足够长的时间保持政治稳定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特殊利益集团,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多越持续,拟制了该国发展的新动力,形成国家机体越来越僵化的局面,最后必然导致国家的衰落。尽管奥尔森的预言不一定符合我国实际,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已成不争的事实。对群体性事件能够产生严重影响的,往往是两个利益集团。一是特殊利益集团,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产品价格的“双轨”制时期,他们利用价差牟取暴利,利用要素市场化进行“寻租”。而这种大量权力市场化倾向,使特殊利益集团快速形成。权力的市场化,突出表现在土地转让、资金信贷以及股权融资等领域,不能不引起民怨,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群众基础。这个集团一旦形成,必然要采取灰暗的和大量非法的手段,诸如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拉拢腐蚀干部,在党政决策部门寻找代理人,在一些行业形成垄断结盟,控制市场,垄断价格,剥夺老百姓的话语权,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核心的公平、公正原则失去功效。这个集团的出现,很容易通过干预政策导向等手段,使公共资源高地长期被这个集团盘踞高额利益长期被占有,使本来应该由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了部门利益,从而引发社会的不满,酿成群体性事件。二是困难群体,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底层。按照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的木桶理论,木桶的底部承受的压力最大,木桶盛水的多少,不是取决于最长的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木板。改革的成本,基本是由社会最底层承担的。扩大改革成果,需要解决这个最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也就是把“最短的木板”接长。但是我们的收入分配政策很难在较短时期内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由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和大批农民工组成的这个困难群体很难短时间内解脱困境。当这个困难群体感觉到自己在改革中失去的过多而得到的过少时,就会发生心理倾斜,对社会产生怨恨,希望改变这个社会有失公平的方面。一些非阶层性、非利益性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这部分困难群体心声和需求的极端表达形式。

利益主体多元化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裂变。价值观是社会团结的精神纽带,当人们把目光投向一切向钱看的时期,现实的经济利益成为人们追求的首选目标。而个人私利最大化一旦成为一些人的主导观念,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成为相当一部分人的信条时,具有凝聚力的理想信念、社会责任、奉献精神、协作意识就会发生明显弱化。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以来,随着典型单位制的瓦解,集体主义思想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客观基础,自我中心主义、个人利益至高无上之风盛行,用自私的目光评判和取舍一切成为相当多的人们的信条。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一些人的全局观念、奉献精神,都失去了昔日的灵光,而这种个人主义蔓延的直接后果,是动摇了社会团结的精神基础,导致社会认同感下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增加,一旦国家利益与群体利益发生矛盾,就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4.社会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分化加剧

社会分配不公必然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卢梭说“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9]66贫富差距过大必然损坏社会公正原则,引起社会摩擦,导致矛盾增多。贫富差距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收入分配、财富占有、教育不平等等方面,都可以看到贫富差距的影响。按照国际经验,贫困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就很难在短时间内脱贫,因而形成相对固定的贫困群体出现贫困持续化甚至代际传递的后果。而社会舆论对社会分配不公往往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情绪,公众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这种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起源于美国蔓延至全球的深不见底的经济危机给人们的心理造成阴影,很难判断未来的生存和发展趋势会是什么样。严峻的经济形势必然全方位、多层次地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下岗失业人员、失去工作岗位的进城农民工、已毕业未找到工作岗位的大学生群体等,对经济下行、生活水平下降的承受能力最为脆弱,最容易产生消极、失望情绪,在特定的情境下,成为最有可能引发集群行为的群体。邓小平同志早在20年前就告诫我们:“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10]364“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会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11]2290应该看到,贫富两极分化已经使人们对我们这个社会分配制度产生不满。国家体改委1990年的一项调查就揭示了这种不满,指出社会上有80.6%的人对当前出现的贫富差距表示不满意。生活艰难的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生活水平差距巨大,低收入者的失落感、剥夺感,使他们产生比较强烈的仇富心理、仇官心理、仇不公心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同社会成员和群体间、干部和群众间的摩擦和矛盾,社会离心力增大,向心力减弱。[12]151部分群众在生活困难和社会分配不公明显加大的情景下,开始怀疑改革开放是否能够给贫困者带来好处,把不满的矛头指向政府相关部门。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和利益关系不协调问题,已经成为预防困难群体不满情绪的集聚和扩散,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促进社会平安建设的当务之急。

5.社会管理失缺失当无法适应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依靠个人的力量很难解决,而我们的第三部门又极不成熟,还基本不具备解决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解决不同利益集团和个人的诉求。但是,由于政府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的不适应,矛盾也往往因为政府的不作为而深化,使政府的公信力丧失,把本来不属于政府的责任,也算在政府头上。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为什么一个女孩溺水这样的个人事情,就造成了数以万计的特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究其原因,是由于政府不作为。瓮安民众不满地方治安混乱、黑恶势力猖獗长期得不到治理而对公安机关怨声载道,在这种情况下,当地黑恶势力就有了渗透利用的可乘之机。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公安机关失信于民,是造成关群众聚众冲击公安机关的直接原因。

当然,政府乱作为对社会稳定也有百害而无一利。美国学者罗伯特•B•登哈特指出:“服务不是掌舵”[13]21。而我国的个别地方政府,背离利益博弈中严守“政府中立”的原则,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把“执政为民”的宗旨,在招商引资招牌的掩饰下,异化为“为资本服务”“为老板服务”的信条,群众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政府社会管理失缺和失当必然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把本来可以解决的矛盾隐藏起来,使问题变得不好解决,最终导致一些群众频繁上访,直至群体性事件发生,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个别的问题普遍化。除了政府在治理群体性事件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原因之外,因循守旧的管理方式也是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我国原有的单位制基本解体,原有的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往的管理方式已经过时,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形成尖锐矛盾,社会控制与管理的难度加大,行政命令、违法施政,往往导致矛盾激化。特别是在那些软弱涣散的地方基层组织中,简单生硬地对待群众,压制和拖延群众反映的问题,迫使群众采取上访、投诉、上街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意愿和利益诉求。

三、群体性事件对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及对策

群体性事件的作用究竟是积极的成分大些,还是消极的成分大些?学界看法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影响无关紧要,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能够推进社会进步,也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弊多利少,对社会秩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是决定性的,其消极方面大于积极方面。

同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无不具有两重性一样,群体性事件也是一把双刃剑。从积极方面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以局部的暂时的失序为代价,可以释放某些群体因对社会的不满而产生的破坏能量,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和冲突,规避社会风险过度积累而产生更大更严重的社会动荡。同时群体性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社会矛盾,为我们主动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条件。但是群体性事件的消极影响还是相当严重的。

第一,影响经济秩序。经济秩序包括经济的结构秩序、行为秩序、准入与退出秩序、商品销售秩序、经营主体之间的权益交换关系秩序、生产经营秩序、涉外经济的规范秩序等。经济秩序的实质,是对经济利益关系的规范。保持经济秩序的质的稳定性,保证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发生激烈的起伏和动荡,保证国家能够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群体性事件作为体制外的非常规行为,不可避免的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经济的正常发展,负面影响十分明显,尤其是当参与群体阻塞交通、冲击政府、包围企业等极端行为发生时,经济秩序的各个环节都有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负面作用更为巨大。

第二,影响政治稳定。政治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包括国家政权稳定、政治生活的规范化和秩序化、各种重大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个方面。当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采取体制外的非常规的极端形式时,原有的政治秩序就受到了冲击,执政党和行政职能部门的形象遭到破坏,削弱了能够凝聚人心的政府公信力,阻碍了重大政策的执行,甚至可能被敌对势力所利用,产生难以预料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从根本上破坏安定团结的局面。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动员潜能大、烈度高,特别是对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们的现场动员能力超常等特点,演变成对抗性政治、社会骚乱的可能性极高。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其社会动员作用巨大,以2008年重庆“11•3”八千辆出租车罢运事件为例,在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就导致了湖北荆州、海南三亚、甘肃永登、广东汕头等地相继发生大规模罢运事件,表明社会身份和类别的共同体一旦形成共同意志,就会发生水平的或垂直方向上的连锁效应,就有可能转变为社会政治事件。如果这种群体性事件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治理,很难避免社会底层的政治冲突常态化,使整个社会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第三,改变社会秩序的正常状态,陷社会于无序的混乱之中。有序社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作为社会稳定核心指标的社会秩序,集中反映了社会运行状况。但是在群体性事件中,往往通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潜规则,参与者往往采取堵塞交通、围攻政府、制造大规模围观等极端行为,把事情搞大,甚至无所不用其极,以期引起主管部门关注,使问题得到及早解决。

第四,破坏了人心的稳定,降低了人们对美好未来的心理预期,造成了参与者的非理性的冲动情绪在更广阔范围的扩大,形成不满情绪在不同群体间的快速传递,引发社会动荡。社会稳定首先是人心的稳定,如果造成人人思变、形成社会公众都希望改变现有政治经济格局的局面,都不珍惜来之不易的稳定形势,社会就很难避免陷入矛盾多发的动荡之中。如果我们不能对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进行根治,很可能使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受到严重挑战,逐渐丧失社会公众的支持,造成公众信仰缺失的严重后果,形成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的严重冲突,导致社会整合失效。

第五,导致公众失去理智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影响烈度。从网上反映的对某些比较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通钢事件)的网民态度上看,相当一些网民对某些影响公共安全的应该引起公愤的事件,不但不恨,反而认为砸警车、围攻政府、破坏交通等暴力手段合理,表现出一种幸灾乐祸的心态,显露出某种程度的社会溃败迹象。事实已经证明,我国个别地方的个别时期已经出现了社会情绪的极端化和暴戾化倾向,比如发生在2010年的四川威远“8•3”事件,一个很小的偶然事情,竟然演化成了数以万计人参与的事件,这表明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燃点”在持续降低,“激愤”随时都有可能引爆成“事件”,出现相当规模的社会报复。

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因素之一。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最根本的对策,是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正,保持体现政权权力的政府权力和体现财富权力的社会权利的一致性。其次要重建社会信仰体系,通过改变信仰缺失和道德准则失范的混乱状态,破除因社会结构性压力增加所造成的民众对组织的怀疑心理,提高社会控制力,避免社会的沉沦和历史的断裂。第三实行社会优先发展战略,改变只要经济发展忽视社会发展的倾向。经济发展固然能够通过改善和提高民众生活质量,达到提高民众对组织的信任与依赖程度,但这并不能缓解经济发展优先所累积下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社会发展的途径,才能平衡经济发展成果的不合理分配所造成的弊端,熨平社会心理,解决社会矛盾,奠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根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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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罗伯特•B•登哈特、珍妮特•V•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