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春版鹿鼎记地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检查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6:34:18
、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的检查。
企业向职工或者其他个人筹资时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
应当注意,也有企业通过将其取得的集资款在"短期借款"账户核算。
企业应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采取预提方式的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预提费用--利息
贷: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检查人员应检查"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明细账贷方余额,结合"财务费用"、"预提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及有关凭证,了解企业有无职工个人集资,对于支付的集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企业为个人负担税款的是否将不含税的利息收入换算成含税的收入纳税,对职工个人出资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利息收入是否按利息所得处理,这里需要提醒检查人员的是,在检查企业向个人集资事项的过程中,还加强对有关票据的检查。
2、企业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的检查。
企业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检查人员应根据企业"实收资本"、"应付利润"等明细账,及有关原始凭证,检查支付对象有无此人。对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税务检查人员于2005年底对某股份公司代理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05年2月份向个人支付现金股利50万元,另向个人支付股票股利16万元,每股票面值1元,每股市价4元。另外,该企业当年度先后向单位职工集资200余万元,企业按10%的利率向职工按月支付利息,共支付利息15万元。该公司全年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5.8万元,已入库税额20万元,"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账户贷方余额5.8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实际扣缴税额=50×20%+16×4×20%+15×20%
=10+12.8+3=25.8(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58 000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58 000。
税务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职工个人负担税款未按规定换算成含税收入进行计算,另外,对股票股利应按票面价值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公司误按股票市价计算。
利息支出应代扣税额=15÷(1-20%)×20%=3.75(万元);
现金股利应代扣税额=50÷(1-20%)×20%=12.5(万元);
股票股利应代扣税额=16×1÷(1-20%)×20%=4(万元);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合计=3.75+12.5+4=20.25(万元);
应退税额=25.8-20.25=5.55(万元)。
税务检查人员建议企业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次月7日前向主管内税务机关解缴入库: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500
贷:银行存款 2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