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话西游 11分钟孔雀:解读国税函[2009]285号,化解个人转让股权行为中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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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285号,化解个人转让股权行为中的涉税风险 发布日期:2010-09-10 信息来源:如东县地税局 作者:吴金勇 浏览次数: 743 字号:[ 大 中 小 ]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的行为,这里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股权转让现象频频出现,伴随的相关的涉税问题成为广大纳税的一大认识误区,也是税务机关的漏征漏管点之一。尤其突出是个人股权转让行为,与常规经济业务不同,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特点,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应税所得额的确定都是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的难点问题。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必要深刻领悟。

  一、相关的政策渊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包括财产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目前我国仅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则是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的具体操作性规定。

  二、个人转让股权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类型,应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计税成本(财产原值)-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合理税费)×20%。

  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行为,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类型,应按20%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受让股权一方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地点的确定

  国税函[2009]285号文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这项规定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有效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六、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分两种情况对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进行了规定。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七、纳税人如何积极应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我国企业股权采取登记制度,企业发生股权变更时除公司章程应变更外还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另,根据《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国税函[2009]285号则进一步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因此,发生股权变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企业相关企业,不要侥幸应对,应当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做到及时申报足额入库,避免因税务机关强制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惩罚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