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干红是勾兑的吗:打动物致人损害官司的诉讼技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1:22:28
打动物致人损害官司的诉讼技巧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由动物引起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所渭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动物,一般指人工饲养的猛兽、家畜和家禽等,不包括微生物之类。当前,社会上饲养各种动物的人越来越多,1月饲养的宠物引发的伤人事件而打官司的也有上升的趋势。

 

狗引发的连环官司

 

【案情】

李某是北京市丰台区的农民,为了看家护院共养了三条狗,都是名犬,一日,同村的熊某开车路过李家门口,因三条狗占了大半马路,狗突然窜上来了,结果车轧死了一条狗。熊某主动开车到李家商量解决此事,未果。于是,熊某就把车放在李某家门口,后去找村委会帮助解决,不曾想车被李某扣下了。第二天,村委会王主任召集二人进行调解,李某说最少得给3000元,熊某说最多给1500元,调解失败。无奈,熊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因扣车造成的损失,即每天出车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李某反诉要求熊某赔偿轧死狗的5000元损失。真是祸不单行,诉讼期间,李某家的狗又把同村的王某咬伤,王某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诉前思考--原告该不该告】

目前社会上盛行宠物热,因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案就是因动物引起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子:一是熊某和李某之间因狗被轧死而形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关系;二是熊某和李某之间的因扣车引起的经济损失赔偿关系;三是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因狗致人损害而形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作为当事人,涉及到这样的纠纷怎么办?该不该告?这是首先要思考的问题。

首先,是熊某和李某之间因狗被轧死而形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关系。从情理上讲,谁轧死的狗,谁就得赔偿;但情是情,法是法,不能以情代法,该不该告,要看法律的规定。从法律上说,你要告诉的,就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财产关系;否则,就不应该告诉。怎么办?应尽快和对方商量,和解了断纠纷,也就是通常说的"私了"。这样,不仅能得到赔偿,而且还不伤和气。然后,尽快补办饲养许可证。当然,人家不同意或反悔了,就另当别论了。

其次,是熊某和李某之间的因扣车引起的经济损失赔偿关系。熊某轧死了李某的狗,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赔偿,熊某就得赔偿;但李某扣了熊某的车,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给李某造成了损失,也得赔偿。所以,熊某可以起诉李某。

再次,是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因狗致人损害而形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李某的狗咬伤了王某,应该由狗的饲养人进行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王某可以起诉李某。

【被告--怎么应诉】

被告不能因为被起诉,就消极被动地接受,而应该积极主动地应诉,作出有理有利的反驳。

首先,对熊某的起诉的应诉。李某认为,既然你轧死了我的狗,你就得赔,你不赔我就扣你的车。这样的反驳行不行?不行。因为你得考虑你的损失来源是否合法,即你饲养的狗是否是合法饲养,有无办理饲养许町汪,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饲养。如果是按照规定取得的饲养证,又按照规定的方式饲养,那么,准轧死的狗谁就得赔偿;如果没有取得饲养许可证,或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饲养,当然就不能赔偿了。另一方面,即使是合法饲养,狗被他人轧死后,也能因赔偿问题未解决就扣车,因为这是两码事,电就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用非法的方法对非法的行为,这样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所以,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前一定要冷静,要沉着,采取合法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其次,对三某起诉的应诉。李某在应诉前一定要搞清楚狗是在什么情况咬的王某。李某的狗是否是按照规定的方式饲养的;王某的伤是否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原因而被狗咬伤的;他的伤是否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狗伤人的。如果能有证据汪明是被害人自己起的或是由第二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咬伤,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就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请求免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两条:

一是受害人的过错。由于受!著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一般地说,受害人的故意是比较容易确定的,如受害人挑逗动物被动物咬伤。但是,对受害人的过失应如何确定,则存有疑问。笔者认为,酋先应确定受害人是否明知受损害的危险,有无防止、避免动物致害的义务。例如,受害人明知或他人已告知某动物性情暴躁,靠近它有被伤害的危险,仍在该动物身边实施会引起该动物受惊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贝蓝认定受害人有过失,反之则否。受害人的过失作为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并非绝对地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一方有过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亦有过错,则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应当从动物的种类及性质、当地当时的习惯及规定来考察。例如,狗及家畜造成损害的危险性大,应当拴养或圈养,如果饲养人任其放任而致人损害,则应认定饲养人有过错;鸡、鸭等家禽危险性小,习惯上一般散养,如这类动物致人损害,则不能认定饲养人有过错。但是饲养人若明知自己饲养的家禽特别好斗,有特殊性癖,却又不加特别管束,以致他人受害的,则应认定饲养人有过错。

二是第三人的过错。对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过错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第三人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为故意。在大多数场合,第三人的过错表现为:其实施诱发动物致害动作的行为是故意,但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为过失。例如,某甲故意驱打拴养的狗,致使狗挣脱出去咬伤行人。对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事实,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举证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怎么赢】

一是熊某的官司。如果让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就将败诉。李某既没有饲养许可证,又非法扣车,对其来说,只能走自行和解的路,主动和对方商量达成协议,争取庭前解决,让对方撤诉(当然能否撤诉还要看法院是否允许)。这样,按照法律规定,诉讼费减半,损失就少;同时,也能弥补因打官司给双方造成的感情伤害,可谓一举两得,达到双赢的效果。在这个问题上,有的当事人认为和解是向对方低头,宁愿让法院判决也绝不和解。其实,这是认识上的误区,应当摒弃。

二是王某的官司。王某只要证明自己的伤是李某的狗咬伤的即可;而李某要想赢得诉讼,就要设法取得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不是自己的错,而是他人的错。当然,如果他人没有错,李某也不能搞出所谓的证据,推卸责任,只能下次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管理,加强防范,避免动物再伤人。正所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法院的判决】

丰台区法院在庭审调查中发现,养狗人李某没有合法的养犬许可证,按照《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没有许可证是不能随便养狗的。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李某异地养犬,而且没有实行拴养或圈养,违反了《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造成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李某赔偿熊某扣车损失210元,驳回李某和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2000元。

【律师提醒】

养宠物虽然是公民的权利,但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即依法取得饲养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方式饲养,否则,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同时,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干扰他人的生活,因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每个人都要控制或者是限制好自己的爱好,使自己的爱好在法律许可的轨道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