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迪士尼里面的酒店:苏财税[20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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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目录
一、基本规定
二、接受捐赠对象
三、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
四、捐赠支出具体范围
五、捐赠支出票证要求
六、捐赠资产价值确认
七、特殊规定
附录:全国和江苏省已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一、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接受捐赠对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一)基本内容: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摘自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
1.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程序:
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摘自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摘自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名单公布: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摘自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六)原始基金的捐赠扣除:
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编者注:各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见附录。
三、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四、捐赠支出具体范围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摘自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捐赠支出票据要求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摘自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六、捐赠资产价值确认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摘自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七、 特殊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后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摘自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摘自财税[201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下。
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
1、极重灾区
共10个县(市),分别是四川省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
2、重灾区
共41个县(市、区),其中:
四川省(29个):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甘肃省(8个):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陕西省(4个):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
3、一般灾区
共186个县(市、区),其中:
四川省(100个):郫县、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市武侯区、名山县、邛崃市、金堂县、南部县、蒲江县、成都市龙泉驿区、射洪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巴中市巴州区、新津县、丹巴县、南充市顺庆区、夹江县、天全县、丹棱县、金川县、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洪雅县、双流县、仁寿县、乐山市沙湾区、峨边彝族自治县、康定县、沐川县、仪陇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井研县、南充市高坪区、彭山县、犍为县、荥经县、荣县、西充县、泸定县、乐山市五通桥区、峨眉山市、简阳市、马尔康县、青神县、南充市嘉陵区、蓬安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华蓥市、平昌县、乐山市市中区、营山县、安岳县、达州市通川区、乐至县、大英县、遂宁市船山区、万源市、甘洛县、威远县、遂宁市安居区、红原县、岳池县、达县、武胜县、广安市广安区、自贡市大安区、资中县、越西县、渠县、蓬溪县、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沿滩区、富顺县、内江市东兴区、自贡市贡井区、内江市市中区、隆昌县、屏山县、宜宾县、南溪县、大竹县、宜宾市翠屏区、若尔盖县、宣汉县、美姑县、雷波县、泸县、邻水县、开江县、阿坝县、道孚县、冕宁县、九龙县、高县。
甘肃省(32个):礼县、宕昌县、清水县、崇信县、天水市秦州区、临潭县、武山县、甘谷县、灵台县、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秦安县、迭部县、张家川县、通渭县、岷县、漳县、庄浪县、渭源县、泾川县、华亭县、静宁县、陇西县、镇原县、卓尼县、定西市安定区、庆阳市西峰区、会宁县、宁县、临洮县、碌曲县、康乐县。
陕西省(36个):宝鸡市金台区、南郑县、留坝县、凤县、汉中市汉台区、陇县、麟游县、太白县、宝鸡市渭滨区、眉县、西乡县、岐山县、千阳县、城固县、扶风县、凤翔县、佛坪县、镇巴县、永寿县、洋县、石泉县、周至县、武功县、乾县、彬县、长武县、咸阳市杨陵区、兴平市、西安市碑林区、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礼泉县、西安市雁塔区、户县、西安市莲湖区。
重庆市(10个):合川区、荣昌县、潼南县、大足县、双桥区、铜梁县、北碚区、壁山县、永川区、梁平县。
云南省(3个):绥江县、水富县、永善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隆德县、泾源县、西吉县、彭阳县、固原市原州区。
(摘自财税【2008】104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09】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四)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通知所称“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灾区具体范围见下。
玉树地震受灾地区范围
受损程度   省   县   乡  镇
极重灾区   青海   玉树县   结古镇
重灾区     玉树县  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
一般灾区   玉树县   上拉秀乡、下拉秀镇、小苏莽乡
称多县     称文镇、拉布乡、歇武镇、尕朵乡、珍秦镇
治多县     加吉博洛镇、立新乡
杂多县     萨呼腾镇、昂赛乡
囊谦县     毛庄乡
曲麻莱县   巴干乡
四川   石渠县   奔达乡、德荣马乡、俄多马乡、洛须镇、蒙宜乡、尼呷镇、真达乡、正科乡
合 计   7个县   27个乡镇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10】第05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五)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通知所称“灾区”包括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灾区具体范围见下。
舟曲灾区范围
灾害等级 范  围
极重区域 城关镇的三眼村、月圆村、南街村、瓦厂村、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和北街村大部、东街村大部、北关村部分、罗家峪村部分地区
严重区域 城关镇的西关村、西街村大部,江盘乡的南桥村、河南村部分地区等
一般区域 城关镇的锁儿头村、真牙头村、沙川村等村的部分地区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10】第10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六)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13届残奥会、“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的资金和物资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摘自财税【2008】128号《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七)对普华永道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现金赞助支出以及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服务形式赞助支出,应先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摘自国税函【2008】286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八)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九)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09】94号《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11]1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附录
全国和江苏省已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见附录1-9。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附录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附录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附录3:《江苏省二○○九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附录4:《江苏省二○○九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附录5:《江苏省2009年第三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附表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第037号)
附表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
附件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
附件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0]22号)
附录1: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南都公益基金会
3、华民慈善基金会
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9、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3、中国扶贫基金会
14、海仓慈善基金会
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
1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2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2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24、国寿慈善基金会
25、中国孔子基金会
26、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27、中国绿化基金会
28、万科公益基金会
2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3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32、人保慈善基金会
33、中远慈善基金会
34、中华慈善总会
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37、中国癌症基金会
38、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39、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41、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中国医学基金会
4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44、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45、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7、凯风公益基金会
4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49、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5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51、天诺慈善基金会
5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4、心平公益基金会
55、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6、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57、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58、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
59、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60、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6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6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6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64、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65、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6、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附录2: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电网公益基金会
2、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附录3:《江苏省二○○九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
登记证号
名   称
一、社会团体(3家)
1
江苏省慈善总会
2
江苏省养老服务协会
3
江苏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二、基金会(174家)
1、民政慈善类(52家)
1
00001
苏州汇凯爱心基金会
2
00002
江苏省老年福利基金会
3
00043
江苏长新爱心救助基金会
4
00047
昆山陈李香梅慈善基金会
5
00056
江苏新英慈爱基金会
6
00068
江苏秉龙慈善基金会
7
00069
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
8
00079
江苏联创爱心基金会
9
00088
靖江市慈善基金会
10
00092
江苏新潮仁爱基金会
11
00098
江苏远东慈善基金会
12
00105
江苏华仁扶贫发展基金会
13
00114
高邮市慈善基金会
14
00117
如皋市慈善基金会
15
00119
南通市崇州区慈善基金会
16
00121
启东市慈善基金会
17
00123
张家港市李巷益民基金会
18
00124
张家港市闸上慈善基金会
19
000127
淮安市廉租房爱心基金会
20
000128
常熟市慈善基金会
21
000132
常州罗溪南港港机慈善基金会
22
000134
无锡市滨湖区慈善基金会
23
000136
淮安市慈善基金会
24
000137
江苏龙河扶贫帮困慈善基金会
25
000139
东台市慈善基金会
26
000145
南通市扶贫基金会
27
00146
盐城李凤祥助学扶贫基金会
28
00148
苏州市慈善基金会
29
00149
大丰市慈善基金会
30
00150
江苏振达帮困助学基金会
31
00152
张家港市农联爱心基金会
32
00153
张家港保税区慈善基金会
33
00159
江苏兴达爱心基金会
34
00161
苏州市相成区慈善基金会
35
00162
苏州高新区慈善基金会
36
00163
苏州市金阊区慈善基金会
37
00164
苏州市平江区慈善基金会
38
00165
苏州市沧浪区慈善基金会
39
00166
苏州工业园区慈善基金会
40
00167
苏州市吴中区慈善基金会
41
00168
太仓市慈善基金会
42
00169
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
43
00170
吴江市慈善基金会
44
00171
昆山市慈善基金会
45
00176
连云港市新浦区慈善基金会
46
00180
射阳县慈善基金会
47
00184
连云港市连云慈善基金会
48
00186
江苏龙砂扶贫帮困基金会
49
00192
张家港市巨桥惠民基金会
50
00193
徐州市慈善基金会
51
00203
张家港市韩山福民基金会
52
00208
江苏大同博爱基金会
2、公安类(29家)
53
00010
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54
00015
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5
00016
徐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6
00017
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7
00019
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8
00020
连云港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9
00021
淮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0
00022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1
00023
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2
00024
镇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3
00025
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4
00026
宿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5
00027
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6
00029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7
00038
丹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8
00058
靖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9
00071
常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0
00072
镇江市丹徒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71
00080
扬中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2
00085
镇江市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73
00090
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4
00096
溧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5
00110
镇江市京口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76
00111
镇江市润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77
000141
南京市江宁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78
00158
无锡市太湖禁毒基金会
79
00179
南京市玄武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80
00183
江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1
00207
南京市建邺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3、教育类(58家)
82
00032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83
00034
海门徐有庠文教基金会
84
00035
苏州园区技术学院爱心助学基金会
85
00036
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6
00039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7
00040
长江平民教育基金会
88
00041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89
00042
南京森林公安教育发展基金会
90
00045
启东市孙锦昌助学奖学教育基金会
91
00046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2
00048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3
00049
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4
00051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95
00052
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96
00053
江苏南航金城教育发展基金会
97
00054
南京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8
00055
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9
00057
南京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0
00060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1
00062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2
00063
南京审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3
00064
徐州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4
00065
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5
00066
南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6
00067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7
00070
江苏韩培信扶持响水孤儿贫困学生教育基金会
108
00074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9
00075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0
00076
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1
00077
南师大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2
00078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3
00087
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4
00089
南京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5
00101
南京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6
00103
南京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
00104
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
00106
苏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9
00107
盐城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0
00112
南京邮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1
00113
江苏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2
00116
宿迁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3
00122
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4
000135
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5
000138
海门欣乐教育基金会
126
000142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7
000143
江苏天地教育基金会
128
000144
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9
00154
南京海外工商管理专修学院教育基金会
130
00157
江苏警官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1
00172
苏州市职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2
00173
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3
00174
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4
00175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5
00177
江苏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6
00178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7
00187
江苏卓越国际交流教育基金会
138
00199
江苏教育传媒基金会
139
00200
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其他类(35家)
140
00003
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
141
00004
江苏省扶贫基金会
142
00005
江苏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
143
00006
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44
00007
江苏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45
00008
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
146
00009
爱德基金会
147
00011
江苏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148
00012
紫金山天文台小行星基金会
149
00030
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50
00031
南京市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基金会
151
00033
潘序伦会计事业基金会
152
00044
南京金鹰国际慈济基金会
153
00061
江苏海协教育基金会
154
00081
淮安大众助保基金会
155
00082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企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56
00093
江苏省泰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7
00094
南京市浦口区扶贫基金会
158
00097
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159
00100
连云港市兴港助保基金会
160
00102
江苏博爱助残基金会
161
00108
江苏金陵旅游教育发展基金会
162
00115
江苏华夏三农事业发展基金会
163
000126
南京鼓楼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
164
000130
南京市爱心援助特困职工基金会
165
00147
常州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66
00151
苏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167
00160
江苏太平洋技工教育基金会
168
00181
常熟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69
00182
南通市爱心帮困基金会
170
00185
江苏牛尾英才助学基金会
171
00191
江苏软件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172
00198
江苏光彩事业基金会
173
00206
刘天华阿炳中国民族音乐基金会
174
00210
江苏省星美生育关怀基金会
附录4:《江苏省二○○九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
登记证号
名称
1
2324
南京市六合区慈善协会
2
02044
南京市江宁区慈善总会
3
00003
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会
4
950016
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5
960022
南京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6
092
常州下武进区慈善总会
7
110054
淮安下金湖县巷善总会
8
279
插州市慈善总会
9
054
扬州市维扬区双桥慈善协会
10
207
扬州市宝应县慈善会
11
388
镇江市慈善总会
12
036
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
13
060
镇江市月徒区慈善会
14
0023
镇江丹阳市慈善总会
15
124
镇讧扬中市慈善总会
16
062
镇讧句容市慈善总会
17
127
泰州市慈善总会
18
132
泰州姜堰市慈善协会
19
378
连云港市慈善总会
附录5:《江苏省2009年第三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
类型
登记证号
名     称
一、社会团体(3家)
1
624
无锡市慈善总会
2
0811
常州市慈善总会
3
0175
金坛市慈善总会
二、基金会(58家)
1、民政慈善类(17家)
1
非公募
95
江苏金牛助学帮困基金会
2
公募
109
连云港和谐海州慈善基金会
3
公募
118
南通市通州区慈善基金会
4
公募
120
南通市慈善基金会
5
公募
125
南通市港闸区慈善基金会
6
公募
129
兴化市慈善基金会
7
公募
131
海门市慈善基金会
8
公募
211
连云港市慈善基金会
9
非公募
217
江苏博爱助困基金会
10
非公募
219
江苏省豪爵慈善基金会
11
非公募
222
江苏盐阜扶贫济困基金会
12
非公募
228
南京新城市慈善基金会
13
非公募
233
南通泰慕士爱心基金会
14
非公募
234
江苏中大慈善基金会
15
非公募
236
江苏沙钢公益基金会
16
公募
238
淮安市楚州区慈善基金会
17
非公募
241
江苏七彩凤凰母语发展基金会
2、公安类(20家)
18
公募
14
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9
公募
18
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
公募
28
常州市武进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1
公募
59
金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2
公募
73
张家港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3
公募
140
高淳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24
公募
155
常州市新北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5
公募
156
常州市天宁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6
公募
190
常州市戚墅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7
公募
196
南京市六合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8
公募
204
南京市栖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9
公募
205
南京市雨花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30
公募
212
南京市白下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31
公募
213
南京市鼓楼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32
公募
214
南京市秦淮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33
公募
215
南京市浦口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34
公募
220
南京市溧水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35
公募
237
南京市下关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36
公募
239
吴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7
非公募
243
无锡公安大病特困救助基金会
3、教育类(14家)
38
非公募
194
常熟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9
非公募
195
江苏费孝通教育基金会
40
非公募
201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1
非公募
202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2
非公募
209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3
非公募
221
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4
非公募
223
江苏教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5
非公募
224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6
非公募
226
江南大学太湖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7
非公募
230
江苏中外大学女校长教育发展基金会
48
非公募
231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9
非公募
235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0
非公募
240
南通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51
非公募
244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其他类(7家)
52
非公募
84
江苏真昌和关爱儿童基金会
53
非公募
216
江苏宏大青少年人才发展基金会
54
非公募
218
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5
非公募
225
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6
非公募
227
扬州市翔宇妇女儿童基金会
57
非公募
229
江苏宏德文化出版基金会
58
非公募
232
江苏仁医基金会
附表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第03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附表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
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南都公益基金会
3、华民慈善基金会
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9、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3、中国扶贫基金会
14、海仓慈善基金会
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
1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2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2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24、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5、中国孔子基金会
26、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27、中国绿化基金会
28、万科公益基金会
2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3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32、人保慈善基金会
33、中远慈善基金会
34、中华慈善总会
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37、中国癌症基金会
38、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39、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41、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中国医学基金会
4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44、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45、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7、凯风公益基金会
48、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49、天诺慈善基金会
50、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1、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2、心平公益基金会
5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55、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56、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57、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58、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59、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60、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61、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62、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3、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64、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65、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66、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67、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68、华阳慈善基金会
69、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70、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71、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72、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73、中国航天基金会
74、中国禁毒基金会
75、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76、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77、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7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79、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0、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81、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
82、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83、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8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85、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8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2、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3、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
4、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5、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6、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7、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8、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9、华润慈善基金会
10、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附件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附件9: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0]22号)
江苏省2010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类型
序号
名称
一、社会团体(8家)
1
宜兴市慈善会
2
江阴市慈善总会
3
溧阳市慈善总会
4
东海县慈善会
5
泰兴市慈善总会
6
常州市困难职工援助中心
7
常州市武进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8
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二、基金会(27家)
民政慈善(7家)
1
江苏协力爱暮基金会
2
宜兴振球慈善基金会
3
铜山县慈善基金会
4
江苏邦德爱心基金会
5
昆山祥和帮困基金会
6
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
7
江苏洋河酒厂关爱基金会
教育(13家)
8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
南通职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
江苏昌明教育基金会
15
徐州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
海门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7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8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9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见义勇为(3家)
21
太仓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2
宝应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23
仪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其他(4家)
24
宿迁市扶贫基金会
25
江苏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26
泰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7
南京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
附件10:关于公布获得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