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天气预报15天: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4:41:14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探析
一、引言
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成“取款机”和“摇钱树”,肆意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在中国股市已经特别普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并被视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毒瘤。在“一股独大”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缺乏应有的约束机制。一些资本玩家看到此中机会,纷纷借壳上市,然后通过大股东的便利条件恶意掏空上市公司,最终一走了之。二、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经济学分析
1.公司制度安排
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及资产专用性。从主观上讲,是由于人们在处理各种经济问题并做出相应决策时,只能是“有限理性”的。人类历史划分为简单的交换阶段和非个人的交换阶段,从简单的交换阶段过渡到非个人的交换阶段是制度存在的根源。在简单的交换阶段中,每项交易的各个当事人都拥有对方对完全信息,人们并不需要一套制度的约束就可以达到合作。但随着专业化和分工的发展,市场的扩大,欺诈违约的行为就会发生。为了规制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制度便应运而生了,换言之,就是可以通过制度建设来降低交易费用。
制度尤其在复杂的非个人交换形式中更加重要。对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有利于抑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使个人理性服从集体理性,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我国经过数年公司制改造,虽然已初步建立起一整套公司治理结构,但其作用还十分有限。从上市公司所有权的最终追溯看,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国家或国有法人股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由于所有者的“缺位”,这些大股东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他们被委托形式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权,这种特殊的关系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控股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这种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又有各自的利益,在追求自己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往往由政府任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不可能自觉地将股东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行为原则,他们更愿意服从大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向所有股东负责,缺乏完全的独立意识,加上他们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甚至可能会有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股东利益。
2.委托-代理理论
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经理人市场,并没有将企业经理人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有效地结合在一起,管理者通常由大股东委派,人才提拔的行政力量往往高于市场力量,这样容易使管理者的决策以大股东利益为重。那么大股东利益是什么呢?是否与其他股东整体利益一致呢?如果一致,则大股东获取利益的方式只能是股利和资本利得。然而,我国的大股东持有的是国家股或法人股,
依照惯例不能上市流通转让,大股东拥有的股票价值本身与其他股票不同,其利益不能在二级市场上通过股价得以表达和实现,这就产生了所谓“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情况,进而使其通过资本利得的机会大大减少。但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它必然要选择另外的途径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它可能选择易于表现自己成绩的短期行为,可能对所有者利益进行侵害。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直接做出侵害所有者利益的事,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存在“道德风险”。由于种种矛盾,我国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下产生了更高的代理成本,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偷懒和机会主义。
三、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实原因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 股权结构的人为割裂造成同股同权基础的丧失,利益的差别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各自追求不同的目标,而“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则为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来攫取相关者的正当利益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大股东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控制上市公司,左右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于大股东的绝对控制,使中小股东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缺少抗衡大股东的法宝,流通股股东很难给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施加重大影响。在缺乏制度性约束的情况下,从自身利益考虑,把上市公司资金化作自身可以利用的资源,是一个大股东的当然选择。同时,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其大股东的董事长诗同一人,许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在实际中往往成了一个空架子。
在通常情况下,通过控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经理层,对上市公司实施超强控制,为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方便。
2.上市公司体制转轨不彻底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相当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这些企业改制不彻底,给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并成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一,传统意识观念的影响。在某些国有大股东的高管层来看,上市公司还是国有企业的一个子公司或下属单位,而不是市场投资者共有的资产。因此,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母公司对本应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上市公司进行着这样那样的掌控。
第二,改制不彻底的影响。为了实现上市融资的目的,原国有企业把优质资产和盈利性强的业务都被集中到了上市公司,保留在母公司的资产大都是一些庞大的闲置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盈利能力很差,市场竞争力不强,资产质量较差。这个母公司就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母公司的领导和职工都会认为这样做是在为上市公司作牺牲,一旦上市融资的目的实现,母公司的牺牲就必须补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支持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似乎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行为。3.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力度不够
我国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力度不够有关。在我国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尚未得以充分发挥的情况下,大股东及关联方往往对其交易所涉及到的产品、资产、项目等形成一种与市场价格相背离的非公允价格,交易往往沦为大股东操纵并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段。四、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对策
首先,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新的占款现象发生,其次通过多种途径探索解决已经发生大股东占款的上市公司的清欠问题,最后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遏制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使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1.多管齐下防止新的占款现象发生
第一,规范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进而造成关联交易盛行,而大股东借此乘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成为普遍现象,为了规范这种关联交易,应从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审核程序等方面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作明确的具体规定。
第二,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增加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对于特定事项表决,可以试行类别股东大会制度,并且考虑在大股东占款达到一定数量时,在股东大会上限制大股东的提案和表决权。
第三,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行为的监管。扩大证管部门对大股东的监管权限,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具有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大股东调查取证的权利,从制度上约束大股东的侵占行为。
第四,强化市场中介和独立董事的作用,大股东占款问题往往伴随着中介机构造假,为了发挥会计师、独立董事的作用,强化他们的独立性,建议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由证监会定期委派给上市公司。
第五,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出台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大股东的占款行为。
2.积极探索多种途径解决大股东占款的清欠问题
目前一方面应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的现象继续发生,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创新多种途径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清欠问题。下面介绍四种解决的途径:途径一:“以股抵债”解决大股东占款的清欠问题。
“以股抵债”简单地说是一种债务重组,即上市公司以对大股东的应收款回购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权,并予以注销。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回收大股东欠款,并杜绝“以资抵债”方式可能留下的后遗症。另一方面回收的股份注销后将减少非流通股比重,有利于优化股本结构,提高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途径二: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如果大股东找到愿意出比回购价格更高的价格的受让方,那么上市公司可以尊重大股东的意愿,而且这种股权转让可以要求受让方支付现金,以备大股东偿还对股东的欠款。
途径三:通过分立解决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债权也可以按协议分立,所分立的公司包括全部由债权组成的公司和其他资产的公司。对大股东拥有债权的公司,从上市公司中分立出去,并且由大股东全资拥有。这既可以规避国有股回购价格的敏感问题,又可以体现谁负债、谁负责的市场原则。但缺点是手续较复杂,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途径四:强制拍卖大股东的股权和资产以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对于目前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问题列一个解决的时间表,在以上几种方式很难解决时可以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的股权及资产进行冻结,通过拍卖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以股抵债”的股东回购价格在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产生,而股权拍卖价格的形成,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如果大股东不愿意主动进入拍卖市场,上市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在法院支持下拍卖股权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