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特年票:侵犯人权的“发回重审”缘何屡试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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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权的“发回重审”缘何屡试不爽  

2010-11-01 18:38:57|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侵犯人权的“发回重审”缘何屡试不爽

 

                      

                               杨  涛

 

 

8年多的时间里,河南省南乐县青年胡电杰因故意杀人罪被4次判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巨额经济损失。然而,4次判决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发回重审。(《大河报》10月27日)

  4次判刑,4次发回重审,历时8年多的时间,至今没有得到终审判决,并将继续第5次判决,这放在世界司法史上,堪称“奇迹”。然而,这个“奇迹”放在我们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却再稀松平常不过。陕西省横山党岔镇枣湾村村民王宏仁等人因牵涉进一起命案中,在历时9年的时间,法院四次判决,四次发回重审,至今真相仍然不明;而黑龙江省塔河县公民丁志权被羁押了11年,法院三次判决,三次发回重审。

  这种对于被告人无休止地发回重审,在现行的法律之中,居然被认为是合法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律对于发回重审开了一个口子,司法机关就滥用这一权力,对于所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就无休止地发回重审,直至找到证据让被告人足以定罪方为罢休!

  然而,这种无休止的发回重审,是对诉讼期限的规避,是对被告人的严重超期羁押,进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翻遍所有的法律条文,都不能找出对被告人可以羁押8、9年的规定,更遑论11年了,羁押如此之长时间,对被告人是非常严重的超期羁押。然而,这种超期羁押却被发回重审轻轻地规避了,因为,每一次发回重审,下级司法机关和上级司法机关的时间又重新计算。也许,正是意识到发回重审对于羁押期限的规避,早在2003年,最高法院就下发通知,称“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无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何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通知》随着领导人的更换和领导人注意力改变而威慑力呈递减之势。

   这种无休止的发回重审,也是对“无罪推定”的原则的背叛。法律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然而,上级法院以“发回重审”却轻轻地将这一原则给抛到九宵云外了。上级法院一次次地发回重审,无非是想通过发回重审,让侦查机关掘地三尺也要找出有罪证据,人类法治文明的刚前进了一步,在这里又回到了原点。

    尽管发回重审造成严重超期羁押,尽管发回重审践踏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上级司法机关却仍然一次次发回重审,并屡试不爽,个中原因,令人回味。我们注意到,那些屡屡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要不是命案,要不就是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重特大案件。当地党委、政府和警方认定被告人就是罪犯,上级司法机关也不敢轻待。因为,这些案件被害人关注、民众关注,党委、政府更关注,如果轻易下了“无罪”判决,司法机关很容易被扣上破坏“稳定”的帽子。因此,为了配合党委、政府的“维稳”,上级司法机关只能一次次发回重审,通过发回重审,事实上让那些被告人接受惩罚---因为处于羁押状态本身就是一种变相惩罚;同时,通过时间的流逝,让侦查机关搜集到更多有罪证据,或者即使找不出任何证据了,也可以慢慢地转移被害人家属和社会民众的注意力,让他们情绪稳定下来后,再释放被告人。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无休止地发回重审,可谓是对地方政府“维稳”需要体贴入微,只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除了看到被告人的在祈祷公正外,我们还隐约听到法治在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