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一日游价格:围标和挂靠现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6:27:51
编者按:
目前,在招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挂靠、转包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本行业正常有序健康发展,市政府领导也非常重视这些问题。近日,协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组织了部份会员单位围绕串标、围标、挂靠、转包等问题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解决办法进行了调查研究,各单位积极建言献策。现将部份会员单位的调查材料刊载,供大家学习参考。
工程建设领域串标、围标和挂靠现象
成因分析及防治对策建议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
一、串通投标的主要表象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价格同盟型。招标投标中,某些投标人特别是“围标集团”,为了排挤其他投标人,干扰正常的竞价活动,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导致其在评标时不能中标。
2、轮流坐庄型。该行为多发生在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使投标人无论实力如何都能中标,并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而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造成巨大损失。
3、陪标补偿型。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失标补偿费”。这种“陪标”行为使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招标人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
4、挂靠垄断型。通过挂靠其他企业,一家企业或个体包工头同时以好几家企业的名义去参加同一标的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能获得高额回报。同时通过挂靠,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
(二)招标人(中介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透露信息型。招标人(中介机构)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误与偏差等)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尤其是在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招标人(中介机构)私下向特定的投标人透露标底,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标价中标。
2、事后补偿型。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由投标人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或者是招标人(中介机构)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与其他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补偿。
3、差别待遇型。招标人(中介机构)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个别招标人(中介机构)不惜以种种理由确定其他最低价标书为废标,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4、设置障碍型。招标人(中介机构)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度身招标”,以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
二、串通投标产生的主要原因
造成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企业过多市场竞争激烈
建筑市场供大与求的现状形成了买方市场,一方面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另一方面投标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权。这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更加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企业资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标后监督管理、工程担保制度等一系列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导致各方主体在参与有形建筑市场时行为极不规范。如:个别业主(建设单位)出于种种目的,规避公开招标甚至搞“明招暗定”假投标;一些承包方(施工单位)“串标围标”、抬高报价,或者恶意低价竞争、高价索赔;部分中介机构惟利是图,千方百计贯彻委托人的非法意图,甚至与业主或投标单位串通勾结,损害国家和政府利益;少数评审专家因现行制度下对专家的权责规定不对等,随意评审、显失公正。等等。这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三)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与手段有待完善
串通投标行为被称为“密室的犯罪”,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但在实践中,现有的监管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还无法有效应对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串通投标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但对于各部门在具体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本部门监管职能边缘的一些突出问题,相关部门之间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形成,信息闭塞、各自为政,无法共同应对、及时解决面临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造成监管工作存在盲区、死角。个别建筑企业甚至出现在甲部门亮红灯、在乙部门开绿灯情况,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得以长期规避监督。二是行政监管部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标准缺失。但在现阶段,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仍停留在“口供认定”基础之上,串标人之间只要建立攻守同盟,现有的常规调查手段很难取证、认定,致使串通投标之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愈演愈烈,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三是惩处力度不大不利于行业自律。一方面,由于对串通投标行为缺乏有效的认定依据,导致串标企业和个人常常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大大削弱了惩治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对于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其违法违规成本远远小于其风险收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串通投标行为即使被认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警示教育作用并不明显。因此,监管机制与手段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串通投标的防治对策
(一)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信息沟通机制
建议建立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信息沟通机制,由监察、发改、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参加,以情况通报的形式,增进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促进各部门监管规范、规则的衔接统一。
(二)研究制订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参考国内外的相关做法,根据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实际,建议制订出台《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条件,并将其列入招标文件废标条款中。如,有下列情形的可按废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2、           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基本雷同的;
3、开标前已有反映,开标后发现各投标人的报价等与反映情况吻合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雷同的(文字编排、文字内容、文字及数字错误等)。
(三)落实措施,减少串通投标的机会
1、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2、提倡采用资格后审。
3、延长或取消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
4、取消集中踏勘和集中答疑。
5、提倡实行最低评标价法。
6、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时严格核对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投标文件印章以及项目经理证书、项目经理安全证书的单位名称都必须完全一致。对投标人授权代表及项目组成员身份核查,重点核查其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单位或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7、严格投标保证金结转方式,投标保证金拒绝现金交付,必须通过投标单位银行帐户结转。
8、禁止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基本帐户或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且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帐户。
9、实行投标人基本情况备案,由投标人如实填报《项目经理后选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后选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投标人法人授权代表后选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前半年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托重庆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管理和提供查询,开标时一一核对,如有不符,按废标处理;如投标人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可委托公证机关出具公证证明。
(四)尽快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委托行业组织如重庆招标投标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管理评价、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撑、信用信息查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投标人的失信行为收集、统计交由行业组织录入该企业的信用信息中,最终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
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应实行动态跟踪检(抽)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尤其是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跟踪监督,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标后高价结算。对发现存在挂靠及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理以儆效尤。
(六)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大违规违法惩戒力度
一是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对于利用个人相关资质参与违规违法活动的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应及时限制或取缔相关资质,并视情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二是对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的相关企业,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限制或停止该企业一定期限在渝的市场经营活动。三是对于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主动检举揭发的,实行免责制。四是建立违规违纪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对于被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除纳入相关的信用体系以外,一律公开曝光,以强化震慑警示作用。
创新思路 加强监管 严肃查处
--遏制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办法浅谈
重庆宏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一、挂靠、围标、串标和非法转包的主要表现形式
1、挂靠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使用个人的资金或非本企业资金交投标保证金,退还也要求退还到个人帐户或退现金;二是企业除依法签订的分包和劳务合同外,还签订了其他的承包合同;三是企业除留下管理费外,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四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或未按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又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明。
2、围标、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如一些招标人有私心,给投标人在项目中标后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如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弃标。在投标文件的编制上,一是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二是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三是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四是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及其相近;五是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六是技术标雷同。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如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再如业主串通投标企业左右代理机构,从中谋取中标。
2、非法转包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转包是指建筑商(总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或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承包单位中标后,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但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二是承包单位只收取管理费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核算等不进行管理的;三是承包单位将承接的业务全部转给他人,或未按规定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接的业务部分转给他人。
二、原因分析
以上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有以下一些方面:
1、法制环境原因 。从法制环境看,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也不可否认,这就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违规成本过低。相关法律规定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
3、执法薄弱。近几年来,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招标公证也基本普及。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
4、诚信缺失的原因。这些投机行为的产生,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一些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5、权利部门的保护。实际上工程建设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权利部门为了各自的部门或个人利益,设置行业保护,外人无法进入,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6、招标操作原因。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中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招标文件不规范等都会导致非法活动的产生。 如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他们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为围标、串标提供了便利。
7、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乱杀价、甚至零代理等扰乱市场价格行为,从而造成个别代理机构因代理费用过低被动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谋取中标,以获取投标人经济补偿非法利益的违法现象。
三、对策建议
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依法监管,切断投标人与业主串通、跟企业挂靠的纽带,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容易发生的程序和方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招投标文件的审查,降低投标准入门槛,扩大投标企业数量,增加围标、串标的难度。
(一)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1、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
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非法转包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2、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将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对招投标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规定招标投标程序,提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地位,提倡招标方技术经济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避免领导直接参与,削弱和减少招标人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诱导和影响作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加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范和管理,要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提倡代理机构之间竞争注重比服务、比质量、比信誉。
(二)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
一是建议取消资格预审,大部分工程实行资格后审。规定只有少数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进行资格预审。二是要求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式人员。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报名、资格预审、项目开标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分别提供报名申请表、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以及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等原件;投标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等项目部主要人员中标后必须实行压证上岗,并提供与投标单位的劳动合同等相关原件资料;适当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程序。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只能由投标单位帐户交纳和退还,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难度。三是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四是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五是在试点中总结经验,完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采取措施遏制低于成本竞标,把制止盲目压价,坚决否认不理性的最低价作为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的重点。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
(三)建设统一的电子招投标平台
电子招投标有着其他招标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二是投标人相互不见面,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只能托出实盘投标,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竞争原则,实现招投标的初衷目的。三是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继续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加快建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三方的信誉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在公共媒体上暴光。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围标”、“串标”的行为,一经核实,要记入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围标、串标、挂靠等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重庆赛迪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串标、围标产生的形式
一般串标、围标产生的形式分为两种情况: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勾结。即投标单位私下运作,在招标单位未进入招标程序前就已选定意向中标单位,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另一种为投标方之间串通。即各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协议好由哪一家中标,其他各家进行陪标,然后又由中标方分给各陪标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合理利润”作为报酬。一般来说,各协议方的协议都带有一定程度的长期合约性质,这种形式将成为大家都认可的“潜规则”。
二、串标、围标产生的原因
一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二是建筑企业为了博取较高的工程“利润”;三是诚信缺失的原因;四是招标操作原因。
三、串标和围标的对策
1、以招投标有形市场为依托,加大投入,加快网络建设。实行“两不见面”,即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投标人相互之间不见面,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背靠背”招投标,使得各投标人只能托出实盘投标,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竞争原则,实现招投标的初衷目的。
2、降低准入门坎,加大串标成本。凡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一律以建设部有关规定确定资质等级作为报名准入条件,不得提高,也不得将企业业绩、获奖情况等作为附加准入条件,并明确外来施工企业只要通过备案便可参加投标。实际上,重庆市目前实行的“资格后审”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对围标、串标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3、科学合理地优化评标办法,减少围标、串标者的中标机会。目前重庆市对评标办法有通用规定,但正是这种通用规定对围标、串标起到了促进作用。如:对土建定额计价的总价合同招标,其评标办法是+3%~-5%范围,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为零分,因为范围太小,从而导致不是“围标、串标集团”的投标单位被“甩出”,受益的是“围标、串标集团”。又如:对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招标,其评标办法中总价分值太低,“主要材料、主要清单、其他项目”等分值实际上是对“围标、串标集团”的投标技巧所设,因此会出现许多投标单位在认真分析后而中途放弃投标。
4、以诚信为评判,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要进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及至全国联网;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失信行为;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5、取消集中踏勘和集中答疑。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要尽量详尽描述施工现场,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对确需集中踏勘的特殊项目,由招标人邀请纪监及招投标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一律无记名通过电子邮件在网上提出,招标人在网上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获取。
6、推行异地抽取评委或异地评标。一般项目由招标人从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专家评委库中通过电脑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评委,对于重点项目建议实行异地抽取评委及实行异地评标制度。异地抽取评委或实行异地评标的地点应在保密状态下通过抽签确定,该项目所有投标人所在地区一般不列入抽取范围。随行人员保留专线电话与外界联络,其余通讯工具关闭后集中存放。
四、对于挂靠的对策
1、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逐一进行审查。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投标文件印章以及项目经理证书、项目经理安全证书的单位名称都必须完全一致。对投标参加人及项目部成员身份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如劳动合同、聘用单位或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同时建议在项目开标是要求拟任项目经理必须与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到开标现场,在对予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通知拟任项目经理参加招标人的答辩。
2、严格投标保证金结算管理。投标保证金及工程价款拔付必须通过投标单位基本账户非现金结算,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为不出借资质的承诺保证金,承诺保证金须经招标人核实进场人员后方可退还。招标人对进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身份核查是堵住借资质挂靠的实质性关口,招标人应建立中标单位项目部人员现场检查制度和常规考勤制度。如发现进场人员与中标项目部人员不符,有借资质挂靠嫌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中标资格,其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转入招标人账户。
3、建议推行中标公示期招标人实地考察制度。对规模较大的工程,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属实,项目班子成员有无在建工程等。
4、建议将疑似借资质挂靠情形列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条款。借资质挂靠的情形,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一是使用个人资金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二是企业除留下管理费外,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三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或未按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