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字的笔顺:网易解读:结构性减税应提高含金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3:20:57


“结构性减税”政策不断,但我国税负痛苦指数仍高
从2004年开始,中央不断出台“结构性减税”措施
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主要是从优化税制结构、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手,其落脚点是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早在2004年,我国就开始在全国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
2008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更是明确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结合推进税制改革,用减税、退税或抵免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此后,取消农业税、调整出口退税、内外资所得税统一和提高个税起征点等减税措施不断。
到2011年10月底,国务院又推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2011年也成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最得力的一年。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对资源税的加码和对增值税、营业税的放宽,顺应了调结构的大方向,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更趋合理具有一定意义。
但是,我国企业和个人的税负痛苦指数仍居高不下
不过,尽管从2004年我国就开始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但企业和个人的税务负担似乎并没有减轻,税负痛苦指数也一直居高不下。福布斯2009年发布的“税负痛苦指数”榜单显示,中国税负痛苦指数为159,在公布的6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第二。虽然这一数据遭到部分官方媒体和官方学者的质疑,但有关中国税收增速远高于居民收入增速却是不争的事实。
2011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31.2%,GDP增长9.6%,前者是后者的3.25倍;个税收入增长35.4%,居民收入增7.6%,前者是后者的4.66倍。财政部公布的今年1-9月份公共财政收支状况显示,1-9月份全国财政收入达71292.1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7.4%。专家估算,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大关不成问题。
在财政收入增速远高于GDP和居民收入增速的背景下,税负痛苦指数高和“国富民穷”便非空穴来风。如果在加上我国的部分税费征收不透明,支出更是不透明(比如三公消费),高税收并没有真正用在保障民生上,因此,否认中国税负痛苦指数高只能是欲盖弥彰。
第三届网易经济学家年会即将在12月19日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是“发展失衡,再辩改革”。
我国总体税负较重,降低了“结构性减税”的含金量
中国总体税负较重,应该限制政府的总体收入
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10年,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增长了6倍,而居民收入只从2000年的人均5800元,增长至2010年的1.8万左右,增长不到3倍。如果统计政府的全部收入在内,2010年,即使只统计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金两块,政府收入高达11.2万亿,占GDP的比例接近35%,总收入在全球的排名仅次于美国,而占GDP的比例和欧美等发达国家不相上下。
可见,中国的税负问题远远不是结构性减税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总体税负过重。因此,有学者认为,如果不能总体减税,仅仅提结构性减税,搞所谓的“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而不是首先通过限制政府的总体收入进行大规模的减税,最终结构性减税就会被演绎成“结构性的加税”。
学者建议中国应该为政府收入设置上限
有研究者建议,我国要控制总体税负规模,参考同类国家的税负,通过立法的方式,硬性规定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个比例;实现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与正义。
比如,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就提议,通过立法限制政府的收入。今年初,周天勇曾对网易财经表示,从我国的财政税收来看,每年预算内外的全部政府实际收入占到国民收入的34%,有些已经超过37%-38%。政府支出,即党政公务以及行政性事业这块支出2007年大概在38%-39%,这个比例对于整个财富转移和经济增长发展方式影响特别大。
周天勇建议,应该法定每年政府的全部收入不得超过GDP的30%;政府支出应控制在20%以下(目前为30%多)。
中国的税负问题远远不是结构性减税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总体税负过重,且税收没有真正用在保障民生上。
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关键是要坚守“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征收随意性较大,没有“依法”征税
正如前面所说,我国从2004年推行的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含金量并不高。这一方面是因为税收的收支不透明,总体税负较高,且税收没有真正用在保障民生上,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税收征收随意性较大,没有“依法”征税,这就使得减税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在现代公共财政体系下,税收法定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即政府的征税行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对于上述“税收法定”原则,我国《宪法》、《立法法》都有明确规定。比如,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纳税是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为前提的。
我国《立法法》也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目前,我国大部分税收实体制度都是行政机关制定的,现在实际征收的19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部税法,80%以上税种都是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的。
在实践中,国务院又将很大一部分立法权下放给各大部委,这就导致了立法的“行政化”和“部门利益化”。政府作为征税人由其制定税制,对纳税人难以做到公平。比如,今年“两会”期间,多数人大代表提议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但财政部将个税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却单方面将个税起征点定为每月3000元。
地方政府乱收税费现象仍旧严重,没有纳入法治轨道
有学者认为,税收是国家依凭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无偿征收,涉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所以一定要严格依照以民意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征收,绝不可随意多征、滥征。政府要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尽快实行税收法制化,使税收走向严格规范化的道路。
但是,在我国税收实践中,不仅税收立法被行政权力把持,而且地方政府还可以开征各种“费”,完全脱离法律和公共财政预算的轨道,这就使得减税的速度永远赶不上增税的速度,最终使结构性减税的效果大打折扣。
以房地产行业为例,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王超斌在对重庆、四川、江苏、安徽四个省市房地产项目成本的构成以及房地产、建筑两个产业各项税费对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进行了调查,发现各地政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征收的费用,除了土地出让金和双重配套费外,还要收蓝图审查费、防雷检验费等多达50余项费用,涉及25个部门,总计占房价的15%-20%。地方政府的乱收费已经成为高房价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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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收随意性较大,没有“依法”征税,这就使得减税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从2004年开始,中央不断出台“结构性减税”措施,不过7年多来,企业和个人的税费痛苦指数似乎没有降低。中国总体税负较重,单纯实施结构性减税往往收效甚微。同时,由于没有“依法”征税,减税的效果也往往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