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建国路乙118邮编:关于惠州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听证会听证代表意见及采纳建议的说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12 05:42:00
关于惠州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听证会听证代表意见及采纳建议的说明

市政府:
       2009年6月19日上午9时,根据市政府的委托,惠州市法制局、惠州市公安局在天悦大酒店聚贤殿召开惠州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听证会,就《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内容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本次听证会共邀请社会各界听证代表25名,实际到会参与听证的24名,其中机关代表13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各1名,教育界代表1名,律师代表1名,电动车经销商代表1名,保险业代表1名,运输业代表1名,拥有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市民代表4名。有21名代表在会上发表了对《通告》的意见,赞同的有13名,部分赞同的有4名,不同意的有4名。现将听证代表意见及采纳建议说明如下:。
       一、听证代表意见的综合情况:
(一)赞同《通告》内容的意见
共有13名代表对《通告》的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
一是建议《通告》的具体内容应更加细化,以便于加强管理;如《通告》的第四条应修改为:未经惠城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的摩托车或者是轻便摩托车不许在惠州市区道路行使;电动自行车是一个人骑,还是可以带人?如能带人,可以带几个人?报废的电池由哪些部门跟踪处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可以参考自行车管理制度。
        二是建议在《通告》实施后对市民手中的不合格、不达标的助力车的处理方面,是否可以考虑像深圳、东莞那样由政府进行补贴收回,以减少市民的损失。
        三是建议加大公交系统的建设规划和投入力度,提高我市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使公共交通跟上市民出行的需求,解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减少情况下广大市民的出行问题。
        四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源头管理,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加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生产和销售,避免市民花了钱买的助力车、电动车不能上牌、或上路行驶。
        五是《通告》实施前加大宣使力度,提高助力车主驾驶此类车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加市民了解此类产品的相关知识。许多市民对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并不了解,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方式进入社区,向居民大力宣传,如“大手牵小手”活动一样,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六是在《通告》发布后要给市民一个过渡期以对拥有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和助力车进行处理,不能搞“一刀切”,可对缓冲期间的违章和没有登记的,以教育为主,缓冲期满后严格执法。
        七是要制定管理规定,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遵法的予以奖励,如驾驶证免费年检。
        八是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凭身份证进行登记管理,编发临时号牌和行车证,实施挂牌行驶,并对驾驶人进行正规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给予牌证;能否规定本地户口方可上牌,以限制流量。
       九是残疾人代步车的管理,可以参照市政府2002年11号令。建议:1、增加对驾驶人的培训;2、纳入交强险;3、统一标识;4、抓好源头;5、部门联动加强管理;6、参照交通法规进行处罚;7、只限本市户口残疾人驾驶。
(代表:刘协亭、陈丽霞、张庆丰、李丽丽、李伟红、彭艳清、宋晓峰、陈晓强、郑振如、彭志红、李晓虎、马小聪、黄北新)
        (二)部分赞同《通告》内容的意见
        共有4名代表对《通告》的制定和内容表示部分赞同,在赞同由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部分内容外,认为惠州市的交通现状还有待改善,在公交出行不方便的情况下,电动车、助力车存在就有一定必然性,管理部门能否考虑不是去消灭它,而是通过有效的手段去管理它,并对《通告》条款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一是建议是否可以考虑由交管部门限量发牌给车主,有序管理。
二是对此次听证会采用的将燃油助力车归类到机动车的标准有异议;因为这个管理措施不单涉及到交通管理,还涉及到生产、环保等方面的管理,例如电池一旦破损,就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是应该准许电动自行车、助力车上路行驶,国家现在大力发展电动类助力机动车,从节能、环保的角度,鼓励电动混合车的生产。
四是制定符合实际管理的规定,提高惠州市电动自行车的使用门槛,要以人为本。
五是要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划出专用车道。
六是可否对《通告》适用范围进行调整,认为需要考虑《通告》第三条是否适合大亚湾的具体情况。目前大亚湾的公共交通并不完善,公交车收班时间较早,线路不能满足出行要求,大部分群众(特别是村民)依靠摩托车出行,整个大亚湾管辖区域纳入《通告》适用范围欠妥。虽然大亚湾列入市区范围,但其实际仍是农村型,建议大亚湾适用范围调整为澳头街道办事处范围,待大亚湾的公交系统逐步完善和城市化水平提高后,再适当扩大范围。
(代表:童育林、罗焕锐、高锦娇、肖景鸿)
(三)不同意《通告》内容的意见
共有4名代表对《通告》表示反对,认为销售生产的燃油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电动自行车都是由国家经贸委批准生产的,这些产品的生产厂家也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市民购买时都有正规的国税发票和合法手续。政府应当加强对这类助力车进行上牌登记管理,而不是完全取缔或禁止助力车上路行使,因为这类助力车的消费群体经济收入有限,且助力车确有方便市民出行的优点。并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是应允许助力车上路在市区行使,要划分时间界限,比如规定什么时候允许那种电动车可以上路。
二是希望市政府对我市已卖出的15万辆助力车进行人性化的管理,或者由政府回购或补贴,或者规定一个报废期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三是制定具体措施:可以要求电动车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资料备案,如果没有国家经贸委发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则不许其销售到我市。
四是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注册,都予以上牌,加强管理。
(代表:程志成、翁国平、彭亮亮、李旭威)
二、采纳建议
6月24日上午,惠州市法制局会同市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质监局对听证会代表提出的上述19条意见分为九个方面进行逐一研究,对听证代表意见提出如下采纳建议,并经市政府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适当向市民反馈。
(一)加强源头管理方面。质监、工商部门认为是可行的,根据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认证和销售方面的法律法规,超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大多数是不符合生产标准或没有生产许可和3C认证的,质监、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对我市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助力车”、“电动车”进行查处和管理,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赋予质监、工商部门对机动车生产销售进行监管的职权。此方面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二)补贴回收方面。从目前我市实际情况来看,一是我市财政收入离深圳、东莞、广州等市的差距较大,要对15万多辆超标电动车、助力车实施回购补贴,财政难以承担;二是我市只是在市区范围内实施限制通行,市民买的电动车、助力车可以在市区外道路行驶,市区市民的电动车、助力车可以向市区外转移使用,因此损失是比较小的。此方面意见建议不宜采纳。
(三)允许我市符合国家规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上路行驶方面。我市从2003年起从道路交通管理、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城市规划等方面综合考虑,市区(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区淡水办事处、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实施摩托车不予登记政策,但其他区域仍实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上路制度。在市区“限摩”政策实施6年来,随着市区摩托车数量的逐步减少,道路交通秩序、治安、环境明显逐年好转,如再允许市区摩托车登记,一是使市区“限摩”的成果毁于一旦,将直接影响我市全国文明城市的深入建设工作;二是使政策不能保持连续性,对受“限摩”影响的市区居民带来不公。此方面意见建议不宜采纳。
(四)设置缓冲过渡期方面。设置一个过渡期,让市区居民有时间将拥有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作出处理,一方面可以降低市民财产方面的损失,另一方面也给政府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预留了时间,可以降低市民对管理措施的抵触情绪,有利于市民主动接受并自觉遵守管理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此方面意见予以采纳,但是由于全国文明城市复检工作的来临,必须要预留有一个月以上的实施整治时间,因此建议过渡期设为《通告》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两个月,即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8月底止。
(五)细化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目前我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正在起草,里面包含了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细则,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行驶作出了具体要求,此方面的意见可归入该办法实施,建议不必在《通告》中明确。
(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目前我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正在起草,里面包含了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细则,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管理、行驶作出了具体要求,此方面意见可归入该办法实施。建议不必在《通告》中明确。
(七)《通告》实施行政区域范围的调整方面。2003年起实施的市区“限摩”政策所划定的区域为惠城区中心区(包括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惠环等七个街道办事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通告》的措施和内容是在保持原有对市区摩托车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如变动将影响原有对摩托车管理的效果,因此《通告》的实施范围不宜作调整。此方面意见建议不宜采纳。
(八)电动自行车报废电池回收方面。目前,各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都对电动车的电池实施高价回购政策,各处经销商也有回收废电池的服务,因此电动自行车报废电池的回收已经有切实可行的途径,我市电动自行车报废电池回收问题按此政策和途径办理即可。此方面意见建议不宜采纳。
(九)宣传教育方面。大多数市民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有关国家标准和定义并不十分清楚,因此,在实施管理措施前必须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使市民认识到三类车辆之间的区别和超标准助力车、电动车的危害,这方面工作可在《通告》所设定的过渡期内开展,由公安、教育、质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闻媒体协同进行。此方面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三、根据上述九个方面的采纳建议,我们对《通告》条款内容作了如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将《通告》由十一条修改为十五条。
(一)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的问题。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通告》第八条增加一款,其内容为:“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二)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加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生产、销售等源头上的监督管理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通告》中增加三条,作为《通告》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内容为:
“十、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我市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或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和电动自行车标准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企业或经营者,依法从严查处,切实加强源头管理,防止不合格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我市生产、销售,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一、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以上说明,请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