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事故是指什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日本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为何屡禁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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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为何屡禁不绝    2009-11-25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一次次地触动着日本国民本已高度紧绷的神经,也向世人展示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在日本社会腐败中的顽固发展态势,同时反映了法律规范在处置日本黑金政治、官商勾结造就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上的失势。
    被视为西方民主在东方塑造的最佳样板的日本,近年来在工程建设领域揭露出的腐败案件却令人目不暇接,使得其“民主、高效、清廉”的形象大打折扣,也暴露了该国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原委极其扑朔迷离、盘根错节的一面。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态势考察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在日本被称为“谈合”。所谓“谈合”,就是指工程采购时,投标方违反公平交易规则,私下协商决定特定的企业以接近招标底价的价格投标,其他投标人以高于该特定企业的投标价格参与竞标,从而保证该特定企业能顺利中标。当竞标工程为公共建设工程,且有政府部门、公务人员以指定企业中标或提前泄露招标底价的方式参与或主导工程投标的行为,就被称为“官制谈合”。日本早在1947年制定出台的《禁止个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即“独占禁止法”)就规定,违反工程招投标规定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将受到惩处。不无遗憾的是,时至该法出台30年修订增设“课征金制度”后,才第一次处置了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这并非意味着日本工程建设与腐败绝缘,相反,从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相当于“公平交易委员会”)2007年的报告可以管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严重程度:2001年违反《独占禁止法》的案件有38起(其中串通投标33起),2002年有37起(其中串通投标30起),2003年有25起(其中串通投标14起),2004年有35起(其中串通投标22起)。可见,违反《独占禁止法》的行为大部分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又主要出现在招投标环节,由此也可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在日本社会腐败中的发展态势知晓一二。
    虽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横行期间,日本出台了诸多规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法律规范,比如《官制谈合防止法》(即“关于排除及防止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行政机关操纵投标防止法》、《低投标价格调查制度法》、《确保公共工程质量的法》、《促进公共工程投标及合同公正性措施的方针》等,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没有因法律制度的完善而减少,相反却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
  2007年5月在日本反腐败史上注定是一个不平常的日子,先是日本东京最高法院对“国土交通省公共建设工程招标中操纵投标事件”作出最终判决,参与操纵投标的三菱重工业公司和宫路铁工所等26家公司被处以总额83亿日元的罚款。该案被认为是日本有史以来“最大的”公共建设工程腐败案。时隔10日,安倍内阁农林水产大臣、自民党政要松冈利胜涉嫌为“绿资源机构”在多个农业项目招标中提供帮助而畏罪自杀,成为二战后第一个在任期间自杀的内阁大臣。2009年5月11日,日本最大在野党———民主党党首小泽一郎因“西松建设案”突然宣布辞职,重要缘由就是小泽的首席秘书涉嫌非法接受日本大型建设企业西松建设巨额政治捐款,试图为该公司在地方公共工程项目的中标提供便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一次次地触动着日本国民本已高度紧绷的神经,也向世人展示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在日本社会腐败中的顽固发展态势,同时反映了法律规范在处置日本黑金政治、官商勾结造就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上的失势。
    腐败原委深层解读
    官僚在日本政坛有说一不二的作用,是阁僚、议会、政党权力的主导者,能够左右公共工程项目招标结果,多年来,大批政治官僚在工程建设上“败走麦城”。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公务员的廉洁、高效。依循惯例,日本公务员一般不参与任何党派,是政策制定的具体执行者。许多人对日本官僚与公务员的认识混同,造成了他们对日本政务系统的良好印象,同时也不恰当地掩盖了日本官僚腐败的真实面目。
    ----缺乏追求“价廉物美”工程的动机。
    与一般社会主体以利益最大化决定工程选择不同,公共工程建设负责人缺乏追求“价廉物美”工程的动力。在没有个人、政党私利影响的情形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促使工程负责人宁愿选择墨守成规,而非动用自身的智慧、权力去削减工程建设的支出。在怀有一己私利的情形下,将工程内定或将标底提前透漏给投标人是日本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不二定律。
    ----公共工程建设比例高,监管难度大。
   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日本公共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资历来在建设投资总量中占据重要位置,甚至日本人因此自嘲日本是如假包换的“土建国家”。庞大的公共建设计划迫使政府不得不花过多的精力直面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再加上建设周期长、利益牵涉面多、监管难度大,使得工程建设验证了一句古话:“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工程建设领域也因此成为日本社会腐败的高发地带。
    ----地方保护观念根深蒂固。
    从日本已揭发出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来看,腐败集中出现在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区域,大城市出现腐败事件的几率相对较小,这与工程建设和地方保护存在极其复杂的渊源和背景不无关系。地方工程招标方式单一,大多采取邀请招标,从而增加了串标的可能,使得特定企业能在招标中胜出。这不仅是日本地方政府承担提供就业岗位以及追求GDP职能的天然演绎,更是收买地方选票支持的最佳途径。
    ----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
    日本规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但法律在惩治腐败面前总是呈现相对滞后的态势。比如2003年实施的《官制谈合防止法》没有规定出现“官制谈合”行为时的处罚措施,仅规定公正取引委员会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因此饱受日本各界的批评。迫于舆论以及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愈演愈烈的压力,2006年日本修正了该法,规定了公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公务人员监管工程质量的职责,明确了工程招标参与方妨碍公正投标的处罚措施。很快该法的实施效果就在其后的“国土交通省公共建设工程招标中操纵投标案”、“防卫设施厅发包的土木和建筑工程串标案”中得到体现。在肯定该法的同时,日本各界亦认为其处罚措施力度有限,不能有效防范和规制诸如“西松建设案”等事件,故建议在刑法上增设“参与谈合罪”用以震慑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肆意横行。
    ----官、财、商形成复杂而紧密的利益链条。
    日本政治和经济制度带有深刻的官僚、财团、企业互为一体的痕迹。官僚主导经济发展,决定企业能否获得政策扶持、政府合同、许可证;财团和企业为赚取超额利润向官僚提供支票和选票。这是包括日本在内的西方民主被称为“金钱政治”的重要原因。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充分体现了这个特点。官僚不断扩充公共工程建设计划,并有权选择中标者;企业为了获得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大肆向官僚行贿、提供政治献金,此外,工程承包大企业是官僚争取选票的重要票仓,维护好与其的关系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官商勾结、金钱政治是日本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最根本的原因。
    根除腐败,路很漫长
    在日本,政府采购制度早在明治时代就颇具雏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亦如影相随,至今遍及日本的每个角落。根据美国政治学教授约翰斯顿(Michael Johnston)的“腐败症候群”理论,日本处于“权势市场症候群”阶段,腐败表现形式为权力寻租,决策出售。“官制谈合”就是权力寻租与决策出售之下官(僚)商勾结的典型产物。“权势市场症候群”一般在“体制内部”出现,作为“体制外部”的普通公务员,严格的法律规制、新闻监督以及较好的福利待遇使得其违反制度的成本较大,故较少以身试法。“体制内部”的议员、政客等官僚却天然地具备腐败的便利。“体制内部”还意味着腐败冲击的是整个社会体制,比如最近发生的“西松建设案”引发小泽提前辞职,不仅仅意味着国民对民主党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多年投票率偏低的现实更表明日本“民主政治”的信誉已经跌至低谷。
总之,根除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既需加大对招标竞争机制等微观细节的修正,更需要在刨除黑金政治、官商勾结等宏观框架上进行大手术。显然,日本反腐之路,漫长又崎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