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四个清单内容:完善招投标 弘济时艰 任重道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1:46:42
集思广益.网友留言选登之三:完善招投标 弘济时艰 任重道远    2009-12-03    近十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建设市场承发包交易,提高招标工作质量,扩大招标覆盖面,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运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招投标不仅为招标人节约了资金,还源头上在保证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从而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通过招投标激励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激发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通过招投标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竞争,有力促进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使得标的物性价比更趋合理;通过招投标可以在源头上堵塞腐败的黑洞和净化市场环境,有效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招投标法的实施无论是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均取得积极的成果。招投标法不仅影响到微观经济质量,招投标还关系宏观经济的三驾马车——投资领域、消费领域、进出口贸易领域,所以招投标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风向标,也是市场经济的保护器,他的立法质量和实施使用的质量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和调控质量。
    在1998年,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大力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由于在当时工程领域时发贪腐和质量安全事件,在此背景下促生了《招投标法》。2008年国家确定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并将其定位于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这项政策的资金使用投放的主要手段是招投标的方式,规范的招投标交易有力地推动了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顺利实施;有效地遏制了投资领域的腐败;进一步净化了市场,在目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招投标的工作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建设项目是未来宏观经济的助推器。在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应对中,总结出经济的发展和调控的手段离不开投入和制度,制度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已被社会认识。可以说《招投标法》实施和完善是弘济时艰。 目前在建设领域时常曝出许多负面新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得“有工程就有腐败”已经泛化为民众的普遍心理。由于招投标法的时效性凸显滞后,相关配套法规尚不完善,各行业和地区对工程招投标管理方式不尽相同,招标代理的行为、评标办法失之统一,价值尺度失范,招投标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矛盾,直接制约了招投标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招投标法及配套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的实施和完善任重道远。
    现在招投标中的突出问题表现如下:
    1、经济鉴证机构行为过度商业化,不能有效地行使社会公信力。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而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经济鉴证机构是“自负盈亏”企业,经济鉴证机构的经济最大化行为与行业的公正原则相悖。于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以提供廉洁优质高效服务,不是靠树立招标代理的诚信、公正,而是通过走关系、给业务‘回扣’、诋毁同行、恶意降价等不正常手段招揽招标代理业务。个别经济鉴证机构为追求自身利润,减少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财物的投入,工程量清单编制欠准确,招标文件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甚至在工程量清单里故意留有“活口”,牺牲执业质量赢得利润。这些不诚信得行为给招投标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引起许多招投标人的不满。
     2、评标办法缺乏统一,使得招标的结果缺乏可比性和一致性。虽然原国家计委联合等7部委于2003年颁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但该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和概念性的规定,对于量化的指标、因素没有一个直观详细的阐述。为此,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招投标评标管理办法,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实施招投标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同一地区同类工程招标文件的评标比较指标和因素有较大的差异;就投标资格审办法有:前置预审、后审、候补入围人;就设标底而言:有标底、无标底、控制价。出现低价中标也合理,高价中标也合法的局面,缺乏可比性和一致性。对招投标的评标办法和评标结果人们是雾里看花,而面对公众的质疑,以工程的多样性来简单的解释,降低了招标的可信度,也有违招投标法中的“合理低价中标”规定。
    3、价值尺度失范,市场机制有待完善,使得竞争无序。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这就是说通过市场合理的竞争形成工程的价格,工程的交易价值尺度是市场价值。为此,2003年出台了工程清单规范,改变了计划经济色彩的定额的计价模式,清单计价的特点是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但目前实际上的工程项目计价模式是:企业投标时不是按照自已得企业定额来报价,而是按照本地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和本地造价站发布的(社会平均水平)消耗量定额来计算工程报价,这还是穿新鞋走老路,清单规范只是一个摆设。实际上工程招投标的价值尺度还是管理部门定额提供价值尺度。目前在工程造价领域,普遍认为:清单招标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是个别价格决定工程价格,社会平均成本才是合理的价格。这种认识只片面的看待企业依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忽略了招投标的市场竞争性和效率优先的市场原则。这种片面的认识促使各地官方机构热衷编制地方消耗量定额。实际上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就是市场公允价值的表现。
     4、交易成本偏高,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目前,市场普遍反映,招投标的成本较高。虽然实行了工程清单招投标,节省了企业的工程量计算所需成本,但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乱收费现象。代理人对投标人收取的名目繁多的其他收费,如投标报名费、资格预审费、招标文件购置费、清单编制费、图纸复印费等其他收费,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而且收费不开任何票据,投诉无据,投标人属于弱势群体,想参标就得认花冤枉钱,此举加重了投标单位经济负担。《关于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将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样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招标代理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不正当措施要求投标人向招标代理人承诺,先支付代理费,否则将不利于中标的条款就编入招标文件,从而达到排除潜在投标人的目的;甚至一些机构藉此行贿受贿、索贿,而且一旦事发,无法厘清中介机构的营业收入和受贿收入。另外,这种三方约定的收费规定有违经济鉴证行业的惯例要求——执业人员及机构与价值分析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以上行为直接影响招标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的实施。
     5、招投标法条款中缺失法律救济的规定,不利于当事人的维权。在我国招投标法中的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规定招投标各主体的行政责任,而对受害方的救济规定并不充分和全面。尽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补偿、没收保证金、中标无效。这些规定使得违法成本相对违法收益来说是微乎其微,因为十次违规违法操作,只要一次成功就有利可图,更何况被查处的几率也不是很大。一旦合同进行实质性履行阶段,发现到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很难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签订和实质履行后,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无明确规定,而且有关司法解释中对某些行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达到招标的要求,对于无效建筑合同,工程合格的,须支付工程款。这实际上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造成法律责任过轻与其危害不相称。在一些关于招投标投诉的规定中,对投诉人要求是招投标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而且要求实名书面举报的同时还要附身份证复印件。这种苛刻的投诉举报条件,增加了举报的成本和风险,在举报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不利于招投标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而且在一定区域内促使投标人利益均沾、围标串标、轮流中标。这些对投诉人的身份的限定也排除了公众监督。
     6、招投标法的规定重程序,轻实体,给挂靠经营有可乘之机。招投标的过程实际是缔约磋商的过程,工程招标目的是选择生产单位—建造或技术服务单位,这个交易过程是在产品生产之前,无法看样品,业主与中标单位实际上期货交易的性质。而在招投标法中对招投标的程序规定较详细,而对质量的要求和履约的能力的规定较简单,在当前工程担保和保险机制尚未健全的前提下,对招投标单位的履约能力的规定只是纸上谈兵,按照合同法的操作显得过于简单,因为在招投标时,招标人的“资金是空头支票”,最多只有项目资本金;投标人“人员是委托、质量为承诺、设备来源是租借”。这种仅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容易给挂靠经营、串标围标抬标有可趁之机;也给某些不法业主虚假招标骗取招标保证金等经费有可趁之机。
     7、操纵招投标的手段不断翻新,使招投标流于形式。现在绝大多数招标中程序是无暇可击,但也存在明招暗定、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是手段也与政府监管方法一道升级,不断翻新,主要方法是:拖延进度时间,挤占招标时间,使得采购变成紧急采购,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在标段划分、招标条款上按照内部人的意愿“量体裁衣”,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达到保护“关系人”的目的;在评标时,多方联手,操纵评标专家打“人情分”;在合同履行时,在价款支付、质量验收等方面故意刁难合同方,使得中标单位退出,或者“私下转包”给关系人,达到实际控制项目目的。例如,某市的一宗土地转让招标中,标的地幅较大,规划指标较高,中小投资者都被限制在外,在实际合同履行中,随意修改设计方案和合同条件,满足关系人的利益要求;这种批地的方式既合法又保护了关系人的利益,同时又使得开发商在区域房地产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操纵房地产市场中的土地、商品房的价格,人为地削弱市场的竞争力,达到垄断和操纵价格目的,谋取暴利。
    形成上述招投标突出问题原因很复杂,既有主观方面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机制制度的缺陷和缺失,加上人的“趋利”本性。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改革经济鉴证机构组织形式,促使执业人员从“经济人“向“正义人”的美丽转身。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非国有工程咨询机构股东的组成规定中,没有要求执业机构中的股东需要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这就使得执业人员成为资本的雇佣,成为赚钱的机器,谈不上独立执业,更谈不上职业化。社会应该为执业人员创造一个经济独立,政治参与,社会融入的氛围。在执业机构股东中应该限制非执业人员的数量,保证有限的工程咨询资源在注册执业人员中合理分配,使执业人员具有行业的荣誉感和行业的自尊心。营造经济签证执业人员非商人的社会理念,强调执业人员和机构的社会公益责任。重塑经济签证执业人员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改变唯利是图的价值观。促使他们在执业中自觉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自觉抵制舞弊,严格执行行业规则,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树立行业自尊心和行业公信力。实现中介机构独立、客观、诚信守法、公正地执业和有序竞争,达到保护中介机构、委托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2、对工程造价体制进行升级换代的变革,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自2009年1月1日全国取消定额测定费,从经济上削除了行业管理部门发布定额存在的基础。但造价体制改革还是刚刚起步,从定额站改为造价站,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关键是事权的重新划定,打破造价站发布定额的垄断格局,造价站应该从定额管理和发布的事务中解放出来。积极投入到指导企业编制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定额;对市场造价进行监测;造价纠纷的仲裁;清单定额的宣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强调推进行业自律,推动整个造价和招投标事业向前发展。这样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
    3、制定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评标办法,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目前随着清单规范的推广使用,2003版的评标办法已不能适用;同时,而且现存的评标办法没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施工的规定。而在代建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项目管理招标、科研课题经费招标、土地整理招标、医药招标等行业专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规程。建议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各个专业统一的招标代理操作规程和有量化指标的评标细则,使得《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具有操作性、先进性、合理性。
    4、修正招投标法,使得它的内容丰富完善,逻辑严密。招投标法实施十年来,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社会经济发生了变化,它的时效性略显滞后,现在实践中,招投标被广泛的应用在市场交易手段,例如:医疗器械和药品,物业管理、土地出让等,所以招投标法的调整范围也不能仅限于工程及技术服务领域、国有投资主体。应该扩大到货物、服务领域、非国有领域。增加招投标法中的法律责任条款,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合同的不仅是行政处罚,而且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中介执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其身份按照合同法应为政府工作人员或为国企人员,其在招标中违规的接受钱物弄虚作假的按受贿、渎职论处;非国有投资其在代理中违规的接受钱物应按侵权、商业贿赂论处。
    5、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招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仅国务院及部委制定了近50部配套法规和规章,自上而下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招投标法的贯彻和实施。建立招投标的有形市场;建立由纪委、发改委、检察院、建设局“四位一体”的现场监督体系和渠道畅通、反应快捷的投诉查处机制;充分形成 “公开招标、公开评议、平等竞争、市场运作、法制保证”的管理机制,创造性地把司法、行政、行业监督有机地结合,共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由开标、评标、定标到中标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尤其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的实施和贯彻;自2009年实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制度》、《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取消定额测定费得收取等配套措施、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不局限于简单法律规范,而是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和操作规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解决深层次问题。这有效地改变多头监管,部门分割的局面。目前建设领域劳务派遣制,从表面上根除了“包工头”,中国的建筑市场全员劳务派遣制是世界罕见,必须要改革建设市场中的全员劳务派遣制,要从法律的层面调整建筑行业的分包和劳务分包,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招投标主体的动机纯正。要及时制定《串标围标的违法认定办法》和明确招标投标法的执法主体。降低《刑法》中串标、虚假证明文件的刑事立案标准。
     6、创新评标技术,大力推广电子招投标。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大力推广电子招投标,这样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又保证招投标公平,同时避免暗箱操作,防止腐败发生。研发稳定、可靠、适用、先进的电子招投标标软件,并结合电子评标软件的原理,制定一个规范、统一、合理、科学的评标办法。电子招投标要在软件程序中设定对招标文件硬条款(如资质、业绩、财务能力、技术能力、设备能力、经验能力、人员配备等)的自动识别和筛选。技术标先由软件程序自动对其(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和符合强制性规范审查,合格后才能进入专家评标步骤。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双盲的前提下评标。商务标由电脑程序自动评分。专家的评定过程有全程录像和AO办公系统的自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