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疗回忆性强迫症:执法行为失去有效监督滋生小官大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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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为失去有效监督滋生小官大贪

网友:郑远柱 2010年11月29日16:11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执法行为失去有效监督滋生小官大贪--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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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局监察科工作人员刘勇,从国土局借调到沙坪坝区整治违法建设办公室(整违办)工作,担任拆违办巡查一组组长,利用职权索贿受贿180万,日前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刘勇有期徒刑13年。

  别看刘勇只是个小组长,可是职权并不小。其工作职责主要就是对全区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如果发现违法建筑就通知各乡镇分管副镇长或者城管办,如手续不全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就对乡镇下发停工处理意见书。现实中,这类干部还真不少,虽然行政级别低,职务小,可是手中有实权,他个人的态度能决定一个项目的生死。

  具体执法人员进行钱权交易,很多是利用自由裁量权,给予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方便工作,针对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体现人性执法。由于执法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总是千差万别的,法律不可能规定的太细,总是有自由裁决的空间,很多处罚也是可为或不可为的模糊空间,全看执法者的理解或态度,所以很容易出现权钱交易。一些官职不大的科长股长小组长,由于手中握有实权,总是能找到权力寻租空间,做出腐败大案。

  其次就是像刘勇这样,以行政不作为换取贿赂。刘勇索贿的主要手法就是,先要求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停工,等对方前来“协调”,收到贿赂后就不再过问。在信息公开不够、监督机制不完备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是否作为,自主空间很大,这就给权力寻租提供便利。

  遏制具体执法行为中的腐败行为,由于涉及面广,工作具体繁多,仅仅靠主管领导或执纪执法部门监管,是不可能收到很好效果的。其关键是加强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设置专门公开平台,将有关政策和具体到每个项目的执法监督情况,实行详细公开和动态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让每一宗自由裁决行为都接受全社会监督,执法人员才会自警自重,也才能遏制具体执法工作中的小官大贪。
(责任编辑:李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