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氯米帕明片吃了6年:临沂 房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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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房管腐败案折射“权力寻租”黑洞
2004-11-2 20:22:00  刘梅
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腐败通常是以政府权力为依托,将公权不断私化的过程。发生在山东省临沂市原房产管理局的系列腐败案尤其让记者对此感受深刻。
2003年,临沂市检察院和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检察院先后在该市原房产管理局(去年7月,该市原房产管理局与原国土资源管理局合并成立临沂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7件9人,在当地引起不小震动,群众戏言“有权部门的头头都换了”。不久前,记者来到临沂,对这一系列“房管腐败案”进行了深入采访。
上篇
震惊:原房产管理局养“虫”为患
近年来,由于各地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同时由于市场化进程没有跟上,我们看到,个别地方城市改造、住房建设的快速发展既给房产管理局的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也让房产管理局拥有了更多更强的管理职能。一旦这种管理职能缺乏监督或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便为许多胆大妄为者谋取私利留下了可乘之机。在这种背景下,一些“蛀虫”慢慢在山东省临沂市原房产管理局中“成长”起来——
房贤山,曾任临沂市原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科科长,因犯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王建堂,曾任临沂市原房产管理局公房管理所所长,因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张义,曾任临沂市华鑫物业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科长兼房产经营公司财务科长(二单位均为原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公司)因犯贪污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丁永华,曾任临沂市原房产管理局拆迁科科长,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胡爱萍,曾任临沂市原房产管理局产权管理所所长,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此外,临沂市原房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主任庞某、拆迁股股长郭某涉嫌滥用职权已被当地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翻开一本本案卷,记者发现,这起发生在临沂市原房产管理局的系列窝案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独立是因为所有被告人都在利用各自岗位以权谋私,相互联系是因为他们都生存于一个缺乏监督,有制度却没有执行力的大环境。于是,违规操作、权钱交易就在所难免。总结起来,这些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违规操作,骗取拆迁补偿金
按规定,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但在临沂原房产管理局有关人员的具体执行中,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公房成了他们肆意吞食的“唐僧肉”。
2000年3月,身为临沂市房产管理局公房管理所所长的王建堂,得知该市沂州路准备拆迁改造时,即伙同时任临沂市兰山区商业局副局长的孙某、王某,假借他人名义购买将要拆迁的公房,套取拆迁补助费。首先,由王建堂做主,将位于拆迁路段的150平方米的公房卖掉,违规办理了房产证。2000年6月,他虚构购房户,以公房所的名义向拆迁建设用地单位索要拆迁补助费36万元,分给孙、王各9万元,个人侵吞18万元。同时,他又将准备拆迁的另外两处公房非法签订买卖协定,违法办理了房产交易手续,骗取拆迁补助费17万余元。
相互利用,明目张胆贪公款
2002年4月,临沂市解放东路拓宽工程启动,位于解放路与沂州路交汇处的四间公房属于拆迁房。为了防止房产管理所会计张义揭发自己骗取拆迁资金的行为,王建堂起草了一份以张义之妻名义购买该处公房的假协议,并让张义签字。于是,张义凭这张购房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费24万余元。2001年6月,张义将私自截留的一笔卖房款为王建堂等人交纳了出国保证金等费用,一年后出国保证金到期,张义又将王建堂等人的出国费用全部用公款报销,仅此一次就侵吞出国保证金和公款11万余元。就这样,张义利用和王建堂的特殊关系,采取假单据入账、收入不记账等方式贪污公款,如入无人之境。
索贿受贿,滥发房产证书
房屋权属登记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审核发证是关键环节。作为这一重要环节的“把关人”,原临沂市房管局房管科科长房贤山却是不送钱不办事,送了钱乱办事。
2000年9月,兰山区东关顾家园居民顾某将自家的平房改建成楼房,增加面积200余平方米,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给房贤山送去1万元后,便轻松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书。2002年初,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职工刘某将自己的一处平房扩建成二层,增加面积90余平方米,在没有改建手续的情况下,同样是送给了房贤山2万元现金,房便为其办出了房屋产权证书。
无视规定,
送钱就有“顺水人情”
有些开发商、拆迁改建单位为了尽快办出拆迁许可证,便向原临沂市房管局拆迁科科长丁永华“做工作”,而丁也乐得做个“顺水人情”。2001年9月,临沂市汇仁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解放路83号时为了及时办出拆迁许可证送给丁永华现金1万元;2002年9月,兰山区宋王庄居委会搞旧村改造,在为丁支付了1.5万元的家具款后,拆迁许可证顺利办出。按有关规定,应先交付拆迁管理费后才能办出拆迁许可证,但在收受了小恩小惠后,丁永华就无视这些规定了。
中篇
解读:管理混乱 让贪念变为现实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临沂市原房产管理局并非没有制度,但制度只是他们贴在墙上的一张纸。谈起这起令人触目惊心的系列腐败案的特点,办案检察官只给出一个字——“乱”。
临沂市检察院渎侦处处长张晓波解释说:“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造成了管理混乱,从而对权力失去了有效监督和制约,原房产管理局的公房管理、拆迁许可、产权登记等环节漏洞百出,让有贪念的人通过权力很容易将贪念变成现实。”
好一个“乱”字,而这个“乱”字恰恰体现在了案发单位几个重要工作环节:
第一, 职能权限划分混乱。在临沂,公房多处于老商业区或居民区,位置优越,出租、开发的潜力巨大。但是在房产管理局,对待这样被众多个体商户和开发商争夺的公房产权的管理,却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全部由公房管理所决定。而在公房管理所,又完全是所长王建堂一人拍板,于是对公房产权的处理面积、价格等重大事项,他是“一言九鼎”。在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拆迁的管理环节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完全不需要上级审批,对于拆迁管理费的减免,拆迁科长丁永华说减多少就减多少。
第二, 机构设置混乱。在原临沂市房产管理局内部,各个科、所均设有专门的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都拥有财务管理职能。原公房管理所在机构设置上更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既从事公房管理,又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管理与经营不分导致了财务制度上的混乱。
第三,房产中介服务管理混乱。房地产的管理是一项程序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国家对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登记许可,对其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关部门对一些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导致行业自律缺乏,不正当竞争严重,非法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大量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混乱。在房贤山受贿案中,除了其违规办证,收受当事人的贿赂外,还大量收受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的贿赂。这些人之所以向房贤山等人行贿,一是让房给他们介绍代理业务,二是在代理过程中有求于房,三是有些从业人员没有执业资格,属于“黑代理”,如要代理业务就必须取得房贤山的默认和配合。
可以这样说,临沂市原房产管理局工作中存在的“三乱”,直接打开了有关人员权钱交易的大门。而透过这起系列腐败案暴露出的漏洞,以及如何有针对性地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公开办事程序,也成为组建一年的临沂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新领导层十分关注的问题。
如何让这样的“房管腐败案”不再发生,如何让可能发生“病变”的干部及时得到“控制”,有着多年反贪工作经验的临沂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处长曹为军开出以下“良方”:
首先要将公房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这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的基本体现。其次要对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期限等问题进行全面公开,房产管理部门应借鉴“一站式服务”的模式,将受理、评估、测绘、审核等办理业务按照业务流程设立在服务大厅。再次要加强对关键岗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房屋的产权登记、拆迁许可、公房管理等部门都是房产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如果监督不到位,就可能导致欺上瞒下,徇私舞弊。最后是让管理职能与赢利经营相分离。职能管理部门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大大增加了相关人员腐败的几率,管理机构与经营公司在组织和隶属上应当脱钩。
下篇
痛思:釜底抽薪才能真正遏制腐败
我们在深入探讨这起发生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系列腐败案时,不能仅仅关注王建堂、房贤山等几个具体的个人和他们究竟“拿了多少钱”,还应剖析他们手中所掌握的特殊权力是哪里来的,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他们的以权谋私行为在为我们敲响警钟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正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引发腐败”的深层原因。
从某种意义上说,临沂“房管腐败案”只是一个缩影,它让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的时候,只要有权力存在,只要这种权力缺乏制约,就必定会有权力“寻租”的可能,而他们的寻租行为就是避开了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目的。当前,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出现的权力私有化、权力商品化、权力特殊化和权力家长化等权力的“四化”现象,是腐败产生的主要根源。分析本文中的系列窝案的发生,更加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如何让腐败现象真正被遏制在最低程度?如何真正解决腐败问题?发生在临沂房产管理系统的系列案件告诉我们,只要是有权力就有“寻租”的可能,我们要做的不仅是加强思想教育,更重要的是加快改革步伐,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特别是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规则,切实防止权力的“寻租”行为,这如同对腐败行为的“釜底抽薪”;与此同时,还应建立严格的法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及时揭露腐败,严厉打击腐败。
加快改革,就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这不应成为一句空话。(来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