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门市租金:权威人士解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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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解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0-12-16 18:03:21 来源: 新华网(广州)

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就《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颁布实施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修订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2008年10月,在《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以发挥好《规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龙头作用。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修订《规定》。

2008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稿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纪检监察系统征求意见,并委托纪检监察机关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同时,送各中央纪委委员、有关中直单位和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征求意见,并委托他们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我们对《规定》修订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10月9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11月10日印发。

问:请您谈谈修订《规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使《规定》更好地体现时代性。二是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着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原《规定》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继颁布施行,通过修订,可以使《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发挥好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第二章为责任内容,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第三章为检查考核与监督,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总体上讲,《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

问:新颁布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三是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通过修改,使检查考核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使实施监督的方式更加丰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的同时,突出了党员、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为基础,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五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调整职务、降职”等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六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追究责任和被责任追究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七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这样规定就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中的责任追究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的关系?

答:《规定》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与《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都是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因此,《规定》与《问责的暂行规定》二者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关系。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适用对象不同,《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于《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情形不同,《规定》的追究情形侧重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侧重于决策管理失误和滥用职权方面的行为;追究方式不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组织处理,也包括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方式。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行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学习,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规定》,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定》,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认真查找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规定》,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解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摘读理由: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此,新华网刊发《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文,文章指出,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针对五个问题,健全五项机制,切实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观点一:必须针对责任意识的问题,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廉政教育机制

没有正确的认识,就不会有自觉的行动。少数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归结起来有“不想抓”、“不愿抓”、“不真抓”、“不会抓”、“不敢抓”五种错误倾向。

所以,必须以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意识作为首要环节,通过学习先进典型,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强化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责任追究重大案件的宣传,真正触及每一位领导干部的思想灵魂。要使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充分确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而且认识到,作为领导,分管的工作出了事、下属出了事,自己同样有事。特别是要强化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责任意识。 

观点二:必须针对责任主体的问题,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

从理论和制度设计上讲,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旨在形成“大合唱”,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各个责任主体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但从执行情况看,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尚未真正形成,使反腐败斗争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独角戏”。

组织协调不仅是一门领导艺术,更是纪检监察机关“有为、有位、有威”的重要保证。因此,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也必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有效发挥组织协调职能的途径和措施。另外,在廉政建设包括在责任制的落实上,要预防“有章不循”的情况发生。 

观点三:必须针对责任内容的问题,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目标设定机制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这既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前提。近年来,从上到下,各级每年都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但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往往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因此很难落实到行动上。

所以,在责任内容的设定上,要突出特色性,要把责任主体的任期目标与本部门、本单位的总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相结合;要落实责任人,将责任目标从明晰责任、细化措施、规定时限三个方面进行分解,同时通过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或个人;要明确量化指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表明,落实责任制,量化是前提。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问不过问、抓不抓,效果大不一样。

 观点四:必须针对责任考核的问题,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

督察考核是落实责任制的重要环节。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督察落实看,是“被动应付”,从考核评价看,是“浮于表面”,从结果运用看,“心中无数”,由于对考核结果“底气不足”,导致责任制考核不能有效发挥激励先进、鞭挞落后的奖惩功效。

为了保证责任制考核的效果,必须在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的同时,严格落实廉政报告、述职述廉、督促检查、警示训诫、结果运用五项制度。

观点五:必须针对责任追究的问题,建立健全惩戒有威的纠错警示机制

实施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保障措施。从理论和逻辑上讲,责任追究力度的大小、频率的多少、宽严的程度均从一个方面影响着反腐倡廉的数量和质量,也影响着干部群众对反腐倡廉的信心。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单位在实施责任追究方面存在着失之于软的问题,致使在责任追究上出现了“单一化”的问题。前些年的责任追究,大多是在烟花鞭炮爆炸、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矿难、重大火灾等“重大事故”上的责任追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责任追究难以到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针对以上问题,要把握追究原则,明确追究重点,严格区分责任,严格追究程序,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

 

 

 

针对五个问题 健全五项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陕西省纪委宣教室副主任崔利民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十多年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此普遍予以高度重视,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修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笔者认为,从十多年来的运行过程来看,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针对五个问题,健全五项机制,切实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一、必须针对责任意识的问题,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廉政教育机制

没有正确的认识,就不会有自觉的行动。少数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归结起来有五种错误倾向:一是“不想抓”。有的领导干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关心、不重视,甚至认为抓经济和业务工作才是务实,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务虚;一些单位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已无关。二是“不愿抓”。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缺乏客观的认识和正确的估价,消极地认为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积重难返,靠建立责任制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信心不足。三是“不真抓”。少数单位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满足于开会作布置、发文提要求,习惯于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嘴上强调安排多,行动落实措施少,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帮助指导和督促检查;有的出于自己小集团利益考虑,认为抓早了、抓紧了、抓狠了,单位和个人吃亏,被动地应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四是“不会抓”。一些领导干部由于不学习不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了解,对如何结合本单位实践、抓什么、怎么抓心中无数。五是“不敢抓”。有的对班子成员及下属的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违法行为不敢旗帜鲜明地大胆制止,认为只要自己洁身自好就行。 

所以,必须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意识作为首要环节,按照“方式灵活、内容切近、工作有效”的原则,通过学习先进典型,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纪”、党纪条规知识竞赛以及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强化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责任追究重大案件的宣传,真正触及每一位领导干部的思想灵魂,促其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做到无论工作怎样繁忙,都不能忽视对廉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带头落实。要使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无论自己处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从事什么工作,都要确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而且,作为领导,分管的工作出了事,下属出了事,自己同样有事。特别是要强化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责任意识。“一把手”作为“领头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既要当好实践者,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更要当好组织者,敢抓、会抓、真抓,切实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必须针对责任主体的问题,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

从理论和制度设计上讲,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旨在形成“大合唱”,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各个责任主体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但从执行情况看,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些地方和部门尚未真正形成,使反腐败斗争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独角戏”。从党政角度看,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很好地履行“统一领导”和“齐抓共管”的职责,一遇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情,一提起反腐败,全都推给、压给纪检监察机关;在对一些问题查处过程中不出面、不协调,拖着、护着、捂着、盖着,甚至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是给其“捅漏子”、“添乱子”、“惹麻烦”,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发展,由此也导致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被动滞后和无所适从。有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就深有感触地说,目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是“硬不得,软不得;深不得,浅不得”,“不抓没有威,抓则影响位”,进退两难,很难把握好一个合适的“度”。从部门角度看,一些部门特别是一些责任制牵头单位缺乏责任意识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精神,对其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也没有做到“各负其责”,尽职尽责,而是推一推、动一动,一味依赖纪检监察机关;一些行业和部门领导借口抓经济、抓业务任务繁重,安排纪检干部从事其它方面的大量工作,导致部门纪检组监察机构监督作用发挥差,协调立案查案少,甚至“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各级也探索实施了一些新的措施,比如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签订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公开承诺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单位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其目的就是为了落实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形成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但遗憾的是,这些好的制度和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没有持之以恒地抓下来,有的甚至流于形式。目前我们在廉政建设包括在责任制的落实上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无规可依”,而是“有章不循”。所以,必须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当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落实责任制上,之所以力量分散、合力不强,也与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理念不适应、工作方式不恰当、工作能力不够强有关。比如,不能很好地找到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切入点,习惯于就纪检监察工作抓工作,大局意识不强,工作视野狭窄;有的不能全面履行“教育、保护、监督、惩处”四项职能,重查处轻挽救,重追究轻引导,重训诫轻勾通,甚至以“监督者”高高自居,人本理念欠缺,从而与监督对象形成了心理隔阂和工作隔阂。更为重要的是,党章赋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或者发挥得不够好。组织协调不仅是一门领导艺术,更是纪检监察机关“有为、有位、有威”的重要保证。因此,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也必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有效发挥组织协调职能的途径和措施。

 三、必须针对责任内容的问题,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目标设定机制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这既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前提。如果目标不明、责任不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既没有约束力,更见不到实效。近年来,从上到下,各级每年都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但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把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作是促进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率先垂范、管好自已、管好班子、管好队伍的重要举措,往往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仅满足于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和责任分解下去,因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布置只局限于按上级的口径提要求、喊口号,对上级下达的责任内容只是照抄、照搬、照转,不注意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责任内容,其内容不够具体、明确,显得庞杂、繁琐、空泛,雷同性过多,也过于宏观、过于原则,“上下一般粗,行行一个样”,缺乏针对性、特色性。同时也缺乏多样性、系统性和阶段性,只有年度目标,没有阶段性工作目标,更没有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和监督主体,很难落实到行动上。

所以,在责任内容的设定上,一要突出特色性。要把责任主体的任期目标与本部门、本单位的总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相结合,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目标,着重从解决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入手,确定责任主体管理权限中阶段性的反腐倡廉主要责任目标。二要落实责任人。根据工作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目标从明晰责任、细化措施、规定时限三个方面进行分解,同时通过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或个人。三要明确量化指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表明,落实责任制,量化是前提。对于即使不能量化的,也必须提出明确要求,比如可以规定是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问题,是否作了部署,抓了落实,取得了什么成效,是否使每一级领导班子和每一位领导干部都明确自己应当抓什么,采取什么措施,抓到什么程度,抓不好要负什么责任等等,以强化责任意识。比如陕西省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五个一”要求,就是一个很好的抓手。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排部署;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课;主持召开一次汇报会,听取所分管部门领导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对新任职干部和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分管范围内的一两个不正之风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措施,这些要求,简单、明确,也便于操作。不要以为这是作秀,是做表面文章。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问不过问、抓不抓,效果大不一样。

 四、必须针对责任考核的问题,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

督查考核是落实责任制的重要环节。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从督查落实看,是“被动应付”。有的虽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了一些检查,但常常是搞“一阵风”;督促落实的方法也存在许多不足,还没有真正在组织上形成一整套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体系,总是上级来检查了,才来赶材料,应付检查,没有立足平时常抓不懈。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对下级的工作指导也不够,有的甚至陷入了上级责任办检查下级责任办的误区,忽视了督查的重点应该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二是从考核评价看,是“浮于表面”。虽然每年都对责任制工作进行了专门的考核,但责任制工作到底落实得怎么样,目前还没有形成一整套比较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考核体系和客观、公正、可靠的评价机制,给责任制考核留下了较大的主观性、随意性空间,所以检查考核往往是“凭印象、靠嘴说、看材料、数票数”,影响了考核评价的真实性,导致考核结果有时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质量。三是从结果运用看,“心中无数”。由于对考核结果“底气不足”,导致责任制考核不能有效发挥激励先进、鞭挞落后的奖惩功效。一方面,不敢理直气壮地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总是担心“有问题”或者可能“出问题”,因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对勤廉兼优的优秀干部不能及时发现、表彰、宣传和推荐;另一方面,对或多或少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也不能及时予以教育挽救。当然,也不利于及时查处极少数腐败分子。

为了保证责任制考核的效果,必须在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的同时,严格落实五项制度:一是廉政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不但要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情况,还要详细报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内容,逐项登记个人住房、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公务用车、报销通讯费用,以及是否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担任职务等方面的情况。二是述职述廉制度。实行“年初诺廉、年终述廉、群众评廉、组织考廉”,每年选定一些单位党政“一把手”向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并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民主评议,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三是督促检查制度。与新闻媒体联手定期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曝光。四是警示训诫制度。对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或群众举报有不廉洁的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对其进行谈话诫勉,督促其自觉纠正。五是结果运用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应切实做到“三个挂钩”:一是贯彻落实责任制与干部任免挂钩。对那些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要大张旗鼓表彰奖励,即使推荐;对于不认真履行责任制的,要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理;问题严重的,依纪依法予以追究。二是执行责任制与经济奖惩挂钩。实行重奖重罚,调动各级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积极性。不能让清廉的干部总是清贫。三是执行责任制与评先评优挂钩。把实行责任制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对责任制执行不好,责任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必须针对责任追究的问题,建立健全惩戒有威的纠错警示机制

实施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保障措施。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落实。从理论和逻辑上讲,责任追究力度的大小、频率的多少、宽严的程度均从一个方面影响着反腐倡廉的数量和质量,也影响着干部群众对反腐倡廉的信心。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单位在实施责任追究方面,存在着失之于软的问题。比如,有的怕得罪人,好人主义,不想追究;有的相互推诿,不愿追究;有的明哲保身,不敢追究;有的说情阻挠,难以追究;有的以功代过,掩饰追究;有的隐瞒不报,逃避追究等等,致使在责任追究上出现了“单一化”的问题。前些年的责任追究,大多是在烟花鞭炮爆炸、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矿难、重大火灾等“重大事故”上的责任追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领导在责任追究中存在“五怕”:一怕影响单位稳定,影响经济和业务目标的完成;二怕影响单位评选先进,影响单位荣誉;三怕影响个人业绩,丢面子、失位子;四怕“得罪人”,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五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甚至引火烧身,因而“淡化”、“抵制”、“抗拒”责任制,把责任制搁在一边,不学习、不宣传、不贯彻。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责任追究难以到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针对以上问题,一是把握追究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连带责任、民主集中制、“谁主管谁负责”、以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一案一追究。二是明确追究重点。责任追究的对象必须是各级领导干部;发生的事件必须是与领导干部职务、权力所产生的责任紧密联系的。新修订的《规定》强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下将追究相关责任。三是严格区分责任。明确政策界限,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在实施责任追究时,看其平时是否尽到领导、监管责任,是严格要求还是放任不管,管与不管、抓与不抓、查与不查,应区别情节,分别对待。同时处理好“四个关系”,即:正确处理好上级责任与下级责任的关系,不能以下级责任代替上级责任;正确处理好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不能以集体责任掩盖个人责任;正确处理好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关系,不能突出现任责任,回避前任责任;正确处理好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关系,不能把主观责任推成客观责任。四是严格追究程序。要建立一套统一、严密的责任追究程序,形成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追究机制。同时,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要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特别是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问题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五是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只要领导负有责任的,不管其在位还是不在位,必须追究到底。当然,也必须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责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因此,首先应从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挽救干部的角度出发,做好“关口前移”,抓事前,注重防范,先打“预防针”;抓事中,随时监督、及时规范干部的行为,注入“清醒剂”;抓事后,落实责任追究,敢于“动手术”。

总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制度,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抓手”,也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责任制落不实,或者落实得不到位,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就会大打折扣。只有切实抓住责任制这个龙头,才能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