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海德公园最新房价:银行保险知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09:28:43
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介绍

 

银行保险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强强联手,互联互动。

 

银行保险特点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一种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进行的简单、便捷的购买方式,具有诸多特色:

 

成本低--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产品,可使公司的经营成本下降,保险产品费率降低,给消费者更多实惠;

 

安全可靠-- 消费者通过银行办理投保相关手续,可确保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购买方便-- 银行网点遍布城乡各地,消费者可随时随地购买保险产品,同时便于与家庭预算相结合,选择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

 

国外情况介绍

 

银行保险的快速扩张逐渐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银行保险正在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在银行保险的发源地欧洲,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在部分国家的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比例已经达到20%- 35%;在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这一比例甚至超过60%。在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银行保险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香港已经成为亚洲银行保险发展得最为成功的地区之一,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接近25%;新加坡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加权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在过去几年一直稳定在20%左右;而在马来西亚,,2004年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保费收入的占比已经超过了传统的代理人渠道。不仅如此,20世纪90年代后期,银行保险甚至在南美洲、澳洲、南非等地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我国发展状况

 

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开始于1996年左右。当时,国内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尝试涉足银行保险。表现为,银行以兼业代理形式代理销售寿险业务,主要在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的基层网点之间开展合作,寿险公司没有针对银行销售渠道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的总体规模也一直很小。

 

2000年以后,银行保险在产品的开发创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0年8月,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的银行保险产品——“千禧红”。随后,其它寿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各自的银行代理产品,如中国人寿的“路路顺”、“家家福”、“事事达”、“鸿泰两全”、“鸿星少儿”、“鸿信消费信贷”;太平洋的万能寿险、“红利来”;新华人寿的“红双喜”;泰康人寿的“千里马”、“世纪之星”、“福寿两全保险”等。自此,银行保险对中国寿险业务的影响与日俱增。2001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1423.96亿元,其中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为44.5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13%; 2002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2 274.83亿元,其中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 17.07%;2003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为3011亿元,其中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达764.9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 25.4%,同比增长96.9%。其间,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甚至超过团体保险,成为中国人身保险产品的三大销售渠道之一。除了业务规模的迅速增长外,各家保险公司和银行在银行保险的组织架构方面也都进行了建设和完善,以配合业务的发展。表现为,几乎所有的中资寿险公司和少数外资寿险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银行代理部门,一些公司还实行银行保险事业部制,加强银行代理业务的独立运营和核算;此外,部分商业银行也设立了一级或二级的保险代理业务部门。

 

然而,进人2004年,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进行业务结构调整,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导致银行保险的发展速度放缓。2005年第一季度,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同比下降19.5%。整个2005年,银行保险代理机构由 2004年的76437家下降为65 853家,银行代理实现的保费收入为803.25亿元,约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1.7%。2006年开始,银行保险又出现了大幅增长。

 

相关法规

 

目前,依据中国金融业三部基本法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必须实施分业经营,不能从事交叉业务,也不得设立非本行业的附属机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保险法》也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寿险业和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允许直接投资于企业股票,更不允许投资于商业银行。

 

在实践中,金融集团的存在已经既成事实。在它们当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当属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中国平安。目前,平安已经形成了以保险为主,融银行、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紧密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

 

实际上,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为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预留了政策空间;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也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探索和研究银行、邮政投资保险业,不断为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些政策法规限制的放宽,使得未来中国银行保险的资本融合成为可能。

 

参见《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模式选择》(黄金财/保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