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祥子高吗人物分析:学习贯彻《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促进各方面落实学校安全职责,为打造平安校园而努力奋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1:17:50
  

  学习贯彻《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促进各方面落实学校安全职责,为打造平安校园而努力奋斗!

 

——安宁市教育局法律顾问   李茂兴

       

   20071129,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31起施行,条例施行已经一年多了,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现将本人学习条例的体会及如何促进各方面落实学校安全职责的几点建议向各位领导和各位校长作交流汇报。如果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我也就很高兴了。           

   一、《条例》与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主要的亮点是:

《条例》适用的范围更宽更全面,学校孤军奋战的局面应有改观。教育部2002625发布的办法,从法律体系的层面上讲,它属于规章的范畴。而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畴。在正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校园安全方面的案件,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只有在无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时,人民法院才参照此类规章处理案件。参照是可参照,也可不参照;而地方性法规,只要是在该地域内的案件而又无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则应按照地方性法规来处理案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学校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学校安全方面的案件的判案依据,我们要知道掌握。《办法》只对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而《条例》是从学校大安全的角度出发的。适用的范围包括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学校组织的

 

各种活动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都适用该条例。学校安全事故的主体,不仅仅是学生,还包括教职工在内,除了人身安全,还包括财产安全,除了规定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还规定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的责任。同时,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还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中。另外,条例还对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的积极参与作出规定,要求这些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与学校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些什么工作,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了多龙治水、多管齐下的格局。我们应该相信,只要各级政府(从省政府到乡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八字”方针的落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齐抓共管,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再加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本身的不懈努力,学校安全只是由学校孤军奋战的局面就会有所改观。或者说,条例为依法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提供了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学校不再势单力薄,只要把条例规定的若干个“应当”落实了,长期困扰校长们的校园安全问题,就会取得好的成绩。

二、条例对学校安全所涉及到的若干责任主体要做的工作使用了79个“应当”。开创了单个地方性法规使用“应当”最多的先例。应当是《条例》的主题歌。

纵观条例,不难发现,条例虽然只有51条,但使用“应当”一词,达到79次之多,平均每个条文1.55次,由此可见,“应当”是条例的中心词和主题歌。那么,什么是“应当”呢?“应当”是肯定词,就是应该。应该又作何解

 

释呢?就是情理上必然或必须如此。(现代汉语新词典P1984页)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应当就是必须,是强制性的规定。

我本人将条例中的79个“应当”,主要归类如下:

1、政府应当做什么?各级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第4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障经费(第6条);政府应当督促学校及时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场地、设施等进行维修、改造,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第162款)。学校举办者,公办学校的举办者,就是地方政府。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16条)。学校举办者(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第38条)。义务教育阶段的赔偿金,由学校举办者筹措(第402款)。

2、公安、卫生、交通等9个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做些什么?

①政府的9个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5条第二款);

②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维护教职工在教育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第7条),当然,这也是学校应当做的工作;

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防机制,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执勤点(第18条第一款);

④文化、新闻出版、工商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这里的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是指与学校安全、

 

学生安全有关的违法经营行为(第18条二款1项);

⑤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第18条二款3项);

⑥公安、建设规划、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划定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第19条的规定);

⑦在城镇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上学、放学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校门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第19条二款);

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第20条);

⑨环保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治理(第21条)。

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些什么?

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应当做哪些具体工作呢?一是要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是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三是要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的措施;四是要指导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5条);

 

②应当督促和审核公办学校所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第6条);

③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指导学校按照计划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第11条);

④应当帮助中小学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政府法制、律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单位中选聘称职的法律工作者担当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定期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第15条);

4、学校又应当做些什么?

条例第5条第三节规定,“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职责。”因此,学校应当做的工作比较多也比较细,可归纳成如下几类:

①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第5条第三款),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其目的是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建立的安全工作制度共11项(第8条的规定),因此,建议各学校应对现在已建立的安全工作制度进行必要的清理,没有的制度,尽快建立;名称不规范的,一定要按条例的要求规范;

②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第5条第三款)。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禁赌、禁毒防艾、法制教育等内容;

③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9条),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履行的职责共6项(第10条);

④学校应当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识

 

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护预防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根据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学生进行演练(第12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

⑤《条例》第14条第一款、二款的规定,共有四个应当:

 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体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⑥学校应当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管理(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鉴定属于危房和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场地、设施等,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第16条二款);

⑦学校应当按照交通规划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在校园内因车辆行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不具备第19条一、二两款条件但又临近交通要道的小学校,应当安排教师护送低年级学生穿越公路;

⑧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师生进行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第22条);

⑨第24条一、二款的规定,有三个应当:

一是应当在教室、走道、楼梯口、学生宿舍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牌……。

二是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保证在紧急情况

 

下能够及时疏散人群避免拥挤踩踏事故。

三是中小学校应当在校内容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安排教职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⑩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措施,安排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可举禄裱学校的例子说明)

⑾第27条一、二、三款有三个应当:

一是学校借用、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车主应当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车辆安全检测证明。反之,不能够提供车辆安全检测证明的,学校应当拒绝借用、租用。

二是应当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喷涂统一规定的颜色和标志。(指学校的专用校车)。

三是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的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三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十二分的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⑿第28条有两个应当:

一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制定本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习。

二是发生突发事件需要避险逃生时,学校应当立即组织学生避险自救……。

⒀第29条是对教职工在工作中应当做些什么的规定,归纳起来也有三个应当,三个“不得”,

 

一是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

二是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

三是特指教师在进行各种实验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制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⒁第32条第二款有两个应当:

一是学校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告知相关教师、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给予关注和照顾。

二是发现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应当建议其监护人安排治疗。

⒂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八个字:及时、公正、合法、合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向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第3334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第36条)。未参加责任保险的学校应当负责筹措资金履行赔付义务(第40条二款)。

⒃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发生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第三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学校应当协助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责任方索赔。

5、学校除了上述应当做的以外,还有几项“必须”做到的,“禁止”不做的,“不得”组织的工作。

 

①三个“必须”:

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各种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26条);

二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必须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

三是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第27条一款一项);

②三个“不得”(不得就是禁止性规定):

一是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符合生理和心理特点,超越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

二是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

三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夜班劳动(第26条二款)。

③两项“禁止”:

一是禁止使用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

二是禁止车辆超员接送学生和人货混载。

6、对与学校和学生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怎么做,禁止怎样做的要求。

①向学校供应食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报告,在其生产、运输过程中,应当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检测;营养餐应当符合相应的营养标准和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开设的食堂、商店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所销售的

 

食品或其他生活、学习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和安全标准。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不得采购应当进行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腐败食品、过期食品以及野生菌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第20条)。

②条例23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周边从事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围墙或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

③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不能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监护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并如实告知学校(第3132条第一款);

④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参与事故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38条第二款);

另外,条例第30条还对学生作出了一个“应当”、五个“不得”的规定,建议各学校应当把这个规定粘贴上墙。

最后,条例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规定了一次特殊的“应当”,即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

三、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分别为:

1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违法的情形有两项(第42条):①由上

 

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违法的情形有三项(第43条):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通报批评;③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违法的情形有5项(第44条):①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学校的法律责任。违法的情形有17项(第45条):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学校教职工的法律责任。违法的情形有4项:①民事责任;②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校外单位或者人员、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①由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②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促进各方面落实学校安全职责的几点建议:

1、鉴于《条例》系地方性法规且已实施了一年多,依照有关规定,保障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建议市教育局提请市人大对我市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作一次调研或视察。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协调各方面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的职责。

2、学校安全无小事。建议市教育局在适当的时候,提请市委或市政府专门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参会。由市委或市政府

 

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各司其责,确保我市中小学校少出事故,少出重大事故,力争不出群死群伤的事故,为打造教育在安宁的品牌奠定坚实的基础。

3、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建立安宁市中小学校安全联席会议的制度。《条例》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作为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半年或每个学期末举行一次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促进其各责任主体安全责任的落实。

4、各学校要邀请与学校和学生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学生的监护人)宣讲一次《条例》,使其知道应当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只有社会的重视和参与,学校安全才不会只是学校的事。校园也才会真正安全。

5、各学校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搞一次对照检查活动,查缺不漏、规范制度、整改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上述建议,仅供参考。

校园安全呼唤法制,《条例》的施行,为校园的法制提供了依据。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促进各方面落实学校安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就会结出校园安全的硕果。

 

 

                                    安宁市教育局法律顾问

                                              李茂兴

                                            200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