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猜一成语:派驻纪检干部垂直管理的调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4:21:06

创新监督机制的有益探索——通州市对派驻纪检干部垂直管理的调查

 

      4月上旬,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今年将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而至目前,通州市对该市市级机关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已经整整1年。通州市的做法,不仅在南通市、江苏省领先,与中央的决策也不谋而合。通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陈勇说,一年的实践充分表明,实施这一举措,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有益尝试。

              从解决“监督难”入手       

        前几年,在通州市级机关的少数系统和部门,其党员干部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个别热点部门甚至重复发生重大系列案件。通州市委认真分析了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认为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对同级党组织监督不到位,是重要原因之一。       

        具体表现为,一是不能监督。少数部门的领导班子,特别是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的个别班子,在重要事项、重要人事安排上不按规定办事。而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职位往往排在同级班子的末位,“人微言轻”,很难对同级党组织实施有效监督。二是不便监督。原派驻纪检干部的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组织关系完全隶属于所驻单位,监督者同时又是被监督者,受制于自身利益,实施监督时往往服从的多。三是不愿监督。个别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缺乏监督的自觉性,在工作中往往有畏难情绪和“怕得罪人”的想法。       

        针对上述情况,通州市委把解决派驻纪检组对同级党组织“监督难”和“难监督”的问题摆上重要位置,决定对原有派驻体制进行大胆改革。       

        在组织措施上保证       

        去年4月,通州市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市级机关33个部门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新体制。市级各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人选不从本部门产生,除任职不满1年时间的外,一律采取交流、换岗的组织措施。拟任人选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在征求派驻部门党组(党委)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委研究决定。33名派驻纪检干部平均年龄比调整前下降了3.2岁,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为确保派驻纪检组监督的相对独立和权威,该市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在人事编制上,将原部门纪检干部专用编制统一划归市纪委、监察局;明确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得在派驻部门享受任何福利,其组织、行政、工资关系全部由市纪委机关统一管理;在履行职责上,由市纪委、监察局和派驻部门双重领导,改为市纪委、监察局垂直领导,派驻纪检组直接对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同时制定的《通州市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管理办法》,在工作职责、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纪律要求等5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完善了一系列工作例会、述职和例行考察等制度。       

        创新机制的有益探索       

        通州市实行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垂直管理1年来,各方反映,这是创新党内监督机制的有益探索。       

        一是监督机制更科学。通州市级机关各部门普遍反映,同样是纪检组长,过去仅仅代表某个具体部门,而实行垂直管理后,则代表市纪委和某个部门,具有职务的双重性,变以往的内部、自身的监督为外部的、上级的监督,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力度明显增强,效果也更好。该市教育局局长张宏俊对此感受尤深。在去年度大中专学生就业和暑期教师交流工作中,该局纪委参与了局党委决策的全过程监督,从方案制订、资格认定,到笔试、面试……最后,局党委以纪委认定的每个人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关学校,公平、公开、公正一目了然。张宏俊说:“通过全程监督,有效地控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系统内几百人竞岗,最终只有哭的没有闹的。哭,也只怪自己不出色。”

        二是监督措施更有效。该市派驻水利局纪委书记王国成说,现在的机制有利于各项监督措施到位、有效。垂直管理前,他作为部门的领导成员,服务中心工作的时间长精力多,而从事本职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地位。从去年4月起,他自感监督工作一再“靠前”,投入大量精力,将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实施细则形成了规范性文件,同时规范了50万元以下工程的招投标办法。通州市水利局成了全省预防“工程腐败”的先进典型,王国成也有一份功劳。该市派驻卫生局纪委书记刘林琪也有同感。去年他多次深入病房明查暗访,使查处“红包”实现了零的突破。       

        三是监督力量更集中。过去,市纪委遇到急办的大要案,急需临时抽调办案人员,往往在征求所在单位意见时被“卡壳”,因为当时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要对各部门负责。现在实行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垂直管理,查处案件人手不足和协调不力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去年,该市纪委、监察局为查处教育、卫生等系统的案件,共调度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近20人(次)参与,不仅较好地整合了查案力量,还有效地提高了他们的办案水平。据通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吴卫东介绍,由于监督力量集中,去年该市查处的党纪案件数在南通各县(市)中名列前茅。

 

浅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规范管理问题

  根据上级要求和部署,今年我县实行纪检监察机构联合派驻制,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一体制的改革,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效的覆盖了各个工作部门,扭转了原来一些工作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无人抓的局面,适应了机构改革的趋势。

  纪检监察机构由内设改为派驻制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部门内部设纪检监察机构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工作上都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政双重领导,但重点发生了变化,即派驻制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具有一些垂直管理的特点,这一特点,客观上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派驻后与各方面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派驻机构要相应的调整、理顺与各方面的工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一是要正确处理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和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负责的关系,把两者一致起来。派驻机构受双重领导,而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因此,必须首先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派驻纪检组要加强与市纪检委的联系,及时请示,报告工作。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同时又必须对驻在部门的党政领导负责,主动向派驻的党组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当好派驻部门党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按照上级纪检监察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驻在部门的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是要正确处理接受驻在部门党组的领导与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监察的关系。一方面,派驻机构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活动安排,要经驻在部门党组研究同意,对党组作出的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督促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要积极争取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的帮助和支持。另一方面,派驻机构又要认真履行《党章》和《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监督。通过参加党组会、行政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业务活动,了解掌握情况,及时预防各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对已经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进行调查核实。

  三是要正确处理与驻在部门各科室之间的关系。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各科室都是在部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的,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派驻机构对各业务科室执行党组的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察检查,查处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本部门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加强与各业务科室的联系,以取得他们的配合和支持,为开展纪检工作创造条件。

  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派驻制是纪检监察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一定会遇到一些困难,所以要求派驻机构要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尽快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派驻优势。一要有全局观念,派驻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从全局来认识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和驻在部门具体情况有机结合起来,为驻在部门更好地开展中心工作保驾护航。二是要树立服务意识。派驻机构要立足于本职,参与驻在部门的重大业务活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努力做到有作为、有威信、有地位。三是消除顾虑,大胆工作,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排除各方面的干扰,秉公执纪,以良好的形象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驻在部门领导和同志们的信赖。

  纪检监察机关实行派驻制,体现了市委、政府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对派驻机构的期望,同时对派驻机构的干部理论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及廉洁勤政形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派驻机构的干部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决定着工作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体现纪检监察部门的形象,所以在开展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要认真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督促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指示、决定的情况。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督促协调驻在部门研究制定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及申诉、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维护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负责领导驻在部门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完成上级纪检监察和关于驻在部门党组及行政领导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熟悉驻在部门的各项业务工作。特别要刻苦钻研纪检监察业务,尽快进入角色。其次要塑造良好形象,遵章守纪,严于律己,恪尽职守,在廉政方面为驻在部门党员干部树立榜样。一要严格。正人先正己,时刻用党纪政纪规范自己的言行。二要廉洁。必须始终保持两袖清风的本色,同一切腐败行为作斗争。三要公正执纪。一身正气,刚正不阿,坚持原则,不屈从压力,不畏权势,秉公办事。四要坚强,经受住各种诱惑,耐得住清贫和寂寞,不计较个人得失,做维护党纪、政纪的忠诚战士。

  三、要善于做政治思想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是做人的工作的,因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同志,必须学会做政治思想工作。一方面,要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政纪、国法防线,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违纪案件,与违纪的党员、干部谈心,帮助他们从思想上真正认识错误根源,自觉接受组织上的批评教育和处分决定。

  派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工作进行的如何,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与派驻部门的党组的重视程度分不开。驻在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从“治国先治党、治党必从严”的高度充分认识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派驻制的重大意义,积极支持派驻机构的工作。驻在部门的党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理解派驻机构的职能,主动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对班子和自己的监督,并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认真履行自己是本部门的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重视派驻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让他们参与部门的重大业务活动,在参与中监督、服务。要加强对他们工作的检查,及时听取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要爱护、培养纪检监察干部,放手让他们大胆开展工作,积极支持他们履行职责,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只要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党组有机的结合起来,目标明确,措施得力,那么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就有新的起色。 (作者系县广电局纪检组组长)关于完善    

 

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探讨与思考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认真探索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模式,分析利弊所在,积极趋利避害,完善配套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派驻机构作用,搞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现状

    目前,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有序推进,成效显著。以辽宁省为例,全省14个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11个,占78.57%,没有实行统管的3个,占21.43%。主要统管模式,一是对派驻机构实行部分统一管理,即对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实行统管,其考核、任免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二是对派驻机构实行完全统一管理,即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任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均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从目前情况看,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主要还是上述两种模式,即实行部分统管的“点派驻”和完全统管的“片派驻”。      

    二、市(地)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模式利弊分析

    (一)实行派驻机构部分统管模式的利弊分析。

    这种统管模式有以下三个优点:一是强化了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以往在实行派驻机构双重管理时,派驻纪检组长人选都是由市委组织部门商市纪委提名并考察,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任免。实行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统管后,则改为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市纪委呈报市委任免,在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上,进一步增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主动权和发言权。二是减轻了市级纪检监察机关负担,统管工作易于操作。由于此种模式只涉及到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任免工作,不涉及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具体事宜,相对于完全统管来说,具体操作比较容易。三是有利于对驻在部门具体工作进行直接监督。实行这种统管模式后,派驻纪检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并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与驻在部门联系紧密,掌握党务和行政工作开展情况,便于直接监督驻在部门一些具体工作。

    主要缺点: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因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均由驻在部门负责,与驻在部门利益联系紧密,虽然便于对驻在部门具体工作进行直接监督,但在同体监督的情况下,监督工作难以到位,经常是有监督缺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派驻机构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查办案件工作难以开展。由于这种统管模式设置分散,人员较少,势单力薄。一般情况下,每个纪检组和监察室2~3人,除纪检组长外,其他人员配备完全“本地化”,客观和事实上都不便于直接查办驻在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二)实行派驻机构完全统管模式的利弊分析。

    此种统管模式也有三个优点:一是实现了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垂直管理。即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负责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任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后勤保障,实现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垂直管理。二是强化了派驻机构异体监督作用。由于驻在部门与派驻机构不属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特别是在人事、经济、服务、利益等方面,不存在联系,从而使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可以放心大胆地开展监督工作,克服和避免了同体监督时不敢监督、不便监督、不好监督等弊端。三是加强了案件查办工作。实行完全统管后,派驻机构以纪工委的组织方式开展工作,既不受驻在部门制约,又便于集中人员,整合力量,查处驻在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其缺点:一是统管工作不易操作。由于对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任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均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涉及内容多,触动范围广,改革力度大,无形中加重了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市本级财力较差地方的负担,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二是对一些驻在部门的具体工作,难以开展直接监督。这种统管模式客观上虽然不受驻在部门制约,但也使派驻机构游离驻在部门一些具体业务工作之外,无法进行直接和有效监督。

        三、完善市(地)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从以上两种派驻机构统管模式利弊分析情况看,不论实行那种模式,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建立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搞好完善工作。

    (一)实行干部交流制度,增强派驻机构活力。目前,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在干部管理、使用和交流中,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样,在同一单位任职满10年的,实行交流制度,有的派驻机构纪检组长还被边缘化,超过10年也不交流,既不利于搞好纪检监察工作,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和调动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无论是对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实行部分统管,还是对派驻机构人、财、物实行完全统管,都应该对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实行交流制度。鉴于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建议在一个派驻部门工作满5年以上,又不够改任非领导职务条件的纪检组长,可跨系统或跨部门交流,也可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与行政领导之间交流,改善纪检监察干部人员素质机构,畅通出口,既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又给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提供施展才华的天地和舞台。

    (二)分片组建纪工委,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实行统管后,必须建立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分系统、分行业组建派驻机构纪工委(监察分局),市纪委常委兼任纪工委书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把纪工委书记高配到正处级,负责主持纪工委(监察分局)日常工作。实行完全统管模式的地方,可把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作为市纪委监察局的内设机构,与其他处室平行管理;实行部分统管模式的地方,可把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作为市纪委监察局的下设机构,负责各派驻机构驻在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违法违纪案件查办、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处理等项工作,使统管后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的作用和优势,促进各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都再上新台阶。

    (三)实行交叉巡查制度,强化监督工作。加强驻在部门监督工作,解决双重管理时,派驻机构不便、不好、不敢监督问题,是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好部分统管和完全统管两种模式存在的监督弊端,借鉴中央和省实行巡视制度的做法,可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交叉巡查制度。即每年确定1~2个驻在部门作为巡查对象,由各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组织所辖派驻纪检组对所确定巡查对象的“三重一大”事项及重点工作、重点部位、重要环节进行交叉巡查,并把巡查结果,特别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巡查整改意见,向巡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反馈巡查结果,并形成书面意见,监督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搞好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实行交叉办案,搞好派驻部门查案工作。查案不力是统管前各派驻机构普遍存在的通病。为解决好这个问题,突破人情因素和人少现实,要针对不同统管模式,采取不同交叉办案方式。实行完全统管模式的地方,对哪些涉及范围广、查处难度大、案情较为复杂的违法违纪案件,可采取各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之间交叉办案;实行部分统管模式的地方,可采取各派驻纪检组之间交叉办案,如由各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组织协调所属甲、乙派驻纪检组到发案的丙驻在部门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反之也可以组织协调乙、丙派驻纪检组到发案的甲驻在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即可交叉回避,解决不便于查处驻在部门违法违纪案件问题,又可解决一个派驻纪检组单独查案人员和力量不足问题,达到集中优势,整合力量,借力而行,交叉办案目的。

    (五)完善派驻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指导。实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并不是简单明确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任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后勤保障由谁负责的问题,而是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其在新的制度和机制下运行,克服和解决原体制存在的弊端。为此,要针对所实行的不同统管模式,制定出派驻机构统管后的相关配套制度,如实行派驻机构月报或季报工作实绩、季度或半年调度工作、组织年度述职述廉等相关制度,使统管后的派驻机构,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加强对各派驻机构的领导和指导,市纪委监察局可明确一个处室,如干部室负责协调和指导各派驻机构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单独成立派驻机构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派驻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

    (六)扩大统管范围,理顺现行管理体制。目前,市级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还有未理顺的地方,如组建党组的部门有的实行了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制度,有的还没有实行,缺少机构和人员,纪检监察工作被“撂荒”,而建立党委的部门则单独成立纪委,仅在纪检监察干部任免征求意见和查办案件统计方面,与市纪委监察局有业务联系,其他纪检监察工作关联度不大,致使有些纪检监察工作难以组织开展,甚至存在死角,不利于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纪检监察工作合力。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对符合条件,没有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的市直部门,实行派驻制;对组建党委纪委的部门派出纪工委,与党委纪委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采取部分或完全统管模式搞好统管工作,进一步理顺市级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现行管理体制,整合力量,在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者系辽宁省丹东市

 

 

纪检监察派驻制让廉政与宿迁交通工程建设良性互动

   当宿迁大地上的运河大桥、高速公路、船闸等一个又一个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时候,宿迁交通局纪检监察工作的“词典”里,反复闪现出一个新的名词——纪检监察派驻制。   我们注意到,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化,宿迁交通纪检监察派驻制正在从桥梁工程走向高速公路、港口码头,从公路领域走向水路工程,从农村公路走向交通各个工程项目建设,逐步实现对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覆盖。这是宿迁市交通局针对交通工程建设是事关政府形象和百姓利益的德政工程,也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的实际,为保证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督的一种全新探索。

   “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常被人们称为工程建设领域似乎走不出的“怪圈”。如何冲破怪圈?是该局党委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也是该局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该局认真总结多年来开展交通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源头防范机制。纪检监察派驻制应运而生。交通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发包权、材料采购权和资金审批权,容易成为权力腐败的易发高发区。几年来,该局不断对各项交通工程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纪检监察人员常驻工程建设第一线,通过听取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调阅相关资料,开展巡查和重点检查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预防腐败体系。从而彻底破解了“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让人深为困惑的难题。

   实践证明,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跳出了项目管项目,实施的是异体监督;建立了自上而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实施的是专门的监督;把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舞台延伸到交通工程建设第一线,与参建人员同吃同住,如影随形,实施的是面对面、零距离的监督;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从质量、资金到参建人员,实施的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参建单位内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良性互动的监督机制,实施的是对监督的再监督。这些优势和特点,使纪检监察派驻制充满了生机和活力,有效地解决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浅、下级监督太软、法律监督太晚”的问题,为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工程提供了有力保证。在这种严密有效的监督之下,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未发生一起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现一起违纪违法案件。相反却有多项交通重点工程荣获省、国家级大奖。如:宿沭一级公路、京杭运河引湖大桥、京杭运河发展大道桥、宿迁三线船闸先后被授予“扬子杯”奖,宿淮高速宿迁段荣获“詹天佑奖”。紧接着,该局又把纪检监察派驻制向铁路建设等工程项目延伸,实现了纪检监察工作向全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覆盖。  

一、注重宣传教育,着力构建廉政建设新机制。该局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中心,以形势教育为重点,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党风党纪教育等,对参建人员进行“人生观、权力观、利益观”教育,引导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找准人生坐标,不断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通过组织参建人员学习先进典型、剖析典型案件、收看警示教育片、组织参观监狱和算腐败账等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以“建廉政专栏、设廉政标语、看廉政影视、制廉政手册、做廉政承诺”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文化“进工地”和创建廉政文化工地“示范点”活动的深入开展,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此外,派驻机构还积极配合各工程项目法人和现场管理机构临时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对参建各方党建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的优势,有效地解决了工程建设中党组织不健全、活动不正常、廉政教育不到位的问题,走出了一条以党建促廉政的新路子。

    二、加强党风廉政的制度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的治本措施。该局派驻机构以制度建设为重要抓手,着力推进制度的规范执行,实现对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建立自身工作报告制度、工作例会制度、组织协调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调研制度和来信来访制度基础上,督促各项目法人和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征地拆迁、文明创建及其它内控制度建设。并把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质量安全、物资采购、资金使用、设计变更等六个环节作为督查重点,从制度上规范权力的运行。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任务,重点督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制度、资质审查和专家评审制度、计量支付与设计变更制度、征地拆迁政策等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强化责任追究,落实交通重点工程廉政建设责任。该局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监督覆盖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廉政使者”和“工程卫士”作用。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上,使廉政建设成为参建各方的自我要求和应负责任,是建设优质廉洁工程的关键,也是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工程开工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就敦促各参建单位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压力传递机制。同时,指挥部及工作组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把责任制融入质量监管之中,构筑起上至现场指挥、工程总监,下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供、建设管理等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共保体系,有效避免了“说起来有责任、做起来不尽责任、出了事推卸责任”的现象。

     四、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权力阳光运行、规范操作。暗箱操作是腐败之源。推进工程建设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是防止工程腐败的关键。为此,该局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把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工程质量、物资采购、资金使用、设计变更等六个环节作为重要着力点,在适当分解与限制权力,形成互相制约、规范严密的操作流程的基础上,力促阳光操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参与投标的单位评价说:“这里的招标规范公正,中标了,我们高兴;没有中标,我们也心服口服。”

    五、整合监督资源拓宽监督渠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参建各方和社会多个层面,需要把各方面的监督资源充分整合起来,有机统一于工程建设之中。为此,市纪委、监察局和宿迁交通局联合专门成立了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加强对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同时,注重发挥人大、政协、检察、审计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把社会监督资源有效地吸引到交通工程建设中去。此外,该局还高度重视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针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特点,宿迁各地都在交通工程建设现场设立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农民兄弟的旁站监督,与纪检监察机构的巡查点面结合,相得益彰,形成宿迁农村公路监督工作的一个鲜明特色。

   通过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廉政建设与工程建设良性互动,宿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实现了工程出精品、队伍出精兵,促进了交通工程优质。几年来,宿迁的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与干线公路改建工程、地方重点工程的招投标率达到100%,质量优良率分别达到100%与90%以上。2005年,以纪检监察派驻制为特色的“农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制”被交通部向全国交通系统推广,并荣获“全省纪检监察创新奖”(张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