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君:一宗“马拉松”式的矿权纠纷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8:54:51

 

 

一宗“马拉松”式的矿权纠纷案

                                     ■ 本刊记者  王 

 

    2011年9月21日下午,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矿井区”。

  在昏黄的夕照下,一片空旷的荒地上,没了顶的简易房与丛生的野草,和漫无边际的沙丘相伴,显得冷清而凄凉。两眼黑洞洞的矿井前不远处,一堆煤炭散乱地躺在那里。这意味着这片贫瘠的不毛之地下面藏着价值数以亿计的黑色金子,这正是这场矿权争斗大戏上演的最佳注脚。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陕西省多个单位先后介入到矿权纠纷中。这起普通的矿权纠纷案骤然“复杂化”。历时五年,经历两级法院三次审理,至今仍然难有定论,成为了一起名副其实的马拉松式诉讼。

被强行终止的矿权合同

  矿权争夺战发生在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和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西勘院”)之间。

  据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的弟弟赵发军介绍,2003年8月25日,赵发琦代表正在筹备中的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陕西省榆林市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约定,西勘院以其探矿权出资,凯奇莱公司投资1200万元,对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勘查后所产生的收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按照八二分成。勘查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至2004年10月15日。

  “由于凯奇莱公司当时还没有成立,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特别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03年12月,凯奇莱公司宣告成立后,又在合作勘查合同书补盖了公章。”赵发军说。

  协议签署一年多后,勘查区获得重大发现。凯奇莱公司初步获得的勘查数据显示,在该协议勘查区的279.24平方公里区块下储藏着约19亿吨优质动力煤。这一发现令赵发琦欣喜若狂。

  然而,来自西勘院的一纸通知很快让事态急转直下。

  西勘院在通知中说,因为“合同内容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不收取约定费用”,提出与凯奇莱公司终止合同。

  西勘院通知中所指的“21次会议纪要”是指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省政府前几年已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接到通知后,赵发琦立即给时任陕西省省长陈德铭写信反映问题。陈德铭批示:“转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处理。”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过调查后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与“21次会议纪要”不一致的地方,并统一合作勘察,组织、协调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协调下,形成了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勘查,并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费用900万元。

  双方“重归于好”后,赵发琦立即给西勘院去函,要求其尽快提供详细设计和预算,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却意外地得到了这样的答复:合同有效期已过,失去了启动执行的机会,“立即履行合同已无从谈起”。

故意违约背后另有隐情

  西勘院一再找借口终止合同,这让凯奇莱公司感觉到,背后一定另有文章。

  事情的真相令凯奇莱公司难以接受。原来,就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协调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的过程中,陕西省政府突然批准了陕北榆横240万吨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

  “在这个项目的总体规划中,配套煤资源为‘波罗井田’。”赵发军说,“而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勘查煤炭资源的波罗—红石桥地区约258平方公里的土地,正好位于‘波罗井田’范围之内,占整个波罗井田总面积的3/4还多。”

  这意味着,榆横240万吨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一旦付诸实施,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勘查势必搁浅。

  记者调查发现,“搅局”的是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益业”)以及一家“国字头”企业——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工”)。榆横240万吨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是陕西省作为外商投资项目引进的,并且在2005年8月,香港益业、中国化工与陕西省发改委签署了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合作协议。

  然而,在陕西省发改委下发的一份文件《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公司建设煤化工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记者却看到了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MTO项目合作协议,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益业’)作为榆横煤化工园区240万吨甲醇制烯烃(MTO)项目业主,应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有关工商资料显示,中化益业并非由中国化工和香港益业设立,而是由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益业”)和中国化工于2006年共同出资组建成立。而陕西益业则由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太兴置业”)和自然人刘峰于2006年设立。陕西太兴置业的股东为自然人刘浩和刘亮。中化益业、陕西益业和香港益业的法定代表人同为刘娟。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刘峰是刘娟的侄子,刘浩是刘娟的胞兄,刘浩与刘亮是父子关系。此后经过一系列股权运作,中国化工退出此项目。拥有央企背景的中化益业实际上已经变为刘娟、刘浩、刘亮、刘峰等人的家族企业。

  在协调西勘院与凯奇莱的继续履行合作勘查合同后,为何还要审批榆横240万吨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陕西省政府在后来的函告中解释称:“由于凯奇莱公司没有落实转化项目,省政府没有批复同意该协调意见。”

  有了陕西省政府的“说法”,西勘院也“顺水推舟”。在记者手中的一份西勘院当时给凯奇莱的复函上,西勘院称,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配合工作”。并表示,愿意就有关遗留问题和凯奇莱协商解决。

  然而,在遗留问题还没有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2006年4月20日,西勘院“一女二嫁”,又与香港益业签订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

省政府密函“施压”受案法院

  无奈之下,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一纸诉状,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将探矿权转至凯奇莱公司名下,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西勘院否认违约。西勘院原法定代表人王咸阳和副院长李进学出具证言称,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实际上是2004年2月19日签订的。据此,西勘院提出,该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没有反映双方真实意思,且该合同属于应当批准、登记的合同,至今尚未生效,对双方无约束力。

  另外,西勘院还认为,凯奇莱公司要求探矿权转入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探矿权转让应当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法院没有采纳王咸阳和李进学的证言。陕西省高级法院认为,王咸阳和李进学二人与西勘院有利害关系,且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对于西勘院“探矿权转让应当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法,陕西省高级法院认为不能成立。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可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批准转让(探矿权)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但是,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约定双方进行合作详勘和精勘,并不设立合作或合资法人,因此,该合同不属于须批准的合同”。

  法院认为,西勘院以种种理由终止合同履行,在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关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面积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区域的合作勘查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

  据此,陕西省高级法院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此外,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然而,此后该案便陷入了漫长的审理中。

  在漫长的等待中,凯奇莱公司多方打听,始知法院“判决难产”的原因与陕西省政府的一份密函有关。

 密函观点得到重审法院支持

  据知情人透露,应最高法院要求,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这份编号为陕政函【2008】54号的“报告”完全站在西勘院的立场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四点意见和请求。其中,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合作勘查与探矿权权属无关,一审判决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有违法规”,“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在报告的末尾,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施压”,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已形成的煤矿开发正常秩序造成混乱,并将“对陕西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在经过整整三年的审理后,凯奇莱公司终于等来了久违的判决。

  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审判,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陕西省高院重新审理。

  让凯奇莱公司想不到的是,在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时,西勘院竟然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反诉,称凯奇莱公司严重违约,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致使合同超过了有效期,无法履行,故要求凯奇莱公司赔偿西勘院32万元。

  凯奇莱公司当庭予以反驳。在凯奇莱公司看来,西勘院反诉状的内容和其答辩自相矛盾。

  “合同无效就不存在履行的问题,合同没有履行就不能产生违约责任。”凯奇莱公司的代理律师杨金柱认为,“西勘院答辩时一直坚持其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是无效的,然而反诉状中又称凯奇莱公司严重违约。既然有违约责任,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

  2011年3月30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陕西省政府在密函中所持的观点,驳回了凯奇莱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西勘院的反诉。

  陕西省高级法院认定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所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理由是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故意将合同倒签”,“违反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以报送合作勘查合同备案代替探矿权转让合同审批程序”,属于“故意规避法律、法规,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

  对于这一重判的依据,凯奇莱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21号会议纪要,将已经登记在一个普通民事主体之下的探矿权的处置权收归政府,完全违背了基本的法治精神。”

  “在公司还没有成立的时候,筹备中的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将来公司成立后,再通过加盖公章的方式对合同予以追认,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活动。”该代理律师说,“以签订合同时公司没有成立,就简单地认定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倒签的,这在法律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目前,凯奇莱公司已经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有关“波罗矿井”的争议还将继续。然而,中化益业已经开始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磋商,有意将甲醇MTO项目部分股权出让。种种迹象表明,“搅局者”正在套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