郅什么意思: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0:31:30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发挥固定资产的更大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各单位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享有占有、使用权,但不能随意处置固定资产。高新区财政局代表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国家所有者权力。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2000元以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以下六类:
一类为房屋和建筑物: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道路、围墙、水塔、电梯、通讯线路、服务营业用房、仓库、学校用房、工厂用房、医院用房、体育场、广场、亭廊、阁等;
二类为专用设施:主要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等;
三类为一般设备:主要包括办公家具、交通工具、厨房设备、安全消防设备、取暖供水设备、清洁卫生设备、其它行政生活设备等;
四类为文化和陈列品:主要包括文物、字画、纪念品等;
五类为图书:指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阅览室图书等;
六类为其它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
第五条  高新区各预算单位每年要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将确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报财政局,经财经领导小组讨论,财政局长签批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局固定资产支出预算的采购计划购建固定资产,做到专款专用。擅自购建固定资产的,要无偿调出其随意购建的资产,由财政局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统一调剂余缺。
第七条  各单位擅自购建的固定资产,各级土地、规划、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落户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八条  各单位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及时由验收人(使用人)验收,对购置的设备要检验设备质量、性能等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需安装调试的设备,在安装调试合格后验收;对土建竣工的工程项目,在决算和工程审计后及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购建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等要在购置后两周内、工程项目在工程审计和决算后3个月内,到财政局基建资产管理科办理国家资产验收手续,填报《固定资产验收单》。财务人员要依据验收单和原始凭证等及时处理帐目。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财会人员要及时清理在建工程和应收款项,避免固定资产长期不入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发现不及时入帐的固定资产,要由高新区财政局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派专人进行管理,应健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管理台帐(明细表)、资产管理卡片,加强财务核算与实物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由财政局进行日常帐务管理,机关各委、办、局、处、室设专人对本部门资产实物进行管理,做到资产实物保管完整。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级次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编码。各单位要按编码序号对本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订上号牌,做到“资产定号、保管定人、管理定户”。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11月15日前盘点全部固定资产,并将全部清查结果报财政局。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损失和待报废的,应及时到财政局办理报批手续,及时调整处理帐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清查中发现的帐外资产,在办理验收手续后,有原始凭证的,要按原始凭证金额入帐;查不到原始凭证的,要评估入帐;捐赠资产要凭捐赠书进帐;无偿调拨资产依据调拨单入帐。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损失和盘亏要加强管理,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说明损失及盘亏原因,经办或证明人签字,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意外损失、盘亏要提供公安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证明,经财政局审核,报高新区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帐务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调拨、转让、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处置应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随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调拨
(一)本部门(系统)内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本部门财务科(室)填报《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内部调拨手续;各部门(单位)之间调拨固定资产,须到财政局办理调拨手续。
答案补充
(二)因隶属关系变更或整建制划转等原因需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由接交资产双方共同对移交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查清资产的盘盈、盘亏、待报废及损失的原因,分清责任。在此基础上填写固定资产移交书,双方移(接)交人、主管主任签字,到财政局签署意见后,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
(一)固定资产的转让,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单位同意,主管主任签字,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财政局批准,并委托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经财政局确认后,方可处置。
(二)高新区公安交警部门、房产部门要凭财政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其它合法手续办理各单位上报的车辆过户、转籍和房屋变更产权手续;否则,视为无效转让,由财政局责成有关单位追回转让资产,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该单位自负。答案补充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财政局要在每年的10月至11月集中对高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审批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各单位依据《固定资产单台(件)报废审批单》进行帐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报废程序。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填写《固定资产单台(件)报废审批单》,报财政局审批。压力容器、医疗器械、房屋等资产的报废要附劳动、卫生、房产等部门的报废技术鉴定报告;车辆报废要由财政局会同交警部门共同进行技术鉴定,同意后方可办理车辆报废的有关手续。
(三)各单位的报废资产要妥善保管,严禁乱拆乱卸;批准报废的残体由财政局回收,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入帐核算。严禁将处置收入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变相扩大职工的福利待遇等。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经营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经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固定资产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形式有: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含内部职工承包)、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抵押等。答案补充
第二十四条  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时,须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规律由领导集体研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填写《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报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固定资产经营申报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批准文件:(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报告;(二)出租、承包合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抵押等协议书;
(三)拟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清册;
(四)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进行固定资产经营,必须到财政局立项,委托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要经财政局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固定资产经营的单位,对这部分资产要在财务帐面上单独反映和核算。
第二十八条  为支持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经营,调动行政事业单位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积极性,允许财政全供给、部分供给的单位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对固定资产经营收入自主安排支出,但必须有一定的比例用于补充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其收入、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报财政局批准。答案补充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各项责任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在安排支出时,必须安排一定的固定资产维修、维护费用,确保资产的完整、保值。
第三十条  财政非供给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经营收入,按此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拒绝调剂闲置资产的,由高新区财政局停拨、缓拨经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购买固定资产和开展固定资产经营的,除收缴所得收入外,扣减与财政应收部分等额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不依法设置帐薄,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按《会计法》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罚款。属会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管委会及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