髓 康熙字典:企业所得税百问(第4期)沈阳地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3:15:48
1.问: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如何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答: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2.问: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如何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问: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出租、转让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将已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问:环保产业设备(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收优惠?
答:根据中央关于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扶持的政策。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问: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6.问: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可否作为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基数?
答: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7.问:哪些属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效凭证?
答: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
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8.问:纳税人应在何时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9.问:纳税人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①《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②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③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④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0.问:联营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或发生亏损时如何处理?
答: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11.问: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
12.问:企业设立或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哪些?
答:①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②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13.问: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哪些?
答: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14.问:企业境外的亏损如何弥补?
答: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15.问:如何计算企业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答:企业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16.问: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怎样抵扣?
答: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问: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可以采用哪些方法予以抵扣?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①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⑴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按规定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⑵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⑶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②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抵扣。
18.问: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哪些视同已缴纳的税款?
答:①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19.问:企业境外所得税适用哪种税率?
答: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以及“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
20.问:纳税人在境外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受到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答:①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②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上一条规定办理。
21.问: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纳税年度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22.问:纳税人来源于境外(内)的所得如何办理预缴和清缴?
答: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23.问:税前弥补亏损适用哪些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4.问: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答: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汇总纳税的企业汇总后为亏损的,其亏损额由总机构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弥补。
25.问: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应如何弥补?
答: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26.问: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消汇总纳税资格后,其以前年度汇总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如何弥补?
答:汇总纳税的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照各亏损成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额的比例进行分解,成员企业按分解的亏损额,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结转弥补。
27.问:纳税人在税前弥补亏损是否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答:纳税人的亏损,须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方能弥补,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自行弥补。亏损应是经过税收调整后的,有财政亏损补贴的,应相抵后确定,不能享受双重照顾。
自2004年5月19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在税前弥补亏损时不需税务机关审批。
28.问:纳税人的免税所得是否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9.问: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接网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公墓收费收入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对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接网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公墓收费等,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分别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允许10年内均匀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30.问:社会保险费检查中查增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税前扣除?
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社会保险费检查过程中,其查增的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管理上所称“计税工资”不完全一致,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查增的属于“计税工资”性质的工资、薪金性支出,凡纳税人列入其他费用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应从其他费用支出中调出,并入计税工资总额重新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超过限额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②查增的不属于“计税工资”性质的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
31.问:集中供暖“一户一阀”改造工程支出税前怎样扣除?
答:“一户一阀”改造工程中,对供暖单位自己所有的固定资产改造发生的支出,按省局《关于供暖公司“一户一阀”改造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27号)规定税前扣除;供暖单位对用户所有的资产改造发生的支出,原则上应在发生改造费用当年全额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均匀扣除。
32.问:采暖费管理制度改革中,随同工资发放的采暖费是否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答:采暖费管理制度改革中,随同工资发放的采暖费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33.问: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体范围包括:
①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
②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并从事勘察设计或从勘察设计单位主体中分离出来的仍从事勘察设计的分院、分所等事业单位;
③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④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全资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34.问:对学校获得的“明天小小科学家”的奖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场馆)获得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的奖金,可视同捐赠,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5.问: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实际补缴后如何扣除?
答: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36.问: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参加“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
37.问:地税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如何掌握?
答:《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未出台之前,地税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暂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只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事项的参考依据,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可不进行实地核查,但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对代理审核事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负法律责任。
②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各地要把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审核税前扣除项目的企业全部列为检查范围,如经税务机关查实,税务机构代理审核项目失实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即:“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8.问:企业股份制改造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增提的折旧额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只有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时,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才能在计税时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否则,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确定。因此,要具体确认在股份制改造中,合并企业是否将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按评估后的价值买入,而且被合并企业已经依法按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存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或者企业一次全部缴纳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上确认实现后,允许企业将资产增值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
39.问: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0.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有关商贸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答: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41.什么是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答: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2.问: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自2003年 1月1日起,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43.问:软件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发生亏损如何处理?
答:自2003年 1月1日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44.问:既是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如何享受减免税优惠?
答:自2003年 1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免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5.问: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46.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答:自2003年7月1日起,①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7.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怎样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自2003年7月1日起,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48.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怎样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自2003年7月1日起,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49.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怎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自2003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0.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哪些行为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实现?
答:自2003年7月1日起,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⑤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51.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何时确认实现?
答: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52.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③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
5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怎样确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5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和费用按什么规定进行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
  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是指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成本对象中。间接成本能分清负担成本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成本对象中;因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则应根据配比的原则按各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配比计入有关开发项目的成本。
55.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成本怎样计算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的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56.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怎样计算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①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对象。
  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
57.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怎样计算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58.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因对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保养、修理、更换等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59.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进行扣除。
60.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造过程中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可否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直接在当期扣除。
61.问: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怎样计算税前扣除?
答: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62.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开发产品的折旧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63.问:哪些企业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为适应所得税分享体制的要求,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按月预缴。
64.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定职工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计税工资的扣除应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单作为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员工的工资可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65.问:对已提取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已提取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66.问:纳税人用收据代替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购进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发票,并据此进行会计核算。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记账凭证的,其成本、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67.问:“车辆购置税”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分期扣除。
68.问:纳税人外购的商誉可否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外购的商誉,不允许摊销费用,但在纳税人合并、转让或进行清算时,可按合并、转让或清算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额计算损益。
69.问:从何时起,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答: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②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③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行政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70.问: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是怎样规定的?
答: 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减免税时间.
71.问:税务机关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答: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 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2.问:纳税人在哪些情形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③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④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⑤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⑥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73.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哪几种办法?
答: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74.问: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方法有哪些?
答: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75.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怎样计算?
答: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76.问:如何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
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77.问:纳税人年度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可否调整?
答: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① 实行改组改制的;
② 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 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78.问: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88题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79.问:企业实行汇总纳税应经哪一级税务机关批准?
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凡未经批准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80.问:如何管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答: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改变成员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所具有的独立纳税人身份,除总局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在当地办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与其他独立纳税人一样进行税收管理。
81.问: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股权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汇总纳税。股权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补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82.问: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可否汇总纳税?
答: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按有关规定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83.问: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可否对其进行检查?
答:成员企业按规定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即可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一律就地补征入库。
84.问:纳税人未按时预缴所得税应受到何种处理?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85.问:什么是短期投资?
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86. 问: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有什么不同?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而税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87.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而税法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6条第3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
88.问:什么是存货?
答: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89.问: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是否作为收入处理?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等,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记“原材料”,按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而税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90.问:什么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
答: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91.问: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如何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92.问:投资方企业何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答: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93.问:什么是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答: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94.问:被投资方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额怎样计算?
答: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95.问: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96.问:什么是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答: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97.问: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8.问: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如何弥补?
答: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99.问: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送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100. 问: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⑴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⑵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的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45号)从2003年1月1日起,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