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遂自荐的古文:企业所得税百问(第3期)沈阳地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0:28:52
1.问: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2.问:新办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问:如何确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
答: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4.问: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③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④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5.问:企业遇有多项减免税政策交叉时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6.问:减免税的报批范围有哪些?
答: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7.问: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可以免征所得税几年?
答: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8.问:软件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②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③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④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问:销售自产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①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②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问: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如何认定管理?
答:①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②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④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2.问: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①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③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④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⑤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⑥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⑦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⑧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 以上;
⑨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13.问:对企业执行“两免三减半”政策有何新规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政策。
14.问:投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5.问: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16.问:软件开发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③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④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⑤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⑥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17.问:高新技术企业适用哪种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8.问: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所得税适用哪种优惠税率?
答: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19.问:信息业包括哪些行业?
答: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①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②广告业;③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20.问:新办的第三产业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①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④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21.问: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问: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
答:①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上述优惠政策是指: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铺分离、铺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23.问: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①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100%
人 员 比 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人 员 比 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③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24.问:新办的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
答: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上述优惠政策是指: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铺分离、铺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25.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①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②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③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6.问: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
答: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上述优惠政策是指: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铺分离、铺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27.问: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因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而申请减免税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哪些材料?
答: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资产负债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8.问: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税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哪些材料?
答: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副本;
④《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企业财务报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9.问: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是否享受减免税?
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优惠政策是指: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铺分离、铺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30.问: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哪些材料?
答: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⑷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⑸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③④⑤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⑹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⑺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⑻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⑼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⑽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1.问:因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而享受减免税的服务型企业如何界定?
答: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32.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何界定?
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33.问:哪些人员不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11月25日之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4.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何种证件享受扶持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各地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①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②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③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④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35.问:因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哪几年?
答: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铺分离、铺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36.问: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由什么部门认定?
答: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37.问:哪些为农村生产服务的行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8.问:哪些行业属于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
答: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39.问: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企业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③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0.问: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1.问: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主要有哪些?
答: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共62项。
42.问:企业获得用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的赠款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3.问:工业企业节水技改,或以废水生产产品的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44.问:“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45.问:“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由农业部批准。
46.问: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7.问: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在行政区划改变后是否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划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48.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9.问:勘察设计企业的“四技”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0.问:企业事业单位的“四技”业务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51.问:校办企业的哪些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52.问: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3.问: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54.问: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是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交,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55.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福利生产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56.问:民政福利企业在哪些条件下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57.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指哪些?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58.问:我国西部地区的哪些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9.问: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哪些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60.问:哪些政府性基金(收费)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61.问: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即收费项目的设立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凡符合上述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62.问:基金会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9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他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上述规定。
63.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经营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64.问:国家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哪些行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①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④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65.问: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66.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什么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7.问: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68.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答: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享受下述税收优惠政策:
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度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69.问: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100%
流人员比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流人员比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③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的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的规定执行。
70.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科研单位如何界定?
答: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
71.问: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72.问: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73.问: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价值占股权比例多少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74.问: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如何执行?
答:①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③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5.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如何执行?
答: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②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有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76.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哪些服务性收入可以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77.问: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78.问:乡镇企业是否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
答: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上述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79.问:老年服务机构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0.问:哪些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老年服务机构?
答: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81.问:内资渔业从事捕捞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82.问:国债的结算价格如何组成?
答: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
83.问: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国债利息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①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②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4.问: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5.问: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是否征税?
答: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86.问: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是否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辽宁省勘察设计单位转制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7.问:哪些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8.问: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成本、费用列支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不在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89.问: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
①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
②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③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④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90.问: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如何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答: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91.问: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应如何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92.问: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93.问: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94.问:哪些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抵扣的优惠政策?
答: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抵扣。
95.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是否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6.问: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哪些?
答: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97.问:国产设备投资是指哪些?
答:国产设备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98.问:哪些属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范围?
答: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99.问:哪些企业及投资不能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另有规定)不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100.问:纳税人如何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答: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达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级经贸委确认,然后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答: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2.问:新办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问:如何确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
答: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4.问: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③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④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5.问:企业遇有多项减免税政策交叉时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6.问:减免税的报批范围有哪些?
答: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7.问: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可以免征所得税几年?
答: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8.问:软件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②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③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④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问:销售自产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①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②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问: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如何认定管理?
答:①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②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④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2.问: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①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③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④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⑤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⑥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⑦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⑧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 以上;
⑨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13.问:对企业执行“两免三减半”政策有何新规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政策。
14.问:投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5.问: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16.问:软件开发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③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④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⑤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⑥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17.问:高新技术企业适用哪种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8.问: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所得税适用哪种优惠税率?
答: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19.问:信息业包括哪些行业?
答: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①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②广告业;③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20.问:新办的第三产业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①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④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21.问: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问: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
答:①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上述优惠政策是指: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铺分离、铺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23.问: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①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100%
人 员 比 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人 员 比 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③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24.问:新办的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
答: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上述优惠政策是指: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铺分离、铺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25.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①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②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③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6.问: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
答: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上述优惠政策是指: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铺分离、铺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27.问: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因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而申请减免税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哪些材料?
答: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资产负债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8.问: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税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哪些材料?
答: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副本;
④《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企业财务报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9.问: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是否享受减免税?
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优惠政策是指: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铺分离、铺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30.问: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哪些材料?
答: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⑷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⑸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③④⑤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⑹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⑺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⑻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⑼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⑽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1.问:因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而享受减免税的服务型企业如何界定?
答: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32.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何界定?
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33.问:哪些人员不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11月25日之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4.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何种证件享受扶持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各地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①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②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③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④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35.问:因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哪几年?
答: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铺分离、铺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36.问: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由什么部门认定?
答: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37.问:哪些为农村生产服务的行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8.问:哪些行业属于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
答: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39.问: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企业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③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0.问: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1.问: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主要有哪些?
答: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共62项。
42.问:企业获得用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的赠款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3.问:工业企业节水技改,或以废水生产产品的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44.问:“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45.问:“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由农业部批准。
46.问: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7.问: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在行政区划改变后是否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划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48.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9.问:勘察设计企业的“四技”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0.问:企业事业单位的“四技”业务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51.问:校办企业的哪些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52.问: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3.问: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54.问: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是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交,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55.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福利生产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56.问:民政福利企业在哪些条件下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57.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指哪些?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58.问:我国西部地区的哪些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9.问: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哪些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60.问:哪些政府性基金(收费)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61.问: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即收费项目的设立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凡符合上述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62.问:基金会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9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他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上述规定。
63.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经营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64.问:国家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哪些行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①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④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65.问: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66.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什么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7.问: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68.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答: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享受下述税收优惠政策:
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度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69.问: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100%
流人员比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流人员比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③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的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的规定执行。
70.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科研单位如何界定?
答: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
71.问: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72.问: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73.问: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价值占股权比例多少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74.问: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如何执行?
答:①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③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5.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如何执行?
答: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②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有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76.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哪些服务性收入可以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77.问: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78.问:乡镇企业是否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
答: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上述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79.问:老年服务机构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0.问:哪些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老年服务机构?
答: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81.问:内资渔业从事捕捞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82.问:国债的结算价格如何组成?
答: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
83.问: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国债利息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①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②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4.问: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5.问: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是否征税?
答: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86.问: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是否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辽宁省勘察设计单位转制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7.问:哪些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8.问: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成本、费用列支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不在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89.问: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
①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
②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③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④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90.问: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如何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答: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91.问: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应如何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92.问: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93.问: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94.问:哪些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抵扣的优惠政策?
答: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抵扣。
95.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是否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6.问: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哪些?
答: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97.问:国产设备投资是指哪些?
答:国产设备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98.问:哪些属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范围?
答: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99.问:哪些企业及投资不能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另有规定)不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100.问:纳税人如何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答: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达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级经贸委确认,然后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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