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化危机6无限子弹作弊:出口退税资料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43:22

出口退税证的变更和注销:

一、更改登记

  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 进出口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登记。

  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在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签署意见,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并核法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二、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 出口退税 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远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三、验证和换证

  退税机关定期组织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查验工作,对登记证的有关内容与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进行审验并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出口企业在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办理 出口退税 登记证换证手续。

  四、其他

  (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纳税人遗失 出口退税 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您正浏览的文章《出口退税证的变更和注销_国际贸易实务_世贸人才网》由 世贸大学 :http://class.wtojob.com 整理,出口退税筹划方法:

在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货物收购方式不同对 出口退税 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这是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是6%,不会因征退税率的不同而产生增值税差额并提高出口成本;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按规定其产生的征退税差额须计入出口商品成本中。两者相比,前者进货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但盈利相对较高。

  2.贸易经营方式不同对出口货物退税的影响

  出口企业对国外 来料加工 复出口的业务,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国外料件正常 报关 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及 关税 ,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还增值税(或消费税);二是进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后,可对生产及加工环节的已缴纳的增值税申请办理 出口退税 ;三是 来料加工 方式下免征加工费应缴的增值税,且对其已耗的国产料件也不办理 出口退税 。从企业的角度,前种税收筹划方式应当舍弃,至于后两种方式是否采用,需作具体分析。

  (1)在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作为出口企业,当加工复出口耗用的国产料件比较少的情况下,应选择 来料加工 方式。

  因为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方式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征退税间差额须计入出口货物成本,故此种方法成本较大。相反,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 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会增加出口成本,但与来料加工 贸易方式 相比,当耗用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前者的成本等于甚至小于后者的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其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另外,作为出口企业,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对进料加工的货物可采用委托加工或者作价加工方式。一般情况下,选择委托加工比选择作价加工能使企业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

  例如:某 外贸 公司1999年下半年开展进料加工服装业务,免税料件经所涉 海关 及税务机关监管,假如 海关 核定的进口料件免税,且计税组成价格为300万元,加工费为100万元,货物出口后可办理出口退税9万元(假设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如果该企业将免税进口的料件作价销售给其它加工企业,然后再购回成品出口,假设以300万元作价销售给其他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以400万元(货物增值仍然为100万元)购回后再出口,则可办理出口退税-15万元(400x9%-300x17%=-15万元),即不但不退税,还应补缴15万元的增值税,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故在进料加工方式下,企业应选择委托加工而非作价加工。

  (2)在出口货物耗用国产料件较少的情况下,若出口企业开展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应该选择来料加工 贸易方式 ,而非进料加工方式。另外,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情况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的现行税收管理办法,其加工货物的成本要比实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低很多。因为,按税法规定的计税程序和公式计算,这二种管理办法下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负虽然相同,但因“先征后退”的程序是先对出口货物征税后再退税,须占用一定数额的生产流动资金,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资本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周转。而在“免、抵、退”税收管理方式下,因出口货物应退税抵减了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从而减少了增值税资金的占压,进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有多高,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贸易方式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的免税方式要优惠。因为这二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免税方式则要将该项税计入成本。

  总之,不同贸易经营方式或者不同计退税方式对企业的成本和收益及现金流转有很大影响。综合考虑,出口企业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还是进料加工方式,还应注意货物的所有权问题。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都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工缴费),出口企业也没有定价权;但进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及加工后的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归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产品的盈利率,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税的数额。

  3.货物出口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也只能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并没规定采用何种退税管理办法。但凡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须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国产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方法;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 外贸 企业,既可自营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物。而且这两种方式下,除了对不能退税的货物外,企业都可自行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同时,出口企业也可采取货物买断方式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它 外贸 企业后再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

  (1)当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限制或外贸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或某些人为原因影响正常出口退税时,外贸企业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或再调拨销售给其它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后,前者由自己办理退税,后者由接受调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推税。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自行结汇且谁办理出口退税都不影响退税。这样,企业可在货物出口收汇后及时取得应推的税款。

  (2)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如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外贸企业出口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生产企业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补贴。因为目前在税务上只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关联有些规定,而对流转税方面的关联规定甚少。

  4.与国外公司签定并执行成套工程项目合同时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及法规主要是针对出口货物而设计的。假如企业在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安装材料)合同中还包括一些劳务,那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呢?假如 外贸公司 与国内总包单位签定了包括设备供货、土建安装等内容的总包合同, 外贸公司 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国内总包价85%的部分,作为出口货价申请退税额度,并及时从国内总包单位或下属分包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厂商取得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在货物出口后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经测算,这种单独向国家税务局申请成套工程项目合同退税额度的方式,要比将成套工程合同分拆成设备(包括材料)及土建、安装等劳务两大部分,可使企业多得退税款5%--10%左右。

  外贸企业远期收汇且时间较长时,为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在收汇前,企业可凭国外公司提供的银行付款保函、期票、该国政府的担保函、出口收汇保险单等单据的复印件,向国家税务局单独申请退税额度。

 

 

您正浏览的文章《出口退税筹划方法介绍_国际贸易实务_世贸人才网》由 世贸大学 :http://class.wtojob.com 整理,访问地址为:http://class.wtojob.com/class95_59642.shtml

准予退免税的货物有何条件?

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 报关 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 报关 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 报关 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 核销 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 核销 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 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您正浏览的文章《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有何条件_国际贸易实务_世贸人才网》由 世贸大学 :http://class.wtojob.com 整理,教你缴纳进出口税金:

对于进(出)口货物来说,缴纳税费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下面就交纳税金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租费计征是指 海关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 进出口 货物征收 关税 及在进口环节征收税费。

  根据 海关 法和 进出口 关税 的有关规定, 进出口 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征收 关税 。关税由 海关 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

  我国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外,还要征收增值税,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上述两种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为简化征收手续。方便货物进出口,同时又可有效地避免货物进口后另行征收可能造成的漏征。国家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又常常称为海关代征税。

  海关税费计征的一般程序是:

  1.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将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当的税率。

  2.税率的运用

  (1)关税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2)代征税税率。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代征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完税价格的审定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税费的计算

  (1)关税

   进口关税 =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出口税率=完积价格×出口税率

  (2)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

  (3)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率。从量消费说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人。税费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税、费额的起征点均在人民币10元。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征。

  5.税费的缴纳

  (1)纳税人范围。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缴纳期限。对经海关审定应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监管手续费、船舶吨税的货物或船舶,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费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款。

  税款缴纳证一式六份,其中一至五联经海关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单证 专用章”后,交纳税义务人凭以向银行缴纳税款。第六联(存根联)由填发海关存查。

  (3)汇率。进出口货物如果是以外币计算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外汇率折合人民

  (4)滞纳金。对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缴纳税费的,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费款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费款1%的滞纳金并制发滞纳金收据。

  滞纳金额=关税或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额×滞纳天数×l%。

 

 

您正浏览的文章《教你缴纳进出口税金_国际贸易实务_世贸人才网》由 世贸大学 :http://class.wtojob.com 整理,关于出口退税的清算详细介绍:

一、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以及应退(免)未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通过出口退(免)税清算,一方面可以全面检验出口企业和退税机关自身一个退税年度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情况和管理质量,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明确改进方向,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质量;另一方面,结清清算期内出口企业应退、已退、多(少)退税,摸清退(免)税家底,为准确分析清算年度退税计划执行情况和编制下一年度退(免)税计划提供依据,为本级和上级领导决策服务。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下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上一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下一年度的退税额,是总局分配下达下一年度 出口退税 计划的重要依据;上一年度应免抵而未免抵结转下一年的免抵税额,也是总局下达、调整下一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的依据之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不得为多申请退税计划而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以上一年度下达的全年 出口退税 计划为基数,扣减其下一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清算的方式

  清算的方式有两种:(1)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2)由退税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

  三、清算的内容和要求

  (一)清算的时间和企业范围

  清算的时间范围: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清算的企业范围:包括在上一年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所有企业。

  退税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对该年度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情况进行及时清算:

  1.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2.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二)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1.出口企业(包括 外贸 、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 报关 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 核销 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 单证 相符、 单证 和出口货物 报关 单、出口收汇 核销 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3.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 报关 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5.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6.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 单证 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7.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8.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9.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 核销 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 核销单 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12. 外贸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 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13.有无非指定 外贸 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14.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15.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16.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17.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三、清算的要求

  1.在清算期内,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 报关单 (退税联)、出口收汇 核销单 的出口货物,以及 海关 、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生产企业填写《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函备案明细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以下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出口企业在清算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具体是:

  对列入外贸(工贸)企业《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 海关 、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 海关 、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次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次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2.清算工作必须于次年3月31日以前结束。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上年度出口货物是指出口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的离境时间为准;

  3.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退税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4.在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退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退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对该企业的清算时间可不受规定的清算结束时间的限制,但退税机关应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清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待今后该企业清算结束后专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5.清算中,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6.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7.退税机关在清算期办理的上年退(免)税款和“备案表”中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应单独审核、审批,单独进行统计,不得与清算期当年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混淆;

  8.退税机关应建立出口退税清算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应保管的清算资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四、清算表格

  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3.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4.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5.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6.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7.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每户出口企业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金额及原因分析;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五、清算报告

  时间要求:

  清算期间和结束后按照通知要求,退税机关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报的清算表格,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质量要求:

  1.清算报告要全面、客观、准确地报告本地区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组织实施情况、退(免)税情况、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以及建设性意见;

  2.清算报告文字要精炼,结构要严谨;报表口径一致,内容填报齐全、表内逻辑关系正确,数据来源统计准确。

 

 

您正浏览的文章《关于出口退税的清算详述_国际贸易实务_世贸人才网》由 世贸大学 :http://class.wtojob.com 整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管理介绍:

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管理是 出口退税 机关根据档案法和税务系统档案化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进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活动。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范围主要有以下6大类:

  (一)退(免)税申报资料。反映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附送或提供的资料,如各种退(免)税 单证 和申报表格等;

  (二)退(免)税审核、审批资料。反映退(免)税审核、审批结果的资料,如进货、申报明细订正表、机审审核打印的审核资料等;

  (三)退(免)税会统资料。如收入退还书、免、抵、退审批通知单、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表等;

  (四)退税 单证 资料。反映退税机关按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开具的各种证明、 单证 。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退运已补税证明》、《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来料加工 贸易免税证明》等;

  (五)文书资料。退税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如文件、 出口退税 登记资料、出口退(免)税检查、清算资料、《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存根联及《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等等;

  (六)磁盘资料。如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软盘、退税机关备份的磁盘(光盘)。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的要求

  (一)严格执行档案法和税务系统有关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科学、严密保管退(免)税资料;

  (二)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职能岗位和管理人员资料管理方面的职责,确保退(免)税资料万无一失;

  (三)确定安全、符合档案管理外部环境的退(免)税资料存放场所。建立登记签字制度,严格资料立档、存档、调档各环节交接手续,明确资料流转职责;

  (四)合理划分出口企业和退税机关资料管理的范围。企业附送的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可由出口企业提出自行保管申请,报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按申报批次装订成册保管。

  三、出口退(免)税资料立档、存档和调档

  退税资料先由各岗位按职责范围收集,年度终了后,按分类或分户原则,统一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后存档。

  (一)按分类原则整理立档的退税资料有:

  1.退税登记、变更、注销资料;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第四联);

  4.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5. 来料加工 贸易免税证明;

  6.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第三联);

  7.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登记簿及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第四联);

  8.收入退还书(第一联);

  9.税收缴款书(第一联);

  10.《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存根联及《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的复函》;

  1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及汇总表;

  12. 出口退税 进度情况月报表;

  13.上报的各类统计表;

  14.“以产顶进”钢材监管证书;

  15.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税务稽查任务调整通知书;

  16.案源登记表及案源登记清单;

  17.税务稽查审理登记表及审理登记清单;

  18.发文、会议记录、本单位日常文书资料;

  19.系统管理软件及企业申报退税的磁盘。

  (二)按分户原则整理立档的资料有:

  1.退税申报、审核、审批、退库资料。依时间顺序按以下先后整理立档:

   外贸 (工贸)企业及其他企业:

  ⑴《出口货物退税汇总审批表》或《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

  ⑵《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⑶《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⑷《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

  ⑸《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

  ⑹增值税进货数据汇总库明细表;

  ⑺增值税进货数据不予通过明细表;

  ⑻增值税申报予以退税明细表;

  ⑼增值税申报历史库退税明细表;

  ⑽增值税申报不予退税明细表;

  ⑾消费税进货数据汇总库明细表;

  ⑿消费税进货数据不予通过明细表;

  ⒀消费税申报予以退税明细表;

  ⒁消费税申报历史库退税明细表;

  ⒂消费税申报不予退税明细表;

  ⒃《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第二联;

  ⒄《进料加工应抵扣税款汇总表》;(计算机打印资料)

  ⒅《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⒇其他涉及退税企业申报资料(中标产品文件、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

  (21)《出口退税批复》;

  (22)《收入退还书》第六联;

  (23)《税收缴款书》第四联。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

  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⑵《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由委托代理出口企业提供);

  ⑶《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⑷其他涉及退税的企业申报资料;

  ⑸《收入退还书》第六联;

  ⑹《税收缴款书》第四联。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

  ⑴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汇总表);

  ⑵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

  ⑶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⑷出口货物(免)退税汇总申报表;

  ⑸《收入退还书》第六联;

  ⑹《税收缴款书》第四联。

  2、出口退税检查资料按以下先后顺序整理立档:⑴税务稽查通知书;

  ⑵立案审批表;

  ⑶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底稿及有关材料;

  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

  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⑹审理报告;

  ⑺税务案件移送书。

  (三)退税资料的装订要求:

  1.退税资料由各岗位按以上要求整理后,按年装订,但下列资料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出口退税税收会计资料按会计核算的要求装订;

  ⑵出口退税检查案件资料应按“一案一卷”的要求收集装订。

  2.按类整理的退税资料,按各自的大小整理后装订。按户整理的退税申报、审核、退库资料,折叠整齐后装订。

  3.资料装订必须使用统一的资料封面、目录和封底。资料封面上应填写资料名称、卷内页数、编号、年度、保管期限等。卷内目录按装订顺序列明序号和资料名称,卷内的材料应按卷内目录顺序排列,并在每页材料的右上角,依次编写页码。

  4.案件卷宗于结案后装订,其他资料年度终了后,按年装订。

  (四)出口退税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退(免)税资料管理。实行调档登记制度,不论是内部工作人员还是出口企业,调阅档案都要履行登记手续;要按照《保密法》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您正浏览的文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管理介绍_国际贸易实务_世贸人才网》由 世贸大学 :http://class.wtojob.com 出口退税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一、 出口退税 的时间

  1. 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 外贸 企业或委托 外贸 出口的应税产品,采取托付承付结算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2.  外贸 出口自营出口的产品,陆运物资以取得承运出口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为准。

  3. 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按照2)项。

  4. 承接对外修理、装配业务的企业,为修理、修配产品 报关 出口的当天。

  5.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将运出境外用于承包工程的零部件和原材料,为产品 报关 出口的当天。

  6.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远洋轮、海员的产品、为销售的当天。

  7. 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产品,为产品销售的当天。

  二、办理退税时间

  出口产品退税义务发生后,还需要经过 单证 审核、记帐、结帐、申报等一系列手续。为此,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退税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出口企业所在的税务机关批准,按月、旬、或按期办理退税。

  三、退税期限

  退税期限是指应在一定期限的有效期内申请退税。主管 出口退税 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年终后三个月内,应对出口企业的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在受理上年的税款的退税申请。

  四、退税地点

  出口产品退税地点一般为出口企业所在地。这有利于堵塞漏洞。

 

 

您正浏览的文章《出口退税的时间、地点的规定介绍_国际贸易实务_世贸人才网》由 世贸大学 :http://class.wtojob.com 整理,如何计算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

1、免、退税,对本坏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计算方法:

  单票对应法:应退税额= 外贸 收购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X退税率

  加权平均法: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X加权平均单价X退税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X退税率

  适用范围:

   外贸 企业和实行 外贸 企业会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2、先征后退,先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征税,等到 单证 齐全后予以退税。

  计算方法: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适用范围:

  没有 进出口 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3、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实行退税

  适用范围:

  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4、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适用范围:

  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

  5、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适用范围:

  适用于 来料加工 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对于在内销环节已免税的货物,出口也不退税。

 

 

您正浏览的文章《如何计算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_国际贸易实务_世贸人才网》由 世贸大学 :http://class.wtojob.com 整理,访问地址为:http://class.wtojob.com/class95_59033.shtml

免税店销售货物的退书手续:

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经 海关 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 单证 ,向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1)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税票 外贸 知识

  (2)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 报关 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 报关 单识

  (3) 海关 对国产品的 核销 证明 外贸 知识

  对国产卷烟,凡列入国家卷烟免税计划内的,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 进出口 卷烟证明》,免税向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 报关 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 报关单 ,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复函后工作结束。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2、3两项 单证 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核销 。

 

 

您正浏览的文章《免税店销售货物的退税手续办理_国际贸易实务_世贸人才网》由 世贸大学 :http://class.wtojob.com 整理,访问地址为:http://class.wtojob.com/class95_587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