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挑战2009091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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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各市(地)、县(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4月7日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党和国家“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方针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的退休干部和按干部待遇退休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退休干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尊敬。对退休干部要切实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温暖。

  第四条  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要重视和支持退休干部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制定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也要指定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退休干部数量相应设置机构,核定编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退休干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退休干部管理组织要建立和完善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管理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退休干部管理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第三章   政治、生活和社会待遇

  第九条  退休干部应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同等政治待遇。

  第十条  按照党章规定,符合建立基层党组织条件的单位,要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健全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退休干部参加学习。对行动不便的同志,可通过定期家访、信函和电话等形式,保持退休干部与组织的联系,使退休干部及时接受党的教育。易地居住的退休干部党员,按流动党员的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做好退休干部的信访工作。有关部门要按政策要求积极认真地处理好退休干部的历史遗留和社会待遇等问题。

  第十三条  社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要为退休干部提供方便。各地要为退休干部在乘车、游览公园、参观展览、购物、旅游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待政策。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退休干部安度晚年的基本生活保障,各级退休干部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了解退休干部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情况,维护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退休干部所在单位领导要定期对本单位的退休干部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的结果及时向同级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定期组织退休干部检查身体,建立保健档案,掌握退休干部的身体健康状况。

第四章   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各级退休干部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在城市规划和社区建设中为退休干部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并以社区为主,开展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退休干部管理部门要为退休干部提供学习、活动、交流的场所,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应为退休干部提供学习、活动、交流的场所,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应加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形成上下联动、各具特色的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体系。

第五章    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从实际出发,根据退休干部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支持和鼓励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做好退休干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引入市场机制,探索退休干部发挥作用渠道,拓宽退休干部发挥作用领域。

  (一)发挥退休干部的参谋作用。在决定重大问题或做出重大决策时,要注意听取退休干部的意见,还可以根据需求组织退休干部做专题调查研究或参加有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引导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指导、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艺术创作、医疗等活动,并允许获取相应的报酬或补助。

  (三)鼓励支持退休干部参与社区服务、青少年教育等社会公益性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在发挥作用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退休人员,各级退休干部主管部门或单位要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退休干部主管部门要把发挥退休人员作用作为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组织和协调,为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为退休干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特殊困难救助,购买学习资料,订阅报刊杂志,购置文娱用品,召开座谈会,开展文体活动,组织慰问及其他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要求提取。公用经费要保证足额划拨,不得挤占、挪用或扣留。各级退休干部主管部门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掌管使用。公用经费当年结余款,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退休干部主管部门组织退休干部开展大型活动及开展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物质、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发[2004]9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不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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