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ulink低通滤波器:《郫府办〔2011〕158号》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郫县城乡形态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5:51:02

郫府办〔2011〕158号

 

 

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郫县城乡形态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规委会成员单位:

《郫县城乡形态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郫县城乡形态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按照世界现代田园城市规划理念,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建筑形态、提升城乡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特制定郫县城乡形态规划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郫县县域范围内的各项建筑工程的建筑形态设计。

二、建筑轮廓

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

(一)建筑高度

1、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

2、面向城市公园、广场、主要河流及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

(二)屋顶

1、多层住宅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形式或进行屋顶建构筑物美化,多层公共建筑屋顶宜作适当处理,丰富建筑特色,提高建筑品质。

2、高层建筑屋顶形式是城市轮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屋顶应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房、设备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丰富的建筑天际线。

3、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要求处理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屋顶形式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三)为鼓励建设项目形成高低错落的城市轮廓,鼓励形成完整的街道界面,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8 )》补充规定如下:

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总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最大增加值不超过 5 %且总建筑密度上限为 30 %,住宅建筑密度不增加。

2、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可适当增加,自动兼容公共设施比例最高不超过 20%。

3、纯商业建筑、商业综合体裙房部分总建筑密度在满足建筑退界、建筑间距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方案合理性确定。

三、建筑外观

(一)总体要求

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用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

(二)建筑立面

1、临规划宽度 30 米 (含 30 米 )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立面设计,外立面阳台进行封闭,不应设置外凸悬挑式阳台。

2、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设位置。

3、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严禁使用劣质、非环保外墙材料。底层商业立面严禁采用图两作为外装饰材料。

(三)建筑色彩

1、建筑外立面色彩应与片区整体城市风貌、主体色彩相协调。

2、高层建筑立面应采用分段式处理,合理组合搭配外立面色彩,增强建筑标识性。

(四)夜景照明

1、除居民住宅楼外,商业类建筑、公共建筑、公园、步行街、旅游景点应进行夜景照明设计。

2、高层建筑屋顶宜进行夜景造明设计,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展现建筑的轮廓与特色。

四、人性化空间

建设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

(一)临规划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宜设置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人性化过渡空间。

(二)公建项目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设施(座椅、树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间。

(三)商业建筑项目临规划商业街不得设置围墙,商务建筑(办公楼、酒店等)临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可采用绿化、水景等景观方式界定空间;住宅、学校、幼儿园等需要明确空间界限的项目,应采用透空栏杆、绿篱、通透式围墙等形式。

(四)临街商业用房不得设置封闭式卷帘门。

(五)二十米以上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进行扩大,不按最小退距控制,形成街道开敞空间节点。

五、多方案比选

下列建设项目需提交由至少两家国内外知名规划建筑设计机构(国内机构要求甲级资质)设计的不少于三个设计方案,并应进行专家论证比选。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 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办公、商业、酒店等)。

(二)县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项目。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七、本办法由县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