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玩具哪种好: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二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1:54:41

270、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71201011日之前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果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有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是否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要求补备相关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年度、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272、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因房东违约,导致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请问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发布日期】       : 2011年09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73、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一次性补发数月的拖欠工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没有发放工资;2、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3、按月计提的工资与实发工资完全一致。

如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应合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苏州地税发布日期:2010-08-06

274社团收据、非税收入收据可否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向内审协会支付了会员费,该协会为我单位开具了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请问该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另一单位为我单位开具的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非税收收入收据”,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手写的收据都不能税前扣除,机打的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答:1、会员费用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2、非税收收入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单位取得非税收入票据,不以手写或机打区分,如开具单位和内容在符合上述规定,可作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275、问:A公司将已使用4年的运输车辆(折旧年限9年)向我公司投资,我公司计提折旧年限是按5年还是9年?

  答: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0号)规定,企业会计核算中选择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或摊销年限有差异的,按折旧或摊销年限孰长原则计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接受投资已使用过固定资产,已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按折旧年限孰长原则计算扣除,则可就其剩余年限5年计提折旧。

276、共同控制资产的有关税务问题--我公司与A公司共同购入一栋房屋,各占产权50%,并用于出租,出租收入各占50%,请问出租收入如何开票,能由其中一个单位全额开票吗?营业税又如何计交?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据此,贵公司和A公司应以各自取得的经济利益作为计税依据,分别计征营业税。我市内资企业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据此,贵公司和A公司若分别取得租金收入,应分别据实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77、关于房地产企业留存商品房再出售为新房或旧房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留存商品房且也做了产权登记在自己公司名下,后出售是新房还是旧房?

属于旧房子,应当按照转让旧房来征收相关税收。营业税全额征收。
土地增值税则需要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对“新房”和“旧房”的判定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如果仍然认定为“新房”,则参与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被认定为“旧房”,则不参与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独按照转让旧房的税收政策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如,以下两省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4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第二条: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在河北省上述现象属于旧房,应当按照旧房政策征收土地增值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8日  冀地税发[1995]71号
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 48 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该文等七条新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经研究做如下补充规定: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为新房。凡已经使用的房产,不论其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如何,一律为旧房。

278、企业购入监控设备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问:企业购入生产车间监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企业购入的监控设备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79、将旧的设备转让应如何纳税?

问: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打算将旧的设备转让,请问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80、因购置防暑降温用品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某一般纳税人企业6月份购进一批防暑降温用的白糖、茶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这些规定,上述公司所购进的白糖、茶叶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81、捐赠的物品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于2010年9月将外购的一批衣物,通过当地市人民政府捐赠给舟曲灾区。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这部分捐赠的物品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因此,上述公司对灾区的捐赠可以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282、问: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开发需要,对我住的小区进行拆迁,拆迁之后补偿给我一套房地产公司已盖好的房子,请问是否需要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号)规定,对被拆迁居民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不需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按建筑成本计算)的,可视同被拆迁房屋与新安置房屋价值相同,免征契税;对被拆迁居民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对缴纳的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部分依照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应的税率征收契税。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提示:2010年1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2010年1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税屋)

 

283、问:应付账款挂账满三年必须转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的政策已不再执行,但新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规定明确对于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也有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以上文件分析,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损失,那么对对方来讲,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含预收款项)也应该要确认为收入才合理。

  对此事项各地税务局也有延续以前政策的处理规定,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七条关于应付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问题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关于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账款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合上述规定,对于应付款项满三年是否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视该笔款项是否确实为无法支付的款项,而并非为只要满三年就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屋)

284、问题:小型微利企业的鉴定必须符合以下三条标准么?

  1、年利润在30万以内2、资产总额在3000万元以内3、从业人数在100人以内。如果一个企业销售利润在40万元,资产总额在2300万元,从业人数在92人,那么这个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呢?如果某年销售利润在25万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是否符合小型利企业呢?那么小型微利企业的鉴定是一年一变么?

  答复:小型微利企业区分行业不同,标准不同,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之一,而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据实填报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主管税务机关将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汇算清缴申报和下一年度预缴申报可以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确定你单位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填报相关数据。(税屋)

285、问:我公司是一家以种植花卉和培植苗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008年将闲置的土地和厂房销售给另一家公司。当年我公司被税务机关鉴定为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按销售固定资产的总收入,还是按销售总收入扣除固定资产净值及相关税费后

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各地规定不尽相同,请企业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口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销售闲置的土地和厂房收入,即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日常经营项目所得+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适用税率

  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税费

  但是,《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穗国税发[2010]6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范围内上调处理;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则以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