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gear 21季第一集:滞 留 票 案 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57:23

 

一、企业基本情况 

    菏泽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属私营企业,注册资本60万元,现有员工8人,主要经营沱牌系列白酒的批发业务,同时经营少量茅台、五粮液等名酒的批发。于2004年6月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5年销售收入3675.81万元,实缴税额12.42万元,实缴税负为0.338%。 

  二、滞留票检查情况 

    根据分析监控系统信息提示,该企业2005年产生滞留票66份,滞留金额1276.39万元,税额216.99万元,票面货物信息均属企业经营范围内购进货物。我们首先对该户企业进行了案头分析。鉴于该单位属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不属于固定资产或其他政策性规定不予抵扣的范围,且滞留金额较大。初步判断该企业滞留票的产生属异常原因,极有可能存在购进货物不入帐,隐匿相应货物销售收入问题。 

    为了查清滞留票产生的真实情况,我们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并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询问。经查,66份滞留票中有11份属认证系统不能通过,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重开,并重新认证入帐,滞留原因属正常。其余55份均属企业自动放弃认证,没有进行帐务处理,涉及金额1167.01万元,税额198.39万元。滞留金额占该企业2005年度已抵扣金额的比例为48.94%,由于该企业滞留金额较大,检查组对该企业帐务进行进一步核查,从其帐面记录的资金运转情况上看,2005年该企业资金汇出金额在5000多万元,远远超出销售收入,而往来帐务却没有应收账款。在进一步盘查该企业库存商品帐,并与该企业盘点库存的详细记录进行比对时,我们发现盘点记录上的数据远远大于其库存商品帐上相应数据。2005年初盘点单记录库存623万元,2005年末盘点单记录库存1400万元。2006年3月末盘点单记录库存为1397万元。而库存商品帐上2005年期初帐面库存为-4万元,2005年末帐面库存为7万元,2006年3月末帐面库存为9万元,库存商品帐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情况。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初步断定该企业存在帐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的嫌疑。通过对该企业负责人再次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承认,企业认证抵扣时,既未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税款,也未将此部分收入计提销项税。 

    三、问题处理情况 

    根据检查核实的情况,检查组将该企业55份发票上的业务全部认定为帐外经营,按照国税函[2005]763号文件规定,提出该企业应补交税款203.25万元,但该企业明确表示,无法承受这一处理结果。目前,该企业已补缴税款4.7万元。 

    四、滞留票产生的原因分析 

    该企业滞留票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正常原因。该企业有11份发票属认证系统不能通过,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重开,并重新认证入帐,造成发票存根联滞留。 

    (二)非正常原因。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采取购进货物不入帐,发票不认证不抵扣,相应货物的销售收入也不记销项的手法进行帐外经营,隐匿收入。 

    五、防止滞留票产生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对滞留票引起的帐外经营问题的处理方法,尽管总局国税函[2005]763号文件已经规定,帐外经营部分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如果超出认证时限未认证抵扣的,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但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执行全额征税时,往往执行难度较大,并且对企业易产生致命性打击,同时企业为逃避巨额补税则以各种理由到销售企业重新换票抵扣,使抵扣时限规定失去原有意义。 

    (二)建议省局定期向下级税务机关清分存根联滞留票信息,以便主管税务机关掌握最佳检查时机,及时实施核查,确保核查效果,防范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三)逐步建立滞留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以流转税、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的组织机构,加强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建立滞留票核查反馈机制,对异常滞留票核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要逐步实现上游开票企业和下游抵扣企业的有效制约,达到双向以票控税的目的。 

    (四)建议尽快将红字发票纳入稽核比对,提高金税工程数据质量。本次滞留票检查中因退货或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导致的滞留票问题占有较高比例,而红字发票在目前又不能实现稽核比对功能,为工作增加了困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规定:存根联滞留票是指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稽核系统内有存根联数据而无相对应抵扣联数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根据我们对文件的理解,对存根联滞留票情况是否补税应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因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企业或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货方购进货物为固定资产或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货方在认证之前发生退货、销货方因未收到购货款将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交给购货方等正常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的,经购货方说明情况及出示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不予补税。对未经认证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2)如果是购货方受利益驱动为隐匿进销痕迹,现金支付货款,采取购进商品货物和销售商品货物都不入帐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对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的,则应作补税处理,还需按《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名为 《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279号)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