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合肥4s店电话: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没有完成“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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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没有完成“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

(2011-10-30 11:51:53) 转载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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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休闲山庄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14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没有完成“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的鉴定要求

----杨金柱对裴日红等故意伤害(致死)案控方证据系列质证意见之二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在绪论部分载明:

(一)委托单位: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 2009年11月19日。

(三)检验对象: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清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家属辩论该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五)鉴定要求: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六)检验时间:尸体解剖于2009年11月19日14时至18时进行。

(七)检验地点: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北海公安侦查案卷材料显示,本案从2009年11月19日发现黄焕海的尸体到2010年9月北海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判,北海公安局的法医对黄焕海的尸体只进行了这一次检验鉴定。北海市检察院就凭着这一次的鉴定结论对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是否完成了“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的鉴定要求?杨金柱的答案是否定的。

一、【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没有查清黄焕海的死亡原因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解剖检验”全文如下:

头部解剖:冠状切开头皮见右额片状头皮内出血,枕部见3x4 cm头皮下血肿;锯开颅骨见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枕骨大孔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解剖:纵向切开气管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

胸腹部解剖:左右胸腔见大量水性液,心肺被膜未见出血点,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分析说明”全文如下:

(一)死亡原因: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死者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死亡方式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颅底骨缝分离,脑干周围血肿形成,鼻周存留点片状血块,气管内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心肺被膜无出血点,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左面部及胸部皮内皮下无出血,该处擦伤痕推断为死后形成。

(三)死亡性质分析:根据检查所见损伤的部位、程度,结合案情分析,损伤符合他伤(即他杀)o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 鉴定结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杨金柱认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违背了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的一般常规,没有查清黄焕海的死亡原因。

1、没有对黄焕海重度颅脑损伤致死物进行认定

【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确认“死者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死者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但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的一般常规,还应当黄焕海重度颅脑损伤致死物进行认定。即进一步确认黄焕海是被拳打脚踢致死还是被铁棍木棒等其他钝器击打致死。因此,该鉴定结论是一个不确定的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不具备证据效力。

2、没有对黄焕海由于受到拳打脚踢使颅底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进行说明

本案侦查案卷材料和北海市检察院2011年9月2日第四份起诉书显示: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在北海市三中路张妹大排档吃完宵夜后,在前进路和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口和裴金德发生口角。凌晨3时前,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将黄焕海拳打脚踢致死,并随即将黄焕海抛尸入海。

【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尸表检验”载明:头面部:左面部见条状擦伤痕,无出血征象,右面部表皮剥脱,右额顶部、鼻部见片状擦挫伤痕,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根据本案侦查案卷材料和北海市检察院2011年9月2日第四份起诉书以及黄焕海“尸表检验”的情况,黄焕海在头部外表没有受到任何伤害的情况下,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能否将黄焕海拳打脚踢使颅底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该鉴定书事实上确认了这种情况,但为什么不对这种情况作出说明呢?因此,由于【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没有对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能否将黄焕海拳打脚踢使颅底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作出说明,该鉴定书不能作为确认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将黄焕海拳打脚踢使颅底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的定案依据,不具备证据效力。

3、不能排除黄焕海因为意外情况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

致命性颅脑损伤的成伤方式,除了他伤外,并不能排除酒后意外摔伤或是酒后斗殴中摔伤的可能性,因此,对黄焕海死亡性质的推断,必须通过对头部损伤的着力点、作用于头部的钝性物体以及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论证。

黄焕海头部损伤的着力点,绝不能排除头枕部、对黄焕海头部产生巨大钝性外力的钝性物体,绝不能排除地面、黄焕海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绝不能排除能够产生巨大暴力的减速运动,换句话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没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那个致命性颅脑损伤是仰面摔倒时枕部着地形成的。

【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是本案的核心证据,除了存在以上三个问题之外,没有进行毒物鉴定,不能排除黄焕海中毒死亡的可能。还有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即没有解剖黄焕海的胃进行死亡时间推断。黄焕海当晚凌晨2时许和黄祖润、陈溢瑞一起吃了宵夜并且醉酒,凌晨3时前被人打死抛尸海中,完全可以根据黄焕海的胃内容物消化情况进行死亡时间推断。北海公安法医没有解剖黄焕海的胃进行死亡时间推断是一种严重渎职行为,导致没有及时查清黄焕海的死亡原因,影响了案件的侦破,没有及时抓住杀人真凶。

二、没有对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进行说明

【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在死者衣着情况中载明:“死者上身穿(由外向内)蓝灰色短袖衫,肩背部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下身穿(由外向内)灰色牛仔裤,后侧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白色内裤;赤足。”

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对侦破本案至关重要,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做出解释:

1、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形成的时间,是陈旧性的红色油漆痕,还是前几天的红色油漆痕。

2、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形成的地点,即黄焕海的死亡现场是否与油漆有关。

3、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的种类,是防锈漆还是其它漆。

【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没有进行任何说明,不能排除黄焕海的最后死亡现场存在红色油漆。而本案中的水产码头是没有红色油漆的。

上所述,【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由于没有查清黄焕海的死亡原因,也没有对黄焕海衣服上的红色油漆痕进行说明,故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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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 2009年11月19日。

(三)检验对象: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清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家属辩认该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五)鉴定要求: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六)检验时间:尸体解剖于2009年11月19日14时至18时进行。

(七)检验地点: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二、检验

1、死者衣着情况

死者上身穿(由外向内)蓝灰色短袖衫,肩背部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下身穿(由外向内)灰色牛仔裤,后侧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白色内裤;赤足。

2、尸表检验

尸长161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型中等。尸体高度腐烂呈巨人观,双手双脚皮肤膨胀、皱缩、变白。

头面部:左面部见条状擦伤痕,无出血征象,右面部表皮剥脱,右额顶部、鼻部见片状擦挫伤痕,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未检见损伤异常。

胸腹部:胸腹部见多处片状表皮剥脱痕,皮内皮下及各肌群未见出血,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躯干背部:未检见损伤异常。

四肢及会阴部:未检见损伤异常。

3、解剖检验

头部解剖:冠状切开头皮见右额片状头皮内出血,枕部见3x4 cm头皮下血肿;锯开颅骨见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枕骨大孔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解剖:纵向切开气管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

胸腹部解剖:左右胸腔见大量水性液,心肺被膜未见出血点,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三、分析说明

(一)死亡原因: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死者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死亡方式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颅底骨缝分离,脑干周围血肿形成,鼻周存留点片状血块,气管内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心肺被膜无出血点,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左面部及胸部皮内皮下无出血,该处擦伤痕推断为死后形成。

(三)死亡性质分析:根据检查所见损伤的部位、程度,结合案情分析,损伤符合他伤(即他杀)o

四、鉴定结论:

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鉴定人:北海市公安局 主检法医师 韦义辉

法医师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黄焕海尸体检验照片1份29张